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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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financial regulation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具体内容

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行政法规。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由财政部、国家科委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共分十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明确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明确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非财政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明确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预算必须坚持以坚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明确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预算调整。

第三章收入管理,明确收入的性质、构成及其体内容;明确单位收入管理必须遵循的要求。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明确支出的性质、构成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明确结余的性质、构成及其用途;明确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明确结余的分配程序。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明确专用基金的性质、构成及形成来源;明确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管理办法。

第七章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的性质、构成及其具体内容;明确各类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八章负债管理,明确负债的性质、构成及其具体内容;明确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应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财务清算,明确单位按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明确财务清算机构的职责;明确清理单位资产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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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明确财务报告的性质及使用;明确财务报告的构成;明确财务分析的内容及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明确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明确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单位及其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待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

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二、备品备二、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门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缴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展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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