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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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理)沪高法(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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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法(2009)73号(2009—06—08 13:38:4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九年三月三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例子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例子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例子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

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

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

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

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2009年1月1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志莲诉被告杨中华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6月在柳州市打工时认识被告,次年1月13日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且生育有一子,2005年11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为此要求离婚。

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其身份证上所列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有6个叫杨中华的人,没有一个人的信息与被告相同。

公安机关对此也予确认。

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4、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威,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台湾台中市南区永和里1邻南和路20号三楼之2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洋,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系申请再审人熊威之妻,住址同上。

二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院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航,男,满族,1968年12 月29日出生,该公司艺人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23楼2门502号。

熊威、杨洋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9月7日,熊威、杨洋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威、杨洋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标的包括演出经纪和版权使用许可两个合同关系,但原审法院未对合同区分认定。

双方关于演出经纪合同关系的约定因正合世纪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确认无效,并由正合世纪公司赔偿因此给熊威、杨洋造成的损失20万元。

如果关于演出经纪的条款有效,不管该条款是代理性质还是行纪性质,熊威、杨洋均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随时解除该条款。

关于双方约定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条款因正合世纪公司迟延履行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条款应于正合世纪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第一章
(七)法理
我国目前不承认
民法渊源的法理是指立法精神演绎 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 法国: 绝对准则主义 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法理为民法渊 源之先河。
第一章
四、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 确定其内容。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属地为主,属人和保护主义结合。 包括我国境内的一切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外国人身份 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在我国民法的 适用范围之内。 (二)对空间的效力: 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 法。 “领域”:领土、领海、领空和其他国土的延伸(驻外使领馆、领域外 航行的船舶和飞行的航空器) 例外:1.当事人可选择;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民事规范 3.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法律 台湾地区民法 (三)对时间的效力:生效、失效与溯及力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第二章
7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各国民法典 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作出规定。
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不同。 1、物——物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3、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关系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5、权利本身——他物权、债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6、法律关系本身——形成权关系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讲: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启正
什么是“法”

民法是什么?
法律在现实中的表现有哪些?

09年司考卷三及答案

09年司考卷三及答案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A. 人民主权原则B.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C. 民主集中制原则D.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2. 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表述错误的是:A. 修改宪法B. 监督宪法的实施C.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D. 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3.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驻地称为市B.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称为镇C.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驻地称为村D.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4. 下列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B.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C.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等D.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 下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A.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C. 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6. 下列关于我国国家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有: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B.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C.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D.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7.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8. 下列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 犯罪客体B. 犯罪客观方面C. 犯罪主体D. 犯罪主观方面9. 下列关于刑罚种类的说法,正确的有: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10.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B.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C.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D.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基本要领(二)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基本要领(二)

那么,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在民法科目的司考复习应考中,怎样操作才能做到考场上得心应手、触类旁通而不至于丢分太多呢?归纳起来,有这样三个要领,广大考生恐怕要特别留意。

一是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二是重点掌握民法基本规则;三是着力训练民法基本题型。

本文着重介绍第一个要领,也是基本要领,即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

一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是司法考试中民法复习的第一步。

为什么要强调梳理民法原理的重要性呢?这是由民法原理在司法考试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的。

接触过一些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看指定教材、不看大纲,整天抱着法律法规汇编啃法条,有的叫做“重点法条”。

这种单刀直入的复习方法看似节约了时间,也仿佛摸清了司法考试的命题倾向,如考实际操作,不考纯粹理论等。

实际上,这类复习策略却是极不恰当的,它既不能节约时间,也没有扣准命题特点与规律。

[注1]试想,在没有掌握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就径行看法条,领会与掌握法条的成本就会增加,时间不仅没有节约反而浪费了。

不妨举个例子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没有掌握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单看这一条文,似乎只能领会到假如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这种无权处分合同就有效。

也就是说,在这个法条中“合同有效”的字眼非常突出,不求甚解的考生可能还会以为这个条文太容易了,反正“追认了就有效嘛”,不费多少功夫,瞄上一眼就可以轻松搞定这个51条!但在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

这个条文背后蕴藏着经典的民法原理。

一方面,涉及到无权处分的知识。

什么叫做无权处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无权处分的定义作出任何规定,这必须要借助于民法基本原理。

所谓无权处分即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

但是,处分权是不是单纯指所有权前提下的处分权?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学(1)授课进度计划

民法学(1)授课进度计划
山东交通学院
课程教学实施计划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名称:民法学(1)
使用专业:法学
使用班级:法学091班
编写教师:牟荣华年月日
教研室审核:年月 日
系(院)、部领导审核:年月 日
教务处备案(章):年 月 日
有关本课程的说明
1、课程的属性: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必修十四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
教材民52法人民事能力法第98页第123题第五章法人二1253法人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2讲授教材民法第98页第4554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题3授课进度计划授课授课顺序教学内容课时数方式作业第六章非法人组织1361合伙2讲授简述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概62其他非法人组织念债务承担入伙与退伙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一1471民事权利客体概述2讲授简述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72物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二1573货币与有价证券2
3-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2
讲授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与保护
9
第四章自然人(一)
4-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3自然人的住所
2
讲授
教材《民法》第70页第1、4题
10
第四章自然人(二)
4-4监护
4-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
讲授
简述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确定与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
6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
2-5诚实信用原则
2-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2
讲授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7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
3-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009年专升本(民法)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9年专升本(民法)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9年专升本(民法)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判断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B.乙在银行存款C.丙代甲交作业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会关系,它包括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两种类型。

A、D两项均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应选。

C项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但不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之列,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不该入选。

只有B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正确答案。

[错误防范]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

注意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2.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A.无因管理B.订立合同C.设立遗嘱D.赠与财产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的考点为行为的类型划分。

行为依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法律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其事务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以是事实行为。

故A项当选。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作出的对自己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属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赠与财产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对于移转赠与财产所有权的一致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本题要求选事实行为,故B、C、D项均不能入选。

[错误防范]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

注意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点是有无意思表示。

3.下列选项中,属于财团法人的是A.某科学技术协会B.某供销合作社C.某见义勇为基金会D.某股份有限公司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法人类型中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

中国民事法律规定(3篇)

中国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法律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下将对中国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包括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守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行为。

四、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2.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财产的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能够实现自己利益的权利。

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包括财产义务和人身义务。

六、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案例中民事法律关系(3篇)

案例中民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08年,甲公司在某市某区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投入资金进行开发。

2009年,甲公司将开发的住宅小区命名为“XX花园”,开始对外销售。

乙、丙、丁三人(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09年10月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XX花园的住宅。

购房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屋延期交付。

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甲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甲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甲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购房合同,甲公司有义务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有义务支付购房款。

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购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房者之间因购房合同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购房者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同权利。

在本案中,购房者之间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购房者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协助,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甲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担保关系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措施。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能提供担保物、保证人等担保方式。

若甲公司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购房者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者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易税费等方面。

购房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房屋交易税费。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题民事法律关系(3篇)

案例分析题民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栋尚未完工的住宅楼出售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300万元。

然而,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延期,直至2015年才完工交付。

乙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退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应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公司是否应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1. 甲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考2009年卷三第98题赡养费

法考2009年卷三第98题赡养费

法考2009年卷三第98题赡养费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因动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特殊侵权关系,并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 项错误。

B项考查民事权利。

绝对权是效力能够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向特定人主张权利,是相对权,
B项错误。

C项考查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民事权利。

抗辩权是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行使
该权利的前提是先要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利,再主张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是在否定甲享有请求权利,不是抗辩,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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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上述四个民事法律关系后,此案纠纷也就 迎刃而解了。 a.养殖场可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支付价 款,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则35 条)。 b.小鸭的死亡是由于B1放毒所致,甲、乙、丙 可向B1请求赔偿。 c.由于B1只有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监护人承担责任(通则第133条)。
A.甲、乙、丙村共同投资兴建水库,共同经营, 共享盈余,属于合伙关系;对于水库的所有权三村 按约定的份额享有,属于按份共有关系。 B.丙村与丁村签订协议,由丙村供应丁村灌溉 用水,丁村支付一定的费用,属于供水合同关系。 C.戊村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私自截流,给丁村造 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的民事关系。 D.丁村破坏堤坝,侵犯了甲、乙、丙的财产 权,同时又给甲村鱼塘造成损失,亦构成侵权。 E.乙村欲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和庚 村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 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 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甲新买一辆敞篷跑车,交给某汽车装潢公司对其进行汽 车美容,双方约定:“装潢费5000元,如有损坏,装潢 公司负责赔偿。”几天后,装潢公司经理的朋友乙举行 婚礼,恳求借用,一日即归还。经理勉强同意,再三要 求乙务必精心爱护并及时归还。乙使用该车时不慎将车 门划伤。甲欲行使赔偿请求权。以下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可以以乙侵犯自己对跑车的所有权为由,要 求其赔偿损失 B甲可以以装潢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其赔偿 损失 C如果装潢公司依据合同向甲赔偿了损失,则可 以从乙处获得追偿 D甲可以分别以违反合同和侵犯所有权为由同时 要求装潢公司和乙赔偿损失 D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自然 事实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自然人的死亡 自然灾害的发生 意外事故的发生 时间的流逝 -------------
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表意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能够引起法律后果 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 法律行为以意 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是行为人主动 为自己设立法律关 系、即主动追求法 律后果; 事实行为完全不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 当事人实施行为的 目的并不在于追求 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纲领, 研究和学习民事立法的主线。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 社会中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因民法调整,具 有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重伤害,触犯刑 律
由公安机关主管,并立案 侦察(刑事诉讼程序) 自诉案件,由法院主管 (刑事诉讼程序) 由公安机关主管,当事人对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 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并能 为人所实际控制的物质。 • 2、行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权利人有权要求 义务人进行的行为和义务人应当进行的行为。 • 3、智力成果:人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 表现形式的精神产品。 •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讨论:“虚拟财产”可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讨论:抛弃财产是哪种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 事实相结合才能引起某项民 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 消灭。 如:遗嘱继承、遗赠
某甲(15岁)的父亲送给他一辆自行车, 一年后父亲又送给他一辆摩托车。某甲在征得 父亲同意后将自行车丢弃,恰被其同学、14岁 的某乙捡到,遂留作自用。 乙为专心准备考试,得其父同意,将其车出 卖于邻居刚考上某大学法律系的18岁之某丙, 并即交付。丙迟迟未于约定时间付款,乙定期 催告,丙不理。乙就向丙请求返还其车,丙提 出3个问题以难之:乙仅14岁,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故:1、不能因先占无主物而取得 该车所有权。2、催告不生效力。 3、不能解 除合同。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 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 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 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 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 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 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 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 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 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 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
养殖场
B1
B
试分析: 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2、养殖场应向谁索要鸭款?
要解决此案,首先要弄清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民事 法律关系。 那么,就本案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关系。是基于三人之间 的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养鸭,共同出资,共同劳 动,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30条至35条) (2)甲、乙、丙合伙组织与养殖场A因购买小鸭而 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3)甲、乙、丙合伙组织与侵权行为人B之子B1的 侵权关系。 (4)B与B1的监护关系。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要 素
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民事 权利和负有的民事 义务。
主体享有的民事 权利和负有的民 事义务所指向的 事物。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民事主体——民法中的人 • •类型: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团 体;4、国家。 •须讨论的问题: •死人能否成为权利主体?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 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 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里香皂厂为广告之 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兰星香皂厂 B.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兰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D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 称法律事实。
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现象,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
活动。如人的生死属于自然现象,买卖、借贷行为属于人
的活动,这些都是法律事实。 (二)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 实,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 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予承认的,就不是法律事实。 (三) 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练 习: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什么法律 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 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民事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人。
刑事法律关系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轻伤害,触犯刑 律 刑事法律关系 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
行政法律关系
情节轻微,造成 一定损害
民事法律关系
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由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不受理,可由有关行政 部门、单体或社会团体处理
情节轻微,没有 造成损害
例一
甲、乙、丙合伙养鸭,派甲去虎泉养殖场A处购回小鸭600只, 并推选乙主要负责放养。一天上午,乙发现B的八岁儿子B1, 偷捉了一只小鸭,便抓住B1,打了一顿,B1便扬言要毒死小 鸭。乙将此事告诉了甲、丙,要他们注意。当夜,警惕的丙 果然发现B1用小瓶在水塘放毒,就将B1抓住殴打一顿。 • 尽管甲、乙、丙对小鸭进行了紧急处理,但到第2天,小鸭 便开始死亡,3天后,小鸭全部死亡。 • 这时,虎泉养殖场A来索要鸭款,甲将B1毒死小鸭的事向A 讲述后,拒付购鸭款,认为A应该向B索要。A向B请求赔付 购鸭款,B拒赔,认为儿子B1下毒是乙、丙打儿所致,错在 乙、丙。丙认为,自己打B1是在B1放毒之后,故不应承担责 任,如B不赔,也应由乙负责,因为鸭死是乙放养不当所致, 自己无责任。而乙则认为应由B赔付。无奈,虎泉养殖场A 决定向法院起诉。 • 问:虎泉养殖场应以谁为被告,请求其支付鸭款?
甲父
(赠与) 甲(15)(抛弃)
乙父
乙(14)(先占无主物) (买卖) (催告) (解除合同) 丙(18)
请问: 乙将如何答复丙提出的问题?

原被告是邻居,2002年8月某日早晨原告在 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 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 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 养的花将道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 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践,扭伤了自己的 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 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 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 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 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2、法律行为的 法律后果因行为 人的意思表示内 容而定;
事实行为的法 律后果仅依法律 规定而定。
3、法律行为 的有效以行为 人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为 条件;
事实行为则不 然。
举例说明
1、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合伙、结婚、设立公司、立遗嘱 2、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 先占无主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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