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权概念的理论特质
近代西方人权思想探析_张庆服
第19卷第2期济宁师专学报1998年4月Vol.19No.2Journal of Jining Teachers College Apr.1998近代西方人权思想探析张庆服摘 要 近代西方人权思想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近代西方人权思想既是时代的产物,又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近代西方人权思想既有历史的进步性,又有时代的、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 人权思想 自由权 财产权人权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些基本权利的总称,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内涵。
近年来,西方某些大国打着人权的招牌,肆意干涉别国内政,致使本来多元的人权概念更加混乱化。
众所周知,现代西方人权思想,直接导源于近代西方人权思想。
为了从根本上厘清现代西方人权的本质,本文试图就近代西方人权思想诸问题作简要探讨分析。
一收稿日期:1997)09)24本文作者:济宁师专历史系副主任 讲师 272125近代西方人权思想,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来的。
它的产生,既是时代的必然产物,又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
在近代人权思想产生之前,西方历史上就产生了人权思想的萌芽,它主要体现于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思想中和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学体系中。
而近代西方人权思想与古代人权思想萌芽具有深刻的渊源关系。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在自然界的支配下,只有靠集体劳动和生活才能生存,个人根本没有选择行为自由的能力,人还没有完全同自然界分离开来,人们/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0,¹因而,人们不可能产生权利的观念,自然也不可能存在人权。
在奴隶社会里,随着/自由公民0的出现,人权观念萌芽。
从理论上讲,人权在于/人的自觉0,人的自觉在于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和自主意识。
古希腊城邦/积极公民的共同私有制0,为城邦自由公民的自觉奠定了基础。
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0这一命题,其含义为:一是指个人以自己的知觉、意见、信念作为真理的标准;二是指人类是衡量万物的尺度。
1当代西方的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
法与人权——当代西方的人权概念(观念)和人权理论1叶立周“人权”无疑是当今世界最热门、最时髦的词汇之一。
但在这同一名称的下面人们却有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或要求,不同的理论底蕴与不同的利益指向将人权概念(观念)搅成了一锅粥。
正是“如果对一个问题理解不深且又深信不疑,其结果很可能是狂热的、相互冲突的。
人权问题即如此”。
2这是对西方人权理论状况比较恰当的描述。
西方的人权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人们顺流而上,往往要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但其真正的产生还是在近代,它是近代市场和近代国家形成这一社会变化的产物,也是和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分不开的;3现在的“人权”在过去曾被称作“自然权利”,人们对这一权利的理解是和对自然法的理解相联系的。
“进入20世纪以后,‘自然权利’这一含糊的概念逐渐被‘人权’概念所取代,其内容也不断丰富。
”4至于“现代人权观念的内容”,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提出并得到系统阐述的。
”5本文在逻辑结构上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三、四问题,主要是介绍当代西方学者在人权概念(观念)和人权理论的几个问题上的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五问题是第二部分,主要是提出我们认识人权问题上的方法论问题、人权理论的大致发展脉络、理论基础、主要特点和笔者对人权的认识,以提供进一步思考的资源与路径。
一、人权的概念(观念)6人权概念(观念)在人权研究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像一个坐标,人权的其他内容都可以从这个坐标系中标示出来。
因此,掌握了核心的人权概念有助于我们把握其相关理论,当然,对人权概念的整体把握也离不开对其理论整体的综合与体悟。
基于此,我们认为,把握一个概念应在其特定的理论中来综合,而不是简单的看一个判断句,那样往往不得要领。
这里我们介绍几位比较有影响的当代西方学者在人权概念(观念)上的观点。
雅克•马里旦首先介绍雅克•马里旦的人权思想。
7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代表1关于这个题目需要说明的是:1、“当代”在时间上大致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西方”是名不副实的,因笔者的语言能力和搜集资料的局限,本文只是大多是英美学者的观点;3、在笔者看来,人权问题大致包括三个部分,即,人权基本理论、具体人权理论和人权实现(践)(机制、制度与过程)理论,本文只是围绕人权的概念探讨了几个问题,还有很多问题,诸如人权的证成、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人权、各种具体人权、东西关系中的人权、南北关系中的人权、人权与科技发展等等均未涉及;4、人权问题,不管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均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进行的,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和表现。
罗尔斯的人权理论
羅爾斯的人權理論甘偵蓉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生摘要人權在羅爾斯的國際正義理論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何謂人權規範?本文擬指出,羅爾斯將人權視為國際正義的一部份,以特定的政治社會制度安排來說明人權規範,將有別於傳統的人權理論視人權規範可獨立於制度而存在。
羅爾斯在合理的多元主義事實更加明顯以及全面學說交疊共識更形困難的國際政治中,將試圖同時採取政治理解與制度理解來說明人權:先以政治社會制度的安排是否作為一套滿足相互原則的公平合作體制,來定義具有正當權威的良序國家;再以具有正當權威的良序國家都會對待社會成員的方式,進一步定義人權。
人權因此成為羅爾斯解決自由民主國家於國際社會首要面臨的問題之關鍵,一來作為限制主權的標準,讓尊重人權的國家能充分地排除他國合理干預;二來構成了正當權威的必要條件,約束政治社會制度的安排影響社會成員的最低限方式。
羅爾斯對人權的這兩項預設,同時符合了凡是注重當代國際人權實踐的人權理論都應具備的二項特徵,但是如要更恰當反映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人權作為限制主權的潮流,將保障人權視為可合理干預他國以及協助他國的義務,就必須對羅爾斯的人權定義採取較為寬鬆與同情的理解。
關鍵詞:羅爾斯、人權理論、人權的政治理解與制度理解、人權的傳統理解、合宜性、正當權威、主權前言羅爾斯(John Rawls)在《民族間的律法》(The Law of 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1此書中提出一套規範不同國家在國際社會的互動模式,這個模式是能夠進一步發展他在《政治自由主義》(The Political 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一書中所主張的自由主義式正義觀(1&9&10)。
更明白地說,他在《民族間的律法》首要為解決合理且公正的自由民主國家(文後簡稱自由國家或自由社會)在國際社會中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容忍什麼樣的非自由國家(10),與自己一樣都具有獨立且平等的地位,享有自治而免於他國干預;反之,不應該容忍什麼樣的非自由國家,甚至有義務加以干預或協助?2 自由國家如果希望外交政策的理念與原則對其他合理的(不一定是自由的)國家而言,同樣是合理的,羅爾斯認為就必須解決這個最根本的外交政策問題(10)。
中西方关于人权的差异
中西方关于人权的差异所以在人权问题上,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人权的内容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权只是个人权利,并且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它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至为重要。
西方国家则认为,生存权是“用吃饱穿暖取代人权”:“发展权”只是一种“机会”,而不是一项人权。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必须与特殊性相结合;对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人权的要求、性质和内容也不同。
西方国家则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注重人权的“统一标准”并将其绝对化。
他们否定人权的特殊性,认为国际上应有统一的人权模式,甚至鼓吹只有建立和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才是实现人权的唯一途径。
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矛盾,它是一国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没有主权或主权遭受践踏,就谈不上人权。
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权已经代替传统的主权成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强调主权就是威胁人权,要保护人权就必须限制国家主权,极力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为了维护人权可以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在国际人权领域各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各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话与合作,求同存异;反对对抗,反对将人权概念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反对人权问题上的歧视,反对双重标准,反对强加于人。
西方国家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领域,一个或几个国家可以对世界上其他“侵犯人权”的国家施压或进行干涉。
在人权与和平、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两大主题,是促进人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和平得到维护,发展得以实现,人权才能得到切实改善。
第十四章 国际人权1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
(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
(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
(四)经社理事会处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程序及制度
第五节 中国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理 论与实践
• 一、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 • 二、中国与国际人权立法
三、中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 原则立场
第一,坚持人权概念的完整性。
(二)人权的特征
其一,人权是一种由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所固有的、 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 其二,人权既包括法律权利,亦包括道德权利。
其三,人权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其四,人权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二、人权的历史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及其立法
◆天赋人权
❒初步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联盟
(二)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三)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
1.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方面的国际公约 2.保护种族权利的国际公约 3.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 4.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
5.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权利的国际公约
6.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四)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
1.《欧洲人权公约》 2.《美洲人权公约》
3.《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
三、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
(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生存权。 2.自由权。 3.人身保障权。 4.平等权。
(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财产权。 2.工作权。
3.受教育权。
4.社会保权。 5.参加文化生活权。
第十四章 国际人权法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 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 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西方人权观解读
西方人权观解读作者:朱宏杰来源:《学理论·中》2009年第12期摘要: 西方人权观是西方文化核心价值理念不断传承和积淀的结果,历史上曾发生过重要的进步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其干涉别国内政的行径,更是把“人权”这一美妙的概念和人类追求的理想引入歧途。
关键词: 西方;人权观;进步;局限中图分类号:D03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66—02近几年,国际社会人权领域斗争比较激烈,西方发达国家常以自己的人权观衡量别的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动辄横加指责甚至打着人道主义干预的名义粗暴干涉。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在面对指责时往往陷于被动,几无还手之力。
进一步了解西方人权观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西方人权观的文化基础及主要特点从法律概念理解,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源于人的本性和尊严,是人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
但现实中的人权要复杂的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宗教等方方面面,正是基于这种复杂性,不同民族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人权观只有融入其对应的文化才会有意义。
近代西方人权观起源于文艺复兴,发展于宗教改革,经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性贡献,形成了系统化的人权理论,并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人权观形成的过程中贯穿始终,自然法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即“天赋人权”。
这种观念符合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神权、君权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一经产生便不可遏制。
自然法理论大量融入人权观念,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以恢复人性尊严、倡导普遍人权和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文化。
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
西方人权观强调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认为这种享有建立在主体平等的基础之上。
人权普遍性正是对这一观念的体现,即任何人不论其国籍、政治地位、家庭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文化水平如何,都享有平等的人权。
西方人权观的文化释读
), 男, 山东费县人,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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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英雄形象是西方个人价值取向萌芽的胚胎。他们 价值观的核心是个人的 “ 荣誉” 。 他们为自身的荣誉 而战, 而 “ 荣誉” 则被视为正义原则基础上依照各自 的功绩而应属个人的精神所得。有时在为捍卫自身 所拥有的荣誉而进行的斗争中,捍卫者可对觊觎或 垂涎自身荣誉的人直接使用武力!"#。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 《 理想国》中将整体 主义的价值推向极致,否定个人利益存在的价值和 意义。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 个人被看做为城邦整体 利益服务的工具, 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个人 不再拥有自己的财产、 妻子、 利益、 愿望、 要求、 情感、 判断, 每个人与其他人利益一致、 情感一致、 意见一 致, 城邦就真正达到了 “ 整体幸福” 。对此, 有学者
!
们对光荣与耻辱、 善与恶做出相同的判断。 摈弃人与 人之间的现实差别,立足于人人都享有共同的自然 理性,这一认识标志着西方人对自身的认识观念的 重大变革。 正是基于自然法思想的认知思维和视角, 西方人权观念将人的概念界定在抽象的普遍意义的 人这一层面上。 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的核心观念出发,进一步 引申出人的内在精神自由、 平等的理念, 这一理念直 接构成了近代人权观念基本的内容之一。斯多葛学 派认为,人对自然理性所支配的必然命运的服从并 不是服从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而是在服从自身的 理性, 这是因为人的理性与自然的理性是相一致的, 人的精神自由就在于能够认识和服从必然的命运, 使个人的选择和自然理性一致; 同时, 由于人人都具 有自然赋予的同一理性并受到自然法的支配,无论 人们的种族、 财富、 社会地位差别有多大, 所有的人 在精神上生来就是平等的。 无论是奴隶还是主人、 男 人还是女人、 贵族还是平民、 公民还是非公民、 希腊 罗马人还是外邦人,他们都属于与其它动物有着本 质不同的同一类别。 斯多葛学派关于人人精神自由、 平等和人的类观念突破了古希腊因种族、 地位、 身份 等不同而不平等观念的藩篱,为普遍意义上的近代 西方人权观念的产生作了积淀。 四、西方近代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对西 方人权观念的影响 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被认为是现代自然 法理论的创立者。他的理论突破了古希腊神学传统 束缚, 使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理论走向世俗化, 并引 申出自然权利的概念。格老秀斯坚持传统的自然法 定义,认为自然法是能够运用理性去发现的一系列 规则的集合。 他进一步得出即便没有上帝, 自然法规 则仍然会独立起作用的结论。他同时也认为: “ 自然 权利乃是正当的理性命令,它根据行为是否与合理 的自然相和谐, 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 或道德上
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一、人权概念形成的背景与促成因素二、18世纪体现人权的法律文件三、19世纪人权发展状况四、20世纪人权观念的发展五、关于人权的概念几个理论问题2一、人权概念形成的时代背景与促成因素形成人权概念需要以下几个观念因素:A、以个体人为“人”的本体观念;B、在较大地域范围普遍地相互承认为人;C、具备成熟的权利观念。
3(一)三R运动与个人为主体的观念12-16世纪欧洲大陆的三R运动:——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ation)4(二)民族国家的形成孕育了在一个民族国家之内的人的共同体观念民族国家是近代产生的、以一群或者有着共同的语言、或者有着共同的信仰、或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和交往的经历、从而有着相互认同的心理,并占有同一块地域资源、有着共同的利益的人组成的、有着统一的政府管理机构、有着独立主权的政治共同体。
5(三)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件与自由民权利观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6(四)思想家的理论著作与不可转让的权利观念古典自然法学说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等。
7社会契约与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观念人们原先处于自然状态,后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人们各自将原先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利转让一部分给政府、国家,形成政府、国家行使的公共权力,同时,人们还保留着一些权利,譬如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是不能转让的;反过来,国家和政府也不得对这些权利加以剥夺、侵犯。
8二、18世纪体现人权的法律文件1776年4月《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七讲当代西思潮当代西方人权观念4
三、关于人权的争论
1、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 人权是全人类每一个个体都享有的权利? 实际上在《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的时 候,并非人人享有他们所说的人权。 例如,法国1791年的宪法规定,只有能缴纳相 当于3个工作日工资的直接税的公民,才有选 举权,而处于奴仆地位者、不能还清债务者以 及破产者,则属于不具有选举权的‚消极公 民‛。法国国民公会在1793年规定,妇女不是 公民。而且直到1944年,法国妇女才获得选举 权。
在这些人权文书中,都对人权的普遍性作出了 明确的规定。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 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 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 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 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 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 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 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董云虎、刘武萍: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0年,第295—296页)
美国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 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 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 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 力,则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 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话,那么, 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 政府。‛ (思考:蕴含有谁的思想?)
4,不受奴役的权利。其内容是:不得使 任何人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 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任何人不应被 强迫役使。 5.不受虐待的权利。其内容是:对任何 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 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新加坡 鞭美国人) 6.不受歧视的权利。(种族、肤色、性 别、语言、宗教等)
人权概念的东西方差异
人权概念的东西方差异最原始的人权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时期。
公元5世纪时,古希腊出现了智者学派,其代表人物普罗塔格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在此,我们姑且断章取义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将人,看为在当时条件下,可以称之为“人”的“公民”;而将万物,看作存在于“人”的周围的,他能够作为“人”去影响的一些事物;尺度,则认为是评判标准,存在与毁灭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在但是看来是真理——或者至少是有道理的理论:有为“人”之资格的公民,在其生活领域内,是最高的,无可压制他的。
这样,一些超过现代人理解的东西就产生了。
公民之上是否有统治者?统治者难道无法压制公民?公民的行为没有法律的规范?法律的存在不是高于公民的行为?公民所产生的评判标准不是以法律为前提的?正是以东方化的评判标准看待普罗塔格拉的话,我们才产生了以上问题。
这就出现了我们要讨论的,东西方的人权观念只差异。
以西方人权的观点去看,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
公民之上虽然有统治者,但是当时的统治者已经不是万能的天神,昏庸的君主,或者残暴的僭主,而是比较富裕的公民。
所以,可以说,统治者,首先是普通公民,然后他的职业是政府工作人员。
既然这样,所谓的“统治者”也就很难冒着被放逐的风险去压制公民。
公民的行为固然是有法律的,但是法律是在“保护人”的基础上建立的。
每个人都有合法的权利,有的时候合法的权利会有矛盾,这时需要调节;或者是有人想要以邪恶的,不诚实的手段抢夺别人的利益,这时需要法律。
公民意识中的的评判标准固然不是以法律为基础,而是恰恰相反的,法律以公民的评判标准为基础。
要知道,希腊的法律是在各个部落的妥协,从神话时代以来的继承中产生的,不是哪个人,或者那群人一时兴起制定的。
亚里士多德就在《雅典政制》中多次提到“继承祖宗之法”和“由各部落协商”之类的话语。
所以,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当时希腊人的观点:关于人权与法律的观点。
人权是人生而为人所固有的权利,法律是为保护和更好的实现这种比较模糊概念而形成的。
法理学-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关于争取普选权的斗争
英国:1867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工人;1884 年,农民获得选举权。 美国:19世纪下半叶,各州先后废除选举权 的财产资格限制,使白人工人获得选举权。 法国:1875年,确认男性公民普选权 德国:1871年,25岁以上的男子有选举权。 19
(二)关于争取组织工会和罢工权的斗争
《法理学》
第九讲 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人权概念形成的背景与促成因素
二、18世纪体现人权的法律文件 三、19世纪人权发展状况 四、 20世纪人权观念的发展
五、关于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
2
一、人权概念形成的时代背景与 促成因素
形成人权概念需要以下几个观念因 素: A、以个体人为“人”的本体观念; B、在较大地域范围普遍地相互承认 为人; C、具备成熟的权利观念。
(二)人权概念(之一) 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 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 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 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 的正当性。
人权概念的含义(之二)
人权是社会成员们在文 化认同的基础上,依据无害 性标准而相互确认的、对人 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 一系列具有正当性的基本行 为(或利益)。
13
《人权宣言》宣布的人权主要内容:
1、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控告、 惩罚任何人;
14
《人权宣言》宣布的人权主要内容:
4、任何人在未被宣布为犯罪之 前应代表决定 赋税。
15
18世纪的法律文件中人权观念基本特征
(三)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件与 自由民权利观
1215年《大宪章》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人权第一讲
• 明确提出人权口号,并在人权的旗帜下为争取人权而抗 明确提出人权口号, 争是从欧洲近代开始的。 争是从欧洲近代开始的。 • 近代人权的概念是17、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 近代人权的概念是17 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 17、 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 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而提出的 一个政治口号,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 一个政治口号,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 当时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的人身权、政治权、 利。当时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的人身权、政治权、 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等。 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等。作为一个特殊的理论体系和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 • 人权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天赋人权” 人权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 天赋人权” 是由荷兰学者提出的。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是由荷兰学者提出的。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以自由平等 为基点有力抨击了欧洲神权统治和封建专制, 为基点有力抨击了欧洲神权统治和封建专制,成为后来 天赋人权”的思想渊源。西方“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的思想渊源。西方“天赋人权”论不仅完 整体现着西方人权观的主要内容, 整体现着西方人权观的主要内容,而且亦奠定了人权作 为法律权利的效力基础。 为法律权利的效力基础。
(五)保障人权的机构
• 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 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8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2月成 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8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 立。为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2006年3月15 为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2006年 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 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 票反对、 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 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 决定设立共有47 通过一项决议, 47个席位的人权 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 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 美国、 人权委员会。 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美国、以 色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 色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伊朗和白俄 罗斯在表决中弃权。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 罗斯在表决中弃权。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 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4 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4 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占13 13席 7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占13席, 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占8 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 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占8席,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 和东欧各占7席和6 根据规定,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19 和东欧各占7席和6席。根据规定,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19 个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方能当选。 2个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方能当选。人权理事会的总部也设 在瑞士日内瓦。 在瑞士日内瓦。
论西方人权概念_梁淳彰
一、序论在脱离冷战之后人权问题在各国战略的利害关系上成了国际政治上非常复杂的争论焦点,在围绕着各国之间人权问题的对立中,其中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就是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攻势。
目前,随着中国国内市场经济对世界经济的依靠性的增大,中国不仅顺应了国际规范,也努力在解决国际问题上积极承担作为强国的责任。
同时,为了提高国家地位以及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外交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为此创造安定的国际周边环境。
1991年,中国就世界对于人权的争论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也是中国最初向世界表明了中国人民的立场。
20多年过去了,中国人权的改善已经有目共睹;同时,面对西方国家继续拿人权对中国的抨击,中国政府也在不断的声明这是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笔者主要就国际争论对象的人权概念为主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此考察中西方的对立观点,为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及战略性地透视人权问题提供部分理论依据。
二、人权概念的模糊性1.人权的普遍性问题近代意义的西方人权概念是与自由主义思想一起发展的。
自由主义的人权概念是为了保证对共同体的个人人格的优势为核心而建立的。
以此基础概念上发展形成的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而政治权力即主权,是为了保护人权而被设定的人为性装置。
因此,它的存在和机能严格地被限制在保护人权的内在目的。
在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中,人权是天赋的,所以被理解为比任何社会关系都优先,相反通常社会主义者们把人权理解为是全社会关系平等的一个整体,就如恩格斯(F. Engels)指出资本主义因阶层的存在才需要去提倡人权。
这种认识上的差异造成了主权制度化上的明显的差异。
1979年3月,邓小平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发表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1985年5月同时强调,中国要搞现代化,但绝不能走西方论西方人权概念梁淳彰(韩国大邱外国语大学,韩国 712-721)摘 要:主要围绕着人权概念为主的几个国际争论对象的主题,即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对立观点。
人权和国际人权概念概述
法 学 研 究 法制博览 2019 年 06 月(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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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普遍权力,其核心就是,所有自然人,无论阶级、信 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能力等方面有何具体差异, 都是一律平等,拥有人本身应该具有的尊严和权利。
二、概述人权的属性 ( 一) 人权的实然性、应然性 应然人权: 即自然人额应当享有并且能够享有,但 实际上却没有享有的权利。自然人最终的理想和目标 即享有充分的自由的人权,这也是整个社会和全人类 的共同目标。如果没有关于人权的理想,就没有应然 的人权,那么对于人权的追求和实现充分也就无从谈 起。当前社会,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主的各类法律文 件,在序言中都表明: 人类人权应当具有应然性。 实然人权即是自然人实际上享有的那些权利。国 内有些学者把实然人权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人权, 这样难免有些武断和直接。法律规权利诚然是“应有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但法定权利变为 现 实 的 东 西,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我们来说仍然有很长 的路要走。 ( 二) 人权的相对性、普遍性
中西方人权差异
中西方人权差异摘要:从孔子的“大同世界”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人类对于一种美好世界的追求,从未停止。
从洛克的“自然权利”到《世界人权宣言》再到以7个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为基准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人权的普遍化为各个不同的文明提供了一条共同的达到理想世界的道路。
人权对于个人,是到达一种由尊严的生活的手段,而对于国家,人权就应该是目的本身。
人类都试图拥有一个平等民主的理想世界,然而中西方对于人权这个概念是有着极大差异的。
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这一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正文:人权,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从西方引进的观念,它对东方传统价值观构成了挑战。
东方不断尝试将人权观融入其价值体系中,却总是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
西方许多国家在推行人权的过程中,有一大理论支持就是人权的普遍性原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权这一概念真的是像西方国家宣称的那样生而就具有普遍性的么?事实上,人权这个概念的前身“人的权利”,旨在人人平等。
但是实际上,所谓的平等是在排除了妇女、黑人奴隶甚至殖民地民众之后所形成的一种平等。
人权这个概念的源头本身就被打上了深深的基督教的烙印。
学者在解释“人的权利”的正当性时,往往都要诉诸上帝。
比如洛克就坚持认为每个个人都有对于上帝的责任去遵守自然法,由于了解自然法,每个人都是理性的。
上帝希望人类能够生存,这就为每个人施加了一个义务,要求其不要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虽然这些权利在后来的许多文本中被世俗化了,但是其毕竟是脱胎于某种神圣的光环之中,而这种光环仅仅来自于基督教和上帝,而绝非普遍的人权与平等。
另外在被西方学者津津乐道的那些革命或者宣言之中,情况也不尽然。
虽然《美国独立宣言》常常被人权学者津津乐道,但是在革命时期的美国人的自然权利观念中,并没有包括妇女的权利,而且通常认为,其也默许了奴隶制度的存在。
至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它虽然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无罪推定、宗教和表达自由、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的普遍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权利。
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
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提要:近代人权学说是西方文化传统的产物。
西方传统存在的契约型的社会关系及个人的成长,中世纪政权与教权的分化和多元化的权力体系,是人权学说形成的社会根源。
斯多葛派和基督教的政治价值观和罗马法中形成的权利概念,构成人权学说的思想来源。
1.引言:人权学说的基本要素人权学说形成于近代西方社会。
它在产生时,表现为传统社会的对立物。
近代人权思想家都是站在反传统的立场上阐述人权的。
人权学说的两大理论基础,即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
前者树起了彻底否定现实社会的新的标范,后者仿佛从传统社会的废墟开始构筑全新的社会。
人权学说也确实构成新社会的基石。
然而在深层里,人权学说正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产物。
人权思想家所激烈否定的传统的西方社会,正是人权学说产生的母体。
这些思想家本身也是久远的西方思想传统哺育出来的。
17―18世纪西方的人权学说是人权学说的第一个形态,它所倡导的人权在当代称为“第一代人权”。
仔细它的内涵,就会发现它暗含三个基本思想前提:(1)它以一般的、抽象的人的概念为基础,抽去人的所有具体差别,把人仅仅作为人来看待。
强调人们之间尽管在民族、等级、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作为人,他们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2)它把生命、自由、财产或追求幸福等设定为人的“权利”而不是一般的福利、利益。
这就把人视为独立自足和封闭的原子,突出强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间的区分和对立,并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划定一个界限,从而为个人设置了坚硬的屏障,以抵御他人和国家的侵犯。
它把这些权利视为“自然”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人本性的要求,是与生俱来的,与人的自然存在联系在一起,不由任何外在权威授予或恩赐,因而也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
(3)在个人与社会整体、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上,它持个人主义和国家工具主义观念。
它把个人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基础,赋予其终极价值。
而国家仅是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
这些观念的某些因素也以不同形态存在于其它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如平等观念、国家工具主义观念等。
人权的概念
第一讲人权的概念一、人权的含义人权,这一概念最早来自西方社会,在英语中称为Human Rights,也就是指人的权利。
简言之,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们来逐步分析人权的“人”和“权利”的意思。
人是人权的主体,权利是人权的内容。
(一)“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人权具有权利的一般特征。
那么,什么是权利呢?1.权利的通常用法对于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描述其通常用法的方式来初步说明它的含义。
权利通常用于这样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1)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并不应当受到其他任何人的阻碍或强迫;(2)人们可以要求其他人去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而被要求者应当如此。
2.权利的层次权利有多个层次,或者说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意义上的权利。
不同意义上的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根据上,也就是说人们主张权利,其根据或依据可能不同。
当人们在道德层面上提出这些要求或主张,这些要求或主张得到道德上的证明或者为某种道德观念所支持时,它们就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当人们在法律层面上提出这些要求或主张,这些要求或主张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并为法律所保障时,它们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
一个组织或社团的成员根据其组织章程提出这些主张或要求,它们就是组织内部的权利或会员权利。
当这些主张或要求得到习惯或惯例的支持时,它们就是习惯意义上的权利。
人权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权利呢?人权首先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也即是说,人们主张享有某种权利,主要是从道德层面来论证和提出理由的。
其次,就法律作为人权保障的手段来说,人权也具有法律性质。
3.权利的结构在结构上,权利这样来表述:S1根据R而对S2有关于X的Y权利,例如张三根据《合同法》以及有关协议,可以要求李四按期支付货款。
这种结构有五个要素组成:(1)主体(S1),即享有权利的人(权利主体);(2)对应的主体(S2),即权利主体对谁主张权利,也就是义务主体;(3)客体(X),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权利主体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或主张什么样的利益;(4)内容(Y),即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期限、限度等方面的内容;(5)根据或缘由(R),即权利主体为何可以对另一主体主张权利。
西方人权学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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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即自然权利! , 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 的权利, 而公民权则不同, 它是社会权利, 是在政治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国家的权 利。这种划分是与西方社会发展的二元 化过程相一致的, 特别是与社会分化为市 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个人生活领域与公共 事务领域的状态相一致的。但是, 在实际 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 要在人权与公 民权之间划出一道泾渭分明的界限却并 非易事。西方思想家往往从人权原则演 绎出主权原则。政治上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属于主权原则的体现, 因而它归根到底
来自于人权。这样, 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之 间存在着不明确性和相互过渡性, 许多西 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实际操作上, 往往把 人权与公民权合而为一, 统称为人权。
作为综合人权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 究竟指何种权利? 它具 有什么性质? 美 国和法国 的人权 文书都 有一 致的 看法。 美国的∀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指出, 这些 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 取得财产和占 有财产的手段, 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 和获得。! ∃ 美国的∀ 独立宣言# 也认为, 人 权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 利!。% 法国的∀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则把它 概括为 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 总之, 人权的内涵是指生命不得被非法地 剥夺; 财产可以自 由支配和不可侵犯; 享 有全面而广泛的自由, 以及对幸福的追求 等等。在这里, 自由实际上就是这种人权 要求的实质。所谓 不自由毋宁死! 的呐 喊, 美国 总统罗 斯福把 人权 要求概 括为
总是千方百计地以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
内容去扩展人权概念, 如提出与西方人权
概念相去甚远的 集体人权! 和 发展权!
等等, 而对于西方国家喋喋不休的人权教
训则总是保持着高度的戒备心态, 这里既
有拒斥霸权的意义, 更有维持社会稳定和
社会发展的深刻背景。认识这一点, 对于
我们走出简单化的意识形态思维的束缚,
另外, 人权虽然以保障个人的独立性 为目的, 但由于它本身的规定不能包含着 提供实现这种独立性所必需的条件, 因而 它在实际的过程中, 必然成为一种不平等 的权利。例如人权所列举的 财产权! , 它 确认每个公民可以任意地和他人无关地、 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 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于拥有财产者, 当然 是具体的、真实的 权利, 但它对于那些没 有财产的人来说, 却是抽象的、虚幻的, 因 而也是存在等于不存在的权利。又如 言 论自由权! , 它确认公民具有就公共事务 独立发表见解的权利。但是, 言论需要能 力, 言论也需要发 表, 而这一切都需要具 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物质条件, 这也并非 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拥有的。这样, 这种 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成为占社会少 数的精英阶层所垄断和控制的东西, 而不 可能真正 地成为 社会普 遍享 有的 权利。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马克思又认为, 任何 人权实际上都是 特权!。
学术研究 1996 年第六期| 35
由此可见, 西方人权概念有一个 三 位一体! 的特征, 这就是保障人与人之间 的独立性, 确认人 与人之间的排斥性, 掩 盖人与人之间 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因此 它既是个人主义性质的概念, 又是反映资 产阶级法权观念的概念。这样, 对于西方 国家来说, 倡导这 样人权, 就包含有倡导 个人主义 和资产 阶级法 权观 念的 意义。 认同了这种概念, 就等于认同了资本主义 的价值观。人权之所以可以成为西方国 家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工具, 重要的 原因也正在于此。
更为理性地理解当今世界的人权之争, 是
十分重要的。
马 克 思 主 义 伦 理 学 与 当 代 哲 学
∃ % & ∋∀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 , 四川人民 出 版社, 1990 年 10 月版, 第 270、272、296、296 页
( )∀ 马克 思恩 格 斯全 集# 第 1 卷, 第 438、 439 页
学术研究 1996 年第六期| 33
活动的权利, 而自由的界限则是法律规定 的。由此看来, 西方社会自由观的价值理 想无非是追求一个既能实现个人独立性, 又力图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互 不损害、各行其事、各得其所的社会状态。 这里, 个人独立性的实现是问题的根本所 在, 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互不损害 只是个人独立性实现的保证。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 冯生
一 古希腊哲学家将哲学分为三个部分: 逻辑学、物理学和 伦理学, 伦理学是哲学 中最核心的部分。康德在∀ 道德形而上学 原理# 中, 对伦理学进行了定位分析, 认为 形式 的哲学 如逻 辑学, 与认 识的对 象无 关, 是研究一般思维形式及普遍规律的学 说。而实质的哲学, 是研究特定的对象及 其规律的学说, 可分为研究自然规律的物 理学和研究自由规律的伦理学, 将伦理学 看作是整个哲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
将产生完全不的 实际作用。在社会发
倪
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 能够确立起较为合
愫
理的群己关系和意识, 社会因此而具有较
襄
强的整合能力和调控能力, 因而能够降低
由人权保障所带来的离斥力的破坏作用,
保持其活力。相反地, 如果社会发展水平
不高, 特别是经济发展 水平不高, 社会成
员之间只有相同的利益而缺乏广泛而成
在这些权利中, 人绝不是类存在物, 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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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 限, 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 )因 此, 根据马克思的 看法, 西方人权概念局 限性的重要表现就在于它反映和确认了 个体 与个体 之间、个体 与类 之间的 排斥 性, 而不是消除和克服这种排斥性。
用人权的形 式来反映和确认人与人 之间的分立化, 可以诱导社会建立起对个 人价 值的认 同机制, 也 可以促 使个 人形 成、发展和保持其个性。然而, 人的分立 化毕竟带有排斥他 人和社会的性质。虽 然, 作为社会调节机制之一的自由观念告 诫人 们, 权 利的行 使不 能损害 他人 和社 会, 否则, 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 他 人和社会也正因为是个人所不能损害的 对象而成为个人自由的限制。所谓 他人 就是地狱! 实际上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排 斥性的极端反映。正是针对这种状况, 马 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对于这种人权 概念持批判态度。马克思指出: 自由这 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 基础 上, 而 是建立 在人 与人分 离的 基础 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 是狭 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 又说:
熟的共同利益, 不恰当地引进西方的人权
观念, 诱发人的独立性 的过度膨胀, 就会
引发出任性和愚昧的利己性, 加大社会的
无序 性, 甚 至会使 社会 变成无 法整 合的
一盘散沙! 。从这一方面看, 西方的人权
概念有着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
难以协调的性质。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
解, 在国际人权论坛上发展中国家为什么
四大自由! 等等, 都是自由在人权中的重 要地位的注脚。因此, 人权的性质就集中 地体现在所谓 自由! 之中。
那么, 何谓自由呢? 不论是西方的大 多数思想家, 还是 西方的人权文书, 大都 确认了这种认识, 即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 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 各人的 自然权利的行使, 只以保证社会上其它成 员能享有同样 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 得由法律规定之。! ∋根据这种规定, 自由 的重要涵义即是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
哲学
西方人权概念的理论特质
徐俊忠
在当今的国际论坛上, 一个十分有趣 的现象是某些西方国家大唱人权高调, 把 人权奉若能为世界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 带来福音的天使。例如 1993 年世界人权 大会前夕, 许多西 方国家的发言人认为:
除了承认民主人权的 人道主义价值, 还 承认 民 主人 权有 助 于经 济 和社 会 的发 展! , 民主、人权和持久发展是不可分割 的! , 要发展就需要全面保障人权! , 尊 重人权是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必要条件! 等等。然而, 大多数发展中国 家, 尤其是 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对西方国家所 推销的人权观念处处设防, 甚至不惜与西 方国家针锋相对。究竟西方人权观念的 实质是什么? 这就需要我们对西方人权 概念本身的特质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同时, 西方人权概念的 三位一体! 特 性决定了这种 人权效应的复杂性。从理 论上看, 保障人的 独立性, 一方面有利于 启发人的自我意识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主
动性与能动性, 这是社会具有活力的重要
条件; 另一方面, 独立性带来了人与人之
间的排斥性, 这为社会带来了离斥力。活
力与离斥力的交织,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
从历史的视角看, 这种追求反映了人 们摆脱对人的直接依赖以及人身依附状 态的发展。但是, 不论它的前 提, 还是它 的功能, 以及它的实质, 都和人与人之间 的分立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因为 不损害 他人! 的规定之所以必 要, 就在于社会存 在着由利益分立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 分立化发展, 以及由这种发展而引起的相 互贬损、相互侵犯其利益的现实根据与可 能。而这种规定的功能也无非是要使这 些分立化的个人相安无事。因此, 它不是 要消灭这种分立化, 而是以人权的形式来 确认 这种分 立化, 并使 之固定 化和 合理 化。这样, 这种自由观实质上就是个人与 个人 之间分 立化在 理论 上的反 映, 或者 说, 它属于个人主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