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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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P**

备案号:***-2010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20**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resettlement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录

前言 (4)

1 适用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总则 (7)

4 组织管理 (9)

4.1 工作程序 (9)

4.2 相关方主要职责 (10)

5 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 (13)

5.1 综合监理细则 (13)

5.2 进度控制 (13)

5.3 质量控制 (14)

5.4 资金使用监督 (17)

5.5 设计变更监督 (18)

5.6 信息管理 (18)

5.7 合同(协议)履行监督 (19)

5.8 工作协调 (19)

5.9 监理成果 (19)

6 分项综合监理技术要求 (21)

6.1实物指标的确认、兑现和统计 (21)

6.2 农村移民安置 (23)

6.3 城市、集镇迁建 (26)

6.4 专业项目 (30)

6.5库底清理 (3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细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37)

A.1 编制总体要求 (37)

A.2 主要内容 (3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综合监理机构常用表格 (3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57)

C.1 综合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57)

C.2 监理简报的主要内容 (57)

C.3 监理月(季)报的主要内容 (58)

C.4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58)

C.5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59)

C.6 监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60)

C.7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61)

条文说明 (58)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14号)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10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工作原则、组织、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过程中对移民安置实施所进行的综合监理工作。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DL/T 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DL/T 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DL/T 50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DL/T 50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

DL/T 5432-2009《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 总则

3.0.1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简称移民综合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的活动。其作用是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签订甲乙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和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督促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为规范综合监理工作,提高移民工作管理水平,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3.0.2在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受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的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出具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认可意见是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签订甲乙方和有关市(州)、县政府以及其他承担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3.0.3 移民综合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移民综合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利,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批准的专题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按照实物指标落实、移民补偿费用兑现、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市集镇迁建处理、专业项目复(改)建、水库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等分类目标和内容对项目实施的综合进度、综合质量和项目资金计划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审核、协调和报告。

3.0.4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监理工作资质,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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