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法规与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导言: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了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教育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来探讨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应用情况,以及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每个学生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2018年,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关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案例。
该市教育部门在拨款过程中存在包括滞后拨款、不实时拨款和不规范使用拨款等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农村学校无法按时获得资金支持,影响了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该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针对这一案例,教育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离不开监督和问责机制。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二、美国《障碍者教育法案》案例分析美国《障碍者教育法案》(IEP)旨在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一起与该法案相关的案例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该法案的实施情况。
在2017年,一名自闭症学生及其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学校在执行《障碍者教育法案》时存在违规行为。
该学生家长称学校没有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在教育过程中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和协助。
最终,法院裁定学校违反了《障碍者教育法案》的要求,并要求学校针对该学生制定适当的个别化教育计划。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障碍者教育法案》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特殊教育需要个体化的服务和支持,但在实践中,学校往往面临资源不足和缺乏专业人员的挑战。
这就需要政府和学校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确保每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
三、日本《学校教育法》案例分析《学校教育法》是日本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接受相应的教育。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案例解析及政策法规
2013.09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2014.07 (试行)实施细则》
推进VOCs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工作开始开展,监测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12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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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 (环氧乙烷)常压下沸点较低(10.7。。),易 燃易 爆,不宜长途运输,因此很多厂家都以EO/EG 联产 的方式生产。 EG (乙二醇)主要用于制聚酯涤纶、聚酯树脂、 吸湿剂、增塑剂、表面活性剂、合成纤维、化妆品 和炸药,并用作染料、油墨等的溶剂,配制发动机 的抗冻剂,气体脱水剂,也可用于玻璃纸、纤维、 皮革、粘合剂的湿润剂。可以看出,乙二醇在化工 生产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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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监测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 行监 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 I则,推进 VOCs监测工作的开展。 (-)强化排汚单位自行環删。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 的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 染物排放口及周 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升污染 物排放、治污设施建 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也測金控。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 及内 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 险预警体系, 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 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 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 警体系。 (三)建jL VOCs排汚单位名素库。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要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 vocs#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 備查确定 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VOCs排污单位应 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 信息、合成材料、纺织 印染等行业。 (攻)加竅vocsJii测营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一、事故简要案情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一、事故经过: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
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法律分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承诺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乙公司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虚假宣传:乙公司未向客户说明更换零件的真实原因,而是以维修为由,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于虚假宣传。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使甲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法律连带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县环境保护局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基本事实: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17年5月,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化工产品通过乙公司运输至某县某镇,由丙镇某村村民李某收货。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化工产品泄漏,污染了李某所在的村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经调查,该次污染事件导致李某所在的村庄土壤、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农作物减产,村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某县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损害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者的过错程度、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不能确定过错程度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按照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化工产品生产者,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
乙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运输安全,导致环境污染。
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存在过错,且两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环境污染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处理费用。
法律案例及其个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在2017年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李某则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抚养费用等。
被告李某虽然也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与原告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
四、个人分析1.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主要是针对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存在差距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2.离婚纠纷中的证据问题在离婚纠纷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如银行流水、购物小票等。
被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3.离婚纠纷中的调解问题离婚纠纷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017年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精选:火灾案例(一)
第五篇⽕灾案例分析 案例:瑞安中兴塑胶公司7.22重⼤⽕灾事故案例分析 ⼀、起⽕单位基本情况 2002年3⽉,瑞安市中兴公司经瑞安市⼯商局核准设⽴,公司主要从事复合薄膜、包装透明薄膜、压延包膜制造、加⼯。
⼆、起⽕简要经过及初起⽕灾的处置情况 7⽉22⽇晚上,该企业有18名职⼯上班。
21时20分左右,该企业锅炉使⽤⾮标燃料油发⽣泄漏,产⽣的油蒸⽓随后发⽣爆燃,⽕势迅速蔓延。
经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当晚22:40许,⽕势得到控制,23:50⼤⽕被全部扑灭。
三、⽕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4⼈烧伤,⽕灾中烧伤的13名员⼯和1名5岁⼩孩,当即被送往瑞安市⼈民医院抢救。
其中1⼈经医院治疗⽆效于8⽉12⽇死亡,11名重伤,1名轻伤,1名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
四、⽕灾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直接原因 中兴公司在⽣产过程中,因锅炉使⽤⾮标燃料油发⽣泄漏,产⽣的油蒸⽓在锅炉房发⽣爆燃。
(⼆)间接原因 1.中兴公司使⽤的瑞安市东海炼油⼚⾮法⽣产销售的⾮标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为20℃,爆燃后现场取⾮标燃料油闪点为36%,不符合国家标准,极易引起⽕灾。
中兴公司正是购买使⽤了这种⾮标燃料油,在泄漏后引起爆燃。
2.中兴公司⽣产⼚区布局不符合安全规范,特别是锅炉房、储油区、配电房安全距离严重不⾜,安全管理混乱。
锅炉安装后,未申报验收就投⼊使⽤,在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组织试⽣产。
3.中兴公司企业管理混乱,对员⼯缺乏安全教育,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危急情况下没有及时撤离。
4.当地镇政府对新建的中兴公司安全⽣产管理不⼒;对油品⾮法⽣产销售制⽌不⼒。
(三)主要教训 1.锅炉使⽤⾮标燃料油。
2.危险化学品管理不严。
3.⽣产⼚区布局不符合安全规范。
4.锅炉安装后,未申报验收就投⼊使⽤。
5.公司企业管理混乱,缺乏安全教育,灭⽕应急救援⼒量不⾜。
五、⽕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7·22”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的处理意见。
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
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在法律现实主义中,法律渊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欢。
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
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
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
1.招生:高校招生权目前的状况是“学校招生,教委监督”,自主权有所扩大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招生权力责任相伴增大,实际演变成高校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学校将受到更多更透明更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学校可能在招生宣传(不正确说明学校师资、规模、等次、费用等诱导考生)、录取标准(如不合理限制残疾、性别、地区、身高等)、录取程序(如不合理录取、退档、拖延、说明)、录取方式(暗箱操作、超标收费、附加条件之类)、录取错误等方面遭遇诉讼。
2.教学管理:教学管理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学生处分等是典型的行政权力行使,因为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但操作中又因为没有完整统一的程序机制,随意性大,容易侵害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会在被诉时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遭法院撤销。
【2017年整理】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982年美籍台商章亮华在台湾注册成立前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起陆续在大陆成立多家分公司和咨询公司。
1995年8月,冯夏泉、冯杰父子注册成立上海世贸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
公司成立不久未实际开展经营,章亮华即与冯氏父子口头协商,章支付相关费用收购公司并实际经营管理,由冯氏父子担任名义上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为此每月支付给冯夏泉1000元报酬。
此后章亮华为该公司注入资金并开展业务。
1998年9月,世贸公司更名为上海前茂公司,冯氏父子继续担任挂名股东。
2001年12月被告人曹屹被任命为上海前茂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文琮被任命为前茂企业华东地区经理。
2002年9月,上海前茂公司与章亮华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在香港的怡东行有限公司、北京世贸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上海景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中怡东行有限公司股份占80%)章亮华担任董事长。
2001年6月及2002年7月被告人曹屹利用管理公司事务及办理上海前茂公司增资事宜的机会,授意潘乐代签股东决议上冯氏父子的签名,私自将自己增补为上海前茂公司股东,并与张文琮合意后将冯氏父子的股份转让至张文琮和陈莹洁名下,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文琮。
2005年4月,被告人曹屹与景年公司的行政经理陈莹洁注册成立尧年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
2006年3月,被告人曹屹与陈莹洁注册成立隆硕公司和弘吉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金来自景年公司。
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均来自前茂企业各公司。
2006年7月底,被告人曹屹、张文琮合谋后与陈莹洁以分红为名义,陆续从上海前茂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人民币884万元,从隆硕、弘吉、尧年三家公司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201万元。
上述赃款合计1085万元,均用于个人炒股、购买基金等活动。
二、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屹、张文琮在工商登记上是上海前茂公司及隆硕公司和弘吉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从工商登记上,无法证实章亮华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因此,二被告人占有自己公司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看不出章亮华是上述公司的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但事实上其就公司投资并管理,二被告人只是章亮华聘任的经理,不是股东,其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2009年,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建设。
2010年,开发商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始对外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小区内设有游泳池、健身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然而,在2011年,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停滞,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未能按承诺建设。
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范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承诺建设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但未能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但未能履行承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业主配套设施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导致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承诺建设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但未能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必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在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该公司在开发一个住宅小区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业主们对此意见纷纷。
业主代表李先生(以下简称李)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健身房、游泳池等。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配套设施的建设期限和交付标准。
2. 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幼儿园、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未能按时交付使用。
3. 业主们因配套设施不完善,生活受到影响,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本案中,业主对小区配套设施享有物权,A公司作为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已构成违约。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作为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时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认定A公司违约。
2. A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2)赔偿业主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3. 业主损失的赔偿业主因A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1)因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业主生活不便,如孩子无法在小区内就读幼儿园,业主需要支付额外的教育费用;(2)因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未建成,业主无法享受相关服务,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2017年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2017年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早在2017年,教育部曝光了一系列违反师德师风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也凸显了我国教育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本文将深度探讨这些案例,并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案例概述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是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部门的联合行动,将一些严重违反教育规范和道德底线的教师行为曝光在公众面前。
这些案例包括教师涉嫌贪污、腐败,利用职权谋私利;教师涉嫌性侵、虐待学生,违背专业伦理;教师涉嫌学术不端、造假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辨析与深度分析1. 社会背景与原因分析在深入分析这些案例之前,我们需要思考社会背景和深层次原因。
教育部公开曝光这些案例的背后,反映了教育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些教师权力遭到滥用和放任,导致他们肆意行事,违背职业道德。
另教育体制对教师的考核和监管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
社会对教师的期望过高,使得一些教师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丧失了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2. 影响与启示这些案例的曝光不仅对个别教师产生了直接的惩罚,更对整个教育系统和社会风气产生了影响。
它引发了全社会对教师师德的普遍关注与讨论,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教师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
这些案例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产生了严重的伤害,并对他们的学习和心理健康带来了长远的影响。
这些案例引发了对教育管理和监管机制的反思与改进,促使教育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管。
三、个人观点与思考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而教师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教师师德的建设和维护至关重要。
在我看来,要改善教师的师德师风,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 加强师德教育培训。
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激励他们在教育事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 完善教育监管机制。
教育部门应强化对教师的考核和监管,建立健全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教师,保障学生的权益。
2017年事故案例分析
3、监理单位对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
力等问题。
事故简要经过、性质认定
2017年9月15日,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调查 报告: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简要经过、性质认定
2月25日8时许,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白金汇海航酒店二楼 KTV发生火灾。起 火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分A、B两座塔楼, 裙楼共4层,起火层为裙楼 1-2层唱天下KTV的改造施工工地,由于工人违规焊割、野
蛮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大火于当日12时08分被扑灭,过火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
间接原因:(施工单位-亿能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2、对项目部管理不力。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4、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 5、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38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 5 家事故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给 予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国内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形势
二是建筑坍塌事故突出。较为典型的是:3月25日,广东省从化市广 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建第七热力发电厂发生作业平台坍塌事
故,造成9人死亡;3月27日,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水上娱乐项目综合
楼穹顶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事故简要经过、性质认定
事故详细过程
临时办公室 临时宿舍
设备机具区
北
合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6月,张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XX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从事“XX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
自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张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XX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2017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张某对其非法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1. 违反国家规定:张某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立“XX网络科技公司”,从事“XX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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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1.对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 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行为。
【法条指引】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
历时13年 七次审议
2017年3月
2007年
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四)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民法的作用: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
为什么要编撰民法典?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例如:张三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
为什么一开始不颁布民法典? “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 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
1986 年《民法通则》 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
限制行为能力人:几岁? a.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前规定的是10周岁)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终于 死亡 。 1.出生时间: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例如:马某的孩子出生于7月15日,但医院的接生证明上记载的是7月16日,而出生证 明上记载的是7月17日,孩子的户口本上登记的是7月21日。那么马某孩子的法定出 生日期到底应该是哪一天?
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 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 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
(三)监护制度
(1)明确了政府的作用 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增加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方式。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3)规范了撤销监护制度 第36条 撤销的情形 个人和组织的申请
★ 被撤销的监护资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 悔改表现 正式申请 法院批准 非故意犯罪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
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例:马某在怀孕期间到医院打针,医院违反医药产品消毒规范,导致马 某感染病毒,胎儿出生后也感染该病毒,此时,出生的婴儿对医院是否享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人 b.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七)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 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八)诉讼时效 1.《民法总则》将现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 (2017.10.1) 2. 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为什么计较出生时间?
14 16 18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胎儿利益是否需要保护、怎么保护? 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 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五)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 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2016年8月,徐玉玉案
(六)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新法规解读
案例分析Βιβλιοθήκη 民法总则物权法公司法
第一部分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二 三
新法规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一
民法总则新规定
四
保全与执行新法规
一、民法总则新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地位: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 法典时代”。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
1 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规定了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的条件:
3
1.不动产登记簿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2.必须要真正的权利人提出异议;
3.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法条指引】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
(四)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 宗教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区别:法人是在投入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承担的 是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