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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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二)依法治档,规范操作;(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四)方便利用,服务社区发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社区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反映社区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能职责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二)反映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三)反映社区文化活动、居民自治、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四)反映社区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社区档案收集工作由社区档案管理员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社区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代、内容等进行分类;(二)对归档文件进行编号、编目、立卷;(三)对重要文件进行复制、扫描等备份;(四)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社区档案整理工作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并对上一年度归档的档案进行复查。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八条社区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潮;(二)档案柜架应整齐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九条社区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实行预约制度,查阅者需出示有效证件;(二)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涂改、损坏、丢失档案;(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查阅者满意。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条社区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二)档案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三)档案销毁后,需填写销毁清册,并存档备查。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015年11月23日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三)归档时间: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实物材料及时归档;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74次局(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归档文件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依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规则中“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本规则中“档号”是指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四条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馆民政部令第11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 XXX2015年11月23日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渝人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组织人事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之前所有与此办法相悖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三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四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第五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六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监督与处罚第七章附则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我市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人才流动及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是指:(一)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各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二)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五) 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 外国商社、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七) 其他社会人才。

社区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工作站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分类存放;(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四)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社区工作站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会计档案;(四)声像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档案的收集应齐全、完整,不得缺件、漏项;(二)档案的整理应按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编号等进行;(三)档案的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查阅;(四)档案的归档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柜架应结实、牢固、整齐;(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褪色、霉变等问题应及时修复、复制;(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查阅档案应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折叠、涂抹、撕毁;(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二)档案鉴定应成立鉴定小组,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三)档案鉴定应依据档案法律法规、档案管理标准及档案的实际价值进行;(四)鉴定结果应报社区工作站领导审批。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二)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三)档案销毁应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四)档案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渝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八)上述第(一)至(七)项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九)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十)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一)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十二)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十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档案的接收,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代表会、委员会及重要的工作会,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贸易、文化、体育、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渝视察活动,中央在渝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十四)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五)经协商同意,接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户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十六)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街道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档案管理制度一、街道档案管理制度(一)街道文书档案工作由综合办负责,统一管理各办公室产生的文书档案。

各办公室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科室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街道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正式文件、在区级以上内部刊物上刊发的信息等文书档案。

(三)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各种音像档案。

(四)对办事处档案进行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经综合办主任批准后报区档案局执行。

(五)工作人员需要借阅文件,应先到综合办登记,然后对文件进行复印或抄存,完毕后及时送交综合办。

(六)各办公室形成的正式文件,必须有正文,有底稿,有签发,无铅笔、圆珠笔字迹。

(七)归档资料要随办随交。

经办人要随时将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正式文件(附有原始文稿和签发页)一并交综合办保存。

(八)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九)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二、社区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一)社区工作站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全部档案,并对本社区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社区立卷归档:凡是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当年形成办理的文件材料,一般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三)社区工作站档案保管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四)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五)工作人员需要借阅文件,应先进行登记,然后对文件进行复印或抄存,完毕后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

(六)建立查、借、阅档案原始记录,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七)遵守保密守则,做好经常性的安全保卫工作。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渝档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7〕8号《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已经2017年4月10日第86次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7年4月18日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更好地依法管档、安全用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重庆市档案馆开展档案利用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

第三条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到重庆市档案馆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须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重庆市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四)外国组织或个人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证件,除为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应当提前三十天向重庆市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居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居委会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原则:社区居委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决议、报告等文书档案;(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活动、服务社区居民的相关资料;(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上级机关、兄弟单位、社区居民的往来文件、信函、电话记录等;(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购置、维修、报废的资产档案;(五)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换届等相关档案;(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等特征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条理性和可检索性;(二)档案编号: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三)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的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要求,将档案及时归档;(四)档案装订:按照档案的规格、要求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五)档案目录编制:编制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内容、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存放: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尘、防盗的专用档案室;(二)档案存放条件:档案室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档案霉变、虫蛀、老化;(三)档案查阅:档案查阅应严格登记,不得擅自借出;(四)档案修复:对损坏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社区全体社区工作者及其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由社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档案管理员承担。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内容第五条社区工作者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社区工作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工作经历档案:包括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任职时间、工作业绩、表彰奖励、培训情况等。

(三)考核评价档案:包括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绩效评价等。

(四)教育培训档案:包括社区工作者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等活动记录。

(五)奖惩记录档案:包括社区工作者获得的各类奖励、处罚、处分等。

(六)其他档案:包括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照片等。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一)基本信息档案:应包含社区工作者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二)工作经历档案:应包含社区工作者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工作成果、岗位变动等。

(三)考核评价档案:应包含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绩效评价等。

(四)教育培训档案:应包含社区工作者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等活动记录。

(五)奖惩记录档案:应包含社区工作者获得的各类奖励、处罚、处分等。

(六)其他档案:应包含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照片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社区工作者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社区工作者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篡改等行为。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城市社区代表会议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委会在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社区建设内容,统一规划,统一检查,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社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社区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社区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二)社区档案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主要分为党群工作类、民主自治类、综合管理类、文明工作类、社区服务类、安全稳定类、社区环境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社区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渝档发[201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档发〔2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民政局:
现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社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部门侧重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侧重统筹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指导。

档案、民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工合作,共同抓好社区档案工作。

二、档案、民政部门要共同抓好《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统
一标准,推进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

三、社区档案以社区为立档单位,一个社区的全部档案为一个档案全宗。

全宗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四、社区档案整理应当符合有关业务规范要求:
文书档案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及我市实施细则整理,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分类,同一问题中按永久、30年、10年分别排列,从“1”开始编制件号。

会计档案按照《。

社区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单位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单位内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统一领导:社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分级管理:社区单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档案管理职责。

(四)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社区单位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二)上级机关、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通知、批复等。

(三)社区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四)社区单位各类会议记录、工作报告、总结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立卷。

(二)档案卷内文件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在每份文件上加盖卷号。

(三)档案卷内文件应填写档案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日期、页数等信息。

(四)档案卷内文件应进行编号、装订,确保档案完整、整洁。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

(二)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污染工作。

(四)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二)档案利用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拍照等。

(三)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抹、撕毁等。

(四)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不得滞留。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迁移第八条档案销毁要求:(一)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丰富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发挥其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市和区县(自治县)所属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档案:(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五)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六)各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七)本级工商联、各群团组织形成的档案;(八)本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社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社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社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社区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社区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维护社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

社区档案资料包括社区活动记录、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物业管理档案等所有涉及社区利益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社区档案管理机构设立档案管理专员,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和保管1. 社区档案资料采集:社区档案管理专员负责社区档案资料的采集工作,确保收集到全面、真实、准确的档案资料。

2. 档案资料整理:社区档案管理专员根据档案类别、性质和用途进行整理分类,编写档案目录,建立档案检索系统。

3. 档案资料保管:社区档案管理专员负责建立档案保管制度,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明确档案资料的存放位置、保管责任人及出入管理制度。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利用和传递1. 档案资料的利用:社区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工作时需凭借档案管理专员出具的借阅单方可查阅档案资料,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或外传档案资料。

2. 档案资料的传递:社区档案管理专员负责档案的传递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传递,并建立传递记录和登记制度。

第六章保密管理社区档案管理专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档案信息,不得将档案借给非法使用者。

第七章废弃档案的处理社区档案管理专员负责定期清理和整理废弃档案,根据规定对废弃档案进行销毁或归档处理。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社区档案管理专员负责推进社区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九章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社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章本制度的解释权社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制度内容进行解释,并随时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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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的发展,在城市居民中,社区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

社区在城市发展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之一就是实施社区档案管理工作,以促进社区管理的智能化和规范化,并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为了保证社区档案管理的稳定和顺利进行,重庆市就颁布了《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一、社区档案的管理主体和监管机构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社区档案的管理主体和监管机构。

社区档案应由社区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管理,而监管机构应由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员会牵头,组织各级相关机构协同管理,并确保社区档案的托管、开放和归档等工作。

二、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社区档案的收集可以通过自行收集和网络共享渠道等多种途径进行。

社区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重点人群收集的档案的管理和管控。

此外,在档案收集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

针对档案的存储和归档,社区应当实行“先进的
模式、科学的方法、规范的归档”原则,并采取现代化的档案
储存及查询系统,以最大程度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三、社区档案与公众的共享
类似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社区档案也应与公众分享。

社区档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放公众咨询、查询、复制和使用。

社区应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社区档案认识和重视,以便社区档案得到更好的维护和管理。

四、信息化技术在社区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信息化技术已经成为了各大机构管理标准化的必备要素,社区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也需要依托现代化的信息化技术来实现社区档案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公密、有效使用和长期存储。

五、社区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素质优良的档案管理人员是实施社区档案管理的重要保障。

社区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社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意识、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际上为各地的社区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提供了一系列的操作指导和规范要求,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社区档案。

同时,全市将制定社区档案保管规范、归档标准和查询指南等相关制度规范,保障社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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