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781号)
孝感失业保险金标准
孝感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保险金给付
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其给付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越长,保险金给付期限相应延长。
在孝感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补助金
对于不符合领取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物价补贴
为了减轻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生活的影响,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物价补贴。
物价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四、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根据死亡时的月保险金标准确定,一次性发放。
五、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死亡时的月保险金标准确定,一次性发放。
六、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住院治疗费用和当地医疗保险政策确定。
七、职业培训费
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会提供职业培训费补贴。
职业培训费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当地政府政策确定。
八、职业介绍费
职业介绍费是为帮助失业人员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的费用补贴。
职业介绍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怎么领取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怎么领取?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从2018年9⽉1⽇开始,湖北省将全⾯提⾼失业⼈员的失业保险⾦标准,由每⽉630元提⾼到858元,⼈均⽉增资228...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是多少,失业保险⾦怎么领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最新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从2018年9⽉1⽇开始,湖北省将全⾯提⾼失业⼈员的失业保险⾦标准,由每⽉630元提⾼到858元,⼈均⽉增资228元,惠及失业⼈员420⼈。
此次湖北省失业保险⾦标准,将分区域发放,失业⾦标准具体为1085元/⽉、924元/⽉、858元/⽉、770元/⽉,省直缴费单位失业⼈员失业保险⾦按1085元/⽉执⾏。
失业保险⾦怎么领取?⼀、失业3⽇后,原单位为职⼯出具终⽌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15⽇内,报市就业管理中⼼审核登记部进⾏档案审核和失业⼈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职⼯⾃失业之⽇起60⽇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失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之⽇起计算。
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①本⼈持《户⼝簿》、《⾝份证》、《终⽌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两张⼆⼨照⽚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本⼈持《户⼝簿》、《⾝份证》、《终⽌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连银⾏卡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
⼆、失业保险⾦按⽉领取,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第⼆个⽉开始,本⼈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审验,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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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年底工作总结
社会保险年底工作总结社会保险年底工作总结(精选7篇)社会保险年底工作总结篇1一、贯彻《条例》精神,强化基金收缴国务院于今年元月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步入法制轨道,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法律保证。
为此,县委、县政府及时召开全县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贯彻《条例》精神,制订落实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万份,并通过电视媒体作连续宣传,做到《条例》精神,家喻户晓,不断增强社会保险意识。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县政府、县劳动局领导经常带队深入企业,加大征收力度。
县劳动局各职能股室严把基金收缴关,形成齐抓共管。
社会保险费缴纳列入劳动监察重要内容之一、具有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基金收缴目标责任制,并与工资挂钩,调动了基金收缴积极性。
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104个,在职职工18332人,全年应收养老保险费2050万元。
在面临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基金收缴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年预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500万元,收缴率为73.1%,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16个企业,预计收缴医疗保险费50万元。
二、实施民心工程,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补发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在积累基金严重不足,企业补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345万元,省市补助283万元,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一是从今年7月起提高待遇标准4673人,月提高标准23.4万元,共补发养老金142.5万元;二是部分企业未按[97]53号文件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经逐个清理落实,共补发68.7万元;三是拨付企业历年和当年受益款187万元;四是发放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67.7万元;五是发放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和补发拖欠养老金296万元(1896人);六是实行差额结算,企业代发养老金1030万元,全年预计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792万元,发放率为105%。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
(鄂劳社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Leabharlann 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和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9元/月、25元/月、23元/月、21元/月、19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照406元/月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鄂劳社发[2007]3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也将有所调整,以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据了解,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在武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最近一段时间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职工在失业期间工资的一定比例,但并不会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金额。
在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将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后的第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0%;第二个月领取60%;第三个月领取50%,以此类推,直至失业人员再次就业或失业期满。
除了基本的失业保险金之外,武汉市还将设立一些针对特殊群体的专项救助措施。
对于长期失业、低收入或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提供额外的生活补贴或就业培训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武汉市还将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积极推动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武汉市还将建立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提高和完善,不仅有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和支持,能够为更多失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帮助他们尽快回归正常工作状态,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字数:431】第二篇示例: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难题。
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我国实行了失业保险制度。
2024年,武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有了一些调整。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些具体的政策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人社部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互济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我们修订了《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互济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各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中上解,用于补助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省级调剂金实行按年一次性上解。
每年4月底前,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额(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准)的5%提出省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下达执行。
省本级也按5%的标准筹集,并纳入省级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按省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上解任务,于每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从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缴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补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当省级调剂金滚存结余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对无缺口的统筹地区给予奖励性调剂补助。
获得奖励性调剂补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二)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三)没有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9.19
•【字号】鄂人社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
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910元/月、714元/月、630元/月。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910元/月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9日附件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2024湖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
2024湖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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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鄂人社函〔2019〕229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2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8月2日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号),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统筹兼顾和重点帮扶相结合,坚持政策力度和服务温度相协调,坚持监督约束和表扬激励相统一,把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贯彻到就业工作全过程,锐意进取、勇于作为,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落实率,提升就业服务满意度、实效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全省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主题不忘初心系民生,勇担使命促就业。
三、主要内容(一)公布政策服务清单。
各级人社部门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等三个清单(政策清单应包含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经办机构清单应包含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在服务大厅、窗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手册(折页)、服务指南等,方便公众查询、知晓、掌握。
湖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湖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领取条件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标准1.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申请材料1. 身份证原件;2. 户口簿原件;3. 失业证明(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4. 单位证明(如退工证明等);5. 《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6. 近期1寸照片3张;7. 其他所需材料(如有)。
四、申请流程1.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失业登记,并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 失业登记后,需要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当地就业局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就业局会出具《湖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 持证人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1. 失业人员需要积极寻找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2. 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提高再就业能力;4. 失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湖北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5. 重新就业后,应当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领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容分类】失业保险【分类细目】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8.30【实施日期】2002.10.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发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主题词】失业保险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2024年社会保险窗口年终总结范文(四篇)
社会保险窗口年终总结范文努力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年个人年终总结一年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窗口同事默契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我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原则,牢记“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以满腔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敬业精神服务于广大行政相对人。
在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打造和谐卫生窗口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小结如下:一、成绩与作法(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函[____]____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紧跟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我局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首先是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今年我们将过去多头管理、分散审批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统一进驻黄冈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实现了“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其次是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实行了卫生行政许可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规范和监督承办人的工作行为,切实保障了“依法许可、规范许可、公平许可”;再之是实行“急办件”制度。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特别是对招商引资项目、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事项的当事人等实行“急办件”制度,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受到了行政相对人充分好评。
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受理办结餐饮服务等卫生许可事项(新办、换证、变更、注销)____多件,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等公共服务项目____多人次,顺利完成了我局依法承担的各项审批、服务工作。
(二)不断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力度一是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认真学习____、____、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个人政治素质,在政治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二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武汉失业保险金标准
武汉失业保险金标准武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为1809元/月,蔡甸区等新城区为1620元/月。
2、缴纳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3、价格临时补贴达到价补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4、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5、死亡人员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条件及申领标准1.参保缴费1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目前,武汉市失业保险金按照区域分为两档1809元/月、1620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计算公式:2N+1(N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领人需持有武汉市二代以上社会保障卡)申请渠道线下申领,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网上申报。
▪异地就业缴纳社保的失业人员,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请,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且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无需提交任何资料。
但如果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时,填报原因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失业人员对此有异议,可以向经办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经办机构依据证明上的失业原因重新认定领取资格。
2、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成功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失业人员应无医保欠费;若有多个医保账户的,失业人员应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账户合并;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当月应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不要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失业人员应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自行将医保关系转入灵活就业或单位户头参保缴费,以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2024湖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
2024湖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Title: 2024 Hubei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Determination Process中文标题:2024年湖北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Section 1: IntroductionFirstly, it is essential to understand the purpose of the Hubei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determination process.This process is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individuals who have lost their jobs and meet the necessary criteria are provided with financial support to assist them during their period of unemployment.第一部分:简介首先,了解湖北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流程的目的至关重要。
该流程旨在确保那些失去工作且符合必要条件的人能够在失业期间获得经济支持。
---Section 2: Eligibility Criteria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an individual meets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for unemployment benefits.This includes factors such as the length of time they have been employed, their reasons for losing their job, and their income level.第二部分:资格条件流程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个人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7]2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7]26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03.22
•【字号】武劳社[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7]2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财政局:
2007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远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0元。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应予以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自2007年3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406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29元/月。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各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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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1]781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1]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770元/月、630元/月、525元/月。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物价上涨补贴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文件同步调整。
三、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770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