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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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混合所有制公司是指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参股,并共同管理的企业。

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参与股权投资和决策,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为了保证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有效运作,需要完善其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

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应注重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平衡,避免任何一方的过度主导。

应建立合理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确保各方在决策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派出代表,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

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可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估,并与薪酬、职级晋升等挂钩。

要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还应注重员工的参与和激励。

可以采取股权激励、利润分享等方式,将员工纳入到企业的发展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对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监督制度创新,应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结合。

外部监督可以由政府部门、股东大会、第三方机构等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审计等进行,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决策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鼓励社会各界、媒体等对混合所有制公司进行监督,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的完善和监督制度的创新是保障混合所有制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平衡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利益,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①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股东出资制度探析

股东出资制度探析

内部管理机 制: 另一方 面, 应该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从外部对 实物 出资
的管理。
( ) 二 完善股权 出资的配套机制 1严格限定股权 出资条件 。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是符合 .
法 律 和 公司 章 程规 定 的可 自由转 让 的 股权 , 出资 人 应 对 该股 权 享 有 独
立支配的权利。股权 出资的来源 公司应具有对 目标公司经营的有益 性 , 为 出资 的 股权 还 应 具 有 确 定 性 、 存 性 。 作 现 2 股权价值 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 、 . 验资制度。 应单独制定股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股东出资制度探 析
吴依 霖
摘 要 股 东 出资是 设 立公 司 的必要 步骤 ,也是 公 司赖 以成立 和存在 的基 础 。我 国新公 司法对 股 东 出资作 了革新 性 的规 定 , 大的调动 了投 资 者的 热情 , 利于资 本的 灵活 利用 本 丈从修 改后 的公 司法入 手 , 析 了我 国现行 股 东 出资制度 , 极 有 分 并
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提 关键 词 股 东 出资 资本 重 大突破 完善
中图 分类 号 : 9 22 D 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5 22 o )40 20 10 — 9 ( 90 .7 。 1 0 o
( 建 立严格的 实物 出资制度 一) 1股 东以实物 出资 、 . 增资时, 要求实物出资人履行严格的法定登
记手续, 对出资实物 的所有权属、 名称、 状况、 存续期间等所有影响出 资 实 物价 值 的 内容 进 行 逐 项 登 记 , 得 到 股 东 会 的 认 可 后 方 可 算入 股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首先,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需要明确各股东的权益与责任。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投票权及决策权,确保各股东的利益相对均衡。

同时,要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由各股东推选代表来共同管理公司,使公司的决策能够体现多元化的利益需求。

此外,还可以设立股东大会,供各股东集体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择经营方向、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其次,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应加强内部治理和员工参与。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内控、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要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建立员工代表大会或设立员工监事会,让员工的声音得到充分体现,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第三,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监督制度需要创新,强化对公司行为的审查和监管。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向各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同时,应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审查机制,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需要强化外部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公司的运行规范和准则,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公司的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批评,推动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司良好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明确各股东的权益与责任、加强内部治理和员工参与、创新监督制度和强化外部监管,可以提高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的共同利益。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完善

股权结构极不合理 ,国有股 “ 一股独大 ” 一股独霸 , 、“ 政企仍然
另外 ,就社会经济基础看 ,理性投资者对投 资收益的追求和 不分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治理结构失衡 ,运作失范 :市 极大关怀 , 是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运作体 制不 断创新的内在动 力。 场残缺 ,外部 治理机制功能障碍。可见 我 国公司治理结构上述

部 治理机制 行使事前、事 中的监督和治理 。然而 即使是 内部治
理机 制.如果没有外部市 场的竞争机制所产生的间接治理机制 以

公司治理结构 :一种制度体 系和制度机制
何为公司治理结构 7我们认为 就 法学 角度而言 公司治理 及所提供的有关实施治理的充分信息 ,内部治理也不 能单独发挥
系和制度机 制的统一体 。因而 ,仅有完整的公司组织机构 ,而没 然 ,在法律意义上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法律制度体 系 ,它要包
有健全的制度机制 , 公司治理结构依然没有建立起来 , 只有 ” 括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 形”
“ ” 神 兼备 , 方是公司治理结构 的完整 内涵。传统观念 将公 司治理 的公 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个部分 。
本市 场”的外部控制模式与德 日为典范 的 ” 股权 加债权共 同治理 现 多元利益主体 对公 司的共 同治理 。在宏观层面 当务之急应是 的银行导 向型”内部控制模式。 单从形式上看 , 两者差异颇多 , 但 创制公司制度运行的市场环境 ,实现资政分立 ,理顺党与企业的
在本质上二者之间几乎没有 差别 ,他们所要解决的主题始终是 : 关系 ,加快产 品市场 、经理市场 、金融 市场等市场的规则与秩序 维护个人化的 、真实的 ( 物质 资本、人力资本 ) 所有者的利益 。而 建设 使公 司外在市场建立健全。只有这样 ,公 司治理机制方能 所谓从 ” 股东单边治理 ”到 ” 共同治理 ”的治理理念 的变化 .同 齐备 ,公司决策科学 、高效运营 的 目标 才能实现 。当然 ,公司治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

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

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abstractthe capital system of china is a kind of conservative legal capital system, which observes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confirmation and maintenance, the unity of investment form, and the certainty of value strictly, the initi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bove-mentioned systemis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credit, keep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and make sufficient capital to the merchant, however, the formationof the capital system did not re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totally, there are not any mistakes in the formation of our capital system, and we shouldn’ t transform the system even in a long period, but make it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perfectly in the process ofadjusting the investment system properly, aiming for the investment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form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 capital system and the drawback ofthe system nowadays with reference of national conditions, andbelieves that it need a process to transform the company capitalsystem and that abasing the capital volume and multiplying the investment form is a irreversible trend.key words: capital investment credit导言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联系,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行为存在虚假或者欺诈行为。

股东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对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导致一些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股东出资制度也存在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股东出资瑕疵的风险。

完善股东出资制度,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重要解决路径。

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和立法提供参考。

1.2 问题提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违法行为引发的问题。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司经营活动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出资金额不足、出资方式不规范等,产生的后果包括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

如何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股东出资瑕疵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发展和稳定,也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提高出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成为改善现状、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在深入探讨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和完善建议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问题所在,全面了解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未按规定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出资瑕疵会导致公司资本实际不足,无法支撑其正常运营,这将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经营困难。

股东出资瑕疵造成的公司财务困境,股东应依法承担追偿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关于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定 的债权无 法实现 的风险 。
从立法发展至今 , 对转 投资 的界定渐趋 宽松 , 只要是 公司为 获取能够产生收益 的财产 、 资产或权益而依法 投资于他公 司、 企 业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均属于这一 概念 范畴 。它所包含 的要素包 括 :①转投资是一个公司投资于他公 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 的行 为; ②转投资 的 目的是 为了获取 收益 、 润或其他权益 。参 与经 利 营与否 , 是属长期投资行为还是短期 理财行为 , 都只能看作是 达 到这一 目的的手段 , 一种可选择性手 段 ; ③转投 资必须依照法律
摘 要 :公 司转投资作为企业 资本运 营以及 实现利 润最大化 的基本 手段 , 有利 于促 进公 司规模 经营、 多元化 经营, 并且 可以提 高公 司市场竞争力和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但 是转 投 资又会 产生资本虚增、 司控制权被 滥用等潜在危险 , 害股 东和债权人 的利益 , 乱 公 损 扰 正常的市场 交易秩序。特别是其 引发 了一 系列的法律 问题 , 资本三原则形成 了冲击。因 对 此 为确保股 东和债权人 利益, 国公 司法一般都 对转投资行为 予以一定的限制 , 国《 各 我 公 司法》 亦作 出了类似规定。 本文对转投 资有 关法律 问题及我 国《 司法向转投资形态。就相互转投资之情形 而言 , 乙两公司各有资本额 20 0万元 , 乙两公 司相互 向 甲、 0 甲、 他方投资 1 0 0万元 ,此 时两家公司在帐面上各有 1 0 0 0万元之 0 新增 资本 ,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 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 的增加 。 以上为转投资引发虚增资本 的形态 。同时 , 转投资亦可引发实质 性减资 。转投资行为通 常会形成母子公司 , 造成双 向持股或环形 持股 , 表面上母 、 子公司均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一旦达到控股 即为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摘要】公司出资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出资信息不透明、出资责任不清晰等,亟需完善。

本文从现状分析、必要性、国外借鉴、完善建议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建议加强公司出资制度监管,引入外部专业机构监督出资过程,提升出资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公司出资制度将逐步完善,为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完善公司出资制度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将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公司出资制度、完善、国外借鉴、建议、监管、未来发展、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出资制度逐渐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出资信息不透明、出资保护不到位、出资违规行为频发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出资制度,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如何提高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协调。

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出资制度经验,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规定。

加强对公司出资制度的监管,也是保障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未来的发展中,希望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通过本文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建议和监管加强等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2 问题意义公司出资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障。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出资方式单一、出资信息披露不完善、出资透明度不高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公司治理效果的提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亟需加强对公司出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2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的数 量 限 制 不 合理 。《 公司 渤 第 5 条 第 开其一人公司面纱, 9 直接要求其背后的股东清偿债 务来保 障债
2 款加入了“ 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权 人 利 益 。
定。规定会抑制一人公司的活力 , 不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0 1)



[ 吴鹃. 1 ] 我国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缺 陷及完善.: 《 文史博览》 20 .0 8
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 并未对一人公 司的经营活动 设 但
2 王保树, 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0 69 《 . 20 ( ) 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 以备 公司的债权人 、 其他相对 人 以及相关 [1
试论 一人 公 司制 度立 法缺 陷 及 完善
任 晓玲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 西宁 800) 100
现行 《 司法》 5 公 第 8条第 2 规定 : 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 限责 监督部 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 一人公司外部监 督机机构作出 任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 限责 明确规 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任 公司。这条规定说 明我 国现行的公 司法 确立 了一人 公司制 度, 是我 国公 司法 理论与实践发 展的重要成果 , 但是 一人 公司 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问题需要完善 。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实现, 又可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
5 .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 门槛过 高, 既不利于法
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的强行规定 , 实中并没有其他配套 的 律对一人 公司的规范 , 现 也不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应 有效的信 息披露方式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 信息 的及 时披露不 当切合实 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 的条件 , 将一人公司的设立的 仅有利于债权人 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更有利于督促一人公 注 册 资 本 额 降低 , 允许 分 期 缴 纳 。 且 司股东合法地经营 管理公司。 6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 意义 上的公 5 .一人公司设立的成本过高, 限制了一人公 司的设立 。 在 司的组织机构 。一是法律应 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 由一人 注册资本的规定上 , 一人 公司实行严格 的资本 确定原则 , 注册 股东兼任 该公司的唯一董事 即可 。二是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 资本不得低于 1 0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立法规定一人有 限 事会 , 并应对监事 的任命作出 明确的规定。对监事人员 的任命 责任 公司的最低 出资 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 出许 多, 还 方面 ,必 须坚持完全掌控 公司的一人股 东不担任 监察人 的原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传统 的公 司治理制度适用 于一人公 司有其局限 性 , 《 司法 》 高 注册 资本 的 门槛 和不允 许 分期 缴 新 公 提 纳 的 方式来 保 护股 东 和保 证经 济 秩序稳 定 , 防止 唯一 的股 东利用 其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的 特性 来 逃 避 债 务 。但 是, 与普通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相 比 , 人 公 司 的注 册 资本 一 额 度 显然 过高 , 纳方 式 也 过 于严 苛 。从 现 实分 析 , 缴 无 异 于有 利 于有 钱人 , 不 利 于 无 钱有 能人 , 却 不利 于
关键词 : 一人公 司 ; 资本维 持制度 ; 司治理 ; 益平 衡 公 利
中图分类号 : 9 2 2 1 9 D 2.9.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0 1 2 1 )2 0 1 3 10 6 2 (0 0 0 —0 2 —0
2 0 年 实施 的新《 司法 》 认 了 一 人公 司 的合 06 公 承
了一 人有 限责任 公 司对 社 会 经 济秩 序 的稳 定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二、 一人 公 司资本 制 度 的不足 ( ) 一 一人 公 司注册 资本 偏 高 , 不利 于社会 融 资
法 存在 , 立法 上对 一 人公 司 由“ ” “ ”完 善 和 在 堵 转 疏 ,
发展了公司制度 , 适应 了现代经济发展 的需要 。这样 的立法 规定 对 鼓励 投 资 , 进社 会 经济 多元 化 的发 展 促 起 到 了重要 的作用 。然而 , 践 中公 司法 中关 于一 人 实 公 司的现有 规 定表 现 出诸 多不 完 善之 处 , 内学者 对 国 这 方面 也做 了不少研 究 , 出了 自己的观点 。本 文 着 提 重 从 资本制 度 角度 人 手 , 现有 立 法 的基 础 上 , 合 在 结 实 践探 寻对 策 , 以期 完 善我 国一 人 公 司制度 进 而推 进 社 会经 济 多元 化健 康 发展 。 我 国 一人公 司 的 资本 制度 概述 新 《 司法 》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公 第 “ 册 资本 的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 币 3万元 。新 《 司 法 》 ” 公 降 低 了设 立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资金 要求 , 于一 般有 限 责 对 任公 司 , 立公 司 的最 低注 册资 本 比原《 司法 》 求 设 公 要 的资金 数额 低很 多 , 且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数 额较 大 ‘ 并 若 时, 股东可以选择分期缴付 。其立法 目的是为了鼓励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一、标题: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是国有企业、政府和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完善,对于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来弥补当前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要推进国有资产注入市场化的运作,推动国资委的职能定位不断优化,使其更加清晰明确,并贯彻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采用市场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提高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国有资产的财务收益。

第三,在资产管理的方面,应当建立更为完善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适时引入专业管理人才和金融理财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尤其需要增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从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应当探索经济转型的发展方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和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和增长点,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转型发展,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行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的研究和预判,提供权威的咨询和建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二、标题: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主体职责进行分析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中,不同主体的职责不同,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等。

其中,国务院和国资委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最高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则是地方性的出资人代表,由地级以上政府出资人代表组成,而国有企业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

国务院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中的职责主要涉及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对国资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和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评述等方面。

浅议中外合资企业出资制度的完善

浅议中外合资企业出资制度的完善

本须 由合营者 ( 股东) 全部认足并在登记管理 机关
登记 , 不必 在企 业设 立 时实 际缴 足 , 方 的 出资 额 但 各
设提供法律保障。
可以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营合 同约定的期限以及政 府规定的总期限内分期履行其 出资义务 。而实缴制
是 指股 东应 当在实 际缴付 全部 出资并 经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 资后 , 方可 向公 司登 记机 关 申请设 立登 记 。 我 国当初 立法 时之 所 以采用 了这 两种 不 同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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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郭海仙 ]
[ 收稿 日期 ]20 0 0 0 6— 6— 9 [ 作者简 介]李 大庆 (9 7一) 男, 17 , 山西太原人 , 家庄铁 道学院人文分院法律 系讲师 。 石
缴制 , 而后 者采 用 的是 实 缴 制 。认 缴 制 是 指 注 册 资
册 资本 制度 , 主要是 考虑 到我 国吸引外 资 的迫切 性 。 为 了吸引外 商投 资 而给 予一 定 的优惠 政策 。所 以认 缴制 是有 一定 积 极作 用 的 。但 是 , 着 我 国对 外 开 随 放程度 的不断 加深 和扩 大 , 来 资本 形形 色色 , 相 外 有 当一 部分 投 资者利 用 我 国对外 商投 资企 业注 册资 本 的优 惠 待遇 采取 各种 手段 逃 避 出资 义 务 , 重 破 坏 严 了我 国的经 济建 设 。因此 , 者认 为 , 当在分析 我 笔 应 国当前 合 营 企 业 设 立 过 程 中 有 关 出资 问题 的 基 础 上,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为我国吸引外资进行经济建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会 根 据公 司 经 营发 展 的需 要 随 时募 集 ( 没 有 期 限 限 定) , 股东 以实 缴 出资额 为 限承担 有 限责任 。 三是折 衷 授权 资本 制 , 是 指公 司注册 资本在 公 司设立 时 由章 程 明确规 定 , 但 股 东必 须 认 缴规 定 比例 的资 本 数 额 ( 如
是授权 资 本制 。公 司设立 时 , 资本 总额 虽然 记 载于 公 司章 程 , 只 要求 股 东 认 缴部 分 资 本 ( 没 有 比例 要 求 , 1 美元 也行 ) , 公 司 即可成立 , 未 认缴 的部 分可 授权 董 事
( 一) 立法沿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 注 册资 金 制度 阶段 。早期 , 我 国学术 界 一 直视 “ 资本 ” 为资 本 主义社 会 的特有 范畴 , 回避 使用 资 本 的
概念 , 笼 统称 之为 资 金 , 在 企业 立 法 上 一直 采 用 注册
资金制 。 1 9 6 2年颁 布的《 工 商企业登记 管理试 行办法 》 和1 9 8 2年 颁布 的《 工 商企 业登 记管 理条 例》 规定 , “ 资
金数额” 是 工 商企 业 的登 记 事项 。1 9 8 8年 颁 布 的《 企
专题研 究( 商事登 记制度 改革)
2 0 1 3 — 1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福 建省 工商 局 郑宝 明 姚 清水 彭文伟
摘 要 : 通过 分析 我 国公 司 注册 资本制 度 的立 法 沿革 和模 式 , 以及 注册 资本 信 用功 能 的弊 端 、 法 定 资本制 的弱 点等 , 对我 国公 司注 册资本 制度提 出 了从 注册 资本信 用 向资产信 用转 变、 从 法 定资本 制

对于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对于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对于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公司法修改后,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三万元和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也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更为严格,如从注册资本来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

在英美国家对于有限公司一般不得设最低资本限额,欧洲大陆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普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其数额均比较低。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偏高,居然进入了全世界最高的行列,这是极不合理的。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其最低注册资金增加为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清。

这种规定的初衷无疑是为了防止由于一人公司特殊构成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使其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紧的法律体系之下良性运转。

针对一人公司设立门槛过高的问题,应当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严格资本充实和维持制度。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最低资本的多少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

因此,法律可作如下规定:设立一人公司必须在登记时投入能保障公司一般债权人利益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否则不予登记成立。

根据需要单一股东最好应提供一定的担保,否则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公司的登记要求。

若当初是以实物等资产为主注册的,那么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履行严格的出资评估和定期核查程序,以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得以实现,同时还要公司以这些资产的一部分作担保,让银行把相当于基本储备金的资金划入该公司帐户。

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若帐上的资金减少到某一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

当公司出现了非支付不可的债务,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实没有滥用公司人格性后,方可解冻基本储备金。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四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四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确保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增资、缴付出资、解散清算等。

第三条股东出资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

任何股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减少或拒绝出资。

第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第七条货币出资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物出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出资方式。

第三章出资金额第九条股东出资的金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为货币出资。

第十条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款。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款必须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资款。

第四章出资时限第十二条股东应当及时缴付出资款。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付出资款,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和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接到股东的特殊情况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批准后的期限内缴付出资款。

第五章增资与扩股第十四条公司增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五条增资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明确相关权益的分配。

第十六条公司扩股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扩股时,新股的发行价应当合理,充分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

第六章出资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出资监督制度,明确出资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通报出资情况,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二十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出资情况,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出资风险及回报第二十一条股东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若因合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公司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一环。

下面是我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完善公司法律框架,强化股东权益保护,防范权益侵害和资金占用等行为。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实体经济的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促进股权多元化:鼓励股权分散化,减少重要决策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的情况。

完善股权交易市场,加大对创业板、中小板等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加强对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的宣传和解读,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误判和损失。

4.提升公司出资信息公示:加强对公司出资信息的公示和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出资状况。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披露平台,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决策依据。

5.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公司出资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诉讼和仲裁程序的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以及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教育和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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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

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

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导言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那么这一系列规定在传统制度下是否能够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这类问题是因为法定资本制度确定错误,还是现在我国相关公司制度配套的法律规定滞后所导致。

有的学者建议改变法定资本制度,资本制度变更后能够出现信用危机进一步囵陷。

笔者就从资本形成制度与股东筹资制度两个方面,即公司资本运作第一个阶段展开论述。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目前,公司法律制度中包含着诸多具体制度,比如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公司破产制度。

其中,公司资本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度形式,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

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决定着公司资本的确立原则,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在各个经营的过程中,资本制度均有所体现,从公司的设立,到资本运行,而后资本消灭的各个阶段发展,完全需要遵循资本制度的原理架构。

一国公司立法究竟是定位在资本依赖、资产变化的调控或是二者兼顾等诸方面,将决定其他相关商法的立法方向。

所以谈到一个国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适用哪种资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资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资合性,即它是以资本结合为中心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

公司法上所称的资本,意指公司的股本,它是衡量公司净资产的最小价值的刚性尺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按照不同学者的观点,公司资本制度围绕着资本各阶段或各形态有如下的内涵。

公司资本制度的代表就是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项资本制度。

狭义上,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制度安排。

广义上讲,公司资本制度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以三大类制度形式定位,将选择的资本制度散布于公司各规制、原则和精神中,统领一国公司立法乃至整个商法体系。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涉及筹资制度、资本形成制度、资本维持制度或资本运行制度、资本消灭制度等。

法定、授权或折衷资本制度统称为资本形成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司资本没有进入运作阶段前,股东出资和资本形成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第一个阶段,是公司设立时期,是公司成立的初级阶段。

易言之,公司资本的形成(即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是公司运作时追求股东权益的基础和根基,公司以怎样的方式注入资本额,以怎样的形式投入资产(即股东出资制度),也将决定资产在运营阶段能否保障债权人利益。

所以公司制度的第一个阶段在广义的公司资本制度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引领整个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本文就针对以什么可以出资(出资多元化)、出资的法定要求是什么(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等)这两个方面阐释资本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现状按股份或资本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形成或分次形成、注册资本是授权资本还是发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是否有一定严格的限制一系列方面,对资本的形成方式划分三种制度形式。

它们是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及“变异”的折中资本制度。

我国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体系,充分体现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并募足可分次缴纳。

作为公司资本制度另一个组成部分的股东出资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出资义务、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所制定的法律规则。

我国出资形式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种出资形式,规定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从法律上排除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形式出资;公司成立后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严格程序。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实行最低资本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视其主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为50万、30万或10万元,特定行业需高于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可另行规定。

法定资本制度基本由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确立目的是为了巩固公司资本结构,维护交易安全,遏制公司滥设。

授权资本制度则是为了筹集资金灵活方便,发挥资本的效用,以美、英为典型。

折中资本制度是吸收了法定和授权的优点而设立的制度形式,德、法已逐渐吸收此制度。

英美公司法将原有设立公司最低资本额逐步废除,于1969年完全取消最低资本额,美国现在为止无统一资本概念,更没有注册资本概念。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缺陷(一)缺陷的动因来自法定资本制度1、资本信用在经济学中薄弱地位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这样几个概念:资本、资产、资金。

效能上资本是最不值得信赖的,是章程中规定的数字,这个数额注入公司之后已不再是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

资金是资产的货币形式。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表示为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也就是资本是资产的构成部分,单谈资本是狭隘的。

当公司设立时资本就是全部财产,随公司经营盈利或亏损,公司所享有的资产发生变化(增值或贬值)净资产就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

公司的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设立初期是公司资本,在经营一定期限内信用能力和发展要求绝不在于注册资本,而在于所拥有的资产。

公司的经营发展对于资本是一个动态的使用过程,不会保持原有资本形态。

其实自出资人或认股人将出资注入公司,由登记机关赋予公司人格之后,就开始使用原始资本进行再创造、再积累。

这时的资本只能是“资产负债表右平衡下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的一个人为创设的数字,它不是资产、资金或财产,它所记载的只能是历史性信息。

” 在此情况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信任就显得很无助,注册资本和公司的经营资产已经完全是两回事,导致与法定资本制度的初衷和目的相悖。

2、法定资本制度下对资产控制的监管之欠缺应该说前些年公司注册时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现象极为普遍,但是由于现在对于公司登记、验资等制度完善,并且司法实践中对于中介部门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出资时基本都能够保证实缴。

从虚假出资取而代之的是抽逃投资、变相降低资本公积,经营期间转移财产甚至违法逃债,使真的出现了债务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干脆破产。

看似资本确定和维持的法定资本制度有时也遇到尴尬和束手无策,按照规定在注册时全部发行了股本,也全部认缴或到位却变得不堪一击,所以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思路是首先要考虑公司现存资产,如果没有什么资产,则考虑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要求追加股东的无限责任,如果到位了没有资产只能自认倒霉。

有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心照不宣,可是无权查阅的账目,查找不到资金的去向,法院民事案件中根本不能组织审计而导致保护不了债权人利益。

(二)最低资本额的强制性规定意义不大1、对于资本额的硬性规定不能保护债权人。

高额的注册资本起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正常经营中出现的交易额大于资本额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注册资本的起点多高都一样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不能说的注册资本高就说明的资金雄厚,高额的资本额会导致出资者铤而走险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资金。

2、本国没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现在我国实行的公司法律体系中对于资本形成制度出现了割据式的规定,其中对外商投资规定最为宽松,国家为了鼓励其投资,在法律上无最低资本额限制、并享有分期缴款、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那么内资也一样需要竞争力,在法律中对其规定过高的资本额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3、高资本额会桎梏公司投资人资格。

一些高科技、技术型的不需要高额的资本额即可创造价值,并可创造超出几倍的资产。

确定较高的资本额,比如组建一个股份制公司要求1000万以上的资产,对此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很难达到的,国企改革时的资产固然能够达到这个数额,但是国有改制要通过净资产进行注册,有的国有低资产甚至零资产,远达不到股改的最低资本额,只能另辟蹊径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再融资重组。

所以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赖以生存的资本信用依赖,不太可能切实的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资金再雄厚的公司也只是注册一时的辉煌,能让公司持续性发展和保值增值应从原来的信奉资本信用的理念解脱出来,将原有法定资本制度下只注重资本的注入、形成,忽视资本注入后资产的去向,过度为对资产的合理化使用和对资产的法律或政策性监管,运用资产信用增加活力、注重资产积累和相对稳定。

(二)出资形式单一化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法所体现的出资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必须保证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可移转性和相对稳定性,这是与法定资本制度相辅相成的。

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传统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要求出资形式法定化否则法定资本制的功能将无从实现 .我国《公司法》即采用严格的出资形式,使用列举方式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无形资产出资有最高比例限制,显然此规定已经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其他形式出资排除在外。

究其原由和效能,法定资本制度下追求的确定、稳定、尽可能不变的价值是否能够安全的保守资本信用的理念?是否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对外债务的清偿能力或股权价值的可流性?答案是否定的。

教条的资本信用理念从形式上保住了,却被判了实质。

首先是现实中有些公司注册股东不用法定出资形式出资,是用人力资本出资或称劳务出资,但是却在登记中记载为股东,这种情况多半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劳务折算为相应的出资额,即授予其价值变通登记注册,这种情形不可取缔并呈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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