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计量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据《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申办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三份。
六、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1)承办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人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Fra bibliotek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技术审查中心审查出具技术考核报告等
(限4个工作日,技术考核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办审查(限2个工作日)
审核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限1个工作日)
办领导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限1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2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申请条件:太仓市辖区内企业。
办理材料:1. 新建标: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②《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③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④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⑤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⑥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试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⑦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2. 复查: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④《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⑤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⑥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⑦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⑧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⑨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⑩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⑾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试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607室,53522765。
办理时间:8 天。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流程:受理-专家评审-审核-批准。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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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业务电话:32280006,监督电话:33281814
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申 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
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4、开展检定
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
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
格证明复印件一套;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
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现场审查 考核组专家对申请单位能力及管理等要素进行考核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检测设备校验计量和操作规范流程图

检测设备计量和校验的操作程序1、目的为了对计量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进行管理,确保所有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正常、稳定的工作,以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有效,制定本操作规程。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计量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管理。
3、职责3.1技术质量科:负责公司所有仪器校准工作,包括送外校准、检查及对不合格器具的处理与保存校验的相关记录。
3.2仪器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的仪器、试验设备。
3.3仪器使用者: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损坏或是否符合产品检测要求,一旦发现不良情况必须停止使用该仪器设备,并通知技术质量科设备员处理4、程序4.1仪器量具的登记4.1.1建立公司仪器量具的登记系统:对所有需要校验及检查的仪器量具,登记注册于计量仪器统计表中予以追溯。
4.1.2这些登记,由技术质量科设备员保存和更新。
4.1.3公司新购仪器或量具时,应先交到技术质量科登记和安排送外校验。
4.1.4所有用来做测量和测试仪器都必须被标识和校准。
仪器上必须标识校验状况和有效期。
4.2仪器送校4.2.1技术质量科设备员需在仪器、量具、试验设备未过有效期前,安排送校事宜,应送往有国家认可资格的计量所进行校验。
4.2.2仪器量具送校合格后,将检定证书并将校验结果填写在《设备台账表格》内,将仪器量具、试验设备贴上合格证送回使用部门。
4.2.3若送校结果不合格,则贴停用证,并将校验结果报技术质量科处理,决定该仪器的处理方法并将处理方法记录于《设备台账表格》内4.2.4若送校结果合格,但实测值与标准值有偏差时,由设备员根据该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产品的检测要求,决定该仪器是否继续使用,若能继续使用则连同证书复印件一齐交回使用部门,使用者参照校验结果使用;若不能继续使用,则贴停用标识,并将校验结果报技术质量科处理,决定该仪器的处理方法并将处理方法记录于《设备台账表格》内。
由于长期使用或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精度下降的,技术质量科联系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出具相应精度等级证书,随设备保管使用由于长期停用而重新启用的检测设备在使用前一律进行校准后方可启用。
办理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理指南二、办理事项内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四、申办条件: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建立;2、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4、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齐全;8、《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五、申办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首次申请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二)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5、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三)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压力管道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1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办事指南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办事指南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发布BSZN-1100511000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申请条件:1.依法成立并通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证、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和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行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办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法定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技术评审、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予以许可的条件:1、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基本条件和能力;(1)依法成立并通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证、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通则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均由计量技术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3.书面审查
a)审查时限:2天
b)审查内容: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16)
□原件■复印件
1份
纸质
3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纸质
(二)复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要求
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原件□复印件
2份
纸质、电子版
加盖公章
技术报告提交1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证件有效期四年,加盖公章。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无。
(二)前置许可
无。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指定培训
无。
十三、资质资格
无。
十四、许可办理
(一)通则
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本手册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手册起草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GU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申请(含新办、延续、更换、封存或撤销、补证)。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操作规范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自治区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市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县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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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事项流程图(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事项流程图
(含特别程序)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锅炉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气瓶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压力管道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电梯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事项流程图(一般)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0个工作日)
组织机构代码事项流程图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