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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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建设技术导则
6.3.7石材铺面人行道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石材铺面人行道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6.3.8 石材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表6.3.8 石材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
6.3.9广场砖的品种、规格、质量、色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干压陶瓷砖》(GB/T 4100)。
6.3.10广场砖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规定。
表6.3.10 广场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6.3.11现浇水泥混凝土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1规定。
表6.3.11 现浇水泥混凝土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6.3.12透水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透水砖铺面一般项目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6.4 侧缘石
6.4.1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
注:粗料石缝宽的允许偏差为±5mm;
6.4.2 缘石质量标准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缘石质量标准
7维护管养
7.1 一般规定
7.1.1人行道养护作业是指在人行道上进行重点养护、小修保养(包括附属设施养护)。7.1.2 人行道重点养护是指:不翻挖基层,大于400m2的人行道翻修或调换人行道道面(可进行局部的基层挖补);小修保养是指:为保持城市道路人行功能和设施完整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人行道零星挖补、改铺道面及附属设施的小型修理,一般不超过400m2。
7.1.3 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
(2) 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 树池边框不得残缺;
(4) 人行道上检查井盖及沟盖不得凸起、沉陷、破损、松动、面层脱落等病害。
7.1.4 人行道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人行道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7.1.5 人行道养护作业一般情况下应当安排在夜间进行。
7.1.6 人行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养护作业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时,在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占用部分车行道。
7.1.7人行道养护作业在同一条道路、同一时间段进行时,不得在道路对称两侧同时施工。
7.2 重点养护
7.2.1 重点养护必须具备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有报批手续。应当向社会公示,注明每天作业段范围。
7.2.2 施工作业段必须预留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cm。
7.2.3 人行道施工当天作业面积不宜超过300m2,如施工条件允许可以适当增加。
7.2.4现场浇筑人行道面,必须做到以下几项:
1)不得在现场拌制砼,一般应采用商品砼;
2)工期有特殊要求的现浇人行道,应当采取新材料、新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7.3小修保养
7.3.1 当天作业面积不宜超过100 m2。
7.3.2施工作业时必须预留行人通道,保证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