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20日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呢?全文如下,一起来了解阅读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财基字[1999]9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1999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财基字[1999]92号)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和管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和转产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用于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苗圃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项支出。
飞播造林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散种子进行造林作业等项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钉桩、围栏、补植等项支出。
森林抚育支出是指透光、间伐等项支出。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种等项支出。
苗圃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苗圃设施和设备等项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以上六项之外用于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条投入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的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甘林资函[2012]307号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甘林资函〔2012〕307号)庆阳、陇南市林业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林资发〔2011〕2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模式和技术,省林业厅决定在庆阳市合水林业总场、陇南市康南林业总场和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开展试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多年来,我省森林资源虽然保持了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经营水平低下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水平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生态甘肃、打造全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为推动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局先后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财资环〔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2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要求分别编人 国家林业局部 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
第 五条 省级 财政 部 门可按 照有 利 于统筹 安排 的原则 ,在森林管 护 费 、社会 保 险补 助费 、政 策性 社会性 支出补 助费 之间进 行适 当调整 。省 级财 政部 门会 同省级林 业部 门将经 省级人 民政府批 准 的调整 方案 ,抄 报财政部 和国家林业局 。 第六条 天保 资金实 行专 款专 用。任何 部 门和 单位不得截 留、挤 占、挪用 、强 行划 转 或抵 扣各 种 债务和税金等 。
员经费支 出。
森林 抚 育补助 费是 指专 项用 于 国有
第二十六条
改革 奖励 资金 :是 指对 有关省 剥
中幼林抚育所 发生 的各项 经费支 出。森 林抚 育补 助
费标准 为每亩 10 。 2元
离实施单位办 教育 、医疗 卫生 职能 给予 的延续补 助
资金 ,以及支持 国有森 工企业 管理体 制改 革措施得 力 、取得显著成效给予 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天保 工程 实施过 程 中 ,实施单位 政策性社会性 职能移 交地 方政府管 理 、公检 法 司经 费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 管理 的相关补 助资 金 ,以及改 革 奖励资金 ,重点 用于补 充地方 政府 接受剥 离机构
.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 林生 态效益 补偿 基金 是 指 中央财政对天 保工程 区 内集 体和 个人所 有 的国家 级公益林安排 的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基金 。中央财 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标准为每亩每年 1 。 0元 第 十四条 中央财政 森林生 态效 益补偿 基金 的
申请 、使用 、管理等有关要求按 照 《 政部 国家林 财
●政 策 法规
2 1 年 第 1 期 0 1 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甘财建[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10〕152号)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及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附件: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单独出资,或与中央财政、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
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定母基金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等事宜,并对本领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28•【字号】甘农财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78号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要求,为细化安排资金,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经研究,现将提前下达的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渔业增殖放流。
(一)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2022年继续对广河县、夏河县等12个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进行补助,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粪肥还田面积120万亩。
资金主要用于粪肥收集、处理、转运、施肥等重点环节,扶持一批社会化服务组织配备转运车辆、腐熟设备和施肥机械,开展还田服务。
积极开展种养循环模式完善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2022年,在镇原县和徽县开展和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大力发展秸秆肥料化利用,积极开展秸秆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市场主体,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绿色发展。
资金主要用于秸秆“五料化”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秸秆补贴补偿机制试点探索。
(三)支持渔业增殖放流。
为维护我省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2022年,在兰州、天水、白银、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定西、陇南、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13个市州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水系共放流草鱼、鲢鱼、鳙鱼、兰州鲶等各类经济物种1429.8万尾以上,放流大鲵、秦岭细鳞鲑、厚唇重唇鱼、极边扁咽齿鱼、祁连山裸鲤等珍稀濒危物种106.9万尾以上。
关于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甘肃省林业厅厅长高清和答本刊记者问
政策 、 规定 的 同时 , 合 实 际 , 结 制定 了 《 肃 省 天 然林 甘 资源保 护工 程管 理 办法 》《 肃 省天然 林 资 源保 护工 、甘 程 建设 资金 管理 办法 》 《 、天然 林 资源保 护工程 建设 四 到省考核 办 法》 《 然林 资源 保护 工程 甘 肃省 建 设标 、天 准 》 1 部规章 制度 。 工程 实施 单位 结合 自己的实 等 1 各 际和任 务特 点 ,也补 充制 定 和完 善 了各 项规 章制 度 , 为工程建 设健 康有 序发展 提供 了制 度保 障 。同时结合
后施工 , 设计 监理 , 按 按设计 验 收 的工 程造林 转 变 。 三 是 由林 种 、 种 单 一化 向针 阔混 交 、 灌 草结 合 的 生 树 乔 态公 益林 转变 。 四是 由有什 么苗 造什 么林 向严格按 规 划设 计 , 良种 壮 苗营 造 的转变 。通 过 以上 制度 的实 施
有 关部 门的充 分肯 定 。
保 工 程启 动 时 ,我 省 天保 工 程 区共有 林 业 职 工 50 . 6
万 人 , 中在 职 职工 3 7 4万人 , 退休 职工 1 8万 其 98 离 . 0
( ) 决禁伐 , 四 坚 严格 管护 天 然林 资源 。天保 工 程
实 施 以后 , 然 国家 每年 可 以安 排 我 省 25万 立 方米 虽 .
无 乱 砍滥 伐 、 超 限额 采 伐 、 乱 捕 滥 猎 野生 动 物 和 无 无 地块 、 务 、 任 职责 、 奖惩 四落实 。 林场 与 乡( ) 营林 各 镇 、 区与 村社 签 订 协 防管 护 合 同 书 , 建立 保 护 圈 , 成 了 形 群 众积 极参 与 、 护林 员定 点巡 逻 , 站点 设 卡 围堵 、 安 公 机 关严 肃查 处 的森林 资 源 管护 “ 四道 防线 ” 0 1年 。2 0 l 0月 , 国第一 个 天保 工程 现 场会 在 我 省 召开 , 全 向全 国推广我 省森林 资 源管 护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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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
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建议等。
省级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省林业厅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
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除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费支出4.70元,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森林管护费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亩15.15元、11.88元、10.17元,其中:经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下达的资金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135号)执行;国有林管护费分为管护费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管护费支出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10%,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4%。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我省按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对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元,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每亩承担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助支出10元中,其中9.75元,按照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兑现落实,0.25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国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费、其它费用。
(一)办公费: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业务费: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三)其它费用: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的调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