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教育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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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教育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吴红

(郑州大学教育学院)

一、法治教育与现代公民意识

人的素质,一般说来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智能才能素质、身体生理素质、审美意识素质、劳动实践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知识业务素质、心理人格素质、政治法律素质和作风纪律素质等多个方面。它的核心是思想道德素质,而思想道德素质是政治理论思想道德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综合。可见,法治教育是德育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的主要内容,其关键是使受教育者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不仅是一种知法、守法的观念,而且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尊重,对法律规范的内在服从,是一种内化的、自觉的法制观念。

江泽民同志在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关键在教育。法治教育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方面看,其涵义不同:法治教育依其内容而言,是研讨法律、法律程序、法律体系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教育;依社会秩序资源而言,是法律的性质、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限制、法律与社会秩序关系以及社会变迁的教育;依其实际效用而言,是由教师、法律工作者、社会教育工作者以及公民参与的,实践性地运用法律解决对生活造成影响的争议性问题,并反思法律影响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教育。

美国律师协会公民教育特别委员会从公民教育的角度给法治教育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法治教育是藉由教导法律与法律程序、法律体系,以寻求改进青少年的公民教育。据此,法治教育,是以培养公民所具备的法律价值、思辨能力为基础的相关知识为主轴的一种普通公民教育,是现代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部分,各国大体而言都认可法治教育是公民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公民法律认知能力教育、现代法治理念教育、积极法律情感的培养教育以及适法行为、法律参与行为的培养教育。法治教育以着力于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矫正和提高公民的法律心理、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积极的情感以及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力为目的,将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通过教诲灌输、环境熏陶、实践锻炼等形式,内化为

人的内在素质,通过塑造全面的个体,以整体推进现代法治精神对公民素质的影响。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是经济体制或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而且由于经济的基础性地位,它必将引起整个社会生活即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变。在这种巨变中,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将得到根本性的改造,即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走入现代化不像西方那样靠社会内部矛盾的演化发展,而是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传统进程被突然打断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是被“逼”上现代化的进程的。现代公民意识是随着西方文化和现代商品经济一起进入中国的。现代公民意识的确立依赖于法治教育,而法治教育的进一步深化又依赖于现代公民意识的生长,两者相互推动。

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是否具备现代公民意识,有无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法治教育应当全社会教育的一个重点内容,强化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法治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从法治教育的内容、方式上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 表现在高校法治教育过于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忽略了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

法律学与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联系。不少地方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以解读法条为主,注重受教育者认知的培养,忽视能力和认同感的培养。使受教育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被忽视,对法律精神和法治价值的理解感悟能力降低,不能很好地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导致学法而不知道用法、知法而不习惯用法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 法治教育在解读法条的过程中,还存在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倾

向。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使得当代的中国缺乏法制现代化的传统,也导致了长期以来的法治教育较为突出实体教育,强化义务本位,注重的是义务和禁令的宣传,使得法治教育变为法纪教育。这样不利于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培养,不利于法律权威感与法律信仰观的形成。

(三) 教育方式单一。法治教育包括了诸多的内容,这些内容能够让受教育者了

解法律如何影响他们的生活,以及他们如何影响法律,藉此来充实法律知识与培养法治精神与态度。所以,法治教育的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既

包括正式法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又包括非正式课程的种种法治教育活动。

但是,目前许多地方对受教育者进行法治教育的形式是较为单一,且投入不多,致使理论脱离实际。法治教育活动仅限于几场宣教活动或者法律讲座,单调且无法落实法治教育效果。

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着眼于维系社群和谐的现代公民意识,对于保证社会公正的必需性是显而易见的。改革开放20多年,我们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但是,公民在法律文化的观念上的变化发展却并不显著,现代公民意识所必备的民主法治观念、权利责任观念以及公平正义观念并没有在人们的心目中扎根,从而使得为现代化所需要的法律秩序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现阶段中国现代公民意识处于缺失现状,其这要原因如下:

(一)受教育者自身原因——重利轻义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

这种解放式的社会意识,会造成原有的整个价值体系的错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教育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社会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受教育者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和功利式的物化思想,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同时,社会上不守法的错误示范,对受教育者的影响也很深。这种重利轻义的价值观会使受教育者对法治失去信心,成为推广现代公民意识的障碍。(二)教育观念原因——重智轻德

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迫使以培养少数英才为使命的尖子型的教育不得不适应和满足大多数人的实际需要,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在这种社会趋势的推动下,教育不再把心智的发展和高深学问视为首要目标,而更多地开设与职业生活相关的实用的知识和课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的古训不再受到追捧,企图给学生一种共同的价值准则和文化认识、作为教育核心的人文教育,被认为逐渐变成肤浅零乱、拚盘式的大众快餐。与此同时,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改变了传统的师生关系,那种源自苏格拉底和孔子时代的问答式、讨论式的教学,师生朝夕相处中的熏陶濡染的“人师”作用被大班集体授课和礼节性的师生关系所取代,从另一个方面削弱了人文教化的作用。这种重智轻德的社会观念极大地阻碍了现代公民意识的推广。

(三)社会原因——重专断轻民主

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一部分掌握特定权力(包括政治权力、社会权力和家庭权力等)的人不尊重他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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