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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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布日期】1990.07.23•【字号】粤府函[1990]97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一九九O年七月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税务局颁布粤府函[1990]97号)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群众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对象,是指除税务系统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反聘人员,下同)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

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第二举报人检举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金。

在查处检举的案件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该案件提奖。

第三条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积极程度、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以及补税罚款的额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和额度如下:(一)补税、罚款总额在五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在10%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本档次最高奖金额可达五千元;(二)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在8%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四千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九千元;(三)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在5%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二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一千五百元。

(四)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在3%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一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三千元;(五)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在1%的比例幅度内提奖,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六)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奖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元。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目的在于鼓励并促进广大群众、企业和组织依法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的案件处置效率,规范税务执法工作。

一、奖励方式1.对提供有效举报的个人,将根据其所提供举报情况的重要性、涉及金额大小、协助查证证据的力度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举报案件税款实际缴纳金额的30%,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对提供有效举报的团体,将根据其所提供举报情况的重要性、协助查证证据的力度、推动整改的作用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举报案件税款实际缴纳金额的10倍,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对税务机关内部举报,并查实的有效情况,将按照机关对所举报行为处理的情况及宣传效果,给予适当奖励。

二、举报条件1.提供的举报内容必须属于税务违法案件,具有实际存在的举报对象和案情事实依据,且为首次提供举报内容。

2.提供的举报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未经处理的重复举报、相同内容举报、虚假举报等均不予奖励。

3.提供举报的个人、团体、组织需保持秘密,并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案件。

三、奖励程序1.提供举报的个人、团体、组织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如电话、邮箱、报料箱、举报邮寄地址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核实、取证分析及举报人、举报单位的身份审核,根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公示。

3.奖励资金应从税务机关的财政拨款内拨出,或者通过税务机关工作经费进行支付。

四、其他说明1.对于所奖励个人、团体、组织,应在税务机关的奖励名单中予以公示,同时应给予表彰。

2.对于税务机关内举报依法查实的有功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如有举报人、团体、组织故意泄露秘密、恶意捏造事实、干扰税务机关查处、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等情况,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已经给予的奖励将取消并追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17号1999年2月3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奖励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后实际补税罚款数额确定奖励基数进行奖励,不能将税务稽查全面查处结果作为奖励基数计算奖励。

三、奖励额度审批权限每案奖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局稽查局长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区、县局局长审批。

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审核。

2万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局长审核,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四、原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规定中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审批,仍使用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附表。

六、(税务违法案件领奖通知)按总局通知中附件2格式自行编制。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略) ——结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地税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7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现制定操作办法如下:一、检举奖励资金的设立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检举奖励资金),以保证支付检举人的检举奖励。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

三、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

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设二级核算的,稽查局可以在核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并接受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不设二级核算的,由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08•【字号】鲁国税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125号2001年6月8日)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二)行贿、受贿、索贿;(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四)参与虚开、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入商品;(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贷款;(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九)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二十)在纳税人处兼职并取酬;(二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二十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举报单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及网上举报(网址确定后另行通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分析和介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中国税务系统为奖励举报人举报税务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项奖励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公众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人员有权获得举报奖励。

这些举报奖励可以是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奖励,比如对举报人员的保护、表彰或提供就业机会等。

具体的奖励方式和金额标准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税务领域的监管和整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该政策激励了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了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公众通过举报,可以有效揭露一些隐蔽的违法行为,使之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营造了良好的纳税氛围。

公众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对不公平竞争和社会不正义的一种维护,从而加强了对合法纳税人的保护。

然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有些人可能出于恶意举报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举报奖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和核实机制,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举报人员的保护,以防止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行为。

除了以上问题,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

比如,税务部门应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联动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同时,税务部门应与社会公众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认知度,激发更多的积极参与和举报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如果举报内容不属于税务违法案件,税务机关会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
举报调查程序
1
税务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可 以采取询问、查账、实地调查等措施。
2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 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3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 机关会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解除登记和存 档。
03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优化税收 营商环境。
定义与范围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是指对向 税务机关举报涉嫌偷逃税、虚开增值 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一定奖 励的规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举报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 息,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和处 理。
02
举报奖励程序
06
制度评价与建议
制度评价
01 02
鼓励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地鼓励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税收监 督工作中,提高了税务违法的曝光度,促进了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执 法权力。
提升办案效率
通过奖励机制,举报人提供了违法线索,为税务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 帮助,提高了办案效率。
03
增强公众参与感
举报奖励制度让公众感到自己能为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贡献,
VS
详细描述
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案件中,举报人向 税务部门举报,经过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 理,确认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对公司进 行了罚款和补缴税款等处理。同时,根据 举报人的举报奖励规定,举报人获得了高 额的举报奖励。该案例展示了举报奖励制 度对于鼓励公众参与税收监管的重要性。
案例二:某个人所得税逃税举报奖励案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赣国税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从省局向各级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并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中直接登录实际发放数。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6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及代开统一发票等,奖励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发放。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包括: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5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等。

对检举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上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税务稽查试题(二)

税务稽查试题(二)

2011年运城市地税局业务能手考试试题(二)(税务稽查)一、单项选择题(10分共20题,每题0.5分)1.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来源于()。

A.上级行政机关B.国务院C.行政机关固有的D.法律2、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每案计发的奖金最高不超过()。

A.1万元B.5万元C.10万元D.15万元3.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的税务机关负责。

A.级别最高B.最先查处C.级别最低D.共同的上一级4.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A《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B《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C《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和《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D发票5.下列属税收保全措施的是()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6.稽查人员对手头的案件在未下户前,利用手头收集的资料,使用分析工具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合理性所采用的稽查方法是( )。

A.案头审计B.询问C.调账稽查D.账外调查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清单B.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C.纳税担保清单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D.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8.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1000 B.3000 C.5000 D.100009.税务稽查审理期限为()A、5天B、7天C、10天D、15天10.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主持。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大地税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举奖励资金的来源检举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罚款)比例分担,分级兑付。

检举奖励资金采取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执行专项申报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检举奖励资金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拨付。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兑付奖金的过程中应提高效率,由各局先行垫付奖金,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

对因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等原因形成的奖励资金结余,税务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奖金结余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奖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检举奖金的具体标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的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明确如下:(一)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三、关于具体执行时间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实施前已经受理但未查结的检举案件,按规定应计发奖金的,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的奖励规定执行。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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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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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偷税漏税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人有偷税漏税行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一套具体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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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税收征纳》【年(卷),期】2007(000)003【摘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I0002-I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国税发[1998]21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拔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拔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拔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9﹞205号【发文日期】2009-12-17【实施时间】2009-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指导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辖区内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由其提供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举报偷税漏税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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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偷税漏税要什么证据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举报偷税漏税要什么证据》的内容,具体内容:现在有些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怎么举报这种情况,今天我为你们介绍举报偷税漏税的证据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举报偷税漏税的证据隐瞒销售收入的报表和记账凭证,账册凭证合...现在有些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怎么举报这种情况,今天我为你们介绍举报偷税漏税的证据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举报偷税漏税的证据隐瞒销售收入的报表和记账凭证,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原件复印件均可。

现在的举报都是要录入系统的,无论企业有没有人在税务部门内部,税务机关都要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你举报的时候只要提供这家企业的名称就可以了,不用提供法人名字的。

举报时候如果举报人能有一定实质性的内容税务机关也会受理,但是如果有证据就更好了,证据包括很多种类,比如说帐外销售清单了之类的。

税务机关到最后检查情况属实的话,对举报人还有一定金额的奖励。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

偷税漏税的举报途径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四、关于证据,首先向你介绍一下税务稽查的主要方向:购--向上一级企业购货情况,购货方是哪些单位,货物主要是什么,购货数量多少,用什么结算,开发票与否;存--库存地点,库存数量,每月增加减少多少,出库单、磅单,以此计算销售多少;款--取得收入如何结算,存入的银行账号或者个人银行卡;销--销货方是哪些单位,没有账也应该有发货单、出库单之类的凭据,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就应计提增值税;其他--比如合同、约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
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成地税发[2005]23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3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检举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检举奖励对象限于实名检举人。

检举人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反映情况。

检举的内容应包括:被检举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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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8号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谢旭人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三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
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
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

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

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十六条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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