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21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安全系统生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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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什么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主要是哪些人员?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第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内容?培训多长时间?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是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是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是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是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是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是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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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B )责任人。
A.首要B. 第一C.主要D.全面2.《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D )。
A.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A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民事法律B.行政法律C.法律、法规D.法律4.下列说法符合《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B)A.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职责围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D.依法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标志B.安全指示C.安全警示标志D.安全警示6.下列说法符合《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C)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
B.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门明确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D.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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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最新版)1、目的为规范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本质化程度,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职业病及消防安全的管理需要,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及消防管理。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修正)第28-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年第5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第5、6、8、9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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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贯培训
5.1.5.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要求]
概念比较模糊,建议按以下两点进行考虑。 第一,总的依据按原国家经贸委及发改委公布的淘汰 机电产品目录和产品结构调整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第 40号 有鼓励发展的产品、工艺,有限制发展的和淘汰的。 第二, 对新的安全生产技术一般为行业内公认的较为 先进新技术。 如:氯碱行业中事故氯负压收集技术。 [注意]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为否决项扣100 分;注意国家产业政策出台的时间界限。
2017/9/26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5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贯培训
(3)目前按8号令的要求各个阶段应提交的材料 如下: 设立阶段: 1)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立(预)安全评价报告; 5)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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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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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贯培训
安全设施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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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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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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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贯培训
5.1.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 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要求]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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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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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篇】【第1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
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9b1afa1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60.png)
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二、办理依据(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通过,2014 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1 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四)《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5月省政府第213号令)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四、办理条件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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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B )责任人。
A.首要B. 第一C.主要D.全面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D )。
A.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A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民事法律B.行政法律C.法律、法规D.法律4.下列说法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 B)A.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D.依法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标志B.安全指示C.安全警示标志D.安全警示6.下列说法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 C)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
B.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门明确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D.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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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B )责任人。
A.首要B. 第一C.主要D.全面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D )。
A.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A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民事法律B.行政法律C.法律、法规D.法律4.下列说法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B)A.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D.依法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标志B.安全指示C.安全警示标志D.安全警示6.下列说法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C)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
B.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门明确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D.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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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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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测试(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B )责任人。
A.首要B. 第一C.主要D.全面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D )。
A.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A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民事法律B.行政法律C.法律、法规D.法律4.下列说法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 B)A.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D.依法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标志B.安全指示C.安全警示标志D.安全警示6.下列说法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是:( C)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
B.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门明确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D.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山政办发[2010]32号.
![山政办发[201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2ebace551810a6f5248640.png)
山政办发[2010]3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又一重要法规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职权,规范了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建设项目的行为,规定了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对于依法规范各类投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对于依法制裁各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投资建设单位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办法》的重点内容和监督管理范围《办法》包括总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登记表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f04ce4c558fb770bf78a55e6.png)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登记表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生产的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3号令)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面粉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体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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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目录1.适用范围 (4)2.编制依据 (4)3.基本程序 (6)4、职责分工 (6)5.术语和定义 (7)6. 危险源辨识 (9)7、风险评价及分级 (12)8风险管控 (13)9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15)10.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15)11、变更管理 (22)12 持续改进 (22)13 公告警示 (22)14、记录管理 (23)15 信息交流 (23)附件C (31)作业风险分析法(TRA) (31)C.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取值 (31)C.2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S)取值 (32)C.3风险矩阵 (32)C.4风险分级 (33)1.适用范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面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项要求的指导性方法和实施建议,旨在通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实现“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要求,使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本实施指南适用于面粉生产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包括验粮、卸粮、原粮输送、原粮储存、配麦、清理、研磨、风网、筛理、面粉输送、包装、入库、装车及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不论其规模、类型、位置和成熟程度。
2.编制依据2.1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28002-201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粮食筒仓设计规范》LS8001《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面粉厂卫生规范》GB1312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2.2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企业风险实施标准化管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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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
审查类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36号令):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规定: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材、轻工行业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分级监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县两级都是由所在地的安监部门负责,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 委托监管: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这就是“审批、核准、备案”的来源和划分。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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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
可以分为三个"子程序". 第一个子程序,设立安全审查程序. 第二个子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三个子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个步骤.
以上设立安全审查程序的4个步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的3个 步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的6个步骤,加在一起,一共是13
几点说明
委托监管
2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 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
明确了监督管理范围
213号令第七条将重点监管范围确定为高危行 业以及部分非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明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 上的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许可程序.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立非重点监 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 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就要求所有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包括重 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都应 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设立前的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向安监 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向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
(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纳入有 关部门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没有进入投 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大盘子.主要原因 是,没有明确和过硬的上位法依据,安全设施 "三同时"就不能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 立项的重要依据,也就不能象土地出让,城市 规划,环境保护等一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 置程序和必要条件.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
1,扩大了以前"三同时"审查的范围. 2,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 3,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 4,完善了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须的条件,期限 和具体程序.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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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1范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28002-201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隐患分级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隐患排查企业在风险分级管控基础上,针对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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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什么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主要是哪些人员?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第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内容?培训多长时间?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是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是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是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是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是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是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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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
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