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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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P**
备案号:***-2010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20**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resettlement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录
前言 (4)
1 适用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总则 (7)
4 组织管理 (9)
4.1 工作程序 (9)
4.2 相关方主要职责 (10)
5 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 (13)
5.1 综合监理细则 (13)
5.2 进度控制 (13)
5.3 质量控制 (14)
5.4 资金使用监督 (17)
5.5 设计变更监督 (18)
5.6 信息管理 (18)
5.7 合同(协议)履行监督 (19)
5.8 工作协调 (19)
5.9 监理成果 (19)
6 分项综合监理技术要求 (21)
6.1实物指标的确认、兑现和统计 (21)
6.2 农村移民安置 (23)
6.3 城市、集镇迁建 (26)
6.4 专业项目 (30)
6.5库底清理 (3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细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37)
A.1 编制总体要求 (37)
A.2 主要内容 (3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综合监理机构常用表格 (3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57)
C.1 综合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57)
C.2 监理简报的主要内容 (57)
C.3 监理月(季)报的主要内容 (58)
C.4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58)
C.5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59)
C.6 监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60)
C.7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61)
条文说明 (58)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14号)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10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工作原则、组织、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过程中对移民安置实施所进行的综合监理工作。
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DL/T 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DL/T 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DL/T 50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DL/T 50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
DL/T 5432-2009《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 总则
3.0.1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简称移民综合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的活动。
其作用是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签订甲乙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和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督促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为规范综合监理工作,提高移民工作管理水平,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3.0.2在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
受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的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出具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认可意见是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签订甲乙方和有关市(州)、县政府以及其他承担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3.0.3 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移民综合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利,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批准的专题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按照实物指标落实、移民补偿费用兑现、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市集镇迁建处理、专业项目复(改)建、水库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等分类目标和内容对项目实施的综合进度、综合质量和项目资金计划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
3.0.4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监理工作资质,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移民安置
实施出现的问题,督促移民安置的实施和整改项目的改进工作。
4 组织管理
4.1 工作程序
4.1.1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并在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中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4.1.2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主要监理人员,报请委托方批准。
并根据需要在移民安置区组建现场移民综合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进行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4.1.3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在进驻监理现场后,尽快编制移民综合监理细则,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作为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和有关各方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在移民综合监理过程中,需要对移民综合监理细则进行修订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移民综合监理机构的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移民综合监理细则由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批准,并通知各市(州)、县、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单位。
4.1.4 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全过程地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现场巡查,审核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上报的各类文件;查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工作记录、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提供的关于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等报表;签发监理工作通知、监理报告、转发省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召开的移民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等综合监理文件;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处理;参与移民单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阶段性验收;监督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形式;以召开移民监理例会,现场巡查,情况核查统计的形式,对移民安置项目进行综合监督控制。
并向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单位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发布移民综合监理信息、有关专题报告和监理文件。
4.1.5阶段性移民专项验收或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应由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出具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方是否完成本阶段移民搬迁任务的移民综合监理意见书,作为验收意见之一。
4.1.6 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结束,应编制综合监理总结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综合监理档案资料。
4.2 相关方主要职责
4.2.1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负责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委托和管理,协调处理移民综合监理报告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向移民综合监理及时转发有关移民工作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协调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接受监理,并按照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的要求,为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及时提供资料、填写表单和现场配合工作。
4.2.2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综合设代单位和独立承担移民安置工作的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移民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构和移民综合监理对所承担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配合做好综合监理工作,编报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和真实地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相关移民安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变更和项目整改情况的报表和资料。
4.2.3 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所属的移民单项工程承担单位、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专业项目代建部门,应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向移民综合监理及时提供真实的工程建设的有关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4.2.4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国家和省属技术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综合监理的监督、检查,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监理报表和相关资料,落实处理上级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移民综合监理提出的整改要求。
4.2.5移民综合监理单位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报批的移民综合监理细则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积极协助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坚守岗位,做好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移民综合监理应对实施机构提出监理意见,对上级部门提出的处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通过月报、简报、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委托方反映整改要求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必要时,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
4.2.6承担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水电水利工
程监理资格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库移民专业)资格,同时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水电水利工程监理资格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库移民专业资格,同时具有2年以上同类工程综合监理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1年以上同类工程综合监理工作经验。
4.2.7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组建的现场移民综合机构须配置满足移民综合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监理机构人员由正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辅助人员等组成。
4.2.8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的总代表全面负责综合监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
1 代表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其职责、义务与权利;代表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与委托方、实施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工作联系。
2 与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研究商定监理组织机构的设置,组建监理部,配备监理人员。
3 负责移民综合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确定移民综合监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分工。
5主持编制移民综合监理细则,组织制定移民综合监理机构的工作规章制度。
6 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核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对移民安置实施进行综合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核查或巡查。
7 组织对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8 定期主持移民综合监理例会,参加委托方召开的移民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9 参加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10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或专题报告,签发各种综合监理文件、指令、通知与报表。
4.2.9 委托方对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或现场移民综合监理机构提出上述规定职责之外要求的,应以书面方式予以确立,但不增加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承担移民综合监理合同之外的责任。
4.2.10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其行使移民综合监理现场工作的职责。
4.2.11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
1 编制移民综合监理细则。
2 审核、检查移民安置实施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3 对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巡查。
4 参加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检查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5 监督、检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6 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指令、函件。
7 组织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信息。
8 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移民综合监理的工作情况和有关重大问题处理情况和结果。
4.2.12 监理员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各项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5 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
5.1 综合监理细则
5.1.1移民综合监理细则是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各方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应遵守其规定。
5.1.2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综合监理合同为依据进行编制,并应对移民综合监理的工作依据、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方法、程序,相关方职责、移民综合监理机构组建等方面进行规定。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见附录A.1)
5.2 进度控制
5.2.1 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进度是指所有移民搬迁安置、兑现补偿项目和移民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进度形成的综合形象面貌进度。
可以用分区和分类别(农村、城市集镇、专业项目)项目完成时间进度横道图、百分比柱状图和统计数值进行表达。
移民搬迁安置、兑现补偿项目和移民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表达单元应在移民综合监理细则中给予规定,可以是招投标的单个工程项目或基本行政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2.2移民综合设代应在考虑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相对应的节点工期和重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审定的电站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总体进度的关键线路及其控制节点,经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责任方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审定,作为移民安置实施综合进度监理的依据。
若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进度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移民安置实施综合进度监理的依据。
5.2.3移民综合监理应坚持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综合平衡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实施综合进度进行监督控制。
5.2.4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应以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对比实施单位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理意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中的移民工程项目、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年度计划的符合性。
2 年度计划对实现水电工程建设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和符合性。
3 年度计划与经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计划的符合性。
4 年度计划中各项移民工程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之间实施顺序的合理性。
5 各项移民工程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度计划是否能够满足移民搬迁安置的质量要求。
6 工作计划安排同项目法人和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付计划的符合性。
5.2.5 移民综合监理应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通过查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的进度报表,现场巡视等方式检查移民搬迁安置进度。
可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总体进度的关键线路及其控制节点,适时监督检查。
主要方式如下:
1 填写移民安置进度控制巡查记录。
2 审核被监理方提供的移民工程进度统计的各种报表,包括移民工程单项监理单位报送的移民工程进度月报(季报)。
3 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工作进度的有关报告。
4 结合现场巡查的发现和记录,及时进行移民安置进度统计和分析。
5.2.6移民工程项目和移民安置工作实际进度滞后对年度计划完成有严重影响的,移民综合监理可向实施机构发出监理通知书、函件或召开监理会议等方式,要求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代建单位和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单位进行整改,加快实施进度,以免对后续工程或工作产生影响。
移民综合监理应跟踪检查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整改情况。
对未能达到综合监理要求应提请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督办。
5.2.7 当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已发生或预测将发生不可避免的变化时,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提出计划调整申请上报审批。
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应根据审批的变更计划调整相应进度的监督控制工作。
5.3 质量控制
5.3.1 移民安置实施综合质量包括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完成的总体质量和移民单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应对安置目标、安置标准、移民工程的功能恢复实现程
度和移民单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重要指标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判。
5.3.2 移民安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移民综合监理应根据各移民安置项目特点提出质量监督控制任务要求,编入移民综合监理细则。
5.3.3 移民综合监理应通过查验报表、报告,抽样调查,现场巡查等方式对质量进行过程监督控制。
5.3.4 移民补偿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1 检查实施机构对移民补偿对象、补偿数量、补偿标准等的公示情况,检查对移民个人、集体和企事业单位补偿的范围、数量、标准是否与审定的内容一致。
2 一旦发现移民补偿出现偏离,应向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正,同时报告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严重时应提请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组织督办。
3 移民综合监理对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开展的整改进行跟踪检查与评估,以评判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将结果及时报告。
5.3.5移民生产生活安置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1 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检查水电工程移民政策的执行情况,调查了解移民和村组集体合法权益的实现等情况。
2 对农业安置移民占有土地资源量,应通过核查实施机构报表和现场巡查等方式,核实实际完成的移民搬迁、城集镇搬迁和企事业单位搬迁的户数、人口及其他实物指标等,检查农村移民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在农村移民中选择适当比例的典型样本户,通过问卷等方式调查移民搬迁安置前后家庭人口情况、房屋建筑面积、生产经营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生产生活条件等,初步评价移民生活设施和收入水平与移民规划报告所确定目标的符合程度及其生活水平的恢复程度。
3 对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的配置,应通过核查报表、现场巡查等方式,调查了解配套建设工程的类型、数量、标准、规模、等级等。
4 移民综合监理应及时核实以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将实施情况与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对比分析。
当移民搬迁安置质量偏离质量目标时,应立即要求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改正,并报告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并提请其组织督办。
对改正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衡量判断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5.3.6移民单项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1 对可能制约枢纽工程建设、对移民搬迁安置方案、进度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的移民单项工程项目,移民综合监理应重点关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对移民单项工程项目建设的委托方实现对移民单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移民单项工程的现场巡视和对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了解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了解工程的建设质量。
3 如发现移民单项工程建设质量偏离质量目标时,移民综合监理应通知移民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加强监理工作,并要求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织改正,移民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整改情况通报移民综合监理。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移民综合监理应责成移民单项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同时提出移民综合监理意见,并按照省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有关处理意见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4 移民单项工程建设完成后,移民综合监理应收集和了解质量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工程验收意见和工程移交情况等。
5.3.7库底清理质量检查要求
对库底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包括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的清理工作量、清理质量,同实施单位提交的库底清理验收报告和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参与库底清理验收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织改正。
5.3.8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参加专项设施竣工验收和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移民安置专项竣工验收。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认为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专项竣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验收。
5.3.9 移民综合监理应及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实施机构整改,并报送委托方。
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情况及结果应跟踪报告委托方。
5.3.10 稳定和安全检查要求
1 移民综合监理应积极参与和协助地方移民实施机构开展对移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帮助移民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移民安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