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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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银监办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3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

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

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

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

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

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

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

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担保服务力度,实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始终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紧密可控、专注经营的机制基础,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政策定位,确保省级农担公司作为一级企业法人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管理“五独立”,以独立性来保障政策性、专注性,从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上避免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的导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农财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相关部署要求,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继续深化务实合作,推动建立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事关美丽中国建设,事关当代人福祉和子孙后代永续发展。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实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绿色发展,着力创新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农业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工作。

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农业主要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绿色农业的任务依旧艰巨。

金融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利用金融工具,探索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既是农业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金融机构贯彻中央“重中之重”战略部署、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7.05.31•【文号】农办加〔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农办加〔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要求,农业部办公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办公室在总结近年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基础上,依照《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现代化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决定建立合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力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独特作用,促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组供应链;有利于集成利用资源要素,促进农业产业首尾相连、上下衔接,增强融合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协同优势;有利于加大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力度,培育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村融合型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与政策性金融合作,既是农业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发挥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的重要体现。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农办议〔2024〕45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453号张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更高水平保障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整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程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项目,支持和引导种养主体建设完善粪污处理、粪肥还田设施设备,提高粪污处理利用能力,引导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第三方粪污处理机构,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服务组织,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新格局。

二、关于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肥料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近些年,国家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工作。

“十三五”期间,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实施了“农业废弃物厌氧发酵及资源化成套技术与设备研发”、“集约化养殖粪污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黄淮海集约化养殖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等项目,建立了农业有机废弃物厌氧消化-沼渣制肥-资源化利用的成套技术和智能装备工程;研发了集约化养殖粪污收储运智能化控制系统及关键技术设备;在黄淮海地区开展了畜禽粪污好氧发酵与厌氧消化污染控制等技术与装备的集成推广。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农办案〔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65号王明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挥小农户作用推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作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要保护小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一、关于建立扶持小农户发展政策配套体系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我部制定分工方案、开展政策落实分析评估,针对小农户产业发展、融资贷款、农业保险等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一是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近年来,有关部门把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加大对脱贫户的扶持力度。

根据脱贫攻坚普查,产业帮扶政策已覆盖98.9%的脱贫户,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982元增加到2020年的10740元。

2021年4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我部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推进为小农户建档评级工作,拟用三年时间实现全覆盖,能授尽授。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农办财[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农办财[2016]14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部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监督和制约,切实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专项管理过程中不廉不公等问题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和制约我部财政专项审批权力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重要意义(一)认清财政专项审批工作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重视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部管理和参与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项目、科研项目等)大幅增加,我部和有关单位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了这些项目的有效实施,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我部职能履行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项目在资金来源、组织方式和申报审核、实施程序等方面差异较大,在监督管理上面临一定难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

(二)明确财政专项审批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科学配置权力,规范行使权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形成合规、廉洁、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杜绝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努力预防和控制各种廉政风险,切实把中央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创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推进审批权限下放(三)科学安排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有关行业管理司局要根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政策要求和预算规模,结合农业资源条件、农业产业发展、现有工作基础、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采取因素法等方法,科学测算并提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农质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川财农〔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16〕20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财政厅、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2016年11月29日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一、明确政策奖补领域通过统筹中央财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等方面资金,对四川省范围内以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以及贫困村脱贫攻坚为重点,以农户、种(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的信贷担保活动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一)粮食生产经营信贷担保。

指对从事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包括农田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粮食生产、引进新技术、粮食加工、粮食流通、市场开拓与区域性公共品牌建设等。

(二)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发展信贷担保。

指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财农[2015]1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农[2015]1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2015年7月22日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 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财农〔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5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5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5]5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经国务院同意,今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今年7月底,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争取2年内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3年内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

【总页数】2页(P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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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据34万户家庭农场统计,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占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大多数,平均经营规模在170亩左右,呈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关于把握适度规模的准入关。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家庭农场的规模应保持适度,而不是越大越好。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近年来,各地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中,也注重引导家庭农场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如江苏省提出重点扶持土地经营规模100至300亩的家庭农场;广西提出重点扶持50至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这些措施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指导各地健全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等措施,重点培育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并引导其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二、关于从基础设施和金融支持两个方向,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服务力度一是关于加大对家庭农场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各银监局,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指导委员会)。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已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也扎实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为加强指导、明确政策、强化要求、健全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坚持体系政策性定位。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省级农担公司要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业务。

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农办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28号)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精神,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重点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各司局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牵头司局要在2012年10月中旬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要求,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20项,参与落实44项,合计64项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3个方面的10项重点工作、参与9个方面的11项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等明确如下:一、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一)我部牵头落实的20项工作任务1.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工作措施:一是狠抓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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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贷款9528亿元,同比增加4112亿元,增速高达75.9%。

在信贷高增长过程中,一些机构没有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贷款节奏,没有根据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贷款投向和结构,没有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贷款“三查”和提升管理水平,违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复杂经济环境下信贷高增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属地监管部门和主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辖内信贷高增长机构,提高非现场监测和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揭示辖内机构经营中的非审慎行为、风险趋势和违规问题。

当前,要特别关注信贷增长异常、投向和结构不合理、涉农贷款满足度弱化的重点地区和机构,及时向银监会上报风险分析,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预警,及时向全辖通报当前主要风险点,对风险突出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督办,重点整治,必要时部署专项检查和召集监管会谈。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督促辖内机构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经营合规性,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两高一剩”、项目贷款和平台公司、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各项监管政策。

二、审慎控制贷款节奏。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年前9个月贷款增长情况来看,3月、6月和9月贷款增量明显放大,三个月新增贷款共占前三季度贷款增量的47%,季末“冲时点”现象仍然突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政[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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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政[2009]2号2009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农业部党组2009年中心工作,我部制定了《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认真落实部党组的工作部署,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不断加强农业政策法规工作,努力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制保障。

一、深入研究重大理论问题(一)组织开展农业产业稳定发展问题研究。

立足国内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在深入研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问题的基础上,着力研究调动地方抓粮积极性问题。

密切关注油料、棉花、生猪等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提出推动各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高度关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问题,及时提出保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组织开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研究。

深入研究如何实现“两个转变”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按照既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要保证经营者效益的思路,密切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地方经验,探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确保经营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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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财[2015]5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经国务院同意,今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今年7月底,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争取2年内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3年内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

近期,我部对各省(区、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筹备组建情况进行了调度,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也有少数地区还在等待观望、工作停滞不前,影响了全国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领导。

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农业部、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服务“三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农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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