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省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
5、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施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8、对于发生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四、监督检查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整改情况。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同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3. 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4. 接受公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 其他依法需要履行的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作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3.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4.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理;2. 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停工整顿等强制措施;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能力。
各级领导同志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全员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重要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值班和巡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序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应急响应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营。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旨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全部社会的安全稳定。
注释:1. 监管部门:指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经济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
2. 安全生产:即指施工过程中、产品使用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措施、调控等手段预防和减少工伤、疾病、亡故、环境污染、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
2. 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3. 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编制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2.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 确保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5.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6.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岗位资质。
2. 施工现场是否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施工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施工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熟悉。
4. 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保证其安全性能。
5. 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
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对于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问题。
其次,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求其在工程设计和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三,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也要求全面健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可以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经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组织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施。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工程失稳或崩塌。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安全责任与处罚1. 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相应责任。
2. 施工单位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 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调整施工进度和工艺,保证安全生产。
五、监督与评估1. 工程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 监督部门将对安全生产予以重点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各级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倡导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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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 .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2)第一章总则 ..................................................................... .. (2)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 (4)第三章安全责任 ..................................................................... .. (5)第四章监督检查 ..................................................................... (11)第五章附则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 年第 1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