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放妻协议
唐朝离婚协议书_互骂
公元某年某月某日天地为证,日月为凭,今有夫君某某,与妻娘某某,自结为夫妻以来,共度风雨,本应相濡以沫,白头偕老。
然缘起缘灭,天意难测,今二人情意不合,已至水火不容之地,实难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为此,特立放妻书,以明心迹。
夫君某某,自与妻娘某某结缡以来,本应携手共度此生。
然妻娘某某,自嫁入家门,性情乖戾,动辄与夫君争执,言语粗俗,不堪入耳。
常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然妻娘某某,却似离群之马,不受约束,致使夫君某某,忍无可忍,心生厌倦。
今观妻娘某某,举止轻佻,言语无礼,时常辱骂夫君某某,如蛇蝎之毒,令人痛心疾首。
夫君某某,虽心有不甘,然念及夫妻之情,仍愿以礼相待。
然妻娘某某,却不知珍惜,反而变本加厉,辱骂之声,愈演愈烈。
昔日,夫君某某,对妻娘某某,百般呵护,如掌上明珠。
然妻娘某某,却将夫君某某之关爱,视为理所当然,不知感恩。
今夫君某某,已心力交瘁,再难承受妻娘某某之辱骂。
为此,特立放妻书,以断绝夫妻之情,以免双方受尽折磨。
妻娘某某,素性傲慢,目中无人。
嫁入夫君之门,本应勤俭持家,相夫教子。
然妻娘某某,却贪图享乐,不思进取,时常与夫君某某发生争执,辱骂之声,不绝于耳。
夫君某某,本想忍辱负重,以求家庭和睦,然妻娘某某,却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今夫君某某,已无法忍受妻娘某某之辱骂,特立放妻书,以求解脱。
愿妻娘某某,自此之后,改过自新,不再辱骂他人,方能求得心灵之安宁。
然夫君某某,亦非完人,昔日对妻娘某某,过于宽容,未能及时指出其过错。
今特在此立誓,以后定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再纵容妻娘某某之过错。
自放妻书之日起,夫君某某与妻娘某某,已无夫妻之名分。
愿妻娘某某,重拾旧日之端庄,自求多福。
夫君某某,亦将重新开始,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特此立书为证,愿天地为证,日月为凭,此放妻书,永垂不朽。
放妻人:夫君某某立放妻书之日:公元某年某月某日。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原
【放妻书】立放妻书人:某某(丈夫姓名)立放妻书人:某某(妻子姓名)自古夫妇,恩重如山,义重如海。
然缘分有深浅,人心有离合。
今因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夫妻二人心意不合,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商议,自愿解除夫妻之缘,特立放妻书如下:一、自本放妻书生效之日起,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各自回归家庭,互不干涉。
二、某某(妻子姓名)自放妻书生效之日起,回归娘家门第,享有娘家门第之尊荣。
三、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除共同债务外,各自享有。
四、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双方应保持和气,互不侵犯,如有侵犯,对方有权依法维权。
五、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对方。
六、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双方应保持友好关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七、某某(丈夫姓名)与某某(妻子姓名)双方在离婚后,如有子女,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八、本放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立放妻书人:某某(丈夫姓名)立放妻书人:某某(妻子姓名)立放妻书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此放妻书,愿某某(妻子姓名)重梳蝉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愿某某(丈夫姓名)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愿二人各自安好,各生欢喜。
【放妻书结语】放妻书,乃唐代婚姻文化之瑰宝。
在唐代,离婚协议书不仅是一种法律文书,更是一种情感的寄托。
这份放妻书,既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尊重,也展现了夫妻双方在面对婚姻破裂时的宽容与祝福。
愿这份放妻书,为后世传递唐代婚姻文化的精神内涵。
唐人离婚书:《放妻书》
唐人离婚书:《放妻书》唐人离婚书:《放妻书》以下是敦煌藏唐代古人撰写《放妻书》一则,全文如下:“某李甲谨立放妻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
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中国古代有“七出”之条。
《唐律》言:弃妻须有七出之状,即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
唐代之前沿用的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所谓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按这个标准现在的女子,几乎10个有8个可以满足被休的条件,这里的盗窃是指藏私房钱。
女子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唐朝女子再嫁不为失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与现代人离婚往往水火不容不同,你恐怕没有想到,唐宋时代离婚文书放妻书中,竟有如此宽怀文雅的文字。
甚至,放妻书的文中,还有善良美好的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那么,唐人离婚都讲究好合好散吗?当时的离婚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水火不容和谐告终——放妻书是迄今最早离婚协议书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献,被统称《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1941年,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发表了《敦煌发见唐宋时代之离婚书》,最早介绍了其中的放妻书。
目前,已发现放妻书12件,英、法藏10件,俄藏2件。
最新的敦煌学研究认为,这批放妻书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离婚协议书,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间,约在公元9世纪至公元11世纪前后。
唐朝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
【序】自古以来,婚姻之事,乃人生大事,男女结合,情深似海,情义如山。
然世间万物,皆有轮回,缘起缘灭,婚姻亦然。
若夫妻缘分已尽,情意不合,则需以和为贵,好聚好散。
今有唐代夫妻,因缘分不合,愿以和离之礼,书写一纸放妻书,以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正文】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今有夫妇二人,名某某,字某某,自结为姻缘以来,情深似海,义重如山。
然缘起缘灭,世事无常,二人相处,渐生不合。
虽经努力,仍难归一意,遂有离婚之议。
今某某与某某,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各寻良缘,共度余生。
以下为放妻书之正文:一、缘起缘灭,前尘往事,不复提及。
二人自今日起,各自放下心中怨恨,不再相恨相仇。
二、某某自离婚之日起,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愿某某能够重新振作,找到良人,共度余生。
三、某某自离婚之日起,愿某某不再对二人过去之事耿耿于怀,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二人虽已分离,但愿各自安好,相忘于江湖。
四、某某与某某,虽已离婚,但昔日情分仍在。
愿某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步步高升,事业有成,福寿安康。
五、某某与某某,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愿某某在新的生活中,笑口常开,幸福美满。
六、某某与某某,今日签订放妻书,从此各自离去,互不干涉。
愿某某在今后的人生中,一切顺利,心想事成。
【结尾】某某与某某,今签订放妻书,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愿二人各自珍重,前程似锦。
特此证明。
放妻书签订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某某(男方签名)某某(女方签名)证人:某某(某某亲戚)某某(某某亲戚)【注】以上放妻书,为唐代离婚协议书之范本。
凡有夫妻缘分不合,愿以和离之礼,签订放妻书,以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愿世间夫妻,和睦相处,共度美好人生。
唐朝莫高窟离婚协议书
《放妻书》的开头便以诗意的语言描绘了夫妻之间的情感:“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
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
”寥寥数语,便勾勒出夫妻二人曾经的美好时光,以及这段婚姻所承载的深厚情感。
在协议中,男方以感情不合为由,向女方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表示愿意和平分手:“今缘尽于此,愿各生欢喜。
夫君有负于妻,愿妻无恨。
夫妻情已断,愿各自安好。
”男方的话语中充满了对女方的关爱与祝福,体现了当时男女地位相对平等的观念。
《放妻书》中还提到:“夫君有愿,妻亦从之。
愿妻嫁得良人,夫君亦得佳偶。
”这表明,在唐朝时期,离婚并非只是男方的权利,女方也有选择的权利。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表现出对彼此的尊重与祝福。
在财产分割方面,《放妻书》中也有明确规定:“所有夫妻共有财产,男归男,女归女。
无怨无悔,各得其所。
”这体现了当时对婚姻财产的理性处理,避免了离婚后的纷争。
值得一提的是,《放妻书》的撰写者。
据考古学家推测,这份协议可能出自一位文人之手。
在唐朝,文人墨客辈出,他们不仅擅长诗词歌赋,还擅长书法、绘画等艺术。
因此,这份《放妻书》的文采飞扬,既有诗意的表达,又有书法的韵味,堪称一份珍贵的文化瑰宝。
总之,《放妻书》作为一份唐朝莫高窟出土的离婚协议书,不仅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更体现了当时社会风气、婚姻观念和人文素养。
它让我们看到了古人对待婚姻的理性与尊重,以及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这份古老的离婚协议书,无疑为我们现代人提供了一种值得借鉴的分手方式,让我们在处理感情问题时,学会在分手时保持优雅,彼此祝福,不再纠缠。
中国离婚协议书
标题:唐代《放妻书》——中国古代最温柔的离婚协议摘要:唐代《放妻书》是中国古代离婚协议的典范,体现了当时婚姻观念的温柔与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妻书》的内容、背景及历史意义。
一、内容概述《放妻书》是唐代敦煌莫高窟出土的一批文献中的一份,其内容主要表达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以下为《放妻书》的主要内容:1. 表达离婚意愿:夫妻双方均认为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愿以和平、理性方式解除婚姻。
2. 回顾婚姻历程:强调夫妻双方曾经的恩爱、美好时光,以及对彼此的尊重与感激。
3. 互道祝福:希望对方在离婚后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找到更适合自己的人。
4. 互不干涉: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各自追求自己的幸福。
5. 互赠财物:离婚后,双方互赠一定的财物,以示对彼此的关爱。
二、背景介绍1. 唐代婚姻观念:唐代社会风气相对宽容,人们对婚姻观念有了新的认识,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2. 敦煌莫高窟:敦煌莫高窟是唐代著名的佛教艺术宝库,出土了大量文献资料,其中包括《放妻书》。
三、历史意义1. 体现唐代婚姻观念的进步:唐代《放妻书》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和平离婚的认可。
2. 传承婚姻文明:作为古代离婚协议的典范,《放妻书》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婚姻文明遗产。
3. 倡导理性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以和平、理性的态度对待彼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唐代《放妻书》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温柔的离婚协议,不仅体现了唐代婚姻观念的进步,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婚姻文明遗产。
在当今社会,我们仍可以从《放妻书》中汲取智慧,倡导理性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唐朝时离婚协议书
今有某某氏,年方二十有五,生性善良,知书达理,与夫某某氏,自结为夫妇以来,共度三载春秋。
然而,夫妻之间缘分不合,彼此心志各异,致使家庭和睦受损,夫妻情意渐疏。
经双方商议,决定依照唐律,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现将放妻书立此为证,以明心志。
一、夫妻缘分已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今后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涉。
二、放妻后,某某氏应重梳蝉鬓,美扫蛾眉,保持窈窕之姿,寻找良缘,过上幸福生活。
三、放妻后,某某氏应尊重前夫,不再怀恨在心,彼此祝福,各自安好。
四、放妻后,双方应互不纠缠,不再干涉对方生活,以免影响彼此幸福。
五、放妻后,双方应各自承担放妻前后的经济责任,不得相互索取。
六、放妻后,双方应各自遵守道德规范,不再结交异性,以免影响声誉。
七、放妻后,双方应相互尊重,不再提及往事,以免伤害对方感情。
八、放妻后,双方应各自珍惜生命,努力工作,争取过上更好的生活。
特此立放妻书,以作凭证。
放妻人:某某氏
放妻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放妻人:某某氏
放妻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放妻书,双方签字画押,共同遵守。
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证人:某某氏
证人:某某氏
唐代放妻书,承载着唐代婚姻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
此放妻书,既是对过去婚姻生活的总结,也是对今后生活的美好祝愿。
愿双方放下过去,勇敢面对未来,各自幸福安康。
古今离婚协议书
一、古代离婚协议书古代离婚协议书,又称“放妻书”,起源于唐代,其格式与今日大相径庭。
以下是一份唐代《放妻书》的样文:盖以伉俪情深,夫妇义重,幽怀合卺之欢,欢念同牢之乐。
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
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合。
三年有怨,则来隙。
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憎嫉。
缘业不遂,见此分离。
聚会六亲,以俱一别。
所有物色书之。
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舍结,更莫相谈。
千万永辞,布施双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次年月x日,x乡百姓x甲放妻书(一)道。
这份放妻书不仅表达了离婚的意愿,还包含了对旧情的尊重和顾念。
在古代,离婚被视为家庭不幸之事,放妻书的出现体现了对离婚双方的关心与尊重。
二、现代离婚协议书现代离婚协议书,与古代放妻书相比,格式更加规范,内容也更加详细。
以下是一份现代离婚协议书的范本:离婚协议书甲方(男方):XXX乙方(女方):XXX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婚姻生活中,因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保持友好关系。
三、离婚后,子女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XXX元。
四、离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如下:1. 房产:位于XXX的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放弃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
2. 财产:双方共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平分。
五、离婚后,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债务。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从这份现代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总之,古今离婚协议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
古代离婚协议书注重对旧情的尊重和顾念,而现代离婚协议书则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和实用性。
莫高窟唐朝离婚协议书
序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唐朝以其开放、包容、繁荣的气象闻名于世。
在这繁荣的背后,也孕育出一种独特的离婚文化。
今日,笔者有幸从敦煌莫高窟出土的一份唐朝离婚协议书中,窥见了那个时代离婚的浪漫与优雅。
一、协议背景
公元某年,莫高窟某窟内,一对伉俪因感情不合,决定和平分手。
为使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商议,特立此《放妻书》。
二、协议内容
1. 离婚原因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多次协商无法调和,故决定和平分手。
2. 离婚方式
双方自愿离婚,无强制、欺骗等手段。
3. 财产分割
男方自愿将女方陪嫁之物悉数归还女方,包括嫁妆、首饰等。
4. 子女抚养
双方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
5. 互相祝福
男方祝愿女方早日找到合适的伴侣,幸福美满;女方祝愿男方事业有成,生活愉快。
三、协议结语
夫妻缘起于前世,结缘于今生。
今日虽缘尽,但仍愿彼此珍重,共祝未来。
愿此《放妻书》成为双方分手的见证,永为佳话。
四、附录
1. 《放妻书》原文: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
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不合,愿各散。
今日放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2. 协议双方签名:
男方:某某
女方:某某
五、结语
这份《放妻书》不仅是唐朝离婚文化的一个缩影,更是那个时代开放、包容、文明的一个有力证明。
它展现了古人处理感情问题的智慧与修养,也为我们现代人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让我们在感悟这份浪漫与优雅的同时,更加珍惜眼前人,共创美好未来。
唐朝时期离婚协议书范本
【立放妻书】
尊敬的妻娘大人:
兹因夫妻缘尽,情义已尽,经双方慎重考虑,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现将放妻事宜,照以下内容立此放妻书,以示双方同意。
一、夫妻情缘
自昔三生,结缘于今世,始配为夫妇。
情深义重,共度时光,恩深似海,情义如山。
然世事无常,缘分有尽,今日放妻,非因他故,实乃缘尽也。
二、解除婚约
自即日起,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各自归宗。
昔日共被之欢,今已不复存在。
愿各自珍惜,各自珍重。
三、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已按公平原则分割,具体如下:
1. 共有房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产权;
2. 共有车辆:归乙方所有,甲方自愿放弃产权;
3. 共有存款:按比例分割,甲方得百分之五十,乙方得百分之五十;
4. 其他共同财产:按实际价值分割,公平合理。
四、子女抚养
1. 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自愿放弃抚养权;
2. 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____元,直至子女成年。
五、互不干涉
1. 放妻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不得恶意中伤、诽谤;
2. 放妻后,双方不得泄露对方隐私,尊重对方名誉。
六、祝福彼此
愿妻娘大人放妻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伏愿郎娘子千秋万岁!
七、立书日期
放妻书立于此,双方自愿遵守。
立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夫):____
乙方(妻):____
见证人:____
注:本放妻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唐朝女方离婚协议书
伏以天地之大德,造化之至妙,夫妻之道,乃人间之重义。
今余与君,缘起三生,结为连理,共度此生。
然缘尽于此,情断于斯,虽心中万般不舍,然亦不敢违背天意,故此愿书放妻。
余姓某氏,字某,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自幼父母疼爱,教育有方,品行端正,才貌双全。
君姓某,字某,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才学出众,为人谦和,胸怀大志。
吾二人自结为夫妻,恩恩爱爱,相敬如宾,共度良辰美景。
然世间事,难以尽如人意,自婚后,种种缘由,致使夫妻之情渐行渐远,矛盾频生,难以调和。
今君与余,情意已尽,夫妻之道已失,余心亦知,此乃天命,非人力所能挽回。
余谨以诚心,写下放妻书,愿与君好聚好散,各寻各自幸福。
一、情义已尽,愿君勿念。
自今日起,吾二人解除夫妻之约,愿君珍重身体,保养精神,不负此生。
二、各自安好,互不干涉。
今后,君与余各自生活,互不干扰,愿君前程似锦,事业有成。
三、昔日恩义,铭记于心。
君对余之好,余铭记在心,虽今日放妻,但昔日之情,永不敢忘。
四、财产分配,公平合理。
吾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愿君允诺,公平分配。
五、子女抚养,共同负责。
吾二人之子女,自今日起,由双方共同抚养,教育成人。
六、愿君福寿安康,喜乐无忧。
余在此祝愿君身体健康,事业有成,家庭和睦,幸福美满。
君若有心,可持此书,见证吾二人放妻之决。
从此,吾二人各走各路,互不干涉,愿君珍重。
放妻书至此,愿君珍重,各自安好。
余生,愿君得遇良人,共度此生。
放妻人:某氏
放妻年月日:某年某月某日。
唐朝时候离婚协议书
伏以天地之大德,造化之无穷,人间之情感,亦如潮汐,有起有落。
今夫某某,与妻某某,自结发以来,同床共枕,恩义相系,情意深重。
然岁月如梭,缘份或有分合,情意或有变迁。
兹因二人情义不合,难以维系,特立放妻书,以示决绝。
放妻书:盖闻夫妻之道,本为前世因缘,今世结为连理。
夫某某,妻某某,自结发以来,恩深义重,共度春秋,同历风雨。
然世事无常,缘份或有分合,情意或有变迁。
今因二人情义不合,难以维系,故特立放妻书,以求各得其所。
一、缘份之起,前世三生结缘,今世始配为夫妇。
恩爱之情,如海深似山重。
然缘份有时尽,情意有时移。
今二人情义不合,如怨家相对,反目生怨,故特立放妻书。
二、愿妻某某,自离异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再寻良缘。
愿夫某某,亦能释怀,各寻所爱,不再为前尘旧事所困扰。
三、放妻之后,二人各走各路,愿各生欢喜,各安其道。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愿妻某某,相离之后,自爱自重,好自为之。
四、放妻书立此,愿妻某某,从此以后,重拾笑颜,再展芳华。
愿夫某某,放下过去,展望未来,共创美好人生。
五、自放妻之日起,二人不再有任何经济往来,各自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
愿妻某某,离异之后,生活无忧,福寿安康。
六、放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为凭证。
自放妻之日起,二人不得因放妻之事,互相指责,互相怨恨。
伏愿天地神明,鉴证此放妻书,使二人各得其所,各生欢喜。
愿妻某某,离异之后,重拾笑颜,再展芳华。
愿夫某某,放下过去,展望未来,共创美好人生。
立放妻书之日,年月日如下:【年月日】夫某某(签名)妻某某(签名)以上为唐朝时期的一篇离婚协议书,其文辞优雅,情感真挚,体现了古代人们对婚姻的尊重和对离异者的关怀。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放妻书不仅是对婚姻关系的尊重,更是对个人情感的关怀与释放。
唐朝离婚协议书称为
在唐朝,离婚协议书被称为“放妻书”。
这种协议书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更承载着双方对过去情感的回顾和对未来的美好祝愿。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唐朝放妻书的内容:---放妻书兹有某甲,自与某乙结为夫妻,因前世三生缘分,始配今生为夫妇。
自结缡以来,情深义重,恩恩爱爱,共度春秋。
然缘尽于此,情断于斯,遂使夫妻之道,变为陌路之途。
甲乙二人,自结为夫妻以来,虽有三生之缘,然命运多舛,情意渐疏。
甲言乙言,渐生嫌隙,犹如猫鼠相憎,狼羊共处。
甲心虽痛,然情已断,意已决,遂有离婚之念。
甲乙二人,情虽已绝,然恩义犹存。
甲愿某乙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展露昔日之容颜,再选良配,得谐伉俪之好。
甲深望某乙,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甲在此,亦愿某乙珍重自爱,好自为之。
甲虽已决离婚之志,然仍怀感激之情,愿某乙日后福寿安康,千秋万岁。
兹有甲乙二人,情断缘绝,特立放妻书,以证前情。
愿天地为证,神明共鉴。
立放妻书人:某甲立放妻书人:某乙立放妻书日期:某年某月某日---从这份放妻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唐朝人对婚姻的重视和对离婚的宽容态度。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不仅对过去的婚姻生活进行了回顾,还对彼此的未来表达了祝福。
这种处理婚姻破裂的方式,体现了唐朝人对待生活的积极态度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放妻书中,双方对婚姻的破裂都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既不相互指责,也不怨天尤人,而是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对过去进行总结,对未来进行祝福。
这种处理婚姻破裂的方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显得尤为难得。
总之,唐朝的放妻书不仅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一部分,更是当时社会风貌和文化内涵的缩影。
它不仅展现了唐朝人对婚姻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个人情感的重视,为我们研究古代中国的婚姻观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唐朝离婚协议书全文
维年月日,具状人(男方姓名)与具状人(女方姓名)原为夫妻,自结缡以来,蒙受天地之恩,结为连理。
然而,缘起缘灭,世事无常,今有不幸,夫妻之道已不合,情意难谐,故愿书此放妻书,以明心志。
具状人(男方姓名)与具状人(女方姓名)自结为夫妇,历前世三生之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夫以天地为誓,妻以山河为盟,共结连理,誓愿白头偕老。
然而,世事难料,缘份有时终难长久,今二人情意不合,似水火不容,夫妻之道难以维持。
夫(男方姓名)与妻(女方姓名)原为恩爱夫妻,恩深义重,共度春秋,共历风雨。
然而,自前年以来,夫与妻之间言语不合,争执不休,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
夫妻之情,渐行渐远,终至无法挽回。
夫与妻已深思熟虑,决定放妻,以求各自安好。
兹有放妻书如下:一、自本日起,具状人(男方姓名)与具状人(女方姓名)夫妻关系正式解除。
二、自放妻之日起,双方各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三、放妻后,双方各自安好,互不干涉对方私生活,不得干涉对方家庭事务。
四、放妻后,双方应相互尊重,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不得对他人说三道四,恶意中伤。
五、放妻后,双方如有子女,子女抚养权归双方协商决定,如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六、放妻后,双方如有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不得损害对方权益。
七、放妻后,双方如有债务,各自承担,不得将债务转嫁给对方。
八、放妻后,双方如有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得采取任何暴力手段。
九、放妻后,双方各自珍重,愿各自幸福,各自安康。
具状人(男方姓名)与具状人(女方姓名)愿各生欢喜,一别两宽,各走各的路。
特立此书,以明心志,愿天地为证,神明鉴之。
具状人(男方姓名)印具状人(女方姓名)印年月日此放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放妻之日起生效。
各朝代离婚协议书
自古以来,婚姻被视为人生大事,而在各个朝代,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逐渐在各个朝代出现并演变。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各朝代离婚协议书的历史变迁。
一、唐朝:《放妻协议》在唐朝,离婚协议书被称为《放妻协议》。
据史料记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这种类似离婚协议书的文书。
敦煌出土的一份《放妻协议》内容如下:“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这份协议反映了当时夫妻离婚时的态度和情感,也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二、宋朝:休书宋朝时期,离婚协议书被称为“休书”。
休书是男子提出离婚时,给妻子的一封信,内容主要包括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休书不仅是对离婚事实的确认,也是对妻子的一种保护。
宋朝法律规定,离婚后,男子需给予女子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即“休妻之资”。
三、明朝:休书与离书明朝时期,离婚协议书分为休书和离书两种。
休书与宋朝休书类似,是男子提出离婚时给妻子的一封信。
离书则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明朝时期,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更加丰富,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四、清朝:休书与离书清朝时期,离婚协议书依然有休书和离书两种。
休书与明朝休书类似,而离书则与明朝离书基本相同。
此外,清朝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离婚协议书形式,即“和离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由双方亲戚共同见证的协议书。
五、近代:离婚协议书规范化近代以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离婚协议书逐渐规范化。
民国时期,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包括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
新中国成立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文书。
综上所述,从唐朝的《放妻协议》到近代的离婚协议书,我国离婚协议书的历史变迁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
放妻书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放妻书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放妻书,是唐朝时期离婚协议书的俗称。
以下是一份唐代放妻书的模拟。
遂成婚姻之盟,天作之合,人也自相爱而相配,今以冲突难和为由,
夫妻二人自愿解除婚约,自此分别,不再相互纠缠,作如下协议:
一、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两人平分已婚期间所属财产,包括但不
限于房产、田产、家具、珠宝等等。
二、抚养问题:子女由夫妻两人共同抚养,财产分割中不包括子女生活、教育所需经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三、互不干涉:离婚后,夫妻两人互不干涉对方的言行举止和私生活,不得进行贬低中伤,不得干涉对方的恋爱、婚姻等私人事务。
四、保密:夫妻之间的事情应该保密,不得对外人透露夫妻之间的私人生活,不得引起社会关注。
五、其他:双方离婚后,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承包债务、签署协议等等。
以上协议经双方共同商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如不
履行,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书主簽人:(夫方)(妻方)。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唐朝一份离婚协议书
立放妻书人:甲(丈夫姓名)立放妻书人:乙(妻子姓名)甲乙二人,原为夫妻,缘份深厚,恩义相连。
甲乙自结为夫妇以来,共度春秋,情同手足。
然而,近日甲乙因性情不合,言辞相左,渐生嫌隙,难以维系夫妻之情。
甲乙深知婚姻为人生大事,不容轻率,然亦不忍心让双方继续生活在痛苦之中。
故甲乙在此立放妻书,愿各生欢喜,各得其所。
甲乙原为前世缘定,今世结为夫妻,本应恩爱白头,共度余生。
然甲乙二人,因性情不合,渐生隙缝。
甲乙情深义重,不忍相离,然亦不愿勉强。
甲乙认为,婚姻之道,应以和为贵,不应让一人背负痛苦。
因此,甲乙决定各奔前程,一别两宽。
甲乙放妻书如下:一、甲乙自即日起,解除夫妻关系,各自回归本道,互不相扰。
二、甲乙二人自放妻之日起,各自珍惜,各自成长,愿各生欢喜,各得其所。
三、甲乙放妻后,仍保持朋友之谊,相互关心,相互祝福。
四、甲乙放妻后,各自珍惜自身,重拾生活信心,努力追求个人幸福。
五、甲乙放妻后,不再追究以往之恩怨,各自放下心中执念,共祝彼此前程似锦。
六、甲乙放妻后,双方财产、子女抚养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具体如下:1. 双方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
3. 双方自愿放弃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探望权。
七、甲乙放妻后,双方不得侵犯对方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诽谤、侮辱对方。
八、甲乙放妻后,双方自愿遵守本放妻书之约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乙二人,在此立放妻书,以期各生欢喜,各得其所。
愿甲乙二人,各自珍重,前程似锦。
立放妻书人:甲(丈夫姓名)立放妻书人:乙(妻子姓名)立放妻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放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唐朝放妻协议(一)
唐朝放妻协议(一)唐朝放妻协议模板概述本协议由双方自愿签署,旨在对「唐朝放妻」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和规定,以此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内容1.涉及方–放妻方:(姓名/公司名称)–收妻方:(姓名/公司名称)2.放妻方义务–自愿放弃与收妻方的婚姻关系;–所有婚姻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确保双方公平分配;–保证双方亲属关系不受影响,积极处理与子女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经济支援;–保证协议的完整执行及合法性。
3.收妻方义务–协商处理所有婚姻财产,并确保双方公平分配;–尊重放妻方的家庭和个人隐私,避免干涉其正常生活轨迹;–保证协议的完整执行及合法性。
4.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约定期限到期。
5.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任何纠纷或争议,应以友好妥善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仍未解决,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由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签署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自愿签署,确认协议内容并承诺全部遵守。
放妻方签署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收妻方签署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免责声明•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对协议内容及其法律含义进行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本协议。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的行为。
•双方应在协议履行中保持充分的诚信和信任,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本协议如因任何原因引发的争议,均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以该仲裁裁决为最终仲裁结果。
附加条款•(可根据需要添加协议附加条款,如财产分配细则等)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同本协议的各项内容和约定,并在自愿、平等、公正及诚信原则下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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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妻协议
唐朝“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
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
放妻协议
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 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
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
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
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
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
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
”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
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
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