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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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思考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思考

兰台世界2012·9月中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张晓本文阐述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对于档案保管期限的改革,分析了保管期限定量改革后的弊端和保管期限划分的不确定性,从而阐述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保管期限制度摘要关键词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八号令)(简称《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规定》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指导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规定》的改革内容《规定》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关于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规定》改革了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将原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

原有的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往往是: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上都是保存50年,短期保存的档案都是保存15年。

到期后才考虑档案的鉴定工作,有的甚至一拖再拖。

我国大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采用了这种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违背了档案价值鉴定“效益性原则”的要求。

有学者指出,“尽管划分保管期限的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出决定,但是人为性和弹性过大,导致的鉴定结果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即永久的少、长期的多、短期的少。

这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手段,它也使我们的档案鉴定专业化进程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专业化的档案价值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操作标准要细化。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XXX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构造工作具有覆按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构造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覆按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储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德律风记录,构造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构造负责人兼任外单元职务构成的与本构造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构造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构造职能活动中构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构造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下级构造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构造机构演化、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构造、下级构造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构造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五、贯彻《规定》需要注意的 贯彻《规定》 问题
1、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 2、掌握编制工作方法 、 3、明确编制范围 、 4、遵守审批程序 、 5、规定实施的范围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 6、规定施行的时间 、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 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规定》 案保管期限规定》
一、规定发布的意义
1、对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 、 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 时开展档案鉴定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 用。 2、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 、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 案基础业务建设。 案基础业务建设。
四、规定的特点
1、以令的形式发布,将两个文件合为一个文 、以令的形式发布, 件; 2、 2、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 3、以我为主料 、以人为本, 5、充实新领域的文件材料 、 6、加大行政管理力度,改“备案”制为“审 备案”制为“ 、加大行政管理力度, 批”制
二、规定制定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五次改革 1、1956年、1957年中办秘书局、国家档案 年中办秘书局、 、 年 年中办秘书局 局先后制定的《 局先后制定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 限参考表》 限参考表》; 2、1964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书档案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保管期限参考表》 试行草案) 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 3、1983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文书档案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保管期限的规定》 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 的规定》 的规定》 4、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保管期限的规定》 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 归档的范围》 归档的范围》。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讲解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讲解

一、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及市档案局对市 级机关的要求
(三)市档案局的具体要求 市档案局制发了《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机关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的通知》(青档字〔2007〕1号),提出贯彻意见。
1.《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 派、人民团体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 属的独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文化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执行。
要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
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2.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 (3)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
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
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
2.市直机关2006年度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仍按 原规定执行,2007年度文书档案整理全面执行 新《规定》。
一、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及市档案局
对市级机关的要求
3.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机关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 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
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
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
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
开展文件材料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
了重要保障。
三、《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推动国家 档案资源建设。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重要 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 建设的基础。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 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定》的 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 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为将 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 资源建设的有序进行。
五、实际操作时,挑选归档范围文件材料的 简便方法:剔除不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剩下 的即是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保管期限部分:) 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
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
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 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 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机关文件材料归
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所以,对《规定》贯 彻执行的认识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二、《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促进机关档 案基础业务建设。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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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xx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档案局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2006《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06《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案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课件资料

国家档案局8号令课件资料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讲解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8号令)讲解

果,简报,快报
永久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2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
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

30年
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 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 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 的文件材料
要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
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2.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 (3)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4.按照新的《规定》,对各级机关向同级综合档案馆 移交文书档案范围做出相应调整:各级机关向同级 综合档案馆移交永久、30年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 10年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由各机关自行保管。
5.与纸质永久、30年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相对应的电子 文件,依照《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试 行)》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时间移交同 级综合档案馆。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3)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 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 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的含义

【2019年整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2019年整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档案法制建设日益完善。

在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迄今为止,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改革。

第一次是1956年、1957年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第二次是1964年发布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将党政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合二为一;第三次是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第四次是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这次《规定》的发布,是我国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界定工作方面的第五次改革,与上次改革时隔近20年。

早在1999年国家档案局将修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作为重点工作,并列为国家档案局1999年科研项目,正式启动对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进行修订的工作。

二、《规定》修订的原则《规定》修订的原则是这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这次修订工作的工作思路。

这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规定》内容应涵盖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即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规定》不仅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原则界定,而且对不归档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三)《规定》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国家档案第8号令

国家档案第8号令

国家档案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

• 1.历次修改稿 • 2.定稿
• 五.机关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 • 《规定》第五条强调,“凡属机关归档范 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 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 档”。本条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 向、管理主体、机关公务人员处理归档文 件材料的职责。
• 3.国家档案局立项研究 • ①1995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事 业发展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重视机 关档案的鉴定工作,进行保管期限划分问 题的调研工作”。
• ②1998年12月,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王 刚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根据九五计划, 修改、完善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还 将有一批关于文件材料整理、保管期限划 定、档案鉴定方面的标准陆续出台”。 • ③1999年立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正式 启动对1987年规定的修改工作。
• 2.制定的依据 • ①《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 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 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 。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 及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是指一般条件、 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如果机关文 书档案有特殊要求,根据机关工作实际情 况,可以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期限。 •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 不能是定期保管就注明或直接写上“定 期” 。
七、机关应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范围 • 根据《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机关永久保管的文 书档案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 材料;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 成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 要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 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 合统计报表等;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 件材料;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 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 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同 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 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今年5月份,省档案局主办了一次培训班,主要是学习2006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精神(以下简称《规定》)。

当前我们执行的还是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文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20年前制定的文件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给档案的鉴定和移交进馆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因此省委、省档案局非常重视国家档案局8号令贯彻执行,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布置。

还以省委、省档案局两个单位做了试点。

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成功的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向我们做了经验推广介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规定》中出现了一个档案专业的新名词“机关文件材料”,其中“机关”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院等,都属于《规定》的执行范围,“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此《规定》。

所以,省里组织的这次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不仅有各县、区级机关档案业务主干,还有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等参照执行的部门也来了人学习,学习人数达500-60xxxx左右。

可见省里对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工作的重视。

省档案局胡振荣副局长,关于贯彻8号令施实的作用和意义作了重要的讲话,概括如下3点:1、贯彻实施新《规定》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贯彻实施新《规定》是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的提高。

3、贯彻实施新《规定》是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档案科学流转;有利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结构优化;有利于提高档案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档案工作的延续性。

这次我们档案局派代表从省里学习回来后,局长魏力辉同志立即组织全局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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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机关为主办的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2 本机关为协办的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 重要的永久7.2 一般的30年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5.1 重要的永久8.7.5.2 一般的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9 职工名册永久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 重要的永久9.11.2 一般的30年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 重要的永久10.2.2 一般的10年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 重要的30年10.3.2 一般的10年10.4 机关财务预算30年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 重要的永久10.6.2 一般的10年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 重要的永久11.1.2 一般的10年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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