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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琼府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08〕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政府领导分工通知如下:罗保铭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编委工作。
方晓宇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招商办、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协助省长分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编委工作;联系省国税局,海南调查总队工作。
姜斯宪副省长:分管省教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事侨务办、中国南海研究院,省国资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海防与口岸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质勘查局,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作;联系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南测绘局,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工作。
林方略副省长:分管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行政学院工作;联系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科协,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工作。
陈成副省长:分管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局,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省金融办工作;联系驻军,省农垦总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国家金融机构在琼分支机构工作。
符跃兰副省长:分管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扶贫办,省台办,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工作;联系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台联工作。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9•【字号】琼府办[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2〕87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民航机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蒋定之(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常务副组长:谭力(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副组长:罗时祥(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回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刘平治(省财政厅厅长)陈健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王志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董宪曾(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李洪波(省水务厅厅长)吕宜勇(省国资委主任)关进平(省林业厅厅长)马新(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巨燃(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冀文林(海口市政府市长)王勇(三亚市政府市长)刘映尚(海南电网公司董事长)刘明贵(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蓝荣华(省航权办秘书长)吴卫彬(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桂国(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军(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俊山(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霍巨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能源处处长阮灿光、海航机场集团基建临空管理办公室总经理王强担任。
二、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三期扩建中的重大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琼府[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1〕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营造具有海岛环境特色的城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建制镇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镇环境建设工作,将城镇环境建设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精神,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和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省城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城镇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作为主要目标。
以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本省自然资源优势,充分展现生态城镇风貌。
第五条城镇旧区建设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降低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逐步提高绿地率,增加开放空间。
城镇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调整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按规划分批成片改造,留足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原则上只拆不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琼府[2015]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琼府[2015]8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海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根据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问题导向原则制定。
省级权力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和行使主体;省级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部门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公共服务事项。
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省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海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29日——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8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琼府办〔2015〕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刘赐贵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工作。
毛超峰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宏观经济、重点项目、国土、环保、交通、能源与核安全、测绘等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
态环境保护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统计局、省地税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行政学院、省政府研究室、省地质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档案局、省接待办、省粮食局、海南银行(筹)、省农信联社工作;
联系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人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07]3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6【实施日期】200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琼府办[2007]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省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实现了较快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出现了新建和改造房屋的热潮。
由于我省大部分农民防震保安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基本上处于不设防状态,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居工程建设(一)充分认识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
农居工程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时期构建和谐海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
实施好这项工程,对于增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农居工程顺利实施。
(二)农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协调发展、抗震安全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农居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逐步改善广大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全省农村地区的防震保安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5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省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2020年,海南州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以及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战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央、省、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大局、全面依法治州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完成了2020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台账》所确定的7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一、2020年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一)持续转变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放管服”改革。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要求,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承接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2项、承接1项。
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间、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完善“一网通办”审批模式。
推行事项“一窗办”,推行服务“压缩减”,编制完成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和公共服务6张清单,已完成23个部门的完整版、简易版办事指南编制。
加强政务服务。
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全州完成政务服务事项15730项(依申请类3981项,依职权类11749项),对接入驻行政许可事项147项,公共服务事项115项,网上可办率均达到90%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御超强台风“摩羯”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御超强台风“摩羯”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府〔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御超强台风“摩羯”的紧急通知琼府〔2024〕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根据气象等部门预测,今年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将于2024年9月6日下午到夜间在海南琼海到广东电白一带沿海登陆。
9月5日夜间~7日白天,海南岛将有剧烈风雨天气过程,全省上下务必严阵以待。
为切实做好超强台风防御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于2024年9月5日11时30分起进入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驻琼军警部队、各有关单位,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立即紧急动员起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台风“摩羯”防御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实施“五停一关”(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航和关闭旅游景区等措施),排查隐患风险,果断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做到应转尽转,确保防范应对到位。
三、全省各民生保障单位和抢险救灾队伍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在保障人身安全前提下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全力做好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和紧急医疗、市场供应等工作。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抓紧在台风影响到来前,及时搬移户外广告牌、悬吊物等物品,主动消除风险隐患。
从9月5日下午开始,待在家中或确保安全的地方,非必要不出门,并密切关注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稳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如需紧急帮助,请拨打110、119、120等紧急救援电话或综合服务热线12345。
五、全省各类新闻媒体要滚动播报台风最新动态,多渠道、广覆盖、高频次发布预警信息和防灾避灾常识,做到快速高效、广而告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琼府〔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府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4〕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琼府[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0.23施行日期2013.10.23文号琼府[2013]6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产品品质不高、基础和服务设施不配套、市场监管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
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我省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
指导各市县严格按规划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
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琼府[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01〕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的《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琼府办[2018]6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领导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沈晓明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机构编制、财政、审计方面的工作;分管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工作。
【总页数】2页(P2-3)
【作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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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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