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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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When the heart is tired, silence replaces everything.(页眉可删)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的运营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就是资金的形式,一般来说公司的资金的形式都是在现金以及虚拟货币的两种之间选择,出资也是,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的公司的出资是有一定的额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接下来关注一下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四种:(1)货币出资方式(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

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

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

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

公司法

(3)适用: 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可采取募 集设立方式。 (4)对募集设立的法律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 A.发起人必须足额缴纳股款(不允许分期缴付出 资); B.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35%以上 C.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等。 并且公司法还规定资本募集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 准,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须由银行代收股款, 以及募集失败时发起人的返还责任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分类。根据规定,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 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5、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
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
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 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 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
A.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淆不清。 B.股东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不依公司法
规定的标准而超比例地分配股利。
C.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如采用虚假
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
D.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法人或新设 法人进行债务规避。 E.等等
课堂练习
【例题· 判断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甲利用 自己大股东的地位,与自己弟弟的个人独资企业 进行不合理交易,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甲应 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与成立
1、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
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 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所谓公司成立,表示的是一种结果,是公司经 过设立程序,具备法定条件,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 律事实。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内容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内容

第六章 股东出资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1、理解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掌握股东出资的义务 与责任。
2、全面认识和掌握我国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相关规 定。
3、深入理解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 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 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和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 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这与公司法
五、股份发行程序 (一)发行决议 (二)审查核准
审核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 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为25人,其中中 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以外的人员20名。 审核时间:三个月的核准时间 审核制度:登记制与核准制 (三)公告文件
三、股份发行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指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重 要的信息与情况公之于众。 基本要求: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进行虚伪或误导性陈述, 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 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于平等地对待,一视同仁,不 得歧视。
(三)公正原则 指对股份发行行为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 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平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4、实缴资本:又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 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待缴资本:又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 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一般法定资本制: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严格法定资本制: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授权资本制: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一般)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6、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情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则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的交锋过程,是认知公司法功能的过程。

现代商业社会的运营,内在地渴求一种多赢的概念与多元化选择的空间。

这种需求反映在公司资本制模式的功能定位上,就是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公司资本制是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并致力于融资机动化,抑或以债权人利益为主导兼顾筹资机动性。

本文在重思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三大资本制模式对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并反思在全球竞争经济下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的选择。

一、重思三大资本制的内涵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三大资本制的类型概括,是我国公司法学理的一种流行表述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大陆法系概念化与类型化的学理产物。

在笔者看来,三大资本制的类型化概念,是一个公司法学理上待重新解释的可争辩话题。

何为法定资本制,是一个两大法系存有分歧的话题。

大陆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的经典界定是: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一旦记载于章程,即应一次认足并募足,不得分次发行,但股份认足后,股款可分期缴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

英美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thesystemoflegalcapital)的共识认知是: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在笔者看来,可归结为两大法系公司法学理观察视角的宽窄度的把握不同。

在大陆法系,公司法学理是从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形成环节来定位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学理则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派、公司回赎股份、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资本退出的资本运作全程来归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比较而言,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程定位一种资本制度的内涵,或许更为可取,其不仅可揭示公司资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

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式

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式

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式资本经营的方式在不同的论著中有不同的表述,从资本价值总额变动观察,资本经营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做加法,即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发展规模经济,取得规模效益;二是做减法,即淘汰一批长线产品和亏损企业,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为经济发展减亏解困;三是做乘法,即走联合、并购、控股、参股之路,在启动存量资产,缩短建设周期,促进存量资产优化组合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取得规模效益。

从具体运作实践分析,企业资本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一)股权转让式。

股权转让式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发生频率最高的资本经营方式。

它又可细分为协议转让与无偿划拨两种方式。

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且国有股、法人股在企业中占绝对比重,通过国有股权的转让与集中,成为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最迅速、最经济的一种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拨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一般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上市公司产权(通常指国家股)无偿划拨给有关公司的重组行为。

(二)并购、联合式。

并购与联合是企业资本经营中最为活跃的运作方式。

并购方式一般有购买式,即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以获得其产权,并购后,被并购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随之消失;承债式,即并购方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并取得产权,这种形式在我国现实中应用最为广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股权达到控股以实现并购的目的;吸收股份式,即并购企业通过吸收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入股,使目标公司原所有者或股东成为并购企业的新股东的一种并购手段;杠杆式,即指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抵押,通过举债融资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一种方式。

据统计,1997年全球企业购并总额达12023亿美元。

世界范围内并购浪潮最显著的特点是强强联合,继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出资126亿美元收购麦考移动通信公司后,波音公司购进拥有世界民用客机15%市场占有率的麦道公司,并引发了欧洲航空公司的联合。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

工程建设-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解读前言•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各类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财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形成压力。

•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必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难题需解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登记层次较低,不宜于解决国有资产方面的法人冲突。

•国有资产管理中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概念,以及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其章节结构如下:–总则–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履行国家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的特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包含三个要素:–出资人是国家–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出资–出资表现为多种形式•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出资人将其资产投入到企业后,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也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出资财产转成为法人的财产。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定的资本制度。

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等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中,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本,通常由股东出资构成。

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的体现,也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实现公司资本的动态调整。

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包括股东出资的规定。

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规定了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和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增资,也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偿还债务等方式实现减资。

公司在增资减资前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和信誉,同时确保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公司资本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同时,政府也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支持公司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之,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保障公司合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关于实现爱惜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点,《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信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不然公司能够无穷地利用这些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成立、生存和进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进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标准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取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要紧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进展和企业制度的成立起到超级踊跃的增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点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纳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缘故和社会经济的缘故。

《公司法》制按时,我国正处于方才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那时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那么和法律标准不完备,立法、执法、遵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

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平安和爱惜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可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平安取得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点:(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别离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尽管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能够分期缴纳。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踊跃的作用。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导语】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公司的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的,不仅公司法的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的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问题的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而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的可能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

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对其他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

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

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

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

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

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1. 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 (1993 年之前)在传统法定资本制时期,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发行且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出资期限的限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2. 授权资本制时期 (1993 年至 2005 年)1999 年颁布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的概念,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 当前认缴资本制时期 (2005 年至今)2005 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再次修改,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改为由股东自行决定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或者分期缴纳全部出资。

同时,该法还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由 100 万元降至 50 万元。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分析1. 注册资本制度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或者分期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得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

2.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然认缴资本制已经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许多行业仍要求公司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

例如,金融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5000 万元,房地产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1000 万元。

注册资本的几种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的几种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的⼏种出资⽅式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拥有的,对公司的运营有⼀定的帮助,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额数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对以后公司的发展也是有⼀定的影响的。

注册资本的⼏种出资⽅式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注册资本的⼏种出资⽅式股东的出资⽅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关于出资⽅式的解读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式的规定有两个⽅⾯的特点:⼀⽅⾯,出资⽅式采⽤了⽴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另⼀⽅⾯,列举的⽅式可分为货币、⾮货币出资两种。

⾮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式规定的不⾜,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式将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1、货币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

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们对其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地使⽤权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式,但必须依法履⾏有关⼿续。

公司法采取的资本模式

公司法采取的资本模式

公司法采取的资本模式
公司法通常采取的资本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代表其对公司的所有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以股份形式划分的,股东根据其出资额持有相应比例的股份。

这种资本模式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收益,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还规定了股东的责任限制,即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个人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

这种资本模式有利于吸引投资、分散风险,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另外,公司法还允许其他形式的资本模式,比如合伙制度。

在合伙制度下,公司的资本由合伙人出资形成,合伙人共同承担公司债务,享有公司的收益,并且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

这种资本模式适用于少数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小型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更为灵活。

综上所述,公司法采取的主要资本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同时也允许其他形式的资本模式,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


些资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法对于企业经营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尊重,同时也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健发展。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另外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半年之内办理,并且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
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者其他财产,形成公司的资本,以共同承担公司运营风险和享有公司利润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和各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出资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投资:股东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并出资购买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决策权。

2.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将资金直接注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出资比例确定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

3. 实物或财产出资:股东以实物或财产的形式出资,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公司将这些实物或财产作为公司的资本进行运营。

4. 资本公积:公司可以将盈利留存作为资本公积。

股东将盈利分配给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作为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的出资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资,并在成立时签订出资协议,明确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相关事项。

出资制度对于公司
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就需要明确和执行好相关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围绕股东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

国际上形成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而且一次性发行并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的主要内容为:一、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这同样是授权资本制的要求;二、对于明定的资本总额需一次发行并认足;三、认足后的缴纳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一次性缴纳,即各认股人必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1993年《公司法》便是如此规定;分期缴纳,即各认股人可以分期缴纳股款,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分期缴纳制度,但有期限、比例等限制,以及其他约定或法定的缴纳方式。

由此可见,认股额的缴纳方式并不是法定资本制的核心特征,它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能臆断的以股款的缴纳方式作为辨别资本制度的因素;四、公司成立后,若需增加资本、发行新股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不可自行决定新股发行。

由上可见,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识别特征有二:其一,公司资本总额须一次发行完毕并认足;其二,新股发行权掌握在股东会手中。

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者分次发行。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内容为:一、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同时应载明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二、对于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并认足其中的一部分;三、对于已发行并认购的部分,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四、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在授权资本额内,董事会有权决定发行新股,而无需股东会的决议,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各不相同,所选择的融资方式也有相应的差异。

企业只有采取了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筹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才能够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一、企业筹资的方式企业筹资方式是指企业用何种形式取得资金,即企业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

企业对不同渠道可以用不同方式筹集,即使是同一渠道的资金也可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

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影响企业经营模式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选择,因而要求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筹资可以采用国家投资、单位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

具体方式分述如下: (一)股权筹资通过股本扩张融来的资金是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与出资者之间体现的是所有权关系,不体现为企业的债务,能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财务状况好转,对企业今后负债融资提供更好的基础。

但股权融资由于增加了企业的股份,新老股东对企业有同等的决策参与权、收益分配权及净资产所有权等,因此在作出此决策前老股东都会慎重考虑是否这样做对其长远有利,特别是企业股本扩张后的经营规模、利润能否同步增长.若不能,新股份将摊薄今后的利润及其它权益,老股东便可能反对这样做。

同时股权筹资方式在公司控制权与收益分享方面打破了传统的内源、外源性筹资界限。

从资本来源及是否需要还本付息来看,股权筹资属于内源性筹资范畴;而从起控制权本质看,出资人已成为公司股东,但只是外部出资人,对企业没有实质性的控制权,所以它又是一种外源性的筹资。

(二)债券筹资普通金融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筹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收益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成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这一特性决定了股票及债券的双重特征及优点于一体,而回避了股票及债券的某此缺点.(三)借款筹资借款筹资是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形式有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借款筹资是企业负债经营时所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之一。

我国目前资本运营的主要运作方式

我国目前资本运营的主要运作方式

我国当前资本运营的主要运作方式纵观美国有名大公司,几乎没有那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运用了吞并、收买而发展起来的。

1992 年,一些处境困难的国营、民营公司,在超前意识的驱动下,利用历史性机遇达成了股份制改造并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结果是这些公司不只挣脱了窘境,并且获取了奇观般的飞腾发展:公司财产规模成几何级数增添,远远超出了上市前若干年增添幅度的总和;新产品的推出、先进技术的引进,亘古未有的市场所位和竞争优势,是公司上市前所不敢想的。

这就是资本运营的巨大威力。

与公司结盟、公司上市以及技术转让对比,公司的吞并收买是更复杂和更常常的运作手段。

一家上市公司经过对非上市公司的吞并,使该公司注入了新的财产,扩大了市场规模;而非上市公司经过某种形式收买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单增强了财产的流动性,并且拥有了股市上的运作载体,为其进一步发展供给了新的空间;购置拥有上市远景公司的股份,并将该公司包装上市,实现价值增值后套现。

当前我国可行的公司并购方式主要有:一、肩欠债务式重组指并购公司将被并购公司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汲取,以肩负被并购公司的债务来实现的并购。

即在财产与欠债基本平等的状况下,吞并方以担当被吞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财产,常常同时也接受被并购方的员工。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公司并购中,经过担当债务方式进行的并购约占并购总数的70%左右。

百大股份有限公司在1992 年 4 月以肩欠债务的形式吞并了连年损失的杭州照相器械厂。

经过重组,盘活了原杭州照相器械厂的生产经营性存量财产,扭转了经营损失的场面,使新组建的杭州照相器械厂当年就创利近 20 万元。

1995 年 8 月 28 日,全国最大的化纤生产公司仪征化纤以担保债务方式与佛山市政府正式签约,认为损失的佛山化纤10.81 亿元人民币债务供给担保的形式,获取了后者的所有产权,并3年付清 9400 万元土地使用费。

并购后,仪征化纤少了一个竞争敌手,扩大了整体规模,实现了两方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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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摘要】“资本”这个词汇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能耳熟能详。

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更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否则,公司便不可能合法的成立。

但是公司的法定资本又是股东或发起人用不同形式的出资资本构成的。

依据我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具体对我国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公司资本;出资资本;资本形式
一、决定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内在的、本质的原因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的法律无一例外的都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就是我国的统治阶级。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必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

在当下的中国,统治阶级的目标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成和谐的小康社会。

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而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又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所以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必然是以维护股东或发起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经过30多年
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已经基本建成小康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变得更加富裕,人们拥有财富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不再只是拥有货币这种单一的财富,还出现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富种类。

人们开设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理财现象也越来越多。

这势必使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更加丰富和多元化。

3.除了统治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外,法还会受到政治、文化、道德、民族、历史、传统、习惯、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也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

我国的公司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特点。

因此,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独具中国特色,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

二、我国法律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立法上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式
(一)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列举式
1.货币。

货币或现金是公司出资资本中最基本、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

虽然纸质货币在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作用有所减弱,但是电子货币等其他货币的作用则是大大的加强。

我国公司法甚至规定货币是必备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

非货币财产是指除货币以外的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也明确列出了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3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特别是把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列入则是在旧公司法基础上的重大进步,是与时俱进。

(二)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概括式
除了明确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4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外,公司法用了一个“等”字作了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能以公
司出资资本形式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的发展总是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公司法鼓励交易原则使得这种概括式的规定更具灵活性也更加有生命力。

三、我国法律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立法上采取了肯定式和否定式结合的方式
1.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肯定式。

我国《公司法》和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明确的肯定了货币、实物、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这些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我国公司设立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同时也是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

2.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否定式。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这6种公司
出资资本形式目前被排除在外不得不说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遗憾。

原因是这6种类型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人身性、不确定性、资产价值评估难等因素,立法者出于安全、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而将其否定。

四、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一些思考
1.劳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同时在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这表明我国在合伙企业中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劳务作为出资资本形式,只是在劳务评估作价时要相对复杂一些。

因此,我们在公司法中完全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认同和接纳劳务作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我相信这一举措必将对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在我国这4类无形资产拥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作价评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

它们的资产价值存在一定的弹性和区间,并且价值波动幅度较大,这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等。

这些因素都是阻碍其成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重要原因。


如,河北省的三鹿集团,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前,三鹿的商誉价值就值几千万。

但是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就变得一文不值。

虽然这4类无形资产存在上述的缺点,但只要我们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允许其作为公司出资资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相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构,评估体系和资产转移体系,在减少投资风险或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我国完全可以承认和接受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成为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

最终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3.设定担保的财产。

与一般的财产不同,设定担保财产的完整性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设定担保的财产在将来的权利行使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出资行为也必然受到民法的调整。

我国民法具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所以当股东或发起人用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公司出资资本时,只要他如实地告诉了其他投资者该出资财产的担保情况,而且其他投资者在知晓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平等、公平地接受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时,也是未尝不可的。

并且完全符合我国民法的精神和要求。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我们站在新的机遇和历史起点上,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新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出现,并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出资资本形式的种类和内涵。

最终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带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5.
[2]王文宇.公司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胡振华.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j].法制建设,2009(6).
[4]李凤琴.商誉出资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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