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审批制度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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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总医院
处方权审批制度与程序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处方权审批与程序做以下规定:处方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者取得我院的处方权。在我院执业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职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3.注册执业医师的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后,一律由医务科书面通知药剂科,并将其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配方部门备案(不得更改签字式样,如需更改,应重新办理手续后方有效)。药剂科凭此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医生调离医院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撤销签字卡。
4.在我院进修的执业医师,须办理执业地点为我院的变更手续后,其处方权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后有效,其本人签名后留样于药剂科配方部门备案;在我院进修的助理执业医师须将执业地点变更为我院,但我院不授予其处方权,其所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期完,医务科应及时取消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并通知药剂科撤销签字卡。
5.凡在我院进修的医师除按上述规定可授予普通药品处方权外,一律
不授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权。
程序如下:
1、医师经考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我院培训后,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
2、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本院医务科。
3、医务科根据其本人取得资质、表现和临床科室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是否给予处方权的决定。
4、对给予或不给予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医院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已有处方权医师将签字(签章)留样,交相关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