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工作过回内地工作,工龄是依据下列文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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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其中一单位或行业从事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其工龄,工龄通常用于计算劳动者的各项福利和权益,包括工资、假期、退休、医疗等方面。

工龄计算政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约定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计算工龄的基准时间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社保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也可以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一般来说,连续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可以作为工龄的计算标准。

3.公司规章制度:不同的公司、行业可能会制定不同的工龄计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工作的实际时间来计算工龄,比如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工龄。

公司规章制度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工龄计算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4.行业惯例:一些行业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例如师范生工龄按年度计算、公务员工龄计算以选聘通知书的发文日期为准等。

这些行业惯例往往是基于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具有特殊的操作性规范。

5.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工龄的计算通常也是一个争议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工龄计算方面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工龄计算要求,而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

总之,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惯例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依据在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工龄。

(2)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或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城镇街道或县属镇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招工、提干或随单位合并,上升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64]内人工字第180号、第36号)。

(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64]内人工宇第180号)。

(5)在国内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职工,经组织调动到党政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原在私营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但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国家规定从转入公私合营或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算起。

工龄认定法律规定(3篇)

工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在我国,工龄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退休待遇等问题,也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因此,对工龄认定法律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龄认定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龄认定的概念1. 工龄的定义工龄是指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工资、退休待遇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2. 工龄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龄可分为以下几种:(1)实际工龄:指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实际工作的时间。

(2)视同工龄:指劳动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实际工作,但按照国家规定应计算工龄的时间。

(3)累计工龄:指劳动者在不同单位或不同行业工作的时间总和。

三、工龄认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作为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工龄认定的程序1. 劳动者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办理退休、离职、调动等手续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工龄认定申请。

工龄计算凭证法律规定(3篇)

工龄计算凭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是衡量职工工作经验、贡献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与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退休金等密切相关。

为了规范工龄计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工龄计算凭证的定义、法律依据、计算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龄计算凭证的定义工龄计算凭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开具的证明其工作年限的文件。

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

工龄计算凭证是职工享受相关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二)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四、工龄计算方法1.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准。

2.社会保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工龄计算应当包括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3.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时间。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第三十九条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1986年11月13日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执行,不作公开宣传。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八、《暂行办法》中所称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十四、......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对于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为工龄。

具体来说,凡是在同一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份,都算作工龄的计算单位。

例如,一个劳动者在家
公司工作了5年,然后离职1年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他
的工龄为8年。

对于不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中断期间也可以计算为工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积累。

具体来说,凡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回到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且中断期间不
超过一年的,可以将中断期间的工作经历计算为工龄。

例如,一个劳动者
在家公司工作了3年,然后离职2年后再次回到该公司工作,那么他的工
龄为5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劳动法对于计算工龄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各
地的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有不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并且可以依法诉诸劳动仲裁或劳动争
议调解机构的进行维权。

总结起来,新劳动法对于计算工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

通过连续工龄和不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以及对特殊情况下工
龄的特别处理,可以确保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得到有效的认可和计算。

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密切沟通、协商,以确保双方
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国家工龄管理规定(3篇)

国家工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期间和事实劳动关系期间。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龄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龄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工龄计算与确认第六条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连续工龄;(三)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期限累计计算工龄;(四)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返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其离职前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第七条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进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身份证件;(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者工作证明;(四)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材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工龄确认材料,不得擅自篡改、毁损或泄露。

第三章工龄权益保障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劳动者的工龄;(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龄;(三)按照工龄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五)依法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工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龄权益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龄争议处理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龄权益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处理:(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龄接续的法律规定(3篇)

工龄接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是衡量劳动者工作经历、贡献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流动日益频繁,工龄接续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龄接续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阐述我国工龄接续的法律规定。

二、工龄接续的概念工龄接续,是指劳动者在不同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将各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形成连续工龄。

工龄接续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我国工龄接续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龄接续的具体操作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工龄接续协议。

2. 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

3.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证明材料,确认工龄接续。

4. 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是指一个人在一家或者多家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

在劳动法和公司政策中,工龄通常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来确定员工的福利待遇,例如年假、工资和退休金。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工龄的计算方法和政策依据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工龄的计算和政策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对工龄的计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人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为一年的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这意味着员工至少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满一年才能算做一年的工龄。

3.公司内部政策和规定:公司通常会制定自己的工龄计算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员工的福利待遇。

例如,一些公司可能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进行分级,根据工龄的长短来决定员工的薪水和福利待遇。

公司内部的政策和规定通常会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龄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它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决定员工的福利待遇。

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层级和公司内部的绩效评估等因素也会对福利待遇产生影响。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调动或者在公司间转岗,工龄的计算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总而言之,工龄的计算和政策依据涉及到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政策和规定。

这些依据旨在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公司提供管理员工的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工龄只是决定员工福利待遇的一个参考因素,公司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保员工的福利和公司的利益的平衡。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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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人民共和国保条例施修正草案》( 1953 年 1 月 26 日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的定”第三十九条定:本企工以工人在本企工作的算之,如曾离,自最后一次回本企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企管理机关、企行政方面或方工作者,其前后的本企工,均算。

⋯⋯2、国家局关于行《国院关于工人退休、退的行法》的若干具体的理意(草案)( 1978 年 7 月 1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

3、人事部《关于印〈国企辞退工行定若干解答〉的通知》(人字〔 1987 〕31 号)工被辞退前的工及重新就后的工合并算。

4 、部“关于除名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算有关的示”的复函(〔 1995 〕104 号)第3 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工工算效的溯及力。

我的意,从各地行工个人养老保的,作除名工算工的起始。

中人民共和国保条例施修正草案(摘)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工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工作权益,如工资待遇、休假福利、退休金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对工作的投入和贡献。

那么,究竟什么是工龄认定?如何进行工龄认定?相关的文件又有哪些规定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龄的概念。

工龄,简单来说,就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计算通常包括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单位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

比如,从入职某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中间没有中断,这期间的工作时间就是连续工龄。

累计工龄,则是职工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总和。

即使中间有工作的中断,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工作时间也可以累计计算。

接下来,我们看看工龄认定的依据和相关文件。

工龄认定通常依据职工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

这些文件和记录能够清晰地反映职工的工作经历和时间。

在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工龄认定做出了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工龄认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具体来说,对于正常的工作经历,一般以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结合社保缴纳记录来认定工龄。

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单位原因被安排待岗、放长假等,这段时间也应计算为工龄。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还有,职工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被安排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时间,也应计入工龄。

再比如,职工参军入伍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龄。

工龄认定还涉及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比如,工作单位变更时,工龄的衔接和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单位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并累计计算工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职工在同一单位内部的工作调动。

如果调动前后的工作性质和岗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工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和纠纷。

员工工龄计算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工龄计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劳动者从事某种工作的时间,是衡量劳动者工作经验和贡献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对于员工退休、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员工工龄计算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参考。

二、工龄的定义工龄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某一职业或岗位的工作时间。

工龄是计算劳动者退休年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工龄计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享有连续工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享有连续工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享有连续工龄。

”4.《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退休、退职的工龄,按其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

”四、工龄计算的具体规定1.工作时间的计算(1)全日制工作时间的计算:劳动者按照全日制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计算工龄。

(2)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的计算:劳动者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工龄,即每小时工作的时间按一小时的工龄计算。

2.工作性质的计算(1)固定工:固定工的工龄从劳动者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2)合同工:合同工的工龄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3)临时工:临时工的工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地点的计算(1)在同一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

(2)在不同单位工作:劳动者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情况的计算(1)停薪留职:劳动者停薪留职期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2)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劳动者在这些情况下,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工龄接续_法律规定(3篇)

工龄接续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职工从事某一职业或工种的时间,它是衡量职工工作经验和贡献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工龄接续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不同职业或工种之间转换工作时,其原有工龄得以延续计算的一种制度。

工龄接续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工龄接续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实施指南。

二、工龄接续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工龄接续的规定更为具体,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工龄接续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三、工龄接续的范围和条件1. 范围工龄接续的范围包括:(1)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职工在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之间转换工作时,其原有工龄可以接续。

(2)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时,职工的原有工龄可以接续。

(3)职工在军内外流动时,其军龄可以与工龄接续。

2. 条件(1)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3)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依法转移接续。

四、工龄接续的程序1. 职工提出申请职工在转换工作岗位或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工龄接续的申请。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西藏工龄怎么折算成工资

西藏工龄怎么折算成工资

西藏工龄怎么折算成工资理论上是员工的工龄越高,工资对应的就会越多,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西藏工龄怎样折算工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西藏工龄折算成工资办法退休时的在藏工龄折算可参考以下文件: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退休时单位应该会在档案中放入工龄折算证明。

工龄计算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工龄认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工龄认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龄认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我们每个⼈来说,都有着属于⾃觉地的年龄存在,这是从出⽣⼀直积累起来的,那我们⼯作中的⼯龄⼜是如何计算的呢,⼯龄认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

⼯龄认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第三⼗⼋条⼀般⼯龄系指⼯⼈职员以⼯资收⼊为⽣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作时间⽽⾔。

在计算⼀般⼯龄时,应包括本企业⼯龄在内。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第三⼗九条本企业⼯龄应以⼯⼈职员在本企业连续⼯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最后⼀次回本企业⼯作之⽇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在此限:⼀、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政⽅⾯或资⽅调动⼯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龄,始得连续计算。

⼆、解放前在本企业⼯作,曾经被迫离职⼜回本企业⼯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会⼩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政⽅⾯或资⽅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龄,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政⽅⾯或资⽅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歇业或缩减⽣产,其⼯⼈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其他企业⼯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龄,应连续计算。

被遣散的⼯⼈职员在该企业复⼯复业或扩⼤⽣产时,仍回本企业⼯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后的本企业⼯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员仍留企业⼯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龄,应连续计职。

六、因⼯负伤停⽌⼯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龄计算。

七、疾病或⾮因⼯负伤停⽌⼯作医疗期间,在六个⽉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龄计算;超过六个⽉病愈后,仍回原企业⼯作者,除超过六个⽉的期间不算⼯龄外,其前后本企业⼯龄,应合并计算。

劳动关系转移工龄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转移工龄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转移⼯龄是怎样的关于⼯龄转移问题主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三条、三⼗四条。

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原⽤⼈单位未⽀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劳动合同,在计算⽀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作年限时合并计算。

关于转移问题主要遵循《》第三⼗三条、三⼗四条。

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三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投资⼈等事项,不影响的履⾏。

该条款表明了⽤⼈单位通过改变名称和投资⼈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连续性,即⼯龄计算的连续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四条⽤⼈单位发⽣合并或者分⽴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

该条款表明了⽤⼈单位即使被拆分,劳动合同仍然存续,其⼯龄计算仍然延续原劳动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六条规定,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原⽤⼈单位未⽀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与新⽤⼈单位,或者新⽤⼈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在计算⽀付经济补偿或的⼯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作年限的,⼈民法院应予⽀持。

⽤⼈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劳动者仍在原⼯作场所、⼯作岗位⼯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单位变更为新⽤⼈单位;(⼆)⽤⼈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作调动;(三)因⽤⼈单位合并、分⽴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作调动;(四)⽤⼈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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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工作过回内地工作,工龄是依据下列文件执行的
有很多朋友从西藏高原回内地工作,都需要从原单位出具证明,但有的单位告知,不知道文件号,或是让你自己找到文件依据,对于回到内地的朋友实在是有点不太方便,正好我手里有文件的编号,也是帮朋友开证明时,特意留下的。

如果有朋友需要,请留意或是记下。

在藏工龄折算: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在藏工龄折算可参考以下文件: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0318
【实施日期】19940318
【章名】全文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
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
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
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
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
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
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
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
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的
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
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

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
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
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工作
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
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

有鉴于
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
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
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
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年零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年零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共为年零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年零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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