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几个问题_陈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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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产业化”定义为“建立在商品交换基 础上的,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 模的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 那么, 所谓的 “养老服务产业化”就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使 “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等老年生活照顾服务成为 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 时, 使养老服务发展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现代服务型产业。
一、“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化”
讨论“养老服务产业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养 老服务”的内涵。 从近几年这一领域的政策文件和研 究成果看,对“养老服务”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 解。 广义的养老服务,是指“一切为满足老年人特殊 需要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总称,其外延至少包 括家政服务业,医疗护理业, 保险业,老年理财业,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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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探讨 2010 年第 11 期
料理,需要社会提供上门服务,也包括老人白天去托 养照护机构、场所接受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晚上仍 回家居住的情况。 第三种是“机构养老”,是指老人离 开自己的住宅,居住在养老院、敬老院等专门“养老机 构”,接受由“机构”提供的各类生活照顾服务。 需要 指出的是,实行机构养老的老人,并非一定是无子女 或与子女分居两地,也并非一定是老人身体状况较差 无法自理。 相当多的入住“机构”的老人,其实是追求 提高生活质量。 在上述三种老年人获取生活照顾服 务的方式中,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又是居家养老服务和 机构养老服务的产业化问题。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改 革 创 新
关于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几个问题
陈颐
内容提要: 该文提出“养老服务产业化”就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使“居家养老”wenku.baidu.com“机构养老”等老
年生活照顾服务成为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指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必须坚持产业化的方向。 进而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从养老服务福利模式、社区照顾、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澄清和补充了
当然,我们充分注意到,养老服务产业同其他产 业相比有着许多特殊性,它的“市场化”程度和对营利
的追求应当受到适当地限制和调节,关于这一点将在 下文中将加以展开。 但是,养老服务产业化至少应当 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无论投资者是谁(政府、企业、个人、非营利 性组织等),其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运营成本都要求 至少能够以某种方式(服务收费、政府补贴、政策优 惠、社会捐赠等)收回,甚至获得合理的利润。 只有这 样,才能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本进行投资,兴办养老 服务。 否则就只能依赖政府的投资。 而完全依靠政府 不计回报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将成为 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 我们可以把北欧国家、英 国、日本等国家的养老服务的理念和制度的特征概括 为“福利化”。 概括地说,这套“福利化”的理念和做法 的要点是:养老服务属于“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 范畴,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公益性;政府对于养老服务 的发展负有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监管 的责任;由于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应当同 时提倡和实行“福利多元化”的理念和政策;在“福利 多元化”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区、非营利组织、志 愿者等共同承担起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
第二,无论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何种身份 (服务企业员工、医疗机构人员、社会工作者、个体服 务人员等),他都能因此获得某种形式的与从事其他 行业相当的报酬(薪金、从服务对象处直接获得的报 酬等), 享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相同的的职业地位, 即让养老服务成为一种正规的、专门的、体面的“职 业”或“职业化”。 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大量的、数量充 足的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也才能发展起养老服务的 专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 否则就 必须依靠志愿者的奉献性的服务,而且数量远远不能 满足需要、专业水平很低、不能持久,也将成为养老服 务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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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和养老服务的福利化
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必须坚持产业化的方向,早 在 200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老龄工 作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 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 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 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但是,在近 10 年来对 国外养老服务的介绍和研究中,存在着主要从社会福 利的范畴研究国外养老服务,较多关注国外养老服务 “福利化”的一面,相对忽视其“产业化”一面的倾向。 这就导致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形成一些把 “福利 化”和“产业化”对立起来的理解上的误区,这些误区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困扰着人们的思想,阻碍着养老服 务产业化的发展。 为了消除养老服务产业化的理论 上的障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和 “福利化”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中,应当认真 借鉴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福利多元化、社区照顾、非 营利组织、 志愿者等来自外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 验。 但是这种借鉴,应当建立在全面、准确地理解的 基础之上,不应当构成对“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否定, 更不应当是出于不准确、不全面地理解而从概念出发 的“望文生义”的简单否定。对此,根据相关文献资料,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年休闲娱乐业,老年用品,老年旅游, 老年教育,老年 文化体育,老年心理咨询等行业”(潘海生、曹小锋, 2009)。 湖南省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专题研 究报告《养老服务与产业发展》中也认为除传统意义 的养老服务业外,养老服务还包括老年食品业、老年 用品业、老年医疗保健业、老年保险业、老年旅游业、 老年文化教育业等(国家发改委产业司,2006)。 在广 义的“养老服务”中,有些如老年保险、老年食品、老年 用品等实行产业化各方面并无歧义,有些如老年文化 教育体育等一般认为不宜产业化,因此从广义层面讨 论“养老服务产业化”似难以深入。 狭义的养老服务, 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疾病护理、精神慰藉 等生活照顾性质的服务。 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成为 现阶段和未来较长时间内老龄化中国急需发展的新 型服务业,也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存在着该不该产业 化的很大争议,并主要由于产业化的方向不明而导致 这类养老服务发展缓慢。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养老 服务产业化”主要是指这一类养老服务的产业化。
人们对北欧国家、英国、日本等国“福利化”养老服务的不够全面、准确的认识,认为养老服务的“福利化”和“产
业化”并不是互相抵触和矛盾的,而是并行不悖、互为表里、互相促进的。 最后结合国情实际,提出促进我国养
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思路。
关 键 词: 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产业化 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 社区照顾 社会福利
那么,什么是 “养老服务产业化”呢? 这需要首先 讨论什么是“产业化”。 可能由于“产业化”的内涵过 于 丰富和复杂 而难有共 识,《辞海》1999 年版 尚无 这 一 词 条 。 但 从 该 词 的 结 构 看 ,“产 业 化 ”( industrialization;commercialization)的 概 念 是 从 “产 业 ”的 概 念 发展而来的。 根据《辞海》1999 年版,“产业”,一是指 私有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家产;二是指各种生产、经 营事业。 可见,产业是和财产相联系的,工业、商业这 些“产业”,可以理解为是通过生产、经营获得财产或 使财产增值的活动。 因此,所谓“产业化”,就是使一 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模的营利性 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 我们关于“产业化”的这一 理解或许还不完备,但是我们着重强调的是,“营利性 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这一定义的核心。对此加以展开, 产业化所要求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应当是供需双方 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 投资者期望通过这 种交换实现资本的增殖,从业人员期望通过这种交换 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 正是这种交换构成了“营利性 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正是这种交换才能在社 会需求存在的时候,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 发展成具有较大规模的产业。
中图分类号: F467.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2382(2010)11-0019-05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已经十分迫切地提出发 展养老服务的问题。早在 200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 出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就已提出“发展 老年服务业”的要求。 2006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又 转发了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 10 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但是就各地相关研究成果来看, 现阶段养老服务普遍存在着投资不足、 服务水平低、 老年人的需要难以满足因而发展缓慢的问题。 为什 么在有着巨大需求同时又面临严峻就业压力的中国, 养老服务难以像发达国家那样发展成为以专业人才、 体面工作、高水准服务为标志的现代服务业,成为新 的经济增长点和提供巨大就业空间的重要产业呢? 也许可以作出多种原因的解释。 但笔者认为,最根本 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确立“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发 展方向和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为此,本文将 讨论 “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内涵和必要性,讨论养老 服务“产业化”和“福利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思路。
第三,当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时,应当像购买其 他商品和服务那样,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按供需双 方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服务费用。 无论这种支付采 取哪种方式(自己支付、政府补贴、护理保险金等),老 年人才能得到满足自己的需要、达到专业的水准、物 有所值的服务。
做到了上述三点基本要求, 才能形成政府、投 资者、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老年人多方共赢的有 利于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的局面。 当一旦养老服 务实现大规模产业化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满足我 国未来几十年间老年服务的需要,有效应对老龄化 的挑战,而且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全 局性的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北欧国家、英国、日 本等国的经验表明,发达的老年服务产业将能够有 效地扩大内需,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将可以成 为 巨 大 的 容 纳 就 业 的 产 业 空 间 ( 陈 茗 ,2008; 潘 屹 , 2008)。 总 之 ,无 论 从 哪 一 个 角 度 ,我 国 都 应 当 明 确 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 业化的进程。
区别。 据潘屹的介绍(2008),北欧国家的养老服务是 一种普遍覆盖到全体公民的福利,1993 年,北欧五国 居住在老人之家的 65 岁以上的老人的比例,最高的 是爱尔兰达 12%,最低的瑞典是 5%,平均达到 7.2%, 所提供的综合服务质量也好,接受家庭照顾帮助的老 人的比例也普遍高于其他西欧国家。 北欧国家养老 服务的高福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 社会服务支出占 GDP 的比例高。 因此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期起,由 于经济发展放缓,北欧各国采取削减福利预算,修改 福利指标规则,增收服务费用,降低赔偿水平,家庭 收入调查和利益冻结等措施。 英国的养老服务属于 “混合型福利”模式。 2001 年,英国的护理院由地方政 府办的只占 17%,民间志愿组织办的占 21%,而私人 办的和管理的占总数的 63%。 被政府办的社会服务 体系接受要经过家庭财产调查, 而且接收人员的数 目受控制,申请的人员多,要长时间地排队等候。 私 立的护理机构则需要高付费, 相应的其条件比国家 办的要好。 这些服务机构不是必然把产出的最大利 润作为最终的追求,政府通过制定标准、加强监管和 减税等措施, 使各种类型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都具 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 日本的养老福利又是一种模 式。 根据陈茗的介绍(2008),日本将政府的老年福利 事业定位为“以低收入阶层为主要对象,提供民间企 业不愿涉足、市场机制无法充分供给的必要的服务”, 因此目前日本的社会养老机构可以分为福利性和营 利性两类。 为了解决护理人员缺乏和人工成本过高 的矛盾,日本的做法是建立“护理保险制度”。 在这个 制度下,每一个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都是“第 1 类被保 险者”,40~64 岁的中年人则是“第 2 类被保险者”,保 险费每月在年金或工资等收入中按比例扣除。 老年 人只要经专门机构体检认定确属需要, 就可得到不 同等级的居家护理和生活服务, 也可选择入住疗养 院、托老所、护 养 院 和 养 老 院 等 ,费 用 90%由 国 家 和 地方政府通过保险制度支付,个人仅需负担 10%。
理论和经验研究都表明,老年人获得生活照顾性 质的服务的方式,或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养老方式”主 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家庭养老”,包括由子女或亲属 提供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义务型的照顾服务,以 及因老人身体条件允许而实行的配偶互相照顾或单 身老人的生活自理。 第二种是“居家养老”,准确地说 应是 “居家养老+社会服务”, 指老人居住在自己家 中, 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由子女亲属提供服务或自我
1. 关 于 养 老 服 务 福 利 模 式 。 上 世 纪 40 年 代 以 后,养老服务被认为是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公民 权利”首先在欧洲发展起来,以养老服务为其重点内 容之一的“社会服务”逐渐成为国家福利的结构性的 重要组成部分。 但进一步研究则可发现,在较高水平 养老福利的发展中,上述国家的养老福利模式有很大
一、“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化”
讨论“养老服务产业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养 老服务”的内涵。 从近几年这一领域的政策文件和研 究成果看,对“养老服务”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 解。 广义的养老服务,是指“一切为满足老年人特殊 需要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总称,其外延至少包 括家政服务业,医疗护理业, 保险业,老年理财业,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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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探讨 2010 年第 11 期
料理,需要社会提供上门服务,也包括老人白天去托 养照护机构、场所接受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晚上仍 回家居住的情况。 第三种是“机构养老”,是指老人离 开自己的住宅,居住在养老院、敬老院等专门“养老机 构”,接受由“机构”提供的各类生活照顾服务。 需要 指出的是,实行机构养老的老人,并非一定是无子女 或与子女分居两地,也并非一定是老人身体状况较差 无法自理。 相当多的入住“机构”的老人,其实是追求 提高生活质量。 在上述三种老年人获取生活照顾服 务的方式中,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又是居家养老服务和 机构养老服务的产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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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几个问题
陈颐
内容提要: 该文提出“养老服务产业化”就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使“居家养老”wenku.baidu.com“机构养老”等老
年生活照顾服务成为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指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必须坚持产业化的方向。 进而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从养老服务福利模式、社区照顾、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澄清和补充了
当然,我们充分注意到,养老服务产业同其他产 业相比有着许多特殊性,它的“市场化”程度和对营利
的追求应当受到适当地限制和调节,关于这一点将在 下文中将加以展开。 但是,养老服务产业化至少应当 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无论投资者是谁(政府、企业、个人、非营利 性组织等),其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运营成本都要求 至少能够以某种方式(服务收费、政府补贴、政策优 惠、社会捐赠等)收回,甚至获得合理的利润。 只有这 样,才能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本进行投资,兴办养老 服务。 否则就只能依赖政府的投资。 而完全依靠政府 不计回报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将成为 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 我们可以把北欧国家、英 国、日本等国家的养老服务的理念和制度的特征概括 为“福利化”。 概括地说,这套“福利化”的理念和做法 的要点是:养老服务属于“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 范畴,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公益性;政府对于养老服务 的发展负有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监管 的责任;由于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应当同 时提倡和实行“福利多元化”的理念和政策;在“福利 多元化”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区、非营利组织、志 愿者等共同承担起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
第二,无论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何种身份 (服务企业员工、医疗机构人员、社会工作者、个体服 务人员等),他都能因此获得某种形式的与从事其他 行业相当的报酬(薪金、从服务对象处直接获得的报 酬等), 享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相同的的职业地位, 即让养老服务成为一种正规的、专门的、体面的“职 业”或“职业化”。 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大量的、数量充 足的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也才能发展起养老服务的 专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 否则就 必须依靠志愿者的奉献性的服务,而且数量远远不能 满足需要、专业水平很低、不能持久,也将成为养老服 务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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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改 革 创 新
二、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和养老服务的福利化
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必须坚持产业化的方向,早 在 200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老龄工 作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 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 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 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但是,在近 10 年来对 国外养老服务的介绍和研究中,存在着主要从社会福 利的范畴研究国外养老服务,较多关注国外养老服务 “福利化”的一面,相对忽视其“产业化”一面的倾向。 这就导致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形成一些把 “福利 化”和“产业化”对立起来的理解上的误区,这些误区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困扰着人们的思想,阻碍着养老服 务产业化的发展。 为了消除养老服务产业化的理论 上的障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和 “福利化”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中,应当认真 借鉴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福利多元化、社区照顾、非 营利组织、 志愿者等来自外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 验。 但是这种借鉴,应当建立在全面、准确地理解的 基础之上,不应当构成对“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否定, 更不应当是出于不准确、不全面地理解而从概念出发 的“望文生义”的简单否定。对此,根据相关文献资料,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年休闲娱乐业,老年用品,老年旅游, 老年教育,老年 文化体育,老年心理咨询等行业”(潘海生、曹小锋, 2009)。 湖南省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专题研 究报告《养老服务与产业发展》中也认为除传统意义 的养老服务业外,养老服务还包括老年食品业、老年 用品业、老年医疗保健业、老年保险业、老年旅游业、 老年文化教育业等(国家发改委产业司,2006)。 在广 义的“养老服务”中,有些如老年保险、老年食品、老年 用品等实行产业化各方面并无歧义,有些如老年文化 教育体育等一般认为不宜产业化,因此从广义层面讨 论“养老服务产业化”似难以深入。 狭义的养老服务, 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疾病护理、精神慰藉 等生活照顾性质的服务。 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成为 现阶段和未来较长时间内老龄化中国急需发展的新 型服务业,也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存在着该不该产业 化的很大争议,并主要由于产业化的方向不明而导致 这类养老服务发展缓慢。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养老 服务产业化”主要是指这一类养老服务的产业化。
人们对北欧国家、英国、日本等国“福利化”养老服务的不够全面、准确的认识,认为养老服务的“福利化”和“产
业化”并不是互相抵触和矛盾的,而是并行不悖、互为表里、互相促进的。 最后结合国情实际,提出促进我国养
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思路。
关 键 词: 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产业化 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 社区照顾 社会福利
那么,什么是 “养老服务产业化”呢? 这需要首先 讨论什么是“产业化”。 可能由于“产业化”的内涵过 于 丰富和复杂 而难有共 识,《辞海》1999 年版 尚无 这 一 词 条 。 但 从 该 词 的 结 构 看 ,“产 业 化 ”( industrialization;commercialization)的 概 念 是 从 “产 业 ”的 概 念 发展而来的。 根据《辞海》1999 年版,“产业”,一是指 私有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家产;二是指各种生产、经 营事业。 可见,产业是和财产相联系的,工业、商业这 些“产业”,可以理解为是通过生产、经营获得财产或 使财产增值的活动。 因此,所谓“产业化”,就是使一 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模的营利性 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 我们关于“产业化”的这一 理解或许还不完备,但是我们着重强调的是,“营利性 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这一定义的核心。对此加以展开, 产业化所要求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应当是供需双方 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 投资者期望通过这 种交换实现资本的增殖,从业人员期望通过这种交换 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 正是这种交换构成了“营利性 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正是这种交换才能在社 会需求存在的时候,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 发展成具有较大规模的产业。
中图分类号: F467.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2382(2010)11-0019-05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已经十分迫切地提出发 展养老服务的问题。早在 200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 出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就已提出“发展 老年服务业”的要求。 2006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又 转发了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 10 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但是就各地相关研究成果来看, 现阶段养老服务普遍存在着投资不足、 服务水平低、 老年人的需要难以满足因而发展缓慢的问题。 为什 么在有着巨大需求同时又面临严峻就业压力的中国, 养老服务难以像发达国家那样发展成为以专业人才、 体面工作、高水准服务为标志的现代服务业,成为新 的经济增长点和提供巨大就业空间的重要产业呢? 也许可以作出多种原因的解释。 但笔者认为,最根本 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确立“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发 展方向和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为此,本文将 讨论 “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内涵和必要性,讨论养老 服务“产业化”和“福利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思路。
第三,当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时,应当像购买其 他商品和服务那样,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按供需双 方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服务费用。 无论这种支付采 取哪种方式(自己支付、政府补贴、护理保险金等),老 年人才能得到满足自己的需要、达到专业的水准、物 有所值的服务。
做到了上述三点基本要求, 才能形成政府、投 资者、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老年人多方共赢的有 利于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的局面。 当一旦养老服 务实现大规模产业化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满足我 国未来几十年间老年服务的需要,有效应对老龄化 的挑战,而且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全 局性的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北欧国家、英国、日 本等国的经验表明,发达的老年服务产业将能够有 效地扩大内需,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将可以成 为 巨 大 的 容 纳 就 业 的 产 业 空 间 ( 陈 茗 ,2008; 潘 屹 , 2008)。 总 之 ,无 论 从 哪 一 个 角 度 ,我 国 都 应 当 明 确 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 业化的进程。
区别。 据潘屹的介绍(2008),北欧国家的养老服务是 一种普遍覆盖到全体公民的福利,1993 年,北欧五国 居住在老人之家的 65 岁以上的老人的比例,最高的 是爱尔兰达 12%,最低的瑞典是 5%,平均达到 7.2%, 所提供的综合服务质量也好,接受家庭照顾帮助的老 人的比例也普遍高于其他西欧国家。 北欧国家养老 服务的高福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 社会服务支出占 GDP 的比例高。 因此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期起,由 于经济发展放缓,北欧各国采取削减福利预算,修改 福利指标规则,增收服务费用,降低赔偿水平,家庭 收入调查和利益冻结等措施。 英国的养老服务属于 “混合型福利”模式。 2001 年,英国的护理院由地方政 府办的只占 17%,民间志愿组织办的占 21%,而私人 办的和管理的占总数的 63%。 被政府办的社会服务 体系接受要经过家庭财产调查, 而且接收人员的数 目受控制,申请的人员多,要长时间地排队等候。 私 立的护理机构则需要高付费, 相应的其条件比国家 办的要好。 这些服务机构不是必然把产出的最大利 润作为最终的追求,政府通过制定标准、加强监管和 减税等措施, 使各种类型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都具 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 日本的养老福利又是一种模 式。 根据陈茗的介绍(2008),日本将政府的老年福利 事业定位为“以低收入阶层为主要对象,提供民间企 业不愿涉足、市场机制无法充分供给的必要的服务”, 因此目前日本的社会养老机构可以分为福利性和营 利性两类。 为了解决护理人员缺乏和人工成本过高 的矛盾,日本的做法是建立“护理保险制度”。 在这个 制度下,每一个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都是“第 1 类被保 险者”,40~64 岁的中年人则是“第 2 类被保险者”,保 险费每月在年金或工资等收入中按比例扣除。 老年 人只要经专门机构体检认定确属需要, 就可得到不 同等级的居家护理和生活服务, 也可选择入住疗养 院、托老所、护 养 院 和 养 老 院 等 ,费 用 90%由 国 家 和 地方政府通过保险制度支付,个人仅需负担 10%。
理论和经验研究都表明,老年人获得生活照顾性 质的服务的方式,或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养老方式”主 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家庭养老”,包括由子女或亲属 提供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义务型的照顾服务,以 及因老人身体条件允许而实行的配偶互相照顾或单 身老人的生活自理。 第二种是“居家养老”,准确地说 应是 “居家养老+社会服务”, 指老人居住在自己家 中, 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由子女亲属提供服务或自我
1. 关 于 养 老 服 务 福 利 模 式 。 上 世 纪 40 年 代 以 后,养老服务被认为是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公民 权利”首先在欧洲发展起来,以养老服务为其重点内 容之一的“社会服务”逐渐成为国家福利的结构性的 重要组成部分。 但进一步研究则可发现,在较高水平 养老福利的发展中,上述国家的养老福利模式有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