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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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摘要】“资本”这个词汇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能耳熟能详。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更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否则,公司便不可能合法的成立。但是公司的法定资本又是股东或发起人用不同形式的出资资本构成的。依据我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具体对我国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公司资本;出资资本;资本形式
一、决定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内在的、本质的原因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国家的法律无一例外的都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就是我国的统治阶级。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必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在当下的中国,统治阶级的目标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成和谐的小康社会。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而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又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所以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必然是以维护股东或发起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30多年
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已经基本建成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变得更加富裕,人们拥有财富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不再只是拥有货币这种单一的财富,还出现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富种类。人们开设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理财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势必使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更加丰富和多元化。
3.除了统治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外,法还会受到政治、文化、道德、民族、历史、传统、习惯、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也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我国的公司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特点。因此,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独具中国特色,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
二、我国法律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立法上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式
(一)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列举式
1.货币。货币或现金是公司出资资本中最基本、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虽然纸质货币在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作用有所减弱,但是电子货币等其他货币的作用则是大大的加强。我国公司法甚至规定货币是必备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是指除货币以外的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也明确列出了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3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特别是把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列入则是在旧公司法基础上的重大进步,是与时俱进。
(二)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概括式
除了明确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4类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外,公司法用了一个“等”字作了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能以公
司出资资本形式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的发展总是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公司法鼓励交易原则使得这种概括式的规定更具灵活性也更加有生命力。
三、我国法律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立法上采取了肯定式和否定式结合的方式
1.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肯定式。我国《公司法》和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明确的肯定了货币、实物、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这些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在我国公司设立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同时也是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
2.公司法上对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否定式。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6种公司
出资资本形式目前被排除在外不得不说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遗憾。原因是这6种类型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人身性、不确定性、资产价值评估难等因素,立法者出于安全、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而将其否定。
四、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一些思考
1.劳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同时在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表明我国在合伙企业中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劳务作为出资资本形式,只是在劳务评估作价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因此,我们在公司法中完全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认同和接纳劳务作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我相信这一举措必将对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在我国这4类无形资产拥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作价评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它们的资产价值存在一定的弹性和区间,并且价值波动幅度较大,这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阻碍其成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重要原因。例
如,河北省的三鹿集团,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前,三鹿的商誉价值就值几千万。但是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就变得一文不值。虽然这4类无形资产存在上述的缺点,但只要我们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允许其作为公司出资资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相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构,评估体系和资产转移体系,在减少投资风险或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我国完全可以承认和接受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成为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最终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3.设定担保的财产。与一般的财产不同,设定担保财产的完整性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设定担保的财产在将来的权利行使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出资行为也必然受到民法的调整。我国民法具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所以当股东或发起人用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公司出资资本时,只要他如实地告诉了其他投资者该出资财产的担保情况,而且其他投资者在知晓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平等、公平地接受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公司出资资本形式时,也是未尝不可的。并且完全符合我国民法的精神和要求。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我们站在新的机遇和历史起点上,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新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出现,并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出资资本形式的种类和内涵。最终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带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