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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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D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899-2011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011-09-08发布2011-1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1〕10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
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1]1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99-2011。其中,同意将第
3.0.2、5.2.2、6.1.2、6.3.6、6.
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
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3.0.2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5.2.2 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的纸张。
6.1.2 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6.4.6 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2 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8.1.3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8.2.5 凡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的扫描格式电子档案(具体文件内
容详见附录E)
10.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0.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1.1.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11.2.1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区人)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2.2 除11.2.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6.2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前言
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立卷、验收、报送标准,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标准》(城科字2009第17号)的要求,重庆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研,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工程档案内容;5、施工文件编制要求;6、竣工图编制要求;7、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要求;8、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要求;9、建设工程档案立卷要求;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要求;1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邮政编码:400015),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万州区城建档案馆
涪陵区城建档案馆渝中区城建档案室九龙坡区城建档案室南岸区城建档案馆北碚区城建档案室渝北区城建档案室江津区城建档案中心丰都县城建档案馆忠县城建档案馆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建设工程档案内容 (7)
4.1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涵 (7)
4.2 应当归档的具体内容 (7)
5 施工文件编制要求 (8)
5.1 施工文件纸张要求 (8)
5.2 施工用表要求 (8)
5.3 施工文件书写要求 (8)
5.4 施工用表填写要求 (9)
5.5 施工文件签章要求 (10)
5.6 建筑材料质量证明要求 (11)
6 竣工图编制要求 (12)
6.1 一般规定 (12)
6.2 竣工图的编制依据 (12)
6.3 竣工图的编制方法 (13)
6.4 竣工图绘制质量要求 (14)
7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要求 (17)
7.2声像档案归档内容 (17)
7.3 照片档案拍摄要求 (18)
7.4 录像、录音档案摄制要求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