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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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四章监管管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依托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文件,建立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信息系统,指导督查全省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录入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风险与信用等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录入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管信息、监督抽检信息和其他涉及调整风险与信用等级的信息,健全食品小作坊监管信息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6篇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6篇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食品安全一直是关乎民生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权益,我国一直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不断加大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其中量化分级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更好地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一、食品安全监督的概念和重要性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质量和人民健康的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对于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进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在这方面,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2. 建立监督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3. 提升监督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培训监督人员,提高他们的监督执法水平,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强化信息公开。

依托政府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增强公众监督力量,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廉洁高效开放透明。

以上工作的推进,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有利于精准监管。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可以实现精准监管,优先监督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2. 促进企业自律。

通过量化分级管理,可以有效激励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食品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食品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渐增加,食品分级管理成为了食品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食品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的特性和风险程度,将食品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二、目的。

食品分级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分级管理,可以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食品分级标准。

制定食品分级标准是食品分级管理的基础。

食品可以根据其特性、原料、生产工艺、保存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级,一般包括特级、一级、二级等不同等级。

不同等级的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都应有相应的管理要求。

2.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对于生产食品的企业,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生产环境的卫生。

对于不同等级的食品,应有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强化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

食品销售环节是食品分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对于不同等级的食品,应有相应的销售场所和销售条件,禁止在不符合条件的场所销售高风险食品。

同时,加强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管,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食品分级管理的实施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5. 加强宣传教育。

食品分级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分级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总结。

食品分级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努力,严格执行食品分级管理的各项要求,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药学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药学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药学服务规范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药学服务规范化的通知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为落实《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京食药监〔2014〕1号)要求,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经2014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细则)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在2014年7月15日前受理或已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的经营分类工作。

对2014年7月15日起受理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的同时应结合分级分类细则完成对企业的经营分类工作。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风险分级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据分级分类细则开展企业风险分级工作。

以每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每个计分周期评级指标至少全覆盖一次。

二、关于药学服务规范化的要求(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要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化工作。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在2014年8月31日前受理或已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药学服务规范化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X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意见》(X食药监食生〔X〕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办法》和《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要求,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二、主要任务对全市食品生产者进行风险分级管理。

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首次评定工作;风险等级一年调整一次,日常不需动态调整,于每年12月进行,评定年度原则上应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三、工作内容(一)风险等级评定:按照《办法》要求由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确定。

1.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类别确定,使用《办法》附表1-1.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量化评分。

一企多证或一企一证有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选择风险分值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2.关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用规程》(详见附件,可在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系统中自行更新下载。

以下简称《规程》)全项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重点项15分/个,一般项2分/个,需将不符合项对应的动态风险分值进行累加予以评分。

3.在评定年度内监督检查同一食品生产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规定如下:如有多次全项目监督检查,以最后一次全项目检查结果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依据。

许可一个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如监督检查均为部分项目监督检查,应合成为一张全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规程表;同一项目有多次检查的,以最后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依据。

许可多个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以较高风险食品类别全项目检查结果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依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预防为主、风险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检查分级第五条食品安全检查分为国家检查、省级检查、市级检查、县级检查四个级别。

第六条国家检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检查: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级检查: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级检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查内容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情况、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质量安全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检查、省级检查、市级检查、县级检查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查程序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等。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权利和义务,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组织实施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因素,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合理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的企业名单,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问答2016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管理研究

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管理研究

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管理研究摘要:食品安全与药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转,更关系到大众的身体健康。

随着药品和食品领域出现的问题增多,市场监督局对药品和食品有必要采取风险分级管理,实施精准化监管,消除风险隐患,为大众的食和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关键词: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食品与药品安全问题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为完善市场食品与药品的安全,我国从2016年开始陆续出行了相关文件。

2016年九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随着监管范围的扩大,紧接着各省市也陆续展开了药品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的理念最开始先被应用于金融、保险、职业安全等风险水平高,类型复杂,危害严重的领域,随着食品与药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风险管理也逐渐应用到这两个领域,并通过逐步完善,进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方式来好的保障市场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一、风险分级管理的定义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法为基础,对当地的食品与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评级并分级进行管理,评级的依据主要是食品药品类别、生产经营状态、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环境评估以及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等。

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指标的划分,提高当地监管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对生产经营者更有效的分级管理。

(一)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管理现状1食品风险划分等级及原则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我国食品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静态与动态量化评分制从低到高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

原则上来讲对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监督检查1~2次;C级风险监督检查2~3次;D级风险监督检查3~4次。

风险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以下几点:动静结合、简便易行、监管内控、提高效能。

风险等级要综合考量企业的动态因素与静态因素。

最重要的是动静结合,静态因素为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规模、经营环境等,动态因素为生产经营水平、供应人群等。

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对食品经营者按年度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 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吉食药监食生产[2015]38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食药监食生产〔2015〕383号)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明确落实监管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24日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落实监管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企业生产产品类别、食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企业的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文件,对全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局,各直属分局:为建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导向、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机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现就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级别划分(一)三级监管三级监管(以下简称“Ⅲ级”)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对下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三级监管:1.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以下简称《重点监管目录》)所列品种的;2.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3.上年度被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的;4.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二级监管二级监管(以下简称“Ⅱ级”)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对Ⅲ级以外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

(三)一级监管一级监管(以下简称“Ⅰ级”)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对Ⅲ级、Ⅱ级以外的从事其他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

对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经营企业实施最高级别的监管。

二、监督管理措施(一)三级监管措施1.对经营《重点监管目录》无菌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体外诊断试剂类、设备仪器类中所列品种的企业,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检查评定细则》),以《重点监管目录》列出的检查内容为重点,逐条检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2【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识别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经综合判断,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本市取得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分级,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另行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工作,对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市局信息管理处建立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系统,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具体实施工作。

关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doc

关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doc

即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监管所(队):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2017〕8号)精神,结合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风险等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管事权及要求,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动态管理,促使食品生产监管由事后查处、被动式监管转变为以过程排查、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模式,防止监管工作平均用力、企业风险等级高低不分、监管事权划分不清等问题,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切实提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原则(一)监管事权划分。

食品生产流通科负责编制并实施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暗访检查。

每年飞行检查企业数不少于辖区企业总数的10%。

小作坊监督检查参照执行。

各监管所(队)负责对辖区内全部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保持获证条件情况实现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二)坚持依法监管。

飞行检查按照《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暗访检查按照《全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青食药监发〔2016〕7号)执行。

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暗访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移交企业所在地监管所(队)处置。

各所(队)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根据企业监管频次要求开展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同步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记录整改结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按照国家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全程监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坚持动态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贯穿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二)量化评价,动态监管。

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照“高险高分、关键否决”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要求进行科学量化、客观评价,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

按照量化等级确定日常监管频次,实施动态管理,结合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量化等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实施监管工作。

(三)宣传公示,逐步提高。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公开量化级别,开展社会监督,开展“寻找笑脸就餐”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餐饮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洪山区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工作创新

武汉市洪山区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工作创新

武汉市洪山区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工作创新朱莉茹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7(0)24
【摘要】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督,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朱莉茹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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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X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意见》(X食药监食生〔X〕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和《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要求,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二、主要任务
对全市食品生产者进行风险分级管理。

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首次评定工作;风险等级一年调整一次,日常不需动态调整,于每年12月进行,评定年度原则上应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三、工作内容
(一)风险等级评定:按照《办法》要求由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确定。

1.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类别确定,使用《办法》附表1-1.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进行量化评分。

一企多证或一企一证有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选择风险分值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2.关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用规程》(详见附件,可在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系统中自行更新下载。

以下简称《规程》)全项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重点项15分/个,一般项2分/个,需将不符合项对应的动态风险分值进行累加予以评分。

3.在评定年度内监督检查同一食品生产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规定如下:
如有多次全项目监督检查,以最后一次全项目检查结果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依据。

许可一个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如监督检查均为部分项目监督检查,应合成为一张全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规程表;同一项目有多次检查的,以最后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依据。

许可多个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以较高风险食品类别全项目检查结果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依据。

较高风险食品类别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规定同上。

4.关于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的确定
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在获证后一个月内需确定风险等级,其风险等级评定程序为:
一是按照上述静态风险因素量化评分方式评出静态风险因素量
化分值;二是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所扣分值作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三是将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予以相加,确定风险等级。

(二)风险等级的调整
依据《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每年12月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开展风险等级年度调整,合理确定下一年度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如食品生产者有新增或变更不同风险分值的许可食品类别,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风险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并与其当前风险等级进行对比,以较高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一年调整一次,日常不需动态调整。

(三)应用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管重点
1.根据年度风险等级确定的结果,在下一年度实施不同频次监管。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2.在实施监管的年度中,当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动态调整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该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评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作为
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四)风险分级结果公示
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结果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的内控依据,不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础档案建设。

完善监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档案,应将企业申证许可材料、监管检查记录、监督抽检记录、行政处罚、停产报告等相关信息收集归入企业档案中。

对新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与审批部门做好档案的交接;对于许可有效期内的企业档案,应及时保存检查、抽检、处罚、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对于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企业要及时清理、注销规范企业档案,为风险分级评定提供确切有效的依据。

风险等级评定后应将评定相关材料存入企业档案。

(二)加强证后企业监管,确保风险分级评定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办法》和《实施方案》将食品生产者日常监管工作和等级评定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能。

(三)注重风险分级结果的运用。

各单位要通过汇总风险分级的结果,确定辖区内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四)强化风险分级信息化应用。

自治区局适时将在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系统增加风险分级功能,实现风险分级管理的信息化、透明化、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各单位要强化领导,周密部署,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确保X年6月底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首次风险等级确定。

保障年底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有序规范进行。

(二)组织学习培训。

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办法》及《实施方案》,提升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确保风险分级评定合理规范进行。

(三)加强指导督查。

加强对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级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市局派出督查小组对各单位开展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实施进度、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

加强沟通联系,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各县(城区),X分局,请于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报送所辖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评定情况及《X市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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