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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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核算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本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服务,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填制会计凭证
1.1、填制、审核、记帐(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盖章齐全;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2、书写要清楚、规范,笔迹颜色统一,内容不重复。
1.3、注明附件张数,原始凭证审核后要加盖“已核”章,防止重复入帐(账);一级科目不得手写,一律盖章。
1.4、二级科目填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按照会计的要求设置,同一经济业务的发生二级科目的使用要具有一贯性原则,往来帐(账)只按单位或个人设到二级科目,费用类只设到二级科目,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1.5、白条、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过期失效发票一律不得报帐(账)和作为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除单位和个人盖章外,并应具有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1.6、填制的会计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凡有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材料,需按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和质检单并有经办、验收、
质检人员签章。
1.7、有涂抹、刮擦、挖补等涂改痕迹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会计凭证的依据;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1.8、填制会计凭证一旦出错或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填制。
1.9、日期:收、付款凭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的发生期,但有些付款业务(凭证)应填制报销日期;转帐(账)凭证上的日期一般应填写凭证的填制日期。
1.10、记帐(账)凭证中每一个会计科目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中的有关金额一致,借贷方合计应一致。
1.11、记帐(账)凭证应指定专人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凭证才能作为汇总和记帐(账)的依据。
1.12、收、付、转凭证定期分类,按凭证均匀厚度分号段(xi~xn)编制科目汇总表,单独装订。
1.13、科目汇总表是一定时期内的记帐(账)凭证,应分别按收、付、转三种凭证归类汇总,须经制表人复核签章后才能据以登记总分类帐(账),并同记帐(账)凭证一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14、记帐(账)凭证应及时装订成册,填齐封面内容,以满足立卷归档和查阅方便的要求。
1.15、各种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备考查。各种凭证如果以(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当加盖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帐(账)簿
2.1、会计人员要按规定设置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现金、银行日记帐(账)和总帐(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2、会计人员启用新帐(账)簿时,应在帐(账)簿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和帐(账)簿名称。在帐(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和目录,按规定内容填齐,并加盖单位公章,贴足印花税票并按税务要求核销。使用活页帐(账)年终抽出空白页,按顺序填盖总号和分号后,加封面装订成册,保持帐(账)簿的完整性。
2.3、登记帐(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不准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对按照红字更正法更正的记帐(账)凭证,可用红字墨水书写金额。记帐(账)时,要留有空距,不得写满格。各项会计分录填写,必须保证正确、真实、清晰和整洁,以便查阅。
2.4、记帐(账)时,会计分录的借贷方向与记帐(账)凭证一致。但生产成本和应付工资调整减少的会计事项,应用红字记入生产费用(账)户的借方和应付工资的贷方,总分类帐(账)按科目汇总表逐笔登记,明细分类帐(账)按记帐(账)凭证逐笔登记,不得少记、错记和自行改变。记帐(账)后,应在记帐(账)凭证上注上“√”符号表示已经记帐(账)。记帐(账)后,记帐(账)人员应在凭证上签章。
2.5、各种帐(账)簿应按逐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此行空行”的字样,并由记帐(账)人员签章。
2.6、每一帐(账)页登记完毕后结转下页时,应留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结出当月截止本页上的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同时记入次页第一行借、贷金额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2.7、结帐(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账)。各类帐(账)簿登记完毕,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及期末余额,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帐(账)和银行日记帐(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需要结出发生额累计的帐(账)户,应结出累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字样,余额写“累计行”,日计不写余额,月计行上面和累计行上下面各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用红笔划通栏双线。
2.8、各类帐(账)簿应按月对帐(账),保证做到帐(账)帐(账)相符,帐(账)表相符。
2.9、年末结帐(账),采用开口式的结转方法,各帐(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在下面划通栏双红线,各帐(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下年开设新帐(账),可直接抄转上年余额为本年新帐(账)第一行的余额,或编制各科目余额表(包括明细科目)据以开设新帐(账),并在新帐(账)页(帐(账)户)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便查考。
2.10、会计人员对作帐(账)、记帐(账)、结帐(账)和清帐(账)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认真负责,要考虑记帐(账)的方便,要考虑结帐(账)、对帐(账)、报帐(账)和查帐(账)的方便。记帐(账)人员要把对帐(账)和清帐(账)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对待。要经常查阅帐(账)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
⑴错帐(账)问题;
⑵重帐(账)问题:重转或重付;
⑶漏帐(账)问题:该冲未冲,该平未平帐(账)目;
⑷悬帐(账)问题: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额,只有余额挂在帐(账)上未结帐(账)目;
⑸呆帐(账)问题:不易收回或收不回来的帐(账)目;
⑹记帐(账)中发现其他问题。
2.11、会计帐(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或使用退色药水清除字迹,也不得任意撕毁或更换帐(账)页。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更正:⑴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帐(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