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第二十二章 脚手架工程-广东2010年建筑与装饰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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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脚手架工程
章说明
一、里脚手一般说明
1、本章以钢管脚手架考虑。
2、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高层脚手架50.5m至200.5m还包括托架和拉杆费用。
3、里脚手架包括外墙内面装饰脚手架、内墙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外走廊及阳台的外墙砌筑及装饰脚手架费用,走廊柱、独立柱的砌筑与装饰脚手架,现捣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结构及装饰脚手架费用,但不包括吊装脚手架,如发生构件吊装,该部分增加的脚手架另按有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套用单排脚手架。
4、高层脚手架防火费用,另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5、靠脚安全挡板套算高度,如搭设一层,按综合脚手架高度步距计算;搭设二层及以上时,按综合脚手架高度套低一级步距计算。
6、烟囱脚手架综合垂直运输架、斜桥、风缆、地锚等子目。水塔独立筒仓脚手架按相应烟囱脚手架人工乘以系数1.11,其他不变。
7、架空运输道,适用特殊施工环境,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定额以架宽2m 为准,如架宽大于2m时应按相应了目乘以系数1.2;超过3m时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
8、独立安全水平挡板和垂直防护架,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监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等防护。
9、定额里脚手架、满堂基础脚手架子目适用于搭设高度10m以内,搭设高度超过10m时,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确定。以内套用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子目的50%计算。
二、建筑脚手架说明
1、钢结构工程中,外墙采用钢骨架封彩钢板结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2、超过1.5m宽以上雨蓬(顶层雨蓬不适用),如没有计算综合脚手架的,按
单排脚手架计算。
3、梯屋顶板高度计算是按自然层计算。
4、斜板、拱形板、弧形板屋面和架空阶梯的计算高度按平均高度。
5、水池墙、烟道墙等高度在3.6m以内套用单排脚手架,3.6m以上套用综合脚手架。
6、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则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7、毛石挡土墙砌筑高度超过1.2m,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
8、人工挖孔桩凿护壁,不得计算脚手架。
9、滑升模板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仓,不再计算脚手架。
10、天棚装饰(包括抹平扫白)楼层高度超过3.6m时,计算满堂红脚手架。
11、天棚面单独刷(喷)灰水时,楼层高度在5.2m以下者,均不计算脚手架费用,高度在5.2m至10m按满堂红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
12、满堂基础脚手架套用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子目的50%计算。
13、整体满堂钢筋混凝土基础、条形基础,凡宽度超过3m以上,深度在1.5m 以上时,按增加的工作平台按满堂红基础脚手架计算。
三、单独装饰工程脚手架说明
1、本章适用于单独承包建筑物装饰装修工作面高度在1.2m以上的需要重新搭设脚手架的工程。
2、外走廊、阳台的外墙、走廊柱及独立柱的砌筑、捣制、装饰和外墙内面装饰的脚手架,高度在3.6m以内的按活动脚手架子目执行,高度超过3.6m的按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
3、宽度在1.5m以上的雨蓬(顶层雨蓬除外)檐口装饰脚手架,没有计算综合脚手架的,按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22.1 建筑物脚手架工程
22.1.1 综合脚手架分不同墙高,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算;门、窗、洞口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空洞面积不扣除。屋面上的楼梯间、水池、电梯机房等的脚手架工程量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计算。
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和计算高度,按下列情形分别划分:
1、有女儿墙者,高度与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
2、有山墙者,以山尖二分之一高度计算,山墙高度的步距按檐口高度。
3、地下室外墙综合脚手架高度从设计外地坪至底板垫层底。
4、上层外墙或裙楼上有缩入的塔楼者,工程量分别计算。裙楼的高度和步距应按设计外地坪至裙楼顶面的高度计算;缩入的塔楼高度从缩入面计至塔楼的顶面,但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由设计外地坪至塔楼顶面。
22.1.2 多层建筑工程中,上层飘出的,外墙综合脚手架按最长一层的外墙长度计算;下层缩入部分,按围护面垂直投影面积,套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22.1.3 外墙为幕墙时,幕墙部分按幕墙外围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
22.1.4 加层建筑物工程外墙脚手架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原有建筑物按两个单排脚手架计算,其高度以原建筑物的外地坪至原有建筑物高度减2.5m。
2 加层建筑工程部分,按综合脚手架计算,其高度按加层建筑物的高度加2.5m,脚手架的定额步距按外地坪至加层建筑物外墙顶的高度。
22.1.5 围墙脚手架按设计外地坪至围墙顶高度乘以围墙长度以面积计算,套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围墙双面抹灰的,增加一面单排脚手架。
22.1.6 砌筑石墙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则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一面单排脚手架。
22.1.7 现浇钢筋混凝土屋架以及不与板相接的梁,按屋架跨度或梁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高度从地面或楼面算起,屋架计至架顶平均高度,单梁高度计至梁面,在外墙轴线的现浇屋架,单梁及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
22.1.8 吊装系梁、吊车梁、柱间支撑、屋架等(未能搭外脚手架时),搭设的临时柱架和工作台,按柱(大截面)周长加3.6m后乘以高,套单排脚手架计算。22.1.9 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外的独立柱、柱高超过1.2m时,按柱身周长加3.6m后乘以高,套单排脚手架,在外轴线上的附墙柱的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22.1.10 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2m时,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以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
22.1.11 各种类型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屋架,如跨度在8m以上,吊装时按屋架外围面积,套10m以内单排脚手架乘以系数2.0计算。
22.1.12 凿桩头的高度如超过1.2m时,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方桩、管桩每凿1m3桩头,计算单排脚手架16m2;钻(冲)孔桩按直径乘以4加3.6m再乘以高,套用单排脚手架。
22.1.13 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m至5.2m,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超过5.2m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不足0.6m的不计。计算式表示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楼层高度-5.2m)/1.2m
22.1.14 房屋建筑里脚手架,楼层高度在3.6m以内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超过3.6m每增1.2m按调增子目计算,不足0.6m不计算。在有满堂脚手架搭设的部分,里脚手架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50%计算。没有建筑面积部分的脚手架搭设按相应子目规定分别计算。
22.1.15 廊、亭、阁、廊、榭、舫、塔、坛、牌、牌坊、景墙、景壁、景门、景窗(附墙的景壁、景门、景窗除外)、屏风的脚手架:平顶的按滴水线总长度乘设计地坪至檐口线高度以面积计算,尖顶的按其结构最大水平投影周长乘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