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形式
盘点公司股东出资四大方式
盘点公司股东出资四大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货币财产。
下面,上海韧启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公司股东各种常见出资方式。
一、现金出资方式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三、房产出资
在非货币实物资产出资形式当中,房产出资较为常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是可行的。
四、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公可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及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股东对企业经营所承担的风险和负责仅限于其出资额。
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必须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指每个股东为获得公司股份而向公司投入的资本额,是公司经营的基础。
一、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其中,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的股份。
而实物出资则是指股东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将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
例如,可以以房屋、土地等作为出资方式。
二、出资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有着不同的影响。
货币出资能够直接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投资能力。
而实物出资则不能直接提供流动资金,却可以为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和经营实力。
出资额的高低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出资额越高,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愿意承担的风险也相应越大。
出资额低,则相反。
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标准下,出资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额比例要分明: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不同的出资额比例。
不过,在出资额比例上,股东要分明,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的情况。
2.出资额要真实: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真实反映自己的出资情况,不能粉饰和虚假陈述。
否则,一旦被查实,股东将承担法律责任。
3.出资额要公正: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4.出资额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出资总额不得少于200,000元。
同时,每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总出资额的20%。
四、影响因素出资额的高低,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1.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市场需求强劲,则对公司吸引投资和经营活动有利。
公司法出资形式有哪些?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出资形式有哪些?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一、公司法出资形式有哪些?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二、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一、总则本章程范本旨在规范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确保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通过明确股东出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股东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现金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款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比例进行缴纳,并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支付。
2.实物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资产、设备、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的实物资产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且经由独立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鉴定其价值,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资产的权属和评估价值。
3.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知识产权的出资应符合公司业务需求,且经过合法的注册和保护,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4.劳务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提供劳动、技术、管理等形式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应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且股东与公司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与对价。
5.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外,股东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出资。
该出资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股东出资的约定1.出资方式的选择股东在成立公司或增资时,应明确选择适合的出资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同时,应注明各种出资方式的比例、时间要求和变动情况,以及出资款项的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等细节。
2.出资金额的确定股东应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发展需求,确定出资金额,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出资金额的确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避免出资不足或超额出资的情况出现。
3.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出资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优先权、退出机制、转让限制等。
股东在出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益,公司应确保股东的出资权益不受侵害。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式,也可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的⽅式。
每种出资⽅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股东出资的⽅式:(1)货币出资⽅式。
货币出资⽅式是指股东直接⽤资⾦向公司投资的⽅式。
股东直接⽤⾦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出资⼀次⾜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或其他⾦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式。
实物作价出资⽅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实物必须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公司⽣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续。
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国家⾏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业产权出资⽅式。
⼯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是⼀种⽆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种使⽤权。
⽤⼯业产权出资,⼤体上可分为两类:⼀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艺、材料配⽅及经营管理秘诀。
股东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股,股东必须是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业产权、⾮专利技术进⾏评估作价,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地使⽤权出资⽅式。
新《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一:出资形式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其中: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25万元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15万元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请问: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 的出资效力。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给予张某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 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
论公司的出资形式
式情况比 较明确, 股东只要将货币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帐户就可以了。当然, 股东的资金来
。 收稿日 期:2005 一 一 05 23 作者简介:李 莹(1971一 ) ,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女,
2006 年 2 月第 1 期
论公司的出资形式
的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 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 尤其是,…版权, 工业产权, 工艺流 对 创 来说是 种福音 但 笔 认为, 许多 业者 一 。 是, 者 未将商 的各种形式的资产, 程, 商号和商誉; * ** 1984 年 5 月 3 日中国与法国签 ; " *o 誉、 劳务作为法定的出资形式无疑是一大缺憾。以 便 下, 订的《 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 , 是笔者对商誉及劳务出资的 看法。 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其次, 我国《 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 以无形资 产— 商 资 誉出 第 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 商标 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 会计制度》 37 条规定: “ 权、 专有技术、 土地使用权、 商誉权等。越来越多的企业 ” 而引人到我国的, 年 11月30 日 1 992 实施的《 企业财务通 身的商誉, 将其与资产及利润挂钩。因此, 在我 则》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 , 形式给无形资产下了 一个定义, 注重自 国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不少单独判赔商誉损失的案例。 认为”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 如, 最近便有格兰仕为维护其商誉而提起的赔偿诉讼。 资产。“ 而根据《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 的规定, 无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由于商誉在《 公司法》 上没有 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 不具实物形态、 对生产经 明 确作为出资, 因此, 企业的商誉不能成为资产负债表 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国内一些学 中 所有 的 者权益, 能成为资本溢出 而只 来加以 处理。 这 者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对于那些商誉价值高的企业而言, 进行再投资的时候, 版权;特许权;计算机软件及网 络技术;域名权;优惠合同; 不能将这种资产转化为新的投资, 显然是不利其发展。 商业秘密;劳动力组合;商誉;供销网 络;土地作用权;租赁 在中国方兴未艾的连锁店经营方式中, 权。又将其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更为重要的是, 商誉不能作为出资, 使得商誉价值高的企业承受了更多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专有技术、 商标权、 土地使用 的 融资压力, 以及种种的不便, 不利于本土企业的良性 权、 特许权等,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等资产。 竞争。为此, 应允许商誉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当然, 所谓商誉, 有学者认为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 考虑到商誉的可变化性, 可适当进行相关规制。此外, 者、 经营者的资信状况、 生产经营能力、 经营状况、 商品及 投资 服 质量 经营 质的 合性 价 );还 学 认为, 务 等 素 综 评 [5 有 者 商 由于商誉具有难以脱离其营业而单独存在的特点, 人的商誉不能脱离其营业单独出资, 必须依附于其营业 品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上的经营主体, 必定会在市场 随营业转让而出资。 上留下“ 痕迹”这种痕迹就是市场其他主体(包括消费性 , 三、 以劳务出资 主体和其他经营性主体)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 《 辞海》 把劳务归属于“ 服务” 辞条内, 指不以实物形 认知, 概括为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市场评 可以 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 价, 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肯定性认知或者 其中 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释也基本相同。根据马克思的观 说积 市场 极的 评价就 是商誉[6 《 [ )0 财会辞典》 对商誉的 评 《 点, 活劳动本身是商品, 也具有价值。马克思、 恩格斯之 述, 是指企业在其有形资产上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收益 率能力所形成的价值。 它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 前的经济学家虽然能将纷繁复杂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 存续以价值形态, 但其始 或生产经营出色、 商品质量优异、 技术先进、 生产效率高, 象以资本这一形态抽象出来, 实物、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 或历史悠久、 信誉卓著等综合因素, 使生产经营特别兴旺, 终未能超越物力资本 (货币、 与同行业其他企业比较, 可获得超额利润而形成的价值。 等等) 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财产形态的多样 化, 物力资本中虽然也渐增了一些人身权的要素, 但人 众所周知的南京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 旧馅新做” 事件被 力资本却始终被无视、 轻视甚至蔑视。马克思、 恩格斯 媒体披露后, 其公司商誉受到了巨大损害, 该公司不 最后, 以其深邃的智慧和犀利的目 光洞察了生产力的要素及 得不向 法院申请破产, 这是企业因商誉丧失而导致破产 其在公司资本中的构成及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为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劳务出资。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或以后的某个时间点向公司出资,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这种出资方式最大的好处是简单方便,同时也可以确保股东的出资金额得到保障。
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也不会受到影响。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实物出资的好处是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实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指股东以无形资产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
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无形资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提供管理、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服务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劳务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
但劳务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劳务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股东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出资的安全和有效性。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几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种形式
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不同的形式,有些是以⾃⼰的劳动出资,有些是以现⾦出资。
那法律中规定的股东出资的形式有⼏种呢?下⾯就让店铺⼩编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种形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个变化:
(1)⼯业产权和⾮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
(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由选择的出资⽅式;
(3)可以⾃由选择的出资⽅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
这个条件是: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
换句话说,凡是符合"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条件的⾮货币财产都可以⽤来出资。
所谓⾮货币财产,理论上⼀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
"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货币财产。
有的不能⽤货币估价,有的虽然可以估价,但法律法规规定禁⽌转让。
在股东出资的时候具体涉及到的形式包括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以及劳务和信⽤。
当然,现实中当事⼈可以结合⾃⾝的情况来选择实际的出资形式。
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要点梳理:2023年新公司法重大修改之公司出资制度
202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的要点包括:
1. 股东出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来投资公司。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将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物品或知识产权等出资给公司。
2. 出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股东进行出资时,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3. 出资时间: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在出资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将出资款项或者实物出资交付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股东出资责任: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的大小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向公司另行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5. 变更出资: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在变更出资方式时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同时公司应
与各股东协商一致,经过股东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6. 出资比例: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的股东应按照比例实缴出资额,并按照实缴出资额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
7. 股东出资款项的保护: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款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并要求公司应当制定出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8. 出资信息公示: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应当公示其股东出资信息,包括出资方式、金额和实缴时间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媒体公告或政府指定的信息公示网站进行公示。
总的来说,2023年新公司法修改后的出资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新公司法的修改,增强了对公司出资制度的监管和公示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
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者其他财产,形成公司的资本,以共同承担公司运营风险和享有公司利润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和各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出资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投资:股东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并出资购买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决策权。
2.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将资金直接注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出资比例确定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
3. 实物或财产出资:股东以实物或财产的形式出资,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公司将这些实物或财产作为公司的资本进行运营。
4. 资本公积:公司可以将盈利留存作为资本公积。
股东将盈利分配给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作为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的出资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资,并在成立时签订出资协议,明确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相关事项。
出资制度对于公司
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就需要明确和执行好相关制度。
新公司法下出资方式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下出资方式有何变化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出资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其变化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份出资方式的变化在新公司法下,股份出资方式相较于过去有了一定的变化。
传统的以货币出资为主的方式已经不再是唯一的选择,新的法规引入了实物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等形式。
这意味着公司在进行股份出资时可以选择以现金以外的资产进行出资,如实物、专利等。
这一改变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多样性和投资灵活性。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加强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违法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法律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表决权的设置。
这些改变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股东权益的可行性。
三、股权转让方式的变革在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过去,在股权转让中,公司股东往往依赖于内部转让,即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后进行转让。
而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开转让制度,即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转让。
这一变化使得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交易更加便捷和公开,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效率。
四、增加了专项法律制度新公司法在资本市场、企业破产、并购重组等方面也新增了一系列专项法律制度。
比如,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新公司法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整顿市场秩序,提高交易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企业破产和并购重组的监管,进一步提高了市场信心和规范化程度。
五、股东出资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加强出资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新公司法还建立了股东出资报告制度。
根据该制度,公司股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详细的出资报告,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股份出资方式的多样化、股东权益保护的加强、股权转让方式的变革、专项法律制度的增加以及股东出资报告制度的建立等方面。
这些变化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良好的环境。
章程里面出资方式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运作,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公司合法、稳定、高效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四条股东出资方式如下:一、货币出资1. 股东以人民币货币形式出资,货币出资额为人民币【货币出资额】元。
2. 股东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将货币出资额足额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实物出资1. 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实物价值经评估后确认,实物价值为人民币【实物价值】元。
2. 股东应将实物出资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3. 公司有权对实物出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评估。
三、知识产权出资1. 股东以知识产权形式出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股东应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拥有该知识产权。
3. 公司有权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1.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土地使用权价值经评估后确认,价值为人民币【土地使用权价值】元。
2. 股东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3. 公司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
五、其他出资1. 股东可以以其它合法方式出资,如股权、债权等。
2. 其他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全体股东同意。
3. 公司有权对其他出资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
第五条股东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出资义务。
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对股东出资进行登记,并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证明书第七条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设立日期;三、股东姓名或名称;四、股东出资方式及金额;五、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六、出资证明书编号;七、公司盖章。
公司员工持股认缴的三种出资形式
公司员工持股认缴的三种出资形式
一、现金出资持股制
(一)股份来源
1.公司高管及中层干部现金持股。
2.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股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员按照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照5%至100%的不同比例进行股权赠与配送。
3.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获取公司不想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按照职各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优惠价格进行转让,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二)现金来源
1.完全由员工自筹现金取得。
2.由员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认购股份。
3.从公司的公益中划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无息贷给员工认购股份,然后从员工的薪资中定期扣回。
4.也可以由支付的奖金进行代购,剩余的部分由员工拿现金认购。
二、岗位分红不持股制
不投现金,不持股,在一定的岗位就有分红权,股权来源于实际控股人,让渡分红权,可根据其年薪,给予相应的分红。
三、经营业绩换股制
(一)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一个年度合理的业绩目标,在其达成该目标时,并在公司服务于一定年数后,公司授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份。
(二)股份来源
1.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
2.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3.此经营业绩,如果持续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对业绩股进行年年分红权,并且授予一定的证书。
公司章程出资方式(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方式,是指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向公司投入资本的方式。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是指股东将其出资方式所确定的财产投入公司,成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
股东出资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股东出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二)实物出资:股东可以用房屋、土地、设备、原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
实物资产应具有实际价值,并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用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应具有实际价值,并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具有实际价值,并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五)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可以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六条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
第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有实际价值,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条件。
(二)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得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法律障碍。
第八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资的股东承担。
第九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自出资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交公司备案。
第十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之日起______日内,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核实。
公司法规中规定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公司法规中规定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公司的时候是需要由股东进⾏出资的,股东出资后就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的⽅式有很多,股东不得虚假出资,那么公司法规中规定的出资形式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法规中规定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主要形式是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主要形式是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以往的经验中,创办公司的时候往往就是因为股东出资的问题,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是耽误了公司的正常注册和运营。
所以说,公司法中就对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各位股东必须要遵守的,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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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放宽股东出资形式以后,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实际上是更有利于公司筹资以及商事交易的发展的。
①债权实践当中,很多公司设立的时候,有人说我没有别的财产,但是我享有各种债权,一个债务人对我负有十万块钱的债务,我把这十万块钱的债权转移给公司,由公司作为债权人代我享有这笔债权。
这十万块钱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出资?债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当然是有的。
实践当中,很多的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改制为上市公司),也存在着大量的以股权和债权来投入或出资的情况。
原《公司法》上虽然不允许这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并没有严格把关,实际上就是默认了这样的出资形式。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更是以概括的表示认可了这种出资形式。
实际上,虽然债权作为出资,其实现上存在风险,但是,对出资的债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债权出资,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只是转让的对价表现为股权,因此,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要件的设定既要考虑债权的特征又要兼顾股权的特点。
实质要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就不可以出资;(2)具有时效性,即债权必须是诉讼时效期内,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3)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排除性。
根据债务人抗辩权延续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事项可以对抗债权受让人;此外,根据债权债务抵销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该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出资的债权上不应该存在抗辩权或者抵销权。
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1)股东会决议通过;(2)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
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对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能存在的风险交由他们去判断并决策。
②股权一个投资者要办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国有企业要改制一个公司,他用什么来出资呢?他以对另外一个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或者财务上所说的长期投资或投资权益来投入到公司,作为他投资的财产,股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呢?当然有,投入到公司能不能利用呢,当然可以,它是一种财产可以利用。
在实践当中很多公司和很多的投资者希望能够以这种股权来投资,但是原来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很多人理解成这种投资形式在法律上是不被接受的,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同样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那么,股权现在应该也是可以作为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
原来的《公司法》不认可这种出资形式,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其存在风险,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以及不同性质的股权而言,股权出资的风险性是不同的。
如果不加区分一概排斥,真正有公司愿意接受的,且价值也比较容易确定的股权,公司还是会通过以股换股的办法来规避法律的规定。
而且,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公司重组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用以股换股的操作手段,间接到达股权出资目的的实例。
这种变通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公司实践对股权成为出资方式的需求和肯定。
股权出资其实是公司吸收股东的投资和增加对外的股权投资这两个法律行为的复合的结果,这两个法律行为只要经过相关公司各自有权机构的有效决议的通过,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而且,对出资的股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章程可以转让的股权,如果是限制转让的股权,在被限制期间不得作为出资方式;(2)具有价值的确定性,即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3)具有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性,即作为出资方式的股权必须是被投资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所需要的。
程序要件上只要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即可。
③劳务出资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劳务出资是否可行?换用一种说法,就是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出资形式?劳务出资就是以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要完成的一种劳务作为出资。
这种出资形式在其他国家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通常是不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即使法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劳务出资,也只能是已经完成的劳务,尚未进行或尚未完成的劳务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通常在无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当中是允许的,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也认可在合伙中采用这种出资方式。
于是有人建议劳务出资也应该规定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因为这种情况在现代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了用他的技术出资之外,有时候希望把他在公司进行管理的服务或劳动折算为相应的出资额。
能不能这样折算?人力出资在评估上确实存在着难以确定价值的困难,而且在作为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的担保方面也难以发挥作用。
虽然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扩大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范围,但是其概括性的表达中也明确作为公司出资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出资既不是非货币财产,也无法依法转让,因而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上还是禁止这种出资形式的o④货币出资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问题之一,能否以非法获得的货币出资?这个问题,在原来的《公司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修改后的也没有明确规定,新《公司法》条文中并没有诸如“现金出资来源必须合法”之类的明确规定。
对这个问题,应区分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首先,对于需用于承担公法责任的现金,应当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
因为,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追夺原物的特点。
例如,依照《刑法》规定,如果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用于向公司出资,则会构成洗钱罪,实施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被没收。
因此,在国家机关行使追夺权时,公司机关有协助返还的义务。
这一理解是由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所决定的,设定公法责任的深层动因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
尽管否定这种投资的合法性对公司及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会产生影响,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相比,孰重孰轻,可以衡量。
那么,对于需承担私法上责任的现金,就不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了。
问题之二,能否以借贷取得的现金出资?对这个问题,新《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用作出资。
2.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出资中所占比例的规定原《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这条规定,引起的争议也是很大的,很多人对该条规定提出批评,认为这个规定与实践中很多公司出资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组建,可能不需要多少货币出资,也不需要什么实物出资,最大的出资就是某个投资者的技术,它是这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
从技术所有者来说,他也会要求在这个公司处于控股的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办理,他的出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35%,如果说他要控股、要成为大股东,就必须另外出资,技术本身是无法使他处于大股东地位的,而这一点和现实社会的实践要求确实是有一定矛盾的。
特别像一些高科技开发企业,很多技术人员刚开始创业的时候,他自己是没有多少资金的,也许他发明了一项技术或一项专利,自己本身没有资金,但是这项专利的价值是很高的,他要办一个公司,将技术投入进去,但永远都只能是一个小股东,他的股份不能超过35%。
而实际上,就当事人之间的愿望来说,完全可以约定,出钱的人占30%股权,出技术的人占70%股权,只要当事人自己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就行了。
况且,实践中,很多地方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允许一些中小企业在设立时,知识产权的比例能占到50%、70%甚至更多,这等于也是规避了原来《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是要用来调整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的,既然现实公司实践有这种要求,而且原来的规定阻碍了现实中公司的设立,那么《公司法》在修改时当然应该做出相应的回应。
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做法律上的限制。
2、实务操作甲民族乐器厂与乙商贸有限公司、丙钢琴有限公司约定共同投资成立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合同书》。
约定: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三方的出资比例为10%、50%、40%,其中,甲民族乐器厂以整幢生产楼房屋使用权作价人民币120万元投入,乙商贸有限公司以现金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以其拥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500万元投入,丙钢琴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某钢琴专利生产技术作价人民币480万元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