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修订版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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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合政〔1994〕92号)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县”修改为“县(市)”。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市绿化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工业、仓储绿地率不大于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

”五、将第十四条一款修改为:“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

”八、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砍伐、移植树木每棵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最低不少于每棵一千元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和城市树木价值参考标准,并定期公布、调整。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草坪修建技术规范的通知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草坪修建技术规范的通知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草坪修建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公布日期】2018.04.02
•【字号】合林业园林办〔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草坪修建技术规范的通知
合林业园林办〔2018〕19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绿化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及《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要求,现就草坪修剪技术规范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剪保留高度要适宜。

一般剪留高度为:冷季型草坪6-8公分,暖季型草坪4-6公分。

二、一次修剪量不可过重。

在实践中可掌握三分之一原则,即每次修剪剪去部分需在草坪高度的三分之一以内,如果草坪过高,不应一次剪到要求的标准高度,应少量多次,逐渐达到需要的高度,频率不宜过高。

三、冷暖型草坪应区别养护。

冷季型草坪在春季和秋季生长较快,暖季型草坪在夏季生长较快,修剪次数可增加。

冷季型草坪在夏季生长变慢,暖季型草坪在春秋季生长缓慢,修剪频率要
降低。

冷暖型草坪根据不同季节、不同长势,冷季型草15-20天修剪一次,暖季型草在生长季25-30天修剪一次。

四、修剪过程注意事项。

避免在正午炎热时修剪,剪后1-2小时及时浇水,及时清除剪下的草叶。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8年3月30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和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和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和合肥市2015―2016年度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5]17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3【实施日期】2015.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和合肥市2015-2016年度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和《合肥市2015-2016年度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3日合肥市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森林合肥建设要求,现就2016年植树造林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的森林增长工程目标任务,进一步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推进江淮分水岭岭脊、环巢湖沿岸、城市水源保护区、新桥机场周边等重点区域植树造林,交通干道和主要河流、渠道等沿线的森林廊道建设,农村道路、河渠、水库、塘坝、村庄、庭院等绿化,力争在重点区域上取得新进展、在廊道建设上取得新跨越、在四旁绿化上取得新突破。

二、目标任务2016年全市森林增长工程任务为13万亩。

其中:肥东县3.8万亩、肥西县1.5万亩、长丰县2.4万亩、庐江县1.9万亩、巢湖市1.9万亩、瑶海区0.4万亩(其中:新站区0.395万亩)、庐阳区0.02万亩、蜀山区0.98万亩(其中:经开区0.5万亩)、包河区0.1万亩。

具体是:(一)市级重点成片造林9万亩。

1.江淮分水岭脊线区域造林5万亩。

其中:肥东县2万亩(含众兴水库保护区)、肥西县1.3万亩、长丰县1.22万亩、蜀山区0.48万亩。

2.环巢湖沿岸区域造林1.4万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合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合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深入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创建工作,加快形成科学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地系统,努力打造美丽合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导向,因地制宜。

加强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对城镇及周边山体、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生态资源划定绿线范围,实行绿线管制与保护,坚持适地适树,注重乡土树种,形成鲜明的地域特色。

2、导则引领,量质并重。

坚持源头把关,编制并完善园林绿化和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等专项导则,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均衡城镇绿地分布,完善绿地功能,丰富生态景观,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美化环境、传承文化、防灾避险等功能。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入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度,实现园林绿化“共建共享”。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B/DL-2015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参考国内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方标准,结合合肥市大建设的实际和“精品城市”的建设理念,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遵照“确保质量、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导则》中术语、技术标准等均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道路、3 桥梁、4 排水(设施)、5 交通设施、6 照明、7 绿化、8 管线综合、9 附则。

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交警支队、合肥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及参加合肥大建设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导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邮编:230001)。

主编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xxxxxxxxxxx主任委员:(待定)主编:浦玉炳主审(内):李炜,樊建全,唐振忠,张乾坤,成国保,吴祯,江军、张班、杨家发、程峻峰参编人员:高文乔,莫安生,李运虎,蒋鹏,朱浩良,黄春梅,卫丽,陈俊1 总则 (1)1.1 目的 (1)1.2 术语 (1)1.3 适用范围 (1)2 道路 (2)2.1 横断面 (2)2.2 平面和纵断面 (2)2.3 道路与道路交叉 (4)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6)2.5 公共交通设施 (2)2.6 路基路面 (3)2.7 其他 (5)3 桥梁 (8)3.1 设计荷载及选型 (8)3.2 附属设施 (8)3.3 人行天桥与地道桥 (9)4 排水 (12)4.1 排水设施 (12)4.2 低影响开发 (14)5 交通设施 (15)5.1 标线 (15)5.2 标志牌 (15)5.3 挡车柱 (16)5.4 护栏 (16)5.5 防眩设施 (17)5.6 限高架 (17)5.7 信号灯 (18)6 照明 (19)6.1 常规道路 (19)6.2下穿桥 (19)6.3高架、立交 (19)6.4控制系统 (19)6.5节能 (19)6.6 灯具、灯杆及灯臂 (20)7 绿化 (21)7.1 树种 (21)7.2 行道树 (21)7.3 绿化带设计 (21)7.4 绿化施工 (21)7.5 桥梁绿化 (22)7.6 绿化养护周期 (22)8 管线综合 (23)8.1管线综合设计一般规定及要求 (23)8.2 管线位置 (23)8.3 管线交叉原则 (24)8.4 图例标准 (24)8.5 各阶段设计深度 (25)8.6 与其他设计衔接 (27)9 附则 (27)9.1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27)9.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1 总则1.1 目的为适应合肥市大建设实际需要,指导城市道路设计,提升道路设计水平,打造“精品城市”,按照“确保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合肥市三个绿化导则

合肥市三个绿化导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树池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各区应分别选择一个种植土取土点,设立一个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2-4cm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要求。

4、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二、苗木质量标准1、所有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

苗木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

规格及形态符合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要求。

2、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

3、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树形丰满匀称、不偏冠。

4、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等规格基本一致。

5、乔木胸径须大于10cm,色块修剪后高度须大于60cm。

三、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1、乔木类土球直径是胸径的8倍。

灌木类土球直径是地径的8倍。

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

2、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

树穴的直径应大于土球直径40-60cm。

树穴深度应大于土球高度20-40cm。

3、公园、大片绿地树穴用小型挖掘机挖掘,人工修整。

四、苗木修剪标准1、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

2、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

3、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匀称。

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截口削平,应涂防腐剂。

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1、各种花草树木均需施放腐熟有机肥或复合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合政办秘[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4日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工作,保证绿化质量,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要求绿化布局应体现自然生态、多树少草、整洁美观、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地形地貌、村庄规划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彰显乡土特色、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

二、树种选择选择乡土、适生树种,主要树种和规格要求详见附表1、2、3。

慢生树与速生树比例为1:3,落叶树与常绿树比例为3:1,乔木与花灌木比例为7:3。

一般不选择草坪和修剪型色块绿化。

三、苗木标准(一)除适当移植当地既有树种外,所有栽植苗木一律选用圃地苗。

苗木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苗木标准示意图见附图1)。

其中,乔木应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花灌木应形体丰满匀称、不偏冠。

(二)乔木(花灌木)胸(地)径、树高、冠幅、枝下高等规格基本一致。

色块植物的单株高度、冠幅等规格基本一致。

(三)所有苗木不得截冠,在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去除损伤枝、断枝、枯枝。

不得使用截干苗。

(四)苗木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

四、栽植标准(一)场地整理。

1.清理场地,彻底清除绿化场地建筑“三灰”、砖头、石头等垃圾和杂物,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2009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昌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31日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绿化成果、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服务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绿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一是国务院先后取消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所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绿化工程验收、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006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取消了《条例》设定的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2002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二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管理模式的改变,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方式、责任需要相应的调整;三是部分原有的绿化指标与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实际已不相符合;四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出现了《条例》未涉及的新情况,如认建、认养绿地的管理、屋顶绿化、绿地内种菜等,需要予以规范。

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关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结合我市城市的发展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

二、关于《条例》的修订过程《条例》的修订工作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市政府和市园林局对此高度重视。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园林局结合本市绿化工作实际,并借鉴外地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及时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2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3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4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2.3修订版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2016.5

2.3修订版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2016.5

2.裹干。冬季对抗寒性较差的
树木裹干,用草绳、蒲包、塑料 薄膜等材料严密包裹树木主干和 比较粗壮的分枝,裹干高度2米, 同一路段、区域的裹干高度保持 一致;次年4月初在植物萌芽前及 时撤除防寒物并销毁。
3.涂白、裹干前,应刮去树皮上的粗翘
皮和苔癣等寄生物,清理树皮缝,堵
塞老树洞。
八、病虫害防治标准
杏花公园绿地内树木开盘
2. 种植块与地被、草坪间应切边处理,沿种植块外轮 廓线向下斜切,深度一般为8-10cm,切沟界线分明,深 浅一致,清除侵入种植块的地表草。
六、施 肥 标 准
1. 绿化植物每年施肥应不少于两次,生长 季以复合肥为主,休眠期以腐熟有机肥为 主。复合肥施用量:乔木250g/株·次, 花灌木150g/株·次,种植块30g/㎡·次 ,草坪10g/㎡·次。有机肥乔木5-10kg/ 株·次,花灌木2kg/株·次,其他绿地
九、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标准
1.绿化养护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
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符合安全 生产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
2.应急抢险队伍健全。有抢险设备、物资储备。抢险
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遇险情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 遇台风、暴雨暴风等恶劣天气及时启动安全预案,进行
3. 市绿化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管机构,根
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园林
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兑现奖惩。
汇报结束,谢谢!
合冬季开盘松土进行,施肥后翻
土覆盖。
3.花灌木应在花芽形成时施肥,喜酸性
花灌木(如茶花、杜鹃等)应施酸性
肥料,宿根花卉施肥应在花前、花后
进行,草本花卉施肥在移栽前翻耕整
地时进行。
七、涂白、裹干标准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标准代号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标准代号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标准代号:1.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以及城市水体等绿地的绿化养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请在此处插入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请在此处插入术语和定义)4. 绿化养护基本要求4.1 绿化养护应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和《城市绿化条例》(2001)等有关规定进行。

4.2 绿化养护应贯彻“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养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使城市绿地发挥其生态、景观、文化和科教等综合功能。

4.3 绿化养护应保持植物正常生长、保持苗木鲜艳色彩,保证绿地及植物的造型美观。

4.4 绿化养护应保证绿地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杂草、垃圾等杂物。

4.5 绿化养护应针对不同植物的生态习性、生长特点、观赏价值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措施。

5. 绿化养护管理5.1 浇水管理: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阶段和土壤水分状况,确定适宜的浇水时间和浇水量,并做好浇水记录。

5.2 施肥管理: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阶段和土壤肥力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数量和方法进行施肥。

5.3 病虫害防治:应定期检查植物的生长状况,及时发现并防治病虫害,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等方法综合治理。

5.4 修剪管理: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特点和使用功能,及时进行修剪整形,保持植物造型美观和生长健壮。

合肥市政府令186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政府令186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政府令186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合肥市政府令18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186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7日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1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森林城市建设,维护林业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精神,现就全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林园一体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工作
方针,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突出问题导向,落实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控水平。

到2020年,全市主要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主要林业园林有害生物常发区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杨树食叶害虫等重大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促进林业增效、园林提质。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林业园林有害生物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监。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园林绿化导致(修订版2015.9)--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1)

合肥市园林绿化导致(修订版2015.9)--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1)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修订说明2010 年 10 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林业和园林局三个绿化工作导则,即《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以指导城区绿化大会战的实施。

五年来,三个绿化导则的推行,对于全市园林绿化的增量提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导则的修订完善,依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实际编制;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便把握要点、实际操作,不约束园林景观的多样性和园林艺术的创造力。

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发现疏漏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2015 年 9 月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1m深下如遇垫层须破除,直至原土。

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15—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公园、游园及河道绿化不能满足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或改良。

各区应实行泥炭土甲供,有条件的设立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深度不小于30cm。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2-4cm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要求。

4、绿地内距侧石(路缘)50cm范围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评论] [来源]合肥市林业局[作者]佚名[日期]2010-11-08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1、及时清除绿地(带)、树池、树盘内垃圾、砖石瓦块、枝叶、杂草、萌蘖,垃圾袋装化,随产随清;及时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

2、游园步道、广场、公园每天上午7点以前完成普扫;全天侯清扫保洁,随时保持绿地清洁;及时清除园区内的牛皮癣及乱涂乱画痕迹。

3、及时维修护栏、树池侧石、铺装等设施,树池、绿化带内种植土应低于侧石5cm。

4、绿地内、树木上无拉挂、刻画张贴、悬挂物、禁锢物等。

5、对松动、歪斜的树木支撑要及时扶正加固,损坏的树木支撑要及时更换补齐。

6、对毁绿、破坏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执法部门查处,对损坏的绿化、设施要及时进行补植、修复。

二、喷淋浇水标准1、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每年3-10月每月浇水不少于一次。

灌木、地被30℃以下天气适时浇水,30℃以上天气每3天浇水一次,35℃以上天气每天浇水一次。

每次浇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

2、每年4-11月三日内、12月-次年3月七日内应对植物喷淋一次,确保绿化无积尘(雨雪天气除外)。

三、修剪标准1、乔木、花灌木修剪:4-11月,每月修剪抹芽、除蘖不少于1次,每年修剪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徒长枝、衰弱枝不少于2次,随时修剪腐枯枝、病虫枝和损伤枝及有碍交通安全枝条;及时修除花后残花败叶;修剪的剪口或锯口要平整光滑,树木损伤创面大于5cm(直径)或20cm2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2、整形灌木、种植块、地被修剪:针叶类植物萌条超过5cm、阔叶类萌条超过10cm要及时修剪;种植块要带线修剪,达到线直面平、轮廓清晰;暖季型草坪高度保持在6cm以下,冷季型草坪保持在8cm以下;及时清除修剪残留物。

四、补植标准1、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补植:对于缺株、枯死、长势不良的行道树及绿地内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应在5日内完成同品种、同规格全冠苗的补植、更换,补植后与现有苗木干径、分枝点、冠幅、高度等基本一致。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农业大学2014.3工程名称: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李 明 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桂和 副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新立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长胡厚国 成员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赵新泽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主编单位: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 城乡规划甲级 [建]城规编第(08105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A134002402审 定: 胡厚国 院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审 核: 徐涛松 所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卫 超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参加人员: 程 俊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 全 煜 工程师卢明慧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范 卉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殷 殷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周 炜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朱 晗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编单位:安徽农业大学项目负责人: 黄成林 院长 教授参加人员: 张云彬 主任 教授陈永生 主任 副教授 李春涛 副主任 副教授 王嘉楠 副教授 博士 管 欣 副主任 硕士 刘 慧 支部书记 硕士 张前进 讲师 博士 李莹莹 讲师 博士 项目顾问:朱坚平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教授级高工 陆祖仁 高级工程师 杨志恒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高级工程师 梁莉莉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 高级工程师 许克福 马鞍山市园林管理处书记 教授级高工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前言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 (4)一、城镇绿地规划 (4)二、城镇道路绿地设计 (5)2.1总体规定 (5)2.2道路绿地分类规定 (6)2.3城镇出入口道路绿地设计 (12)2.4城市高架桥绿化 (13)2.5道路绿地案例解析 (14)三、河道绿地设计 (25)3.1总体规定 (25)3.2河道陆域绿带 (26)3.3河道驳岸 (26)3.4水域 (27)3.5河道绿地案例解析 (29)四、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设计 (33)4.1居住区附属绿地 (33)4.2单位附属绿地 (34)4.3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案例解析 (35)五、公园绿地设计 (37)5.1总体规定 (37)5.2绿化配置 (37)5.3竖向 (39)5.4水体 (39)5.5建筑与构筑物 (40)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5.6街头游园设计 (40)5.7公园绿地案例解析 (42)六、生态林地设计 (49)第三章 树种分区 (52)一、淮北平原地区 (52)1.1主要树种 (52)1.2一般树种 (52)1.3慎用树种 (52)1.4忌用树种 (53)二、江淮丘陵地区 (53)2.1主要树种 (53)2.2一般树种 (53)2.3慎用树种 (54)2.4忌用树种 (54)三、大别山丘陵山地区 (55)3.1主要树种 (55)3.2一般树种 (55)3.3慎用树种 (56)3.4忌用树种 (56)四、皖南丘陵山地区 (56)4.1主要树种 (56)4.2一般树种 (56)4.3慎用树种 (57)4.4忌用树种 (57)第四章 绿地施工 (58)一、施工前准备 (58)二、土壤、地形标准 (58)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三、苗木质量标准 (59)四、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 (59)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 (59)六、苗木固定、支撑标准 (60)七、苗木修剪标准 (61)八、验收标准 (61)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62)十、质量监督标准 (63)第五章 绿地养护 (64)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 (64)二、喷淋浇水标准 (64)三、修剪标准 (64)四、补植标准 (65)五、开盘、施肥标准 (65)六、病虫害防治标准 (65)七、应急抢险标准 (66)第六章 附则 (67)一、术语 (67)1.1设计术语 (67)1.2绿化种植工程术语 (68)二、安徽省园林设计文件标准 (69)2.1设计范围 (69)2.2规范性引用文件 (69)2.3园林设计内容 (69)2.4深度要求 ............................................................................................... 70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前言为着力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安徽省政府提出从2014年至2020年,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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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亮脚的路段,须用麦冬镶边。
成 片 起 挖 整 地
补植不规范
成 片 补 植
更换景观效果差的乔木
长丰路补植后效果(麦冬镶边)
五、开盘、年开盘松土不 少于2次(春、冬 季),去除杂草 ,盘面直径以树 木胸径的8-10倍 、深度10—20cm 不伤根为宜,要 求线条圆滑、盘 面平整。土壤板 结严重的树盘, 植物生长期应勤 松土 。
2.裹干。冬季对抗寒性较差的
树木裹干,用草绳、蒲包、塑料 薄膜等材料严密包裹树木主干和 比较粗壮的分枝,裹干高度2米, 同一路段、区域的裹干高度保持 一致;次年4月初在植物萌芽前及 时撤除防寒物并销毁。
3.涂白、裹干前,应刮去树皮上的粗翘
皮和苔癣等寄生物,清理树皮缝,堵
塞老树洞。
八、病虫害防治标准
1.安排专人负责病虫害预测预报、防制预案制定和防治 实施工作。每年4-11月,应严密监测,及时防控去害。 2.喷药应在无风晴天进行雾状喷洒,并按由内向外、由 上向下、叶面叶背的顺序进行,不留空白。 3. 11月-次年3月应结合冬季养护管理,通过修剪清理 病虫枝、清除枯枝落叶、冬耕培土、合理施肥等措施,清 除病虫害。 4.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地下害 虫,可采用树干注射、药物埋设或人工捕杀的方法防治。 5.严禁使用化学药剂除草,以免灌木、草坪枯死。
杏花公园绿地内树木开盘
2. 种植块与地被、草坪间应切边处理,沿种植块外轮 廓线向下斜切,深度一般为8-10cm,切沟界线分明,深 浅一致,清除侵入种植块的地表草。
六、施 肥 标 准
1. 绿化植物每年施肥应不少于两次,生长 季以复合肥为主,休眠期以腐熟有机肥为 主。复合肥施用量:乔木250g/株·次, 花灌木150g/株·次,种植块30g/㎡·次 ,草坪10g/㎡·次。有机肥乔木5-10kg/ 株·次,花灌木2kg/株·次,其他绿地
绿化巡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交通畅通和公共安
全,保护绿化成果。
十、考核与奖惩
1、各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单位应成立
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绿化养 护全面考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须在5日内完成 整改 。
2、月考核成绩应与养护经费挂钩,一次不合 格的通报批评,一年内多次考核不合格的,可 中止养护合同,并计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
5、草坪修剪:暖季型草坪高度保持在6cm以下,冷季
型草坪保持在 8cm以下;及时清除修剪残留物,修剪
后草坪平整无斑秃。
6、影响电力、交通安全等树木修剪,应完善许可手 续,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统筹兼顾护绿促安。
四、补植标准
1. 绿化补植必须达到无缺株断档,无空洞斑秃,无 黄土裸露。适宜冬春季节集中补植与随缺随补相结合。补 植效果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 2.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补植:对缺株、枯死的应 在5日内(高温季节除外)完成补植。对长期滞长的小老 树及偏冠树、断头树等应进行集中更换。补植、更换的苗 木与现状苗木干径、分枝点、冠幅、高度等基本一致。 3.种植块、地被补植:缺株断档、稀疏空洞的种植块 和斑秃地被应在3日内(高温季节除外)完成补植。补植 方法因地制宜,应满栽密植、到边到角,修剪后与现有种 植块高度一致。灌木因道路侧石倒角无法种植到边和现有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
(修订版)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6年5月
合肥市城市绿地养护必须全覆盖,做到常态 化、精细化,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 绿地、设施管护标准

★ ★
喷淋浇水标准
修剪标准 补植标准

★ ★ ★ ★ ★
开盘、切边标准
施肥标准 涂白、裹干标准 病虫害防治标准 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标准 考核与奖惩
浇水应细水慢 灌、浇足浇透
2、每年4-11月每月应对 乔木浇水一次。绿篱、地被 和新栽植乔灌木,30℃ 以下天气适时浇水,30℃ 以上天气每3天浇水一次, 35℃以上每天浇水一次,浇
绿化喷淋
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
喷淋浇水
3、高架桥下绿化,4-11月三日内、12 -次年3月七日 内应对植物浇水喷淋一次,35℃以上高温每天浇水 一次。高架桥上容器式、立体绿化应适时浇水。
固、整齐,松动、损坏的支撑应加固更换,过期的支撑及扎缚 物应拆除。
树木支撑
6.对毁绿、破坏设施的
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
执法部门查处,对损坏 的绿化、设施要及时进 行补植、修复。
扶正倾斜超过10度的树木
二、喷淋浇水标准
喷淋浇水
1、每年4-11月三日内、 12-次年3月七日内应对 绿化植物喷淋一次,确 保绿化叶面无积尘(雨 雪天气除外)。
3. 市绿化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管机构,根
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园林
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兑现奖惩。
汇报结束,谢谢!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修剪,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 (如紫荆)。花灌木整形修剪应利于树形优美,长势健 旺。
清理腐枯枝
创面处理
紫薇

4 、种植块修剪:针叶
类 植 物 萌 条 超 过 5cm 、 阔叶类萌条超过 10cm 要 及时修剪,达到线直面
平、轮廓清晰,球型植
物饱满顺畅。人行横道 、道路交口、车辆调头 区 域 分 车 绿 带 10-20 米 范围内绿篱高度不宜超 过 50cm 。种植块、球型 植物宜在 5-9 月进行 2-4 次整形修剪。种植块上 无修剪残留物。
200 kg/h㎡ -300kg/ h㎡。
2.乔木、花灌木施肥结合开盘松
土,采取沿树冠投影2/3处开挖 深20-30cm间断性环沟或辐射状 孔穴施肥;有树池铺装的行道树 可揭开1-2处盖板,采取孔穴施 肥;种植块、地被及无开挖条件 的绿地内乔木、花灌木采用撒施
或用水溶解后浇灌;施肥后必须
及时进行浇水、喷淋,防止苗木 根部、叶片灼伤。施有机肥应结
乔木修剪枝条示意图
电线
管线矛盾枝 徒长枝 腐枯枝 病虫枝 下垂枝 重叠枝 营养枝 装饰枝 外向枝
注:蓝色字体为须疏剪枝条,红、色字体为保留枝条
内向枝
骨架枝
主干
修剪前 修剪后
法梧行道树的定形修剪
成型大树修剪前
法梧按照“三股六叉十二枝”的原则,对 小型树木进行定形修剪
成型大树修剪后
3、花灌木修剪:当年形成花芽、次年早春开花的花 灌木,应在开花后修剪(如春梅、碧桃) 一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应在休眠期进行修剪(如紫 薇)。
合冬季开盘松土进行,施肥后翻
土覆盖。
3.花灌木应在花芽形成时施肥,喜酸性
花灌木(如茶花、杜鹃等)应施酸性
肥料,宿根花卉施肥应在花前、花后
进行,草本花卉施肥在移栽前翻耕整
地时进行。
七、涂白、裹干标准
1.涂白。10月下旬-11月中旬 ,对落叶乔木、花灌木涂白防冻 。涂白材料配比:水:生石灰:硫 磺:食盐=40:10:1:0.5。涂白高 度:乔木1.6米,花灌木1米。同 一路段、区域的涂干高度保持一 致。
4、夏季浇水应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应在中午进行, 冰冻天气不宜浇水。板结严重的树盘,浇水前应先 开盘松土。
5、绿化浇灌用水应更多采用水体蓄水,提倡利用符
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三、修剪标准
1. 绿化修剪应适树、适度、适法,因时而动,因地 制宜,因树定策。乔木、花灌木修剪应保持自然树形, 严禁平截强剪。
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
1、绿地(带)内无垃圾、砖石、杂草、緾树藤蔓 、枯死树、死树桩,绿化养管垃圾随产随清,道路 树池、绿化带内种植土不得污染路面。 2、公园、广场、游园、景区全天候清扫保洁,垃 圾袋装化。绿地整洁,地面铺装无污垢,水体无严 重污染,水面无飘浮垃圾,厕所无异味。
琥 珀 潭 、 黑 池 坝 景 区
2、乔木修剪:应在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去 除枯死枝、重叠枝、下垂枝、病虫枝及主干萌条,培养 主干枝、骨架枝、外向枝,确保枝条均衡、冠型美观。 落叶树木宜在树木落叶后至翌年树木萌芽前、常绿树木 应避开生长旺盛期进行修剪。行道树修剪应保持整条道 路树型、分枝点高度基本一致,满足车辆通行净空要求 。修剪创面大于3cm的应进行防腐处理。
失管绿地内垃圾、死树、杂草未清理
3、建筑小品、园路及铺装等园建设施完好,服务 场所、游乐设施等经营管理规范。
护栏倒伏
绿化带取土
树池铺装凌乱、缺失
4、绿地内无违章建筑、摊点,无物品堆放,无牛皮 癣、乱刻乱画,树木上无晾晒、悬挂物、禁锢物等 。
行 道 树 晾 晒 衣 物 及 禁 锢 物
5、行道树倾斜超过10度的应扶正。树木支撑绑扎规范、牢
九、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标准
1.绿化养护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
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符合安全 生产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
2.应急抢险队伍健全。有抢险设备、物资储备。抢险
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遇险情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 遇台风、暴雨暴风等恶劣天气及时启动安全预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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