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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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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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

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一)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1、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

如果赠与物是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如残疾补偿金),那么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完整的处分权,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可以赠与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的性质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的性质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的性质认定【案情】陆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6年12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

2007年7月31日,陆某向康某出具欠款条一份,载明:“累计欠康某人民币本金伍拾壹万元正(从2007年元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开始计息),此款系2005年8月、9月、11月和2006年3月个人借款总计。

此欠条自欠款人签字后生效,原所有借款合同同时作废”。

康某因病于2009年8月5日去世,其妻子、儿子于2009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陆某、张某偿还欠款51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某认为该欠款条上“个人借款”字样及“欠款人”处只有陆某一人的签名,即为康某与陆某关于该借款为陆某个人债务的明确约定,相对于夫妻而言,此系陆某个人借款,而非夫妻共同所借。

且其与陆某签订有夫妻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约定,康某是明知该约定的,因此应由陆某个人对欠款承担责任。

原告方则认为,债务形成于张某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康某出具的欠条虽在2007年7月31日,但该欠款条是对2005年8月、月、11月和2006年3月个人借款的汇总和进一步确认,并非发生新的债权债务。

而在借款发生之时,陆某与张某尚未离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应推定该债务为陆某与张某夫妻所共同负担。

陆某虽向一审法院声称所借款项没有用于离婚前的家庭生活,然终未明确系其个人而非夫妻双方向康某的借款;因此,张某不能据此证明康某与陆某明确约定该借款为陆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院组织的谈话中,张某自认与陆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故其与陆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自然也不能证明康某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7.12
•【文号】(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2014.07.1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
质如何认定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修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考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是家庭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夫妻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

在清偿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来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债务,如购买房产、汽车、家具等的贷款;也可以是一方自行承担的债务,但债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或支付房租等。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考虑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如果债务是夫妻所共同财产的产生原因,如为购买婚房而贷款,那么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该债务。

如果债务只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那么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际行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者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的形式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来承担债务。

例如,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由该方负责管理家庭财务并承担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是否存在此类协议或约定也是认定共同债务责任的重要参考。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面,夫妻双方通常应共同承担。

即使在一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互利的的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XXX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对于解决前述类似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在个案中去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先看夫妻双方是否做出了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是否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虽然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那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个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仅以一方名义负债,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那么就看这个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就默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多少钱算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目前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生活水准,当事人的收入水平等综合确定。

最后,对于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所需不仅仅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改善家人居住条件购置住房,为子女治病,类似这种大额的支出,虽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部分。

另外,夫妻共同经营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夫妻二人一起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公司,如果债务是用于这些方面,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风险。

以前,虽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认定时,法律首先默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签订或夫妻一方签订,事后经过另一方追认同意的,以及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更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何(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作者:李艳成日期:2009年07月21日10时21分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由两个案例谈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当前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是一难点问题,对这一类型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2月与4月,王某分两次共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周某多次向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后来王某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而张某则认为其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

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同样类型的案件,我们还看到另一种判决结果。

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用于提前归还甲、乙按揭购房款。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3篇)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房屋、车辆、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所欠的债务。

2.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 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

4. 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担保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1. 时间标准: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

2. 主体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包括夫妻双方各自为对方偿还的债务。

3. 目的性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法定义务。

4. 证明标准: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如借条、收据、银行流水等。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1. 分割共同债务: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共同债务的分割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共同债务也应当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1)平均分割:夫妻双方按照各自对共同债务的贡献程度,平均分担债务。

(2)按比例分割:夫妻双方按照各自对共同债务的贡献程度,按照比例分担债务。

2. 承担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共同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3. 债权人追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2篇)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债务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因债务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纠纷。

为了妥善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我国法律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承担及处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夫妻债务的认定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前债务婚前债务是指夫妻在结婚登记前所欠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归夫妻各自所有。

但若婚前债务为婚后共同生活所必需,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后个人债务婚后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个人原因所欠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归夫妻各自所有。

但若婚后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婚后双方债务婚后双方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婚后双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债务的承担1. 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双方应当根据债务的性质、金额、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分担债务。

2. 适当承担对于婚后个人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另一方在承担债务时,有权要求适当分担。

3. 依法承担夫妻债务的承担,应遵循法律规定。

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则不得要求夫妻双方承担。

四、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1. 协商解决夫妻债务纠纷,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就债务的性质、金额、偿还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的帮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于现在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知道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比较麻烦的,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规定了,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度的推行,虽然为夫妻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债务责任的认定和清偿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下,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但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务平均分摊。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性质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首先确定其性质。

如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权利认定对于债务权利人的权利认定,需要看其是否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债权人身份证明。

3.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是夫妻共同签订的,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财产,如借款用以购置共同不动产,那么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债务的清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清偿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清偿,决定由谁来承担该债务。

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执行清偿如果夫妻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如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夫妻共同债务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分割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由法院进行具体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其共同承担的贷款仍未偿还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如果双方分别承担,则需要主张贷款额度下的对方返还,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 小刘向张翠华借款10万元,张翠华与其配偶同住一室,并未起诉离婚。

借款期限届满,小刘请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张翠华获得配偶默认,那么夫妻应共同承担借款。

但是如果配偶没有默认,则只有张翠华应承担借款。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其认定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债务。

但如何确定债务的共同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2.债务的来源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证明难度较大。

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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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认定作者:熊学庆,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案情]原告:熊明福。

被告:盛莉。

被告:荣功成。

熊明福与盛莉系朋友关系,盛莉与荣功成原系夫妻关系。

2004年6月15日,盛莉向熊明福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熊明福人民币2.4万元整,于2005年5、6月归还。

还款期限届满后,熊明福多次向盛莉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

盛莉与荣功成于2004年7月7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债权的享有及债务的清偿进行了约定。

家庭财产分割情况如下:1、座落于沙坪坝区晒光坪56号的精装修房屋1套及相应家电、家具归女方盛莉所有。

重庆大学柏树林11号集资房1套及相应家电、家具归男方荣功成所有。

2、各自的衣服、书籍归各自所有。

3、除上述财物外,其它财物归男方荣功成所有。

债权的享有、债务的清偿情况如下:1、共同债务为借、贷款共17.5万元(一是还盛莉借款10万元,二是还按揭房余款6万元,三是平安保险公司贷款1.5万元),双方各自承担1/2即每人8.75万元,盛莉有偿还能力时归还荣功成8.75万元。

2、荣功成婚前和婚姻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由本人全部负责,债务由本人全部偿还,与盛莉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盛莉婚前和婚姻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由盛莉本人全部负责,债务由本人全部偿还,与荣功成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

[审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熊明福与盛莉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盛莉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荣功成与盛莉不能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熊明福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故熊明福向盛莉出借的款项是盛莉与荣功成的共同债务。

故对熊明福要求盛莉、荣功成返还借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盛莉、荣功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熊明福借款2.4万元。

宣判后,荣功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其理由是:1、一审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错误,其对该借款毫不知情,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熊明福无任何证据证明盛莉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其分享了盛莉所借款项带来的利益,所以该借款是盛莉的个人债务;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当,因为该司法解释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认定盛莉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明福答辩称,上述借款系盛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盛莉、荣功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被告盛莉述称,该借款用于赌博,应由其个人偿还。

二审法院查明,熊明福与荣功成也认识。

2004年1月30日,盛莉向荣功成书写检讨,称其染上了赌瘾,打麻将输了很多钱,表示忏悔。

2004年4月至6月期间,盛莉分别向多个同事、朋友借款,共计15万余元。

盛莉于2004年8月13日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称其赌博借款,请求财务科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钱归还借款。

荣功成提供的证人二审出庭证实其与盛莉一同打过牌,盛莉喜欢打大牌,经常输赢上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明福与盛莉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该债务是盛莉的个人债务还是荣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荣功成对借款2.4万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认可是盛莉向其借款,荣功成未与其商谈过借款之事。

故可以认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荣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盛莉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其他证据证明盛莉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不正当消费。

荣功成没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本案借款应属盛莉的个人债务,而不是荣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债务。

荣功成关于本案债务系盛莉个人债务的上诉理由成立。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仅列举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为赌博、吸毒等个人不正当消费所产生的债务。

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认定本案争议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由于二审程序出现了新的证据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由盛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熊明福借款2.4万元;三、驳回熊明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针对该问题,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固然不尽一致,但主要的分歧还是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定本质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

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

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实现。

二、司法推定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补充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据此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

其理由主要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目的则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

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

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

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三、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法律适用作为货币给付债务,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般除占有人外他人难以控制,故夫妻一方借款的实际用途不易查明,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亦难以判断。

审判实践中,首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来审查认定。

该本质可外化为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

其次,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慎重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依据该规定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数额较大的借款,并且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亦应注意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其用途。

因此,应注意审查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确信借款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构成表见代理后再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应当注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平等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本意并非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而是在依法定本质无法认定时作出推定。

如机械适用该规定,只要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就径直推定此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忽视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有失偏颇。

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辅之以司法解释所作推定,切实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二审法院并未片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定本质认定讼争借款系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所作改判更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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