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第七章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五条下列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精)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修改,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3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实行一体化管理,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建立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养护管理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河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规划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第八条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赣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赣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即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09年5月22日市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准物业管理活动自行终止。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归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且不存在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赣州城市管理条例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四章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便利市民出行,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业运输机动车以及二轮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闲置土地、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等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王有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有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有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王有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有民【当事人-公司】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超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卢建明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超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卢建明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超卢建明【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有民【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南康区龙回镇半岭村麻杏里不属于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明确,在过渡期内,南康区和赣县区参照本市其他县(市)职能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因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在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管护方面尚处在不断摸索改进的过程中,加之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多部门职能,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的情况,导致侵害政府储备土地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给政府储备土地带来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精神,现就做好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管护工作内容不系统、分工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彻底消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水平。
二、明确管护任务,把握工作重点政府储备土地要按以下要求进行管护:一要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进行围挡、绿化、覆盖密目网;二要开展集中巡查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围挡、损毁绿化、倾倒垃圾、乱搭乱建(搭建废品堆放收购站、建材堆放场、农用棚等)、乱挖乱堆土方、种菜(养殖)等行为;三要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四要有效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39号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39号)《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生活环境、生态平衡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三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环境保护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同时治理老污染源。
第六条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商住综合楼或者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饮食服务的用房,应当具备防治环境污染的条件,饮食服务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做到油烟雾达标排放。
第七条推行清洁生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在建设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引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20年)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18年6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9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车辆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四章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赣州市政府令第31号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31号)《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实行一体化管理,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建立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养护管理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河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49号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49号)《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村庄生产和生活环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用房的用地。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整与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与用地协调工作,具体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驻乡(镇)机构承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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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发[2013]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期中测试卷附答案(word版)
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期中测试卷一、单项选择(每小题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请将所选选项前面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每小题3分,共54分。
)1.45年前的岁末,它开启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伟大改革,中华大地,风起云涌,春华秋实。
中国梦,从历史深处走来;历史,总在变革与解放中迸发前进的力量。
它是指()A.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C.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D.中国进入了新时代2.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己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下列新闻中能体现这一主要矛盾的是()①天舟五号货运飞船圆满完成既定任务②国庆期间旅游景区拥堵现象严重③偏远山区儿童失学辍学现象仍然存在④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3.9月13日当天,某美妆品牌眉笔贵过黄金的相关词条登上热搜,因主播不当言论,该品牌连带口碑受损,错失市场。
消费者们涌入更具性价比的传统国货美妆品牌,蜂花抓住市场机遇,推出79元套餐,销售额出现10倍暴涨。
这说明()A.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企业可以平均享有国家发展成果C.我国把支持老品牌作为中心工作D.我国经济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4.仔细观察所给图片,下列说法与之相符的是()A.创新无处不在,创新使我们无所不能B.创新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C.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科技创新强国行列D.生活因创新变得更加便捷和丰富多彩5.新一轮高考改革启动以来,各方面改革措施逐步完善,高考改革目标初步达成,也促进了教育系统内外的组织变革,推动了教育治理现代化。
不断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因为()A.目前我国教育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B.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增进人类的福祉C.教育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D.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6.2023年8月29日,华为mate60 Pro宣布正式上线,备受关注。
在美国对华为等中国企业发动技术封锁和制裁的背景下,在中国芯片产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危机下,华为能够国产化7纳米的芯片,体现了中国芯片行业的科技实力。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2年10月28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遵循保护耕地、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政策制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2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加紧制定2018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后10日内将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合法合规;要抓紧将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计划等上传至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实现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及其他监管方式“无缝”衔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检查的公正性和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5号)予以废止。
附件: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7月17日附件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1固定处所检查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6日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
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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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7-12-09 来源:赣南日报【赣州晒房网导读】(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四章行 ...【我来说两句】(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四章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四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
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
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
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
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
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涂装。
古代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的清洗、涂装,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
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