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氨蝶呤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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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氨蝶呤事件经过

8月初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有关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报告,陆续上报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此时,发生不良事件的药品已涉及上海华联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8月31日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

9月5日上海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被暂停。

9月14日药监、卫生部门的联合专家组查明,上海华联制药厂在生产部分批号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过程中,混入

了硫酸长春新碱。

二甲氨蝶呤事件处罚措施

药厂被处以《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针对调查结果,上海市药监局昨晨向国家药监局报告,已依法吊销上海华联制药厂所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同时,上海市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了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甲氨蝶呤事件性质

甲氨蝶呤事件属于制造劣药事件。

四甲氨蝶呤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1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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