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秸秆粉碎机Q320602AHA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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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J54
备案号:
Q/AHA
秸秆粉碎机
南通天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南通天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艳。

本标准于2009年9月10日首次发布并实施。

秸秆粉碎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秸秆粉碎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秸秆粉碎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方法GB 5226.1-2002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971-2007 饲料粉碎机试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NT/Z 3 农机具涂漆
3 分类与命名
3.1 分类
粉碎率按生产率不同划分为:9JF—8,9JF—12,9JF—20。

3.2 命名
粉碎机的型号命名方式表示如下:
9 J F — X
生产率,×100kg/h
粉碎的“粉”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秸秆的“秸”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农业机械产品分类号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碎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碎草机能在环境温度为5~40℃的情况下可靠地工作。

4.2 主要技术参数
主要技术参数见表1。

表1 主要技术参数
4.2.1 用符合设计要求的电动机为配套动力。

其工作电压为380V,偏差不大于±5%。

4.2.2 电动机的平均负荷为额定功率的85%~100%。

4.2.3 机器空运转时应无异常现象,并调整到正常状态。

4.2.4 操作人员应符合规定人数。

生产率低于1t/h为1~3人;1~2t/h为2~4人; 2t/h以上为3~5人。

4.2.5 原料要求
试验原料中应无损坏机器的夹杂物。

原料含水率见表2。

4.2.6 主要机械性能
主要机械性能应符合下表2的规定。

4.3 秸秆粉碎机各联接处应密封,防止物料外漏。

4.4 油漆涂层应符合NJ/Z 3的规定。

4.5 安全要求
4.5.1 秸秆粉碎机应具有过载及接地的保护装置。

4.5.2 机器的零部件配置和结构应便于机器安装、使用、维修,并确保安全。

4.5.3 外部转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

4.5.4 危险处防护罩应涂醒目的区别于机器本色的标志。

4.5.5 操作开关处应有说明用途的文字或符号。

4.5.6 秸秆粉碎机的传动机构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危险处防护罩应按GB 2893的规定涂漆。

4.5.7 电控位置应有防热、防潮、防尘和防损坏的保护装置。

4.6 可靠性要求
4.6.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靠性考核时间为120小时,可靠性有效度不低于90%。

4.6.2 正常工作时,轴承外壳温升不应超过40℃。

4.7 噪声
工作区的噪声(平均声压级)应不大于85dB(A)。

4.8 装配要求
4.8.1 秸秆粉碎机各零部件安装应正确,可靠,调节灵活,无异常响声。

4.8.2 秸秆粉碎机各联接处应密封,防止物料外漏。

4.8.3 管路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

4.8.4 电气控制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4.9 外观质量要求
4.9.1 秸秆粉碎机外壳面应平整,无明显凹凸不平,无毛刺,划伤和碰伤。

4.9.2 相配零件连接处不应有明显错位,焊接件焊缝应均匀牢固,不应有烧穿,裂痕,漏焊,夹渣等缺陷。

4.9.3 标牌应清晰牢固,位置正确,并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4.9.4 凡采用黑色金属制造的零部件应采取防锈措施。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试验场地和样机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应装有相配套的联动和过载保护装置,并能满足试验的要求。

5.1.2 试验样机调整至正常工作状态。

试验过程中应指定熟练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5.2 整机装配完毕后应进行24小时空运转试验。

空运转试验时,目测耳听,检测本标准3.1.6,3.4,3.5,3.6,3.7条要求。

按GB/T 3768的规定测定噪声。

用点温机测定轴承外壳温升。

5.3 电气各线路的绝缘,耐压和保护电路的安全性能按GB 522
6.1的相关规定执行。

5.4 粉碎机吨料电耗
测定秸秆粉碎机在实际作业时间内的耗电量G和所生产的成型品的质量m,并计算平均每吨电耗量,单位KW.h/t。

5.5 生产率
测定秸秆粉碎机在实际作业时间t和所粉碎的秸秆质量m,并计算生产率t/h。

5.6 可靠性
在使用单位用统计实际生产记录的办法进行。

5.7 粉尘浓度
按GB/T 6971的相关规定执行。

5.8 负荷程度测定
测定主电机的负载功率,并按式(1)计算主电机的负荷程度(ε),数值以%表示。

ε=100P1η/P (1)
式中:
P——主电机标定效率,单位为千瓦(kW);
P1——负荷时主电机平均输入功率,单位为千瓦(kW);
η——主电机标定效率。

5.9 其余项目
在自然光下目测或用量具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类
秸秆粉碎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4.2条表1,4.5.1条,4.5条。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两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6.3 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一台。

6.3.1 型式检验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批量N=2—8台。

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见表3。

表3 不合格分类及抽样表
6.3.2 当被检类的累积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整批秸秆粉碎机的该类被判为合格。

6.3.3 当被检类的累积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整批秸秆粉碎机的该类被判为不合格。

6.3.4 当粉碎机在A,B,C三类都被判合格时,整批产品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秸秆粉碎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生产率;
d)配套动力;
e)产品制造编号;
f)产品出厂日期。

7.1.2 秸秆粉碎机出厂时,应选择适当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应便于运输,并保证产品不受损坏。

7.2 包装
7.2.1 秸秆粉碎机及其部件的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秸秆粉碎机应装入包装箱内,其底部应固定在枕木上;
b)机器不得倒置;
c)包装必须有防潮,防雨设施;
d)包装必须牢固可靠,并符合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
e)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总重量,外形尺寸,重心位置,制造厂名称,发货日期,收货单位等内容。

7.2.2 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有:
a)装箱清单;
b)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用户意见调查表。

7.2.3 全部文件用塑料袋密封后,固定在箱内。

7.3 运输
应装箱运输。

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应倒置,应防雨防潮。

7.4 贮存
应存放在防潮、防雨的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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