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国婚约中的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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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讲述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讲述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2014/4/22 来源:新中网我国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所谓婚约,也称为定婚、订婚,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但是缔结婚约并不是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在《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无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

对于订婚牵扯到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彩礼又该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何来解决?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杨国尧律师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民间婚约彩礼涉及法律问题,首先由杨国尧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间婚约行为中财物赠与的性质,也就是我们常说到的“彩礼”的性质,结婚后是属于男方还是女方,亦或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国尧律师: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主要采用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务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负担。

所以基于对彩礼的性质的认识,我们普遍认为彩礼在男方赠与女方后,彩礼就应当属于女方所有。

中顾法律网司南:另外,如果订婚之后若未能登记结婚的,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杨国尧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所以,如果男女双方在订婚后未能登记结婚的,男方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中顾法律网司南:其次,婚后两人不能继续婚姻,离婚时女方所收到的彩礼是否能算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杨国尧律师:依据我们在第一个问题中谈到的,现今理论普遍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以女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

彩礼在男方赠与女方以后就属于女方所有,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要求分割。

中顾法律网司南:再者,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杨国尧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女方未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的,男方均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但是在结婚后彩礼钱要归谁管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结婚后彩礼钱的归属,希望你们喜欢。

彩礼钱简介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礼钱是属于谁的根据上面对于彩礼钱的定义与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实结婚彩礼钱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是给女方家的,然后由女方自由支配。

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将彩礼钱交到女方父母手里,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反给女儿,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第一笔存款,或者是用这笔彩礼钱为孩子们置办家电、车子等陪嫁物品。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

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论文摘要“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尚无法律规定。

2024最新彩礼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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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彩礼新规定是什么2024彩礼新规定是什么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规定》区分两种情况: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婚约、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婚约、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同上 的根 据 , 他 人 受 损 而 自 己取 得 的 利益 。持 此 使 观点 的学者 认 为 , 女双 方在 结 婚之 前订 立婚 约 , 男 完
有一 般法 律义 务 的共 性外 , 具 有 自身 的特殊 性 , 还 即 其不 具有 强制 执 行 性 , 就 是 说 若 一 方 当事 人 不 履 也
至 于 能否 追 究 毁 约 一方 的违 约 责 任 , 国法 律 各 则 有 不 同的规 定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一般 都认 为 婚约 有
别 于一般 的财 产 契约 , 行为 主 体到 缔约 的程 序 , 从 约 定 的效 力和违 约 责 任 等 方 面 皆 有 不 同 , 可 依 契 约 不
是 附解 除条 件赠 与 说 。此 种 观点 将赠 送彩 礼行 为 看 作是 附解 除条件 的赠 与 行 为 , 约 的解 除 是 其 所 附 婚 的解 除条 件 。如 果 婚 约 未 解 除 , 么 赠 与 行 为 继 续 那 有效 , 礼 归受让 人 所有 , 果婚 约解 除 , 赠 与行 彩 如 则 为失 去法 律 效力 , 当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消灭 ,
步 的分 析 , 以便在 司法实 践 中更 好 的解 决这类 纠纷 。

赠 与行 为 , 照 民法 相 关 规 定 , 财 物 交 付 之 日起 , 依 从 受赠 人 即享 有 财物 所 有 权 , 无 需 因婚 约解 除而 返 且 还财 物 。 二是 订婚 契 约说 。依 照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观
大农 村甚 为 流行 。 从本 质 上 而 言 , 约 是 男 女 双 方 以将 来 缔 结 婚 婚 姻为 目的做 出 的预 约 , 方 所 承担 的 主要 义 务 是 在 双 将 来 努力 使婚 姻 成 立 , 即结 婚 。 而这 一 义 务 除 了具

彩礼政治题参考答案

彩礼政治题参考答案

彩礼政治题参考答案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一部分,一直备受争议。

彩礼的存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彩礼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彩礼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根据传统观念,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彩礼给女方的家庭,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

这种做法导致了婚姻中的一种经济交易,使得女性成为了商品的一部分。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尤为严重,甚至导致了一些家庭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彩礼而放弃了女儿的婚姻。

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女性的权益,也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其次,彩礼的存在也给一些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

在一些地区,彩礼的金额已经变得非常高昂,甚至超过了一些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这种情况下,男方的家庭不得不倾尽所有的积蓄,甚至借债来支付彩礼。

这种现象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压力,也可能导致一些家庭陷入贫困。

而且,彩礼的存在也使得一些男性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彩礼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伴侣,导致了婚姻市场的扭曲。

此外,彩礼的存在也对婚姻的幸福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彩礼的存在,很多婚姻变成了一种经济交易,而非基于真实的感情。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夫妻在婚后面临着各种问题和矛盾,因为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对方,也没有建立起真实的情感基础。

这种情况下,婚姻的幸福度往往难以保证,甚至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针对彩礼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寻找解决方案。

首先,政府可以加大对彩礼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彩礼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通过法律的约束,可以减少彩礼的不合理增长,保护家庭的经济利益。

其次,教育也是解决彩礼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彩礼的不合理性和危害性。

同时,教育也可以培养人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价值观,让他们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

此外,媒体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彩礼问题的负面影响,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论我国彩礼纠纷问题

论我国彩礼纠纷问题

论我国彩礼纠纷问题摘要:“彩礼”是指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一方或双方给与对方一定的财物。

然而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因为给付彩礼问题产生纠纷。

本文通过对彩礼特征、性质以及对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述,使我们对彩礼纠纷问题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赠与一、彩礼现象的由来(一)彩礼的现状当下,彩礼一般是约定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其目的在于男方报答对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付出。

(二)彩礼带来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是水涨船高。

由此带来一系列难以预见的问题。

(三)彩礼纠纷产生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的思想认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男方和女方订婚后又悔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原来的风俗习惯不能适用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他们只好将此类纠纷诉诸法律。

二、彩礼的特征和性质(一)彩礼的特征彩礼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而来的。

笔者认为彩礼具有以下特征:1.彩礼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的种类、数额、彩礼交付的时间、交付彩礼的方式都是按照当事人当地的风俗习惯的规定来办的。

如果不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一般按照一般赠予行为来处理。

2.彩礼是通过给付特定的财物表现出来的,财物价值可大可小彩礼不单指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包括特定的物。

在交付彩礼的时候,不仅仅要按照当地的习惯给付一定的现金,还需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对方一定的礼品。

3.彩礼的给付方式多样彩礼的给付可以是单方给与,也可以是双方互给;可能是男方给与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给与男方;还可以是一方给与他方父母,或一方父母给与他方。

(二)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的认为彩礼是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的认为彩礼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事实上,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区别的。

1.彩礼与男女之间的一般自愿赠与是不同的彩礼往往不是当事人自愿给付的,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

而男女之间的自愿馈赠是男女一方或者其父母对另一方出于自愿的一种赠送行为,没有附加条件的。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一、农村彩礼的背景彩礼起源于西周时期,最早称之为“纳征”,属于“婚姻六礼”习俗的一部分,是指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男方家庭根据当地习俗,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

彩礼历史悠久,千年不衰,早已植根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1]彩礼见证了中华婚礼的发展演变,承载了华夏儿女对爱情忠贞的誓言。

彩礼表现形式虽几经变迁,但其作为两家联姻约定证明的内涵始终未变。

特别是随着中国农村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新农村的转型以及农村脱贫攻坚总体目标的实现,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彩礼逐渐呈现出向高额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农村彩礼的现状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现象一直有且愈演愈烈,名目繁多,普遍流传的彩礼标准中有“一动不动”“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等。

“一动不动”指的是一辆汽车加上城里一套住房作为彩礼;“万紫千红一片绿”指的是一万张五元纸币、一千张百元纸币、一张五十元纸币,合起来总价不低于十五万元;“三斤三两”是意指百元大钞的重量达到三斤三两,总价不低于二十万。

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彩礼名目,成为压在养育男青年的普通农村家庭身上的一座大山。

目前,在城市里,男子结婚娶妻,彩礼同样是必不可少,但金额并不具有确定性,而是更有商量余地,可以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彩礼的多寡并非女方父母认同女婿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在农村,情况就大不一样,彩礼的数额通常是被视为是对女方父母的回报和尊重,是衡量男女双方爱情的重要标志,也是男方诚意的重要体现。

在农村婚礼上,女方父母甚至要将收到的彩礼摆在桌面上供亲友们参观,因而攀比风也愈演愈烈,百万天价的彩礼也屡见不鲜。

三、农村彩礼存在的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彩礼作为风俗习惯,成为每个男子结婚娶妻绕不开的话题。

而同样是在农村,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也各不相同。

对于少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来说,彩礼可以咬咬牙承担得起,但多数家庭还是望“礼”生“畏”。

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2023年

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2023年

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2023年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的人该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我们通常理解的,是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吗给彩礼是我国自古代流传下来的习俗,但是关于彩礼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许多争议,一般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领证后没做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婚姻规定,如果夫妻在领证之后给予的彩礼并且没对彩礼的归属权做出明确的规定,那这些彩礼就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归属于夫妻双方。

2、领证前没做规定如果夫妻还没领证就给了彩礼,并且也没对彩礼到底归属于谁做出明确的规定,那这些彩礼就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归属于夫妻双方。

什么情况可以返还彩礼1、如果双方还没有领证的话,彩礼当属于男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退还;2、如果双方领证了,但是领证之后一直到结婚之前都没在一起生活,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退还;3、如果因为女方要的财产导致男方家庭产生了严重的负担,那女方需要在离婚的时候退还彩礼钱。

浅析彩礼返还制度

浅析彩礼返还制度

浅析彩礼返还制度摘要:在我国的众多文化习俗之中,彩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婚姻嫁娶中已然是默认的一个必要步骤,它是中国婚姻制度中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本文立足于彩礼的定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探究并阐述彩礼返还制度的缺陷所在,并提出相关的改善措施与建议,希望可以更好地解决婚约中彩礼返还问题,减少此类社会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彩礼;返还;婚姻引言:彩礼,又叫订亲财礼。

是指婚姻缔结前男方需向女方家赠送一定的财物,女方家收取财物即认为双方达成约定婚约的合意。

对于彩礼给付,学者的观点各有不同,有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从契约说、定金说、目的赠与说等,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较为恰当。

把婚姻未缔结成功作为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达成时,彩礼给付方的赠与行为即归于无效,有效地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

虽该学说符合彩礼给付性质,但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仍存在着弊端。

对于婚姻关系的成立附加条件,这实质上与婚姻自由、自愿的立法本质相悖,此学说也并非完全准确严密。

[1]1国内外研究及现状1.1国内外研究综合以上内容,笔者发现目前国内外对于彩礼的研究面相对狭窄,并且主要是对婚约财产以及彩礼性质的探讨。

而对于彩礼的定义以及发生纠纷之后的彩礼返还规则虽然有研究,但大多都是集中在全国各高校的学者以及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士。

大家的研究大多都是根据自己所经历的案例为基础。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在彩礼的数额和名目上都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不同学者的研究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地域特征。

1.2立法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我国目前出台的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几种情形,但是对于纷乱复杂的案件、纠纷仍不能起到明显的改善作用,仍需要更多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解释以解决相关的纠纷,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更加确切。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136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彩礼是姻缘结合的外在表现方式,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一直存续到今,由彩礼引发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彩礼返还提供了解决的依据,但是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与民俗习惯还是有较大差距。

对彩礼返还法律问题探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十分必要。

一般意义上,彩礼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财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攀比之风盛行,给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很多婚约财产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对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笼统与简练,实务运用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彩礼返还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1、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彩礼作为一种民俗习惯长久以来被人民奉行,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带有地区特色与群体意志的彩礼返还规则经过长期实践被广大农民接受。

人民普遍认可“女方悔婚,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悔婚,彩礼不予退还”1以及“男女方同居或者已经举办过婚礼仪式,即使未进行登记女方也不予退还彩礼”的习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民俗认可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并且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而在前两种情况下,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谁有过错,男方都可以要求彩礼返还,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

法律的实施并未充分考虑到地方风俗与习惯,这反映了我们立法的不合理之处。

2、诉讼主体不明确彩礼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主体不单单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常情况下婚姻彩礼是由双方父母进行协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吴一帆商与承担。

根据财富分配理论的观点,彩礼问题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家庭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

2彩礼返还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只限定在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合理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彩礼纠纷当事人的范围一般可以扩大至男女双方的家庭。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的范畴进行划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各个地方的司法标准就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论文二稿打印版

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论文二稿打印版

引言:彩礼这一风俗习惯,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之后,依然活跃于我国民间社会。

除了具备“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这些基本的特征之外,彩礼的种类和内涵也生着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退婚、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的婚约财产类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婚约、彩礼从我国古代到民国时期一直为国家正式法律所规制,而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均未涉及彩礼问题。

2003年婚姻司法解释二首次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现实的依据。

但彩礼这一问题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办案法官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因彩礼问题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许多国家却有着较为成熟的立法。

对于外国的立法,我们应该借鉴其中适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部分以完善我国婚约、彩礼的立法空白。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针对彩礼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

对于彩礼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几条返还规则,其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

因而,研究彩礼问题的目的即,以其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方面的缺陷,提出若干建议,使法律规定更加趋于完善。

研究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彩礼”这一习俗大量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

在民事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相当一部分。

因彩礼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则演变为刑事案件。

解决好彩礼问题,不仅仅为了方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彩礼问题具有很强的民族性、传统性、文化性,因而研究该问题主要以我国法律、风俗的各方面为研究重点。

在国内对于“彩礼”问题,理论实务界争议较大,目前没有相应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而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法律制度。

本文引用文献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专著,国内外规范性法律文件,期刊类文献,学位论文,电子文献等。

中考彩礼考试题及答案

中考彩礼考试题及答案

中考彩礼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彩礼是中国婚姻文化的一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彩礼在中国婚姻中是必须的一项礼金B. 彩礼在中国婚姻中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财物C. 彩礼在中国婚姻中已经被禁止,不再流行D. 彩礼在中国婚姻中只是象征性的,并不需要实际支付2. 关于彩礼的作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彩礼是男方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感激B. 彩礼是男方展示家庭经济能力的一种方式C. 彩礼是用来满足女方家庭的经济需求D.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仪式中的一环,体现了传统婚姻价值观3. 彩礼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一次性支付全部彩礼金额B. 分期支付彩礼金额,根据双方协商的具体时间安排C. 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彩礼D. 将彩礼金额以红包形式给予女方家庭4. 彩礼金额的确定通常受到以下哪些因素影响?请从以下选项中选择出所有正确答案:A. 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B. 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学历等个人条件C. 当地婚姻习俗和文化传统D. 男方工作的稳定程度和收入水平二、简答题1. 请简要介绍一下中国传统婚姻中彩礼的起源和发展历史。

2. 彩礼在中国现代婚姻中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请阐述你的观点。

3. 传统彩礼制度有很多问题和争议,你认为是否应该对其进行改革或者废除?请阐述你的观点。

三、论述题请从以下两个议题中选择一个进行论述:1. 彩礼制度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及其解决之道。

2. 彩礼制度与现代法律法规的冲突与调和。

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 B2. C3. C4. A、B、C、D二、简答题(略)三、论述题(略)请根据上述考试题目的格式进行答题和论述,达到5000-10000字的要求,并确保文章内容准确、流畅,排版整洁美观。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习俗之一,是男方家庭赠送给女方家庭的一种礼品,旨在表达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感激和尊重。

但在现实中,由于彩礼金额的不断上涨和一些不良商家的恶意炒作,不少家庭在婚礼期间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因此陷入债务困境。

因此,彩礼返还成为了一种社会公义的关注点,也引发了相应的法律问题。

对于婚姻法而言,彩礼并不等同于赠与或给予,而是定位于家庭财产的交换和转移。

因此,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有理由追索或依法归还彩礼,至少应该返还部分或者按照双方同意的比例进行返还。

而且,如果婚姻关系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解除,法律也规定了对彩礼的返还义务。

以下是三个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

一、案例一:妻子出轨,丈夫追索彩礼在某省的一起离婚案中,丈夫认为妻子在婚姻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追索彩礼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婚姻关系:……(三)重大过错。

”而重大过错的标准则是:对夫妻感情破坏严重;对整个家庭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违背了夫妻的基本道德原则等。

在该案中,由于妻子的出轨行为已经对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而且出轨行为也直接违反了夫妻的基本道德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妻子应当返还丈夫一部分彩礼作为补偿。

二、案例二:男方拖欠婚约,女方要求彩礼返还在某省的一起案件中,女方提出了要求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

原因是,男方先前承诺要与女方结婚,但是一拖再拖,最终废弃了婚约,女方认为男方没有履行婚姻约定从而申请了彩礼的返还。

法院在审理中表示,如果男方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婚姻协议,那么女方就有权要求彩礼的返还。

因为这种情况下,男方没有完成婚姻协议不属于违约,所以无法以任何解约条款为由抵消彩礼的返还义务。

三、案例三:为了彩礼而结婚,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在某省的一件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返还全部彩礼。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我国的彩礼文化已经历史悠久,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彩礼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和争议。

有些人认为彩礼制度已经过时,应该废除或者改变,而一些人则认为情感婚姻依旧需要彩礼作为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

无论何种看法,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的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

首先,对于彩礼的定义和规定,需要进行明确。

在出嫁时,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财物,主要包括现金、金银首饰、家具、电器等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彩礼不属于财产分割范畴,仅在离婚时才会被考虑返还问题。

这一规定引发了很多彩礼返还争议案件。

其次,彩礼的返还规制需要调查和确定其性质。

如果彩礼是婚姻中双方真心相爱,不涉及婚姻外部因素(如家庭暴力、婚外情、失业等),则彩礼不应被返还。

但是,如果彩礼的支付具有利益交换的性质,那么应该被认为是婚约前协议,应该返还受害方。

现在,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

1. 张某的家庭认为婚礼筹备非常繁琐,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决定向新娘家支付了100万元彩礼。

但是,在婚后不久,新娘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彩礼支付的真正性质,法院判决100万元彩礼全部返还给新娘家庭。

2. 王某与李某在结婚前签署了协议,王某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彩礼。

但是,结婚两年后,王某出轨,李某提出离婚诉讼。

因为王某背叛了婚姻,导致婚姻破裂,法院判决王某应返还全部彩礼。

3. 张某和李某在结婚前,张某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彩礼。

婚后不久,张某因为工作原因丢了工作,家庭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主动提出离婚,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判决,在家庭遭受外部因素的侵扰下,双方应平分彩礼。

以上这些案例,仅是彩礼法律纠纷中的冰山一角,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为了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彩礼相关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以确保彩礼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外,我们还需要倡导现代的婚姻观念,建立“爱情第一,彩礼第二”的社会氛围。

民间法视角传统婚约彩礼习俗正功能的发挥探究

民间法视角传统婚约彩礼习俗正功能的发挥探究
民间法视角传统婚约彩礼习俗 正功能的发挥探究
汇报人:XX
20XX-01-14
CONTENTS
• 引言 • 传统婚约彩礼习俗概述 • 民间法视角下的传统婚约彩礼
习俗 • 传统婚约彩礼习俗的正功能分
析 • 传统婚约彩礼习俗在现代社会
中的挑战与机遇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传统文化传承
婚约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 功能的发挥有助于传统文
民间法通过长期实践,明确了传统婚 约彩礼习俗的具体内容,如彩礼的数 额、形式、交付方式等,为当事人提 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民间法为传统婚约彩礼习俗中的纠纷 提供了解决机制,如通过调解、仲裁 等方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礼仪程序的规范
民间法规定了传统婚约彩礼习俗的礼 仪程序,如提亲、定亲、送彩礼、迎 娶等,保证了习俗的庄重性和规范性 。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化的传承和弘扬。
社会稳定
传统婚约彩礼习俗在一定 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家庭和谐。
经济发展
彩礼作为一种经济行为, 其正功能的发挥有助于促 进经济发展和财富流动。
研究目的与问题
研究目的
探究传统婚约彩礼习俗的正功能 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发挥,为相 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问题
传统婚约彩礼习俗在现代社会中 是否仍然具有正功能?如何发挥 其正功能?
06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民间法视角的重要性
从民间法视角出发,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传统婚约彩礼习俗 的实际运作和正功能,揭示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家庭 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传统婚约彩礼习俗的正功能
研究发现,传统婚约彩礼习俗在保障婚姻稳定、明确双方 责任与义务、促进家庭财富积累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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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婚约中的彩礼问题
摘要:“彩礼”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它曾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习俗。

它所包含的内容很丰富,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其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也尚未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我们应该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不同情形做出具体的规定,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婚约彩礼的规定。

关键词:彩礼附条件赠与法律
一、婚约彩礼概述
(一)婚约彩礼的渊源
彩礼,俗称也有纳彩、聘礼等,它是在婚约基础上产生的,我国自古以来都把彩礼作为缔结婚约的一个必经程序。

在“六礼”的婚姻制度中“彩礼”第一次成为一种正式的婚姻礼仪。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也称为纳币,是指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相当于现在的“彩礼”。

“六礼”是在西周时期确立并沿袭下来的;到了唐代,财礼成为了“六礼”的核心,女家以接受男家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此后也出现了朱熹《家礼》中的“三礼”,即纳彩、纳成、亲迎;到元代出现了“七条”,即为:议婚、纳彩、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出现“彩礼”
一词,至此彩礼只是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未能出现在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中。

(二)婚约彩礼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现代意义上只是作为民间习俗的彩礼不具有任何的法律强制力,但受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及传统习俗影响,在老百姓的观念中,送彩礼就是送“吉祥物”,也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常常是把订婚支付彩礼视为结婚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彩礼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两个主要方面:其一,婚姻当事人为表达自己的诚意。

第二方面彩礼也能看作是一种对婚约的信用担保。

二、婚约彩礼的性质
(一)关于彩礼的性质的不同观点
关于婚约彩礼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多种观点:有赠与说、订婚契约说、不当得利说、附条件赠与说等等。

(二)对彩礼性质观点的分析
作者认为给付彩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想要发生司法上的效果并且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一般生效要件为: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内容要合法。

这也就表明仅仅有意思表示只能使这个民事行为成立,如若想要让这种行为生效还必须有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彩礼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赠与物”是指男女双方订立婚约
后单方赠送或者说是双方互相赠送的财物;另一类是指迫于风俗习惯而不得不支付给的大量财物,并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收受方只是取得了这种财产的占有权。

在作者看来“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予行为,是附条件的有目的的赠与。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

彩礼的给付与收受是发生在契约成立阶段,正因为有了财力的给付与收受才使得契约得以生效。

三、完善我国法律中的彩礼纠纷问题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处理我国的彩礼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并不全面。

首先,我们并不能把所有的婚约中的财产都称为彩礼,也并不是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两种行为方式存在,建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1.对于借婚约关系而索取财物的,支付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是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支付的财物,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短期内,收受彩礼的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该返还支付彩礼方的彩礼以及因其支付彩礼而产生的损失。

2.有婚约的双方当事人在婚约存在期间,在并没有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相互或者一方向另一方(父母)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赠送的财物,应该认为是一般的赠与。

3.对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利用婚约骗取财物的个人及团伙所取得财物的行为,应该认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论哪一方当事
人提出解除婚约,收受财物的一方都应该如数返还其所得到的财物,也还可以追究其其他的民事责任。

4.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给付及收受彩礼,办理结婚登记的,无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的,在办理离婚的时候都不发生是否返还订立婚约时的彩礼的问题。

5.当事人双方(父母)或者他人进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基于婚约而取得的彩礼就是属于违法所得,应认定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非法所取得的彩礼应加以处置,并对非法包办买卖婚姻的人处以其他的行政处罚。

6.男女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没有同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不得不给予对方当事人的彩礼。

7.在订立婚约期间,婚约解除是因为因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得提出返还财物。

(二)有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人民法院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有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彩礼的案件作出处理。

1.有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未婚的,或者双方都是离婚的,或者双方都是丧偶的,或者一方是离了婚的、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是未婚的而发生了同居关系的产生彩礼返还纠纷的可以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做出判决,同样适用于可撤销的以及无效的婚姻关系。

2.如果当事人是有配偶的却与他人发生了同居关系其,如果因为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而造成生活绝对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不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综上,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它是中国几千年优秀文化的积淀,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累积性和进步性,我们应该尊重和承认这种习俗,将具有无害的普遍的民间习俗上升为制度成为一种法的文化,我们应该完善我国关于彩礼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收入水平以及风俗习惯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黄龙飞.浅析婚约彩礼纠纷[j].甘肃农业.2004,(7).
[3]林德华.彩礼返还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j]. 律师世界,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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