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4]536号)收悉。
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计量检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是指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按本通知所附《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附件1)和《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经核定,下列单位为计量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详见附件3)。
二、新增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项目收费,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各类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时,应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如需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另收上门服务费,不再收取原有的各种强制检定标志工本费。
四、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1
1050
0.001~0.002级
0~1000V
台
630
0.005级
0~1000V
台
504
0.01~0.05级
0~1000V
台
378
三相标准电能表
0.02级,0.05级
3×380V 3×5A
点
60
基本价300元
0.1~0.2级
3×380V 3×5A
点
42
基本价210元
D-032-074
单相数字标准电能表
点
30
D-013-055
高阻箱
0.5~5 级
105~1011Ω
点
12
D-014-056
直流分压箱
0.01~0.02级
电压上限≤1.5kV
台
336
基本点为10点,超过10点,每点加收60元
D-015-057
直流电流表(指针式)
0.1级
0~50A
基本量限
210
交直流两用检定加收基本量限50%,每加一个量限加收90元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已有部分)
1.长度计量器具(C)
序号
计 量 器 具 名 称
准 确 度
等 级
测 量 范 围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C-005-006
钢卷尺
10m +5L
1~200m
支
60
5m以上每米加3元
C-006-006
样板直尺
0.5~2m
75~500mm
支
120
C-008-008
1~20kg
个
1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发改价格[2004]1687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2004年8月16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技术监督局:2002年8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调整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通知》规定相应调整了本地区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促进计量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一些地区存在部分收费标准调整幅度偏高,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增加了缴费者负担,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防止乱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严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规定,按照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计量检定收费递减的原则,从严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缴费者的承受能力,力求科学合理。
对社会反映强烈和量大面广、社会广为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通知》中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的70%,并分3至5年逐步调整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部分降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元)2008年 元 年 224 264 336 280 784 1568 180 252 360 96 128 192 64 88 160 600 38 48 77 320 224 336 520 680 32 38 30 40 45 40 14700 2800
调整后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
调整后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
165 780 80 140 725 200 40 250 200 400 135 135 335 65 225 380 900 650 900 500 500 500 1800 320 340 240 225
C-033-0033 C-057-0057 C-058-0058 C-059-0059 C-177-0177 C-178-0178 C-179-0179 C-180-0180 C-181-0181 C-182-0182 C-204-0204 C-205-0205 C-206-0206 C-207-0207
± ( 0.5~0.9 )mm
收费单位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块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现行收费标准
量块
感应同步器 基线尺(只检长度) 磁致位移传感器 磁尺/容栅尺
标准玻璃线纹尺 柔性周径尺
( 0~200 )mm ( 0~100 )mm 0 100 ( 0~2110 )mm
第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页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准确度/等 准确度 等 级 二等以下
测量范围 ( 10-3~105 ) ( 10 ~10 ) ( 10 ~10 ) 1.02~111.12
-3 5 -2 5
收费单位 只 点 点 台 台 台 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一、前言。
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检测、校准、核准或者检定的活动,是保障计量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 《计量法》。
《计量法》是我国计量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计量工作的开展、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检定的实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计量法》,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计量检定收费合理合法。
2. 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和规定,对计量检定收费的标准、程序、依据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各地区、各行业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和行业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内容。
1. 计量检定收费项目。
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包括对不同计量器具进行的检验、检测、校准、核准或者检定的具体项目。
不同的计量器具可能涉及的项目不同,因此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明确。
2.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确定。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行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不同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
在确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检定设备、人员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3.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公示。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到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四、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
1.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主体。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包括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地方级计量检定机构、行业级计量检定机构等。
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行业标准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附件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7.04•【文号】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计价格[2000]55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计量检定 取消收费标准
计量检定取消收费标准
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检测,验证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计量标准的活动。
计量检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计量检定服务一直是收费项目,用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进行计量检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取消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成为当前的趋势和需求。
首先,取消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
在过去,企业需要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而这一过程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取消收费标准后,企业可以节省大量的经济支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其次,取消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由于过去的收费标准限制了企业对计量器具的更新和升级,导致了一些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停滞不前。
取消收费标准后,企业可以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另外,取消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过去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而不进行计量检定,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质量和安全隐患。
取消收费标准后,可以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取消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一个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举措。
这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技术创新,还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这一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
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2.10.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
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茂名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 2002]15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于2002年10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我省的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深圳市计量质量测试研究院)、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茂名分站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文的标准执行。
二、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在我省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未出台前,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643号文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
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全额缴人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鲁价费发【2005】155号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委托检定收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你局应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被检定单位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我们,以便省物价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时,提报我市意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2005-08-2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鲁质监计字[2003]153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山东省内的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均按《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二)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附件一)收取检定费。
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住宅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和热能表批量检定时,根据数量多少,收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30%,上述四表的检定费用(自愿委托除外)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
对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和经区县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不含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质技监计[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结合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本着不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我省各级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装置进行计量检定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扣除财政拨款、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1、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房屋折旧费及维护费;2、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和维护费;3、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4、原材料费;5、人工工时费;6、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7、管理费(按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中包括检定证书工本费。
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补发。
补发证书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共20元。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检定费适当下浮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续(一)附件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
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
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3•【文号】国质检量函[2003]929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执行2009年重新发布的新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国质检量函[2003]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一年多,对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偏高。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现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规定,既要考虑计量事业的发展,也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二、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兼顾被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出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具体措施,合理收取检定费用。
三、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布实施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70%的,降到按《通知》中规定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的70%以内执行;收费标准不到《通知》规定标准70%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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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4.05.27
•【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
•【施行日期】199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
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
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附件一:
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