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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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健康成长
法律是人类的大气层,它在无形之中保护着人类;法律是正义的武士,它使人们能在和平的时期过上安逸的生活。

因为有了法律同行,我们才得以健康成长。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而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近几年中国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

但拐卖儿童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主要是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

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

如今年刚破获的“2012·4·19”特大拐卖儿童案件。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7月2号晚上10点,公安部统一指挥河北、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主犯杨学花也已落网。

并且在此次案件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

根据平乡县公安局副局长郭建国的介绍,目前涉案的医护人员一共有3名,已经全部归案。

根据警方的调查,平乡的这个诊所从2008年至今,已经卖出婴儿20名左右。

这些人疯狂贩婴、铤而走险的原因,就是因为其中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驱动。

在去年、前年,女婴价位两三万,男孩四五万,现在女婴已经上升到三四万,男婴五六万,甚至是七八万。

经过审讯了解到,由门诊找到买家后,一个女婴4万5,门诊提走六千,中间人拿走六千,其余的三万多块钱交给孩子的来源地。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
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

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

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

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

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

孙军工透露,1月-7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为57.90%。

孙军工解释说,重刑在司法中主要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这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该类型案件的高压态势,这种高压态势今后将一直持续下去。

目前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较多,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拐卖者拐卖男婴较多。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透露,在福建、山东,有的村子收养男婴较为普遍。

2008年10月28日召开的反对拐卖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上获悉,中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总体下降,但部分地区此类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犯罪形势和手段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中国将切实加强反拐打拐工作。

这些新的特点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拐卖对象复杂化,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增多,非法收养仍然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目的;犯罪手段多样化、暴力化趋势明显,盗窃、抢夺儿童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地域逐渐扩大,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解决拐卖犯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为多部门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工作分工,明确目标,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反拐工作向纵深发展。

《中国反对拐卖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已从1月1日起实施,此行动计划涉及28个部委,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

按照行动计划,建立反对拐卖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为牵头单位,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高尔斯华绥说过:“法律就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对法律的无知,不知为多少罪犯的犯罪埋下了祸根。

因此我们必须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在法律这座雄伟的大厦庇护下健康成长。

是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和平的世界;是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安定和兴盛的国家;是法律给了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是法律给了我们一种平淡而安稳的生活。

所有的一切都离不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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