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浅析税务稽查法制化

法本-浅析税务稽查法制化
法本-浅析税务稽查法制化

内容提要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秩序、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阳光稽查”模式,使税收行政执法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加强了税收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但是,在现实工作中逐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税务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现本人就自己在稽查局工作多年的经验就税务稽查法制化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税务稽查法制化

Contents abstract

New advertise for a tube a method ordinance nine regulation rules settle:"Auditor bureau particularly the department steal a tax, evade make track for to pay to owe a tax and cheat the check of case of the tax, anti- tax place.The nation tax administration bureau should be explicit demarcation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auditor bureau of job, avoid a job cross".Tax administration auditor at maintenance revenue from tax order, check place and stroke revenue from tax illegal behavior, assurance carry through of tax law implement etc., exertive can't act for of importance function.But Hunan province plac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t whole province the scope be overall implement"sunlight auditor" mode and make the revenue from tax administration enforce the law with pay tax service organic knot put together, valid of strengthenned revenue from tax legalization, scientific, fine turn management.But, in the reality the work gradually expose come out of some problem seriously influence tax administration auditor working talent of full exertive, now oneself at auditor bureau work experience for several years tax administration auditor legalization shallow talk some oneself of viewpoint.

Keywords: Tax administration Auditor Legalization

目录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和意义意 (1)

二、税务稽查法制化的重要性 (1)

三、税务稽查法制化的根本原因 (2)

四、推进税务稽查法制化的措施 (4)

参考文献 (4)

浅析税务稽查法制化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秩序、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阳光稽查”模式,使税收行政执法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加强了税收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但是,在现实工作中逐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税务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现本人就自己在稽查局工作多年的经验对税务稽查法制化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和意义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既是对纳税人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的一种检查监督,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贯彻税收政策、执行征管制度的一种自我检查监督。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使此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稽查的意义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二、税务稽查法制化的重要性

1、税务稽查法制化是发展经济促进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表现为对价值和货币的追求。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物质利益,必然采取种种手段进行竞争,包括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然而,任何不平等的竞争都违背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侵害其它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诱发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税收较好地体现了国家调节资源、产业、分配、消费诸环节宏观意图,为规范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起着保障作用。明确和强化税务稽查执法责任,可以有效地通过税务稽查严格执法,惩处一些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奏效。这对于解决当前税负不平、分配差距悬殊的矛盾,约束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2、税务稽查法制化是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从税收征管实践看,税法弱化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但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税务稽查执法责任不明确,少数稽查人员在稽查办案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处罚偏轻。这些问题很容易使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助长违法获利的欲望,诱使下次继续发生偷税问题。因此,

明确和强化税务稽查执法责任,有利于促进依法办案,打击税收违法活动,从经济上削弱、瓦解纳税人违法活动的思想动机。

3、税务稽查法制化是加强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税务机关作为经济执法和综合监督经济的部门,能否廉洁奉公,不仅关系到税务队伍自身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声誉。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处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第一线,易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明确税务稽查执法责任,一是可以有效地规范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使其按执法规程工作,防止弄权渎职;二是可以利用税务稽查工作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监督,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实现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税务稽查法制化的根本原因

1、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影响了工作的开展。①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另一方面,西方部分国家赋予了税务稽查更高的地位和权利,即设立税务警察机构。如德国等国家普遍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它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而我国国地税局是以行政区划分为框架设置,稽查局对外挂牌,有执法资格,但他隶属于同级国地税局和地方行政领导。各级税务稽查局是所在行政区域国地税局的下属机构,许多方面不能独立执法,影响了征管、稽查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由于地方党政出于某些利益考虑有时干预税务行政执法,不同程度上也影响了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削弱,弱化了税务稽查的效力②。税收执法工作,一般分为征、管、查三块,但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把三者截然分开。要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作用,不能就稽查谈稽查。一些稽查方面的问题,深层次讲又是涉及到整个税收工作的问题,必须征、管、查统一考虑。目前征收机关的征收权与稽查机关的稽查权没有法定化,没有从根本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稽查机关同时行使着征管和稽查两大职能,使职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征管部门同稽查部门之间存在着业务交叉、职责不明确、责任验证界定的现象。“以查促管”难以实现,容易产生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现象。③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日常检查划归征管部门,弱化偷逃税打击力度。目前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税务部门没有科学合理的软件,而人工分析又流于形式,难有成效,征管部门即使得到稽查部门提供的征管建议和稽查信息,也没有很好落实,以致于出现纳税人屡查屡犯,影响了稽查执法,特别是有任务的情况下,稽查和征管部门矛盾更大,常出现争抢税源情况,征管部门往往不愿向稽查提供案源信息,而稽查部门则抓大放下,鞭打快牛,一心盯着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纳税人去查,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导致稽查部门职能偏向,从而使少数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2、税务稽查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障。作为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征、管、查的最后一道环节,处在风口浪尖,也是税收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容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责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了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予付诸实践。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表面上看,税收优先权由于与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而无法执行,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税款发生在先,则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优先性,利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可推断出税务机关仍可行使税收优先权,可以从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查封、冻结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但这仅仅是逻辑推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3、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极有可能与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发生权利争议,尤其是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财产尚处于一种占有和控制的状态,税

务机关如果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的话,稍有不慎,就会有损于交易安全和经济信用制度,不利于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彻底的解决。

4、《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的所谓债务人)的其他的债权人先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规定。

5、《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而对于其他部门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的问题,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却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顾及自身的利益,害怕对自身管理或经营造成影响,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不予明确的支持和配合。常常导致税务机关执法的延缓,甚至中断。虽然征管法规定了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因权利的限制、证据的采集、行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等等因素,致使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处罚难执行更难。而对那些不履行义务单位的行为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对方明确表示不予配合,税务执法部门也只能望洋兴叹,无计可施。如海关不配合税务机关阻止未结税清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结果,往往是该取的证取不了,使该受到查处的税务违法行为不了了之。

3、税务稽查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对纳税人偷税罪定性 1、对“不申报”行为的定性问题。《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不申报行为和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行为在行政处罚上相同,之所以单独规定“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正是由于《刑法》第201条认为“不申报”行为不构成偷税,无论不申报的金额有多大,比例有多高也不构成偷税罪,这就造成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不申报”方式偷税,大大歪曲了刑法设定偷税罪的立法本意。2、对“虚假纳税申报”的定性问题。纳税人生产经营后,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未如实申报,或申报不准确,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则属于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该纳税人自开业经营后一直不申报,且金额、比例均达到偷税罪的标准,却不构成偷税,更谈不上偷税罪。3、对“偷税数额,比例标准,受行政处罚次数”的界定,从《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四个漏洞: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情形,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至30%且偷税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三是应纳税额是否包含国、地税所有税种在内的全部应纳税额,四是“受行政处罚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在一年内还是更长的时间,不具有操作性。一些稽查人员在接触到这类案件时就产生一种消极思想:“反正也不归我们处理,我们查不查都一样。”使一些稽查人员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稽查工作上,对税务违法案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作深层次的研究。

4、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法定权力和手段,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和收缴税款、罚款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由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转办的案件,也是稽查的重要案源。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些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了倒计时。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然必须按照稽查规程操作,跟不上转办的时间要求。在审理环节,法定程序一道不能少,如果偷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还必须通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方可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开始执行。这一轮程序下来,司法部门早已将该案“盖棺定论”了,因为司法机关每一部门均有案件限办时限的,等税务机关去执行税款时,说不定当事人早已锒铛入狱,到那时,早已没有税款。而协查案件难执行,网上协查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这些协查事务的同时,也给稽查带来了一些特定的案源,这些案源的稽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案件时间跨度相当长,甚至有1994年新税制改革刚开始期间的案件。查处这样的案件,有时被查企业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各种变化,有些企业已经变更,有些企业已经注销。尽管调查取证难是明摆着的,但案情是明确的,有案不查是不行的,追根又溯源,到最后问题是查清了,可税款入库谈何容易。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企业假帐、两套帐现象严重,外调已成为取证的重要手段之一,基层受人力、物力、财力所限。尤其是经费短缺现象严重,导致无法每个案件都能达到外调,造成取证难,证据不确凿,最终无法定性执行。

现行税务稽查范围的界定不利于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

漏税及滞纳情况,但日常检查与稽查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全国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日常检查范围的界定和专业稽查的界定,从理论上是什么概念,从实践上怎么界定,总是含糊不清,存在你争我夺。

四、推进税务稽查法制化的措施

1、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税务稽查机构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建立集税务稽查、税务检察和税务治安为一体的现代化税务稽查机构,使之成为名符其实的、能够独立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税务司法机构。

2、建立一支与现代税务稽查机构相适应的税务稽查队伍。实行等级稽查员制度,明确各级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从法律上承认稽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制订相应的考核、晋升制度。这样既可以保证税务稽查人员行政执法的质量,又能促进稽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3、赋予税务稽查机构必要的司法权,以维护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除了《征管法》所明确的税务稽查权限外,还应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刑事侦查权,尽快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立税务警察,保证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面对我国已加入WTO的现实,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手段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到税收上来,而税务稽查正是这种管理职能中最集中、最有效的手段,面对经济结构的重新调整,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税收环境将更加复杂,一些不法纳税人“反稽查”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完善和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化,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征管法规中规定的稽查人员的权限只有索取纳税资料权、查账权等权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帐簿权、查封财产权等权利,所以难以介入对税收犯罪的查处。而司法部门虽具有刑事侦察权,但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这样,集稽查与警察于一身的税务警察这一产物就出现了。税务警察的一般含义是指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目前,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种普遍的现象。它的产生和出现,是与各个国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密切部门配合,搞好中间环节的衔接沟通工作,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想要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及时取得确凿足够的证据,而只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才能确保这一点。税务警察的设立,首先会对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加快税务稽查法制化的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只有加强税务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才能避免涉税案件在移送司法部门之后税款不是被截留就是以非法所得上缴当地财政的被动局面。

4、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应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改由税务稽查机构直接查处,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能节约时间、减少环节,又能及时、有效地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还能更快地把税款收缴入库。

5、通过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轨,形成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税务稽查法制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参考文献:

①朱广涛、杨京:《为解决“执行难”献策》,《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期

②袁森庚:《税务稽查证据问题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2年3月,第7卷第1期

③陈伟鸿:《建立独立于国、地税系统的新型税务稽查体制》,2001年5期

④王新民,万建军:《当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财经信息》2000年9期

⑤余小元:《浅谈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年4期

⑥郭庆旺罗宁:《税务稽查税收优惠与税收流失研究》,《财经论丛》,第1期(总第93期),2002年

1月

⑦金人庆:《当代中国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⑧宋效中:《反偷逃税与税务稽查》,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年版

⑨刘绪东:《税务稽查知与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⑩黄达琴:《税务稽查安全分析与对策研究》,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5年版

国税稽查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 调研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55384 国税稽查工作问题调研报告Investigation report on problems in national tax inspection

国税稽查工作问题调研报告 一、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现状 “xxx”以来,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稳步协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保证全省国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全省国税稽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当前稽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涉税检查进入难。当前,政府尚处于转型期,为了谋求地方快速发展,积极推行招商引资,个别地方为了在竞争中占得先机,对企业出台种种优惠政策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检查难。 2、执法手段不得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原有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已被民营、私营经济所代替。民营、私营经济大多都是家族式的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活动隐蔽。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偷税手段更加隐蔽,账外经营不入账或两本账偷税日趋普遍,而其偷税的直接证据往往被隐匿在其住宅等处,且转移销毁资料比较迅速。在实施检查期间,纳税人明知有涉税违法行为,却以各种理由外出,躲避检查或询问,限于执法权,税务稽查部门毫无办法,致使一些重大违法案件难以查处。

3、查补税款执行难。“难”表现在很多方面,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将资产过户转移至别人名下成立新公司,留下劣质资产供税务机关采取措施执行;有的历史遗留案件已事隔多年,连当事人都无法找到,可又确属涉税违法案件;有的纳税人资金困难,一次缴清势必影响企业生存,难以按时追缴入库;有的企业经过政府改制,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留下空壳企业待执行,就算稽查人员按程序进行清算、核资、评估、拍卖,税款执行也是少之又少。稽查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稽查打击成效的“瓶颈”。 4、监督手段较落后。目前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发展了稽查信息化,但其功能仍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比如,检查的深度、质量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难点问题,目前对稽查工作的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复查的手段,而复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复查率有限,就难以全面衡量检查深度。 5、案件处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同问题,不同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二是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上存在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及免予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有的认为虽然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但《税收征管法》并未对减轻及免予处罚作出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及免予处罚的一般规定,如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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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马红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纳税人依法维权意识和司法监督不断加强。而由于种种原因,税务稽查部门及其所属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程序不到位或错位、证据获取的方法不当或取得的证据不合法、证据的证明力不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导致稽查部门或稽查人员作出错误的稽查结论,或提出错误的稽查处理意见,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税务稽查风险问题进一步凸现。为此,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规避税务稽查风险意识,显得越来越为重要而迫切。 一、税务稽查风险生产的原因 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稽查人员自身因素(如风险观念淡薄、素质不够等)和外部因素(如环境、法制因素等)。 (一)稽查人员自身因素 当前税务稽查部门人员数量及其稽查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务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数量上的短缺和质量上的欠佳。 1、人员数量短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纳税人数量增加的速度远远快于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增加的速度,因此,难免会造成一些纳税人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下。2008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税务稽查机构5372个(其中地税部门2574个),税务稽查人员86720人(其中地税部门37567人),占全国税务干部比例为11.9%(总局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5%。而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在50%以上),全国共有法人纳税人1669万户,即使全部税务稽查人员投入到对企业的监管中,单位税务稽查人员分管企业平均数量为192.46户。 2、人员质量欠佳 比数量短缺更严重的问题是素质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意识欠缺。一些税务稽查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权治”思想。税务稽查人员作为执法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纳税人不愿与税务稽查人员“较真”,使有些税务稽查人员没有切实感到税务稽查风险的压力,从而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但随着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一旦纳税人“较真”起来,税务稽查风险将增大。 (2)职业道德缺失。少数税务稽查人员缺乏自我约束,职业道德缺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法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法 在当前税收增速下滑,收支矛盾更趋紧张的背景下,作为企业财税主管,将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形势和企业经营压力。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负责税务稽查的执法部门除税务局外,还包括海关、财政部驻各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署驻各省市的特派办都有监督检查税务局是否依法征税的权力。要检查税务局时,就会延伸检查到纳税人。 无论上述哪个执法部门开展检查,企业都应该积极配合工作。配合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稽查地点的选择、稽查后勤保障、稽查争议处理等。 1、稽查地点的选择-争取不被调账 稽查地点,可以在企业现场稽查,也可以把纳税人账簿调到执法机关。企业应尽量争取执法人员同意到企业现场稽查,既便于执法人员工作,又便于纳税人与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沟通,避免误判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稽查后勤保障-充分体现尊重和诚意 如果能征得执法人员同意现场检查,在后勤保障方面,要体现对稽查人员应有的尊重和诚意。比如安排专门的车辆、办公室、企业负责人与稽查人员见面等。 3、稽查争议处理-委婉表达异议 在稽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就某些问题与企业沟通,出现不同看法在所难免。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人员意见缺乏法规支持甚至明显不正确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应在对执法人意见表示理解的同时,委婉表达不同意见,切忌导致对立,甚至将业务问题变化面子问题,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确实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诚恳说明客观理由,不是故意为之,争取执法人员的理解。 纳税人处理税务稽查风险,应该是防控并举。“防”,不是想办法不被稽查,而是想办法把税务风险清灭在日常工作中。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和积累。“控”,指风险发生时,控制风险蔓延。对纳税人而言,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和积累比控制税务蔓延更中重要。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主讲老师:王越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的“宪法”,作为纳税人,如果不了解该规程,显然成不了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孙悟空”。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设置 规程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实践当中各地稽查局也并不一定严格实行“四分离”,但选案、检查、审理必须分离。 三、稽查分类 1.日常稽查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2.专项稽查是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别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专门税务检查。 3.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包括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的稽查。 四、选案环节 1.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2.举报案件的选案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对举报案件分门别类做出处理,杜绝有举报必稽查的传统作法。 3.规程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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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54号 【发文日期】2000-03-22 【实施时间】2000-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通知略)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 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 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 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第八条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请示报告。 第九条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执法权的监督日益严格,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和形势,稽查执法风险日益凸显。当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做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失当,或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查处税收执法风险事故案件,而很少涉及税收执法风险的安全防范。其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是安全发展的题中之义。虽然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自觉做好抵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各项工作,将风险控制或减少到最小。 一、税务稽查系统执法风险现状及成因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把税务稽查执法环境中的所有风险看作一个整体的网状风险体,可以总体分为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 外部风险:其主要的风险点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程序以及执行税收实体法所引起的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是直接诱因,程序性问题是关键,实体性问题是本质。 第一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有效增强了税务稽查执法的灵活性,但同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如: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等等显失公正的现象。目前全国、全疆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内地部分省份以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商榷。 第二程序违法问题。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在程序方面违法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归纳起来可以说是程序的顺序性和期间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1.程序的顺序性问题。各个程序环节之间是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然而,在税务稽查执法中,部分税务稽查部门及其人员忽略一些必要的程序性环节,到程序基本结束后再进行补充,这实际上是颠倒了程序环节的顺序,成为程序顺序违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2.程序的期间性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税务稽查人员一般都重点关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但对税务稽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却不够重视,容易引起执法风险。 第三实体违法问题。实体性问题涉及到税务稽查执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等等。实体性问题较程序性问题导致的执法风险程度要高,不利后果更严重,它往往决定着复议、诉讼案件的结果,进而决定着稽查执法的风险程度。 内部风险: 1.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一是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根据检查准入制的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二是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第七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 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 1、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 (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规定 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差异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题1

试题 一、单选题 1、税务稽查由(c)依法实施。 a、税务机关 b、税务局 c、税务局稽查局 d、税务人员 2、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c)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a、管理b、指导c、领导d、监督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b)作出处理决定。 a、共同b 、分别c、联合d、连合 4、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c)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a、税务局局长 b、审理委员会 c、稽查局局长c、稽查所所长 5、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依法审查决定。 a、上级领导 b、审理委员会 c、所属税务局领导 d、上级稽查局局长 6、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a、信息部门 b、查账软件 c、现代信息技术 d、财务软件 7、经(a)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a、所属税务局领导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集体研究 8、(a)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a、选案 b、检查 c、审理 d、执行

8、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c)批准后分别处理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集体研究 9、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a)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审理委员会 10、(a)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a、选案 b、检查 c、审理 d、执行 11、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c)批准。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审理委员会 12、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c)批准。 a、60日 b、三个月 c、两个月 d、30日 13、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c)批准,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a、所属税务局领导 b、所属稽查局领导 c、稽查局局长 d、稽查局集体研究 1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c)个月内完整退还。 a、所属税务局局长2 b、稽查局局长2 c、所属税务局局长3 d、稽查局局长3

税务稽查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

题目:浅析税务稽查风险及对策姓名:姚慧 学号:20130062011368 学院:经济法学院 专业:财税金融法 课程:税法前沿讲座

浅析税务稽查风险及对策 税务稽查风险是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鉴于税务稽查的风险因素、风险管理内容以及风险危害程度三个方面都与一般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所区别,所以有必要提出税务稽查风险这个概念并加以探讨。第一,税收“征”、“管”、“查”三分离,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与“征收”和“管理”的职责有较大区别,从事的具体工作和面对的纳税人也不一样,这也就决定了税务稽查的风险因素也与其他执法的有较大区别;第二,税务稽查一般实行内部“四分离”设置,从选案、实施、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这一套独特的内部流程控制,也是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的基础,其他税收执法风险无法以此内部控制为基础进行风险管理;第三,税务稽查处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第一线,承担着“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廉”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税务稽查风险管理也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概念及特点 税务稽查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并同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稽查局依据《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独立执行税务稽查工作。由于税务稽查独特的程序和执法主体,税务稽查风险也有异于税务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在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给税收稽查活动带来的,与预期目标相比较而言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上述定义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 1、税务稽查风险是指向未来的。未来的状态与历史、现状相关,但不相等,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而历史、现状是确定性的。 2、未来的不确定性包括有概率分布的和没有概率分布的,在这里税务稽查风险的来源涵盖了这两种不确定性,因而税务稽查风险难以预测和进行定量评估。 3、税务稽查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也包括对政府、税务机关和稽查机关形象的损害或者对依法治税环境的负面影响。税务稽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 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重大遗漏,补缺补差 账面库存,是否一致 存款往来,对应收入 准备材料,以备查询 相关文档,入屉入柜 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 接待人员,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副总接待等) 4.接待技巧 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老板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总监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恐怕怎么配合应该早就知道吧,老板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总监随时告诉老板情况)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热情、多交流、大度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依旧权限,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 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 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电脑资料,及时备份(电脑资料的保密性管理) 6.稽查底稿核对方法 底稿要复印 核对要认真

【精编_推荐】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应对专题讲座

【精编_推荐】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应对专 题讲座

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应对 贺志东讲授 第一讲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自查和搞好稽查应对? 第二讲纳税自查(税务稽查)与纳税风险 第三讲在税务稽查方面有关违法行为及其它 第四讲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第五讲纳税自查或被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帐务调整? 第六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七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八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九讲营业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自查? 一、纳税自查的概念 纳税自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等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进行自我检查,是确保严格履行税法规定义务、防范纳税风险的一种形式;通过自查,发现有无多缴、提前缴纳税款、应退(免、返)未及时足额退(免、返)税款、不恰当地被加收了滞纳金、罚款等现象,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自查,发现纳税管理中的漏洞、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如本可通过精心安排不违法避税、合法节税的却没有好好把握;等等。 [案例]甲公司2001年3月l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同时支付相关税费5000元。3月15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股利0.3元。4月5日,甲公司收到

上述股利3万元。后由于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一直未能售出,甲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万元。次年2月10日,甲公司将股票以每股6.2元的价格售出,并支付相关税费5200元。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1.购入股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605000 贷:银行存款605000 2.3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甲公司确认实现应税的投资持有收益3万元,甲公司根据其所得税税率是否高于乙公司而确定是否补税,此时不作有关股利的其它会计处理。 4月5日,甲公司收到股利3万元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短期投资30000 此时,“短期投资”账户的借方余额为575000元,但计税的短期投资成本仍为605000元。3.12月31日,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50000 贷:短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0 此时,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5000元,而计税的短期投资成本仍为605000元。另一方面,会计分录中冲减了当期会计利润,在计税时不得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次年2月10日,出售股票的会计分录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曝光11起涉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4月(税收宣传月)公布11起涉税案件。 一、南京税警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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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内部管理 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1) 2.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5) 3.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 (9) 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 (11) 5.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 (14) 6.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 (16) 7.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18) 8.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20) 9.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 (22) 10.转办函 (24) 1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26) 1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28) 13.税务稽查项目书 (30) 14.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 (33) 15.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 (35) 16.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 (37) 17.税务稽查报告 (39) 18.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46) 19.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49) 20.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 (51)

21.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 (54) 22.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56) 23.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59) 2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62) 25.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 (66) 26.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69) 27.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 (73) 28.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75) 29.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77) 3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79) 3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82) 3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 (84) 33.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 (86) 34.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 (89) 35.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 (91) 36.税务稽查案卷(正卷、副卷)封皮 (94) 37.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 (98) 38.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 (101) 39.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审批表 (103) 40.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审批表 (106) 41.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摘抄复制审批表 (109) 4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 (112)

第5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 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 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 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 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归档 制作 税务决定文书 ----------L 局长 审批 信息 反馈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补充稽查 审 理 受 理 落 实 任 务 4 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

浅谈基层国税部门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范

浅谈基层国税部门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范 刘元龙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税务稽查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监督,执法风险也成为稽查干部最为担心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有效地防范基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谈几点看法。 一、基层国税部门税务稽查执法主要的风险防范点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税务稽查的整个过程,易发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和协查五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滥用选案权,超出管辖范围选案,任意扩大选案检查频率,导致税务行政乱作为。二是接到举报不受理、不登记、不记录,不履行职责,不及时兑现举报奖金导致举报人投诉,导致行政不作为。三是对受理的举报线索不传递、不核实,故意隐瞒案件线索,或未经核实而擅自处理,导致案件得不到很好查处,造成税款流失。四是未按规定保管选案相关材料,导致资料丢失损毁。五是泄漏举报人或举报案件情况,导致举报人正当权益受到威胁,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以举报人名义领取举报奖金,导致贪污行为。 (二)检查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对应当立案的案子未进行立案查处,导致行政不作为;遗失调取的账簿资料,影响案件的查处,可能导致失职行为。二是应回避的办案人员参与稽查,单人下户检查,未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履行事项告知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稽查对象账簿资料,导致程序违规。三是泄漏案件查

办情况,影响案件正常查处;未及时查办案件致使纳税人走逃,影响案件查办;因人情、关系或收受他人好处将查出的问题不列入稽查报告,循私办案影响案件查处,导致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四是未按照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随意下户检查,导致行政乱作为。五是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损害纳税人利益;以非法人员、非法程序、非法渠道、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程序违规影响查处的合法性,可能导致行政诉讼。 (三)审理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拟处理、处罚对象不当,错误认定被处理、处罚对象,可能导致行政诉讼。二是未能实行案件审理的回避,未能按规定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影响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是未能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事项,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是未按规定审查证据、查明事实,造成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败诉或变更;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败诉或变更;对案件的处理、处罚不当,造成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败诉或变更。五是对达到标准的涉税案件未提交县(市、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达到标准的涉税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导致行政不作为,引发失职渎职行为。 (四)执行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税务法律文书,未开具扣押清单、收据或者未依法送达扣押决定,导致税款流失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是未经县(区)局局长签批擅自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导致程序违规引起诉讼。三是未按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遗失、损坏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导致税款流失。四是对未经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法定范围、幅度或者有其他不符

财务类:2017“金三工程”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防范

2017“金三工程”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防范 主讲:徐志勇 课程背景 国税总稽便函2017年29号文件《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下发,为2017年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定下了一个基本且具体的工作部署及工作要求,也是企业在“营改增”、“金税三期”大数据变革后的直面信息化稽查的重要指引。如何理解税总稽便函【2017】29号文件,准确把握2017年度税务稽查的政策动态,识别2017年度的税务稽查工作重点,特别是营改增后,2017年税务稽查内容和手段发生的重要变化等,是企业把握自查纠错防控风险的有利机会,更是企业从容应对2017大数据税务稽查所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 本次培训将聚焦2017年税务稽查政策解读、稽查新形势分析、稽查新思维新手段应对等企业密切关注的事项,以丰富详尽的实际稽查案例,带您深入理解税务稽查新政内容及背后的风险,并结合案例中的企业稽查应对事实,综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引领您领会稽查应对的策略精髓,从金税三期新征管系统和新稽查形势的纷纷扰扰中,找到应对稽查的核心原则,灵活应用各种涉税处理技巧,完美应对稽查风险和稽查挑战。 课题大纲 第一部分2017税务稽查动态解析篇 一、深度解读国税总稽便函2017年29号,捕捉文件背后的风险 1.2017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2017税务稽查重点行业与重点企业 ?2017 税务稽查专项整治重点 ?2017 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选取关键 2.2017年纳税评估分析预警与税务稽查的新动向 ?纳税评估分析预警与税务稽查 ?2017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变化与动向预测 ?税务稽查工作安排与2017稽查动向预测 3.识别2017稽查新风险 ?对比税总发2015年104号文件与2017年29号文件 ?2017 税务稽查重点、方向、手段变化及风险定位 二、2017年必须了解的几个主要政策及稽查变化 1.各地税务稽查年度新政汇总及税务稽查理念、政策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三类发票涉税案件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二、执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三、立案标准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程序 (一)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处理各类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立案稽查。 (二)下达稽查通知。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 (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与否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四)审理。审理人员对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待审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案件审理完毕,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需实施处罚的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处罚事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签发,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报同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款及罚款必须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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