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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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协议书范文

彩礼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时间时间收条今收到退还的人民币元整以及订婚戒指一枚。

签收人年月日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

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

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

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

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

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

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

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xx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

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

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

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

意离婚。

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该案主审法官贾海雄表示,该案中,当事人均认可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

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予以支持。

贾海雄提示,婚姻本以感情为基础,索要彩礼之类陋习换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它只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更大的悲剧,希望即将跨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能够理性对待。

男方女方有中介人介绍,通过男女双方父母同意,男女本人甘心、自愿结为夫妻是事实。

婚姻自由,彩礼自愿,他们的婚姻不存在买卖婚姻。

结婚后男方以彩礼为由向女方打架,生气出了一切问题由男方负担一切责任。

经过中介人直接把女方带回女方娘家。

男方女方:中介人年月日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结婚之前,

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

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

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

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

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

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

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

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xx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

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

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

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

意离婚。

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该案主审法官贾海雄表示,该案中,当事人均认可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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