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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

为贯彻国家总局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2014版)》(以下简称《评定细则》)。

《评定细则》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取代原2013年制定《上海市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同时,我局对新《评定细则》实施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检查标准《评定细则》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两部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参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

二、关于证后监管结果的判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证后监管,按照《评定细则》要求做好证后监管工作。

对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评定细则》中的“严重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主要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限期改正”。

并按照2008年我局制定的《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相应规定,对“不合格”和“限期改正”的企业做出进一步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分类)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
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
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2018年上半年度对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实施GSP认证、跟踪和专项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信息通告如下:
GSP认证检查企业51家,GSP跟踪检查4家,GSP专项检查20家,合计75家,其中限期整改28家。

特此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沪药监法规[2003]411号•【施行日期】200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沪药监法规[2003]411号)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局各有关处室、稽查大队: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职权,我局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暂行规定》(沪药监法规(2002)25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3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暂行规定》(沪药监法规(2002)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文书(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统一、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检查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检查,是指市药品监管局或者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二)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药包材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监督检查;(五)对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定期检查;(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2.14
•【字号】沪食药监办[2006]080号
•【施行日期】2006.02.1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通知
(沪食药监办〔2006〕080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决定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班子。

一、领导小组
组长:王龙兴局长、党组书记
成员:葛美君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衣承东副局长、党组成员
谢敏强副局长、党组成员
唐民皓副局长、党组成员
王黎华助理巡视员、监察室主任
二、工作班子
组长:郑春元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陈以桢办公室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
冯宇监察室副主任
组员:王炜、陶志华、陈晋华、柴雄、黄伟俊、金雯雅、杜艺文、吉莉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转变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医疗器械零售连锁”、“各类医疗 器械”的除外)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谢谢观看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国际合作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规划财务处 (五)科技信息处 (六)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 (七)食品生产监管处 (八)食品流通监管处 (九)食品餐饮监管处 (十)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十一)医疗器械注册处
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 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四)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化妆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 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负 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 作。参与制定地方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今年将集中对全市《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持有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换证申请2015年10月22日前,各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换证自查及申请资料准备工作。

自查合格的企业,10月8日起可登录市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填报换证申请,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有多个生产基地且跨区县的,按涉及区县数量提交书面资料套数),同时,将书面资料上报至市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补充信息表》;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各生产范围(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注设备、洁净级别)、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7、企业自查报告,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企业2011年以来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备案情况;(3)近两年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仅限制剂生产企业);(5)近两年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6)近五年内有不合格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7)生产工艺包含中药前处理或提取工序时,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请对相关产品的品名、剂型、提取方式以及是否具备提取能力进行具体说明);(8)原料药中间体生产、生化制剂中间体生产、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关键生产工序的质量管理情况;(9)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检验能力以及近两年实际运行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184号)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及时发现和清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或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网站,改善药品发布、销售的互联网环境,我局将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应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1、各持证网站应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具体按照此次检查的重点项目开展自查(检查项目见附件1),并就检查项目提交自查报告;2、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发布涉药(含医疗器械)信息前必须严格审查。

企业必须指定信息审查员并报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信息审查员应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履行审查员职责,在网站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

信息审查员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我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已过期失效的网站,必须立即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活动。

二、我局将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进行全面检查1、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实施全覆盖网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网站的资质及运营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局各有关处室、局稽查大队、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及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于不断完善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正确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分局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督办以及移送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分局稽查科(稽查中队)为案件办理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结案、执行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分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
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3〕508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

沪食药监食安〔2013〕50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我局根据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氨基酸螺旋藻(昌佳牌螺旋藻片)”等25种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详见附件)。

为保护公众健康消费权益,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查禁。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附件所列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二、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对照附表所列名单,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上述产品须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隐匿或擅自退货。

三、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上述违法产品的检查,发现有经营上述违法产品的单位,依法严肃予以查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6日附件
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第 三十 二 条 :违 反本 办 法第 十 五 条 第 二款 、第 十七 条 、 第 十八 条、 第 十九 条 、 第 二十 条 、 第 二十 一 条 、第 二十 四 条 第一 款 规 定 ,未按 照 规定 建立 电子 台账 ,及 时上 传 食 品 安 全追 溯 信 息 的 ,依 照 《福 建省 食 品 安 全条 例 》第九 十 八 条 规 定 查 处 。
第三 十 四条 :食 品添 加 剂 、集 中消毒 的餐具 饮具 参 照本 办 法规 定 实 施 食品 安 全信 息 追 溯管 理 。 其他 食 品相 关产 品 可 以参 照本 办 法有 关 规 定执 行 。 第 三 十 五 条 :根 据 本 办 法暂 未 实 行一 品一 码食 品安 全 信 息追 溯 管理 的其 他 食 品和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经 营者 应 当遵 守 食 品 安全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保证 食 品 可追 溯 。 第三 十 六 条 :大 型食 品 零售 企 业 ,是 指 实 际 营业 面积 6000平 方 米 以上 的 食 品零 售企 业 。 原粮 、政 策 性粮 食 经 营 企业 ,是 指从 事 原 粮 收购 、储 存 、运 输 、政 策性 粮 食 加工 和 原 粮 、政 策性 粮食 销 售 等 活动 的 企 业 。 第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2018年3月 1日起 施 行 。
第 二条 :本规 定 适 用于 本市 各 级 食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对行 政 区域 内食 品药 品 生产 经 营 者监 管信 用 信 息 的记 录 、 归集 、共 享 、 使用 和 安 全管 理 等 。
本规 定 所称 的食 品 药 品 生产 经 营 者信 用 信 息 ,是 指 本 市 各级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部 门在 依 法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产 生 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领取药品批件.doc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领取药品批件.doc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领取药品批件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1-2执行日期:2004-11-2生效日期:1900-1-1我处已收到SDA下发的下列品种的批件,请申报单位持介绍信、SDA收审回执单原件及个人证件,每周二、四前来领取。

注:凡来领取集团内品种调整的批件除带以上证件外还应携带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地址:上海市普安路189号曙光大厦11楼1106室药品注册处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药品批件批件号药品名称所抄送申报单位2004S04034苦参素胶囊宁夏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博尔泰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L03869丹香冠心注射液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公司2004L03745抗原致敏的人树突状细胞上海海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2004B04075梅毒螺旋抗体诊断试剂盒(双抗原夹心酶联免疫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4B03635宁心宝胶囊、复方丹参片、丹参片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2004B04188吗替麦考酚酯片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2004B04187吗替麦考酚酯胶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2004S04164盐酸罗格列酮片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2004S04163盐酸罗格列酮片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2004S04162盐酸罗格列酮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CBb20040024药用塑料袋上海天圆医用电子仪器厂2004S03667碘[125I]密封籽源上海欣科医药有限公司2004L03787注射用莲必治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易川药物研究所2004L03785莲必治氯化钠注射液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易川药物研究所2004L03786莲必治葡萄糖注射液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易川药物研究所2004B04185人参多糖注射液等11个品种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2004L03874杏灵颗粒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B04076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上海血液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04L03765沙肝醇片上海延安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B04018盐酸维拉帕米片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信谊制药总厂2004L03804巴洛沙星胶囊上海医药科技发展公司2004L03803巴洛沙星上海医药科技发展公司2004L03747自体肝癌细胞及脾B淋巴细胞融合瘤苗上海中信国健药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 品 安 全 基 本 知 识 ; ( 三 ) 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 ( 四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 五 ) 食 品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置 知 识 : ( 六 )其他 需 要培 训 和 考 核 的 内容 。
第 十 条 :培 训 材 料 食 品生 产 经 营者 和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应 当选 用 紧扣 培 训 大 纲 要 求 的 培训 材 料 和 教 材 。
训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知识 培训 的 师 资人 员进 行 培 训 。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协 会 应 当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自 行 组 织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培 训I 和 考 核 工
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 关行 业 协 会 可 以接 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委 托开 展 食 品从 业 人 员培 训f 。 第 五 条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的条 件 与 义 务 承 担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食 品安 全 知 识 培 训 的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和 考核标 ; 隹,接 受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委 托 ,开 展 食 品 从 业 人 员食 品 安 全知 识 培 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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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食 品从 业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和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和依 据
一 7 一 一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食品 生 产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督 促食 品 生 产 经营 者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规范 食 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提高本市餐饮业和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的饭店和快餐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有条件的区县,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将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以简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分别采用《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2),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

对每次检查给出“良好”、“一般”或“较差”的检查结论,并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表示。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形式,悬挂、摆放或张贴在餐饮单位或食品经营单位醒目处。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2018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2018年第69号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季希蓉等10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10人):附:案情简介1、季希蓉、王汝曦销售假药案2017年10月起,季希蓉、王汝曦共同出资,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965号1811室无证经营名为“RX艾颜治愈系皮肤管理中心”的美容店,对外提供“瘦脸针”、“水光针”等“美容”针剂的销售及注射服务。

2018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当场查获“Botulax100”针剂2支、“BOTOX”针剂1支、“关节机能改善剂”7支、“AURAR”针剂2支。

同日,公安机关在季希蓉的暂住处查获“AscorbicAcid”针剂39支。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5种针剂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6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169号],判决季希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汝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季希蓉、王汝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第一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第一届

附件: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担任职务1 王龙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主任委员2 谢敏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务副主任委员3 殷欧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副主任委员4 郑光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5 王磐石上海市卫生局副巡视员副主任委员6 徐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7 卢钟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8 顾振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察处处长秘书长9 蔡淳上海市卫生局副处长副秘书长10 陈峥嵘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处长副秘书长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单位委员2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单位委员3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单位委员4 市质监局食品处单位委员5 市商务委市场运行调控处单位委员6 市卫生局疾病预防与妇幼保健处单位委员7 市经信委都市产业处单位委员8 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单位委员一、产品与规范分委员会1 张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主任委员2 段文锋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副主任委员3 孟瑾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委员4 王慧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营养科学研究所委员5 马志英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委员6 钟全斌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委员7 王苏雯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8 葛佩芳徐汇区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9 厉曙光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10 蔡友琼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员11 蔡美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12 刘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3 邱从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4 刘晔青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5 王锡昌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二、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1 王彦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主任委员2 汪国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委员3 郭德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主任委员4 张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5 王柯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员6 姚再男上海农药研究所委员7 赵志辉农科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委员8 曹程明市质检院食品化妆品质量检验所委员9 彭少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0 于慧娟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委员11 陈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员12 赵大云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系委员13 王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委员14 黄士新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委员15 顾鸣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

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

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 十 条 :异 议 处 理
区 ( 县 )食 品药品监 管部 门应 当将违法 行为记 分情况 纳入 餐 饮 服务提 供者 的食 品安全 信用档 案 ,并 记入食 品 安全监 管信息化
系统。
第 五 条 :记 分 方 法
食 品药 品监管 部门 在对餐饮 服务 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实施行 政
第 四 条 :纳 入 信 用 蕾 理
食 品药品监 管部 门对餐饮 服 务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依 法实施 行 政处罚 时 ,应 当按 照以下情形 裁量 。
法律 、法规 规定违 法行 为可适 用责 令停业 行政 处罚 的 ,且 累 计记 分已达 到或者超 过 1 2 分的 ,应 当责 令其 停业 ;法律 、法规 规 定违 法行 为可适 用 吊销许可 证行政 处罚 的 ,且 累计 记分 已在年 度 内达 到或者 超过 1 8 分 的 ,或 者第 二次达 到或者超过 1 2 分 的 ,应 当 吊销其餐饮 服务 许可证 :法 律 、法 规未 规定可 适用 责令停 业或 者 吊销许可证 行政 处罚 ,但可 适用 罚款行 政处罚 的 ,且累计 记分 已 达到 或者超 过 1 2 分的 ,应当按 照 《 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行 政处 罚裁 量适用规 定 》从重 实施。
务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依法 实施行政 处 罚时 ,采 取记 分措施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第 三 条 :记 分 用 途
对符合 下列 情形的 ,年 度 内的累计记分应 当予 以消 除 :
本年度 届满 时累计记 分未达 到 1 2 分的 ;餐饮服 务提供 者 已经
履行 行政处 罚决定 ,且其 负责 人 、厨师长和 食 品安全 管理 人员 已 经按 本办法 第六 条第一 款的规 定参 加培训 并通 过评估 考核 的 ;本 年度 内按照 前项 规定消 除过 累计记 分后 ,至年 度届 满时 累计记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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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2008版)引言:为提高本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小型饭店(面积≤150M2)、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等餐饮单位使用。

一、卫生许可管理。

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上海市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

●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得擅自超越。

(如擅自供应熟食卤味、外送盒饭、小吃店经营饭菜等)。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如擅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二、人员卫生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健康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二周须重新体检。

●健康体检需到指定体检机构,可通过网查询全市体检机构和体检结果,也可核实健康证的真伪。

●患有痢疾、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肝炎、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餐饮岗位。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注意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专间操作还需戴口罩),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带外露饰物。

●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和擤鼻子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

●在加工熟食卤味、切配水果、制作果汁等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前洗手后还应进行消毒。

●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并注意日常维护,保持清洁,不破损不丢失。

三、场所环境卫生。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内不饲养动物。

●墙壁、天花板保持清洁,无脱落、起壳现象,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墙裙瓷砖无缺损,门窗保持清洁。

●地面平整,无明显积水、油污及污垢,地砖无缺损,排水沟及时清理,保持通畅。

●加工场所内无老鼠、苍蝇、蟑螂等虫害孳生迹象。

●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垃圾每天进行清理。

●不饲养猫、狗、活禽等动物。

●餐桌、菜单、调料瓶、筷筒等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四、设施设备卫生。

食品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保证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操作台、冰箱表面、和面机、搅拌机、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和存放整齐。

●加工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纱窗、纱门(风幕),采取防蝇、灭鼠、杀蟑螂等措施。

五、食品原料卫生。

食品原料从正规渠道采购,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要求。

●食品原料从具有卫生许可证者处采购,做到渠道正规、定点采购。

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收货时应对食品原料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从卖场、超市、食品店等单位采购食品时,应保留收银条、发票等购货凭证。

●从集贸市场、个体经营户采购食品时,应查验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并保留收据、发票或交易确认单等购货凭证,购货凭证需清晰注明采购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日期等信息,并有供货人的签名或盖章。

●从食品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除保留进货发票外,还应索取其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应的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登记。

每天对购货凭证进行整理,每月装订成册,台帐记录和索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小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采购猪肉、内脏、猪血等生猪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讫章,确保来源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定点采购散装熟食、豆制品应索取送货单,送货单需清晰注明采购的食品名称、数量、购货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不得经营使用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用异物等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不得经营毛蚶(魁蚶、银蚶),炝虾、河豚鱼(干)、来源不明菌菇,不得自制醉螃蜞(醉蟹、醉泥螺)等违禁生食水产品。

●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使用品种、范围、使用量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和食品原料不得与非食品物质混放,食品加工场所内不得存放农药、灭鼠药、工业盐等有毒有害物品。

✧餐饮单位能与固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合同)。

✧建立电子台帐。

六、加工操作卫生。

食品堆放整齐,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食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堆放整齐。

过期、变质或废弃食品用文字标明,专门存放。

●设立与加工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荤素二类水池,设置明显标志,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不得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易腐食品应冷冻或冷藏;无条件设立专用冰箱(冰柜)的,应按冰室分开储存,做到熟上生下;食品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能明显区分,不得混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

豆浆、四季豆等食品特别注意烧熟煮透。

●加工后的食品供应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在60℃以上或10℃以下保存。

如供应快餐或自助餐的,应设有相应的水浴加热保温设施。

●隔餐食品应冷藏保存,外购散装熟食与隔餐食品应回烧后再供应。

✧接触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应采用不同材质、形状加以区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采用不锈钢材料。

✧控制熟食卤味加工量,尽量做到当餐制作当餐食用,加工至食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小时。

七、专间操作卫生。

专间内专人操作,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只存放直接入口食品。

●切配熟食卤味必须由专人在专间内进行,专间室温应当控制在25℃以下。

●熟食(备餐)专间内只存放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个人物品、杂物等不得入内。

供冷菜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不得带入专间。

●专间内配备更衣、洗手消毒、空气消毒、空调、冷藏等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专间内消毒水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配置,并做到一市一配。

八、餐具清洗消毒。

餐用具使用后洗净消毒,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柜内。

消毒方式提倡使用热力消毒方法。

●餐用具(餐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餐用具应消毒后使用,消毒后的餐用具应保持清洁干净,做到无油腻、食物残渣、飞虫等。

●有专用、密闭餐用具保洁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保洁柜材质易清洗并保持清洁,柜内不得存放食品、杂物等其他物品。

✧餐具消毒提倡采用热力方式消毒(洗碗机、蒸汽、红外消毒柜、煮沸等)。

附录1:上海市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1)良好:关键子项目(★)均符合,一般子项目≤2项不符合;(2)一般:关键子项目(★)均符合,一般子项目3-5项不符合;(3)较差:有一项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一般项目>5项不符合。

附录2餐饮业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地方规章1、《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3、《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三、部门规章1、《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3、《餐饮业食品进货索证管理规定》四、规范性文件1、《上海市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2、《上海市熟食卤味卫生管理办法》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5、《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五、卫生标准1、《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附录3 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一、清洗方法(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较多的,应用手工方法先刮去大部分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

二、消毒方法(一)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

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浸泡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三)保洁方法1、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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