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篇.doc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1. 背景和目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为满足投资人和相关利益方的信息需求,向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重大事项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达到合规要求,并增加透明度,建立投资者信任。
2. 信息披露内容2.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地位等相关信息。
2.2 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层成员等相关信息。
企业治理结构应具备透明度和有效性,确保各个层面的决策合规性和责任履行。
2.3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信息。
财务信息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确保真实、准确、全面。
2.4 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业绩、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
经营情况信息应及时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和潜在风险。
2.5 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应详细列出各项风险,并说明公司对风险的应对策略,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3. 信息披露形式和频率3.1 形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进行。
同时,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易于理解,同时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以满足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需求。
3.2 频率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进行。
财务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季度和年度进行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4. 信息披露流程和责任4.1 流程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信息披露委员会。
信息披露流程应包括信息筛选、审核、编制、发布和监督等步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责任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
5. 信息披露违规处理明确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理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公司股东、投资者等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信誉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财务信息、重点事项等内容,应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条披露范围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股权更改、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关联交易、研发进展、环境保护等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点影响或可能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重点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披露信息的要求1.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重点遗漏等情形。
2.披露信息应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避开使用封闭式和专业术语,确保广阔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易于取得和理解。
第五条披露方式和途径1.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法定媒体、公司官方网站、上市交易所网站、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
2.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披露信息和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定期召开投资者沟通会,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焦点和疑问。
第六条信息披露周期和要求1.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披露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2.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关联交易等相关的重点事项,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披露程序和责任第七条披露程序公司信息披露应遵从以下程序: 1. 披露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委托专业的公司信息披露团队负责编制和发布披露文件。
2. 公司信息披露团队应及时搜集、汇总、核查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披露文件应由公司法律顾问或资深律师进行审核,保障披露文件的合规性。
4. 完成审核后,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纳入公司文件档案。
第八条披露责任1.公司董事会负有最终审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责任,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信息披露制度汇编模板
信息披露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
1.3 上市公司应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1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重大关联方等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协助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内容3.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股东变动等。
3.2 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3 上市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报、季度报)和临时报告。
四、信息披露方式4.1 上市公司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如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4.2 上市公司应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4.3 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的畅通,及时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五、信息披露时限5.1 上市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信息,如: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等。
5.2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充分评估信息的重大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6.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责任人和审批程序。
6.2 上市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6.3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 公平性:公平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
3.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重要性:披露的信息具有重大影响。
5. 保密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3.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审计报告等。
3. 公司经营情况:经营业绩、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等。
4. 公司重大事件: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高管变动等。
5. 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需要披露的信息。
2. 信息审核:信息收集部门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信息报送:信息审核通过后,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4.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
5. 信息更新:信息披露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如下:1. 证券交易所网站: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信息。
2. 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3.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信息。
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誉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誉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誉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及股票相关的信誉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誉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到公司的真实信誉状况,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信誉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誉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三)公司财务状况,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四)公司业务发展,如业务范围、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五)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诉讼、资产重组等;(六)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情况,如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时间等;(七)公司股东情况,如股东人数、持股结构、股权变更等;(八)公司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如债券利率、发行金额、兑付时间等;(九)公司其他应当披露的信誉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誉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誉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明确披露责任人、披露渠道和披露时间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誉信息。
第八条公司披露信誉信息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四章信誉信息披露的监督和责任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誉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誉信息披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人事、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重大决策信息;(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四)公司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人事信息;(五)公司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六)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准确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确保信息接收方能够正确理解;(三)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及时,确保信息接收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四)简明性: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便于信息接收方快速掌握。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范围第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主体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一)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三)公司内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四)公司内部人事变动、薪酬福利等文件;(五)公司内部技术改造、研发成果等文件;(六)其他对公司内部管理、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及程序第六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方式:(一)会议:通过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审议;(二)文件:通过公司内部文件、公告、通知等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通报;(三)网络:通过公司内部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传达。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不损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实用性。
第十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不被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二)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和重组、并购等事项;(三)企业重大合同、诉讼和仲裁等事项;(四)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五)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司管理制度大全一、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的过程。
公司信息披露的正常运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提升公司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1.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能够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2. 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投资者可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避免因不完全了解公司情况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3. 提升公司形象信息披露是公司展示自身形象和价值观的重要渠道。
通过主动披露有关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信息,公司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公众对其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规范,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1. 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收集、整理、审核、披露的责任分工和操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与内部各部门的协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披露政策与程序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披露政策,明确哪些信息需要披露、披露的频率和披露的方式。
同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程序,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
3. 披露平台建设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平台,包括公司官方网站、披露公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平台应具备易于访问、信息明确、排版整洁美观等特点,以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读性。
4. 外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需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包括独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程序进行监督,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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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汇编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四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公司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公司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公司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司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公司应及时公告推出的费率优惠业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公司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六章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督察长全面负责;(二)公司各部门根据其业务范围提供信息披露中相关内容;提供部门需对提供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形成报告,信息披露文本的归档及保管等;(四)市场部负责指定报刊的刊载工作、公司网站发布及基金投资者咨询等;(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由公司负责制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并确认;(六)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文件须经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审核通过方可对外披露;(七)公司除应当遵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汇编1第2页WORD格式整理(八)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
公司应至少在以上一家媒体上披露公司及基金信息,所选定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保持不变;(九)信息披露除在以上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刊载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但必须保证: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十)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在公司所在地,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唯一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基金信息披露,其他公司员工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时,应确保披露信息准确、真实和完整,没有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一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为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同时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讨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