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洗车场执法监管制度范本
洗车场执法监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洗车场的执法监管,规范洗车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洗车场的执法监管。
第三条洗车场执法监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鼓励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执法监管工作,加强对洗车场的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洗车场备案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洗车场应当向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洗车场备案申请表;(二)洗车场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三)洗车场内部排水管网、污水排放口的布局图及有关说明;(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洗车场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证书。
第七条洗车场经营者在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执法监管第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洗车场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洗车场污水排放的监管,确保洗车场污水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洗车场的市容环境秩序进行监管,确保洗车场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规处理第十一条洗车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的;(三)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水的。
第十二条洗车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占道经营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水设施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的。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城管执法部门。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城市内车辆清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确保城市车辆清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以下为可能包含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清洗点设置:规定在城市内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点,确保车辆清洗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进行。
2. 清洗时间:规定车辆清洗的时间段,以避免对城市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清洗费用:规定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清洗点进行合规收费。
4. 清洗水源和废水处理:规定车辆清洗时使用的水源,以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方式,确保废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方法和设备:规定车辆清洗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洗设备,保证清洗的效果和质量。
6. 清洗员资质和培训:规定车辆清洗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清洗工作能够安全、专业地进行。
7. 清洗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洗点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8.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规范化的清洗管理秩序。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范,履行规定有助于创造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环境。
洗车房管理制度
洗车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洗车房的管理,维护洗车房的正常秩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洗车房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洗车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经营,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洗车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及环保要求选址,不得在禁止经营的区域设立洗车房。
第五条洗车房应当经营诚信,不得作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六条洗车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洗涤标准进行作业,确保车辆洗涤后的质量与效果。
第七条洗车房应当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废水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水,保障环境卫生。
第八条洗车房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员工岗前培训,提高服务技能。
第九条洗车房应当在显眼位置公示洗车价格及服务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洗车房应当合理安排停车区域,确保客户车辆的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洗车房应当保证车辆的洗涤质量,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洗车房应当准确记录客户的洗车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
第十三条洗车房应当配备洗车设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洗车房应当保证客户的等候时间,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洗车房应当提供专业、礼貌、热情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四章计费规定第十六条洗车房应当实行公平合理的计费制度,不得恶意附加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洗车房应当采取一车一价或者根据车型、车长、车宽等因素定价。
第十八条洗车房应当提供电子支付及发票服务,保障客户的支付安全和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洗车房经营管理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洗车房的经营情况,保障洗车房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洗车房,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洗车房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有监督权利,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洗车房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洗车房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促进洗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洗车场管理制度
洗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洗车场安全管理,确保洗车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服务质量,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洗车场安全1.洗车场必须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洗车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3.洗车场应建立车辆进场查验制度,禁止洗车过程中没有安全许可证的车辆进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洗车液;禁止使用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进行清洗。
4.设立洗车设备存放区,设备要摆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防止设备出现故障,确保洗车工作的顺利进行。
5.洗车过程中应注意车辆引擎和电器部件的防护,防止水淋入引发火灾或电器故障。
6.洗车区域应设置足够的设施和标志,保证顾客在洗车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滑倒和碰撞等事故的发生。
7.所有洗车员工必须使用指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和防滑鞋等,确保工作安全。
8.洗车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和处理能力。
(二)防盗、防破坏安全1.洗车场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确保对洗车现场和周边环境的监控,预防盗窃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2.洗车场应加强巡查和安全值班,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确保洗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3.洗车场内重要设备和贵重物品应进行防护和固定,防止遭到破坏和盗窃。
(三)环境卫生安全1.洗车场应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杂物清理,防止积水和垃圾滞留,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2.洗车用水应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水源,防止污水流入地下水和河流等水源,造成环境污染。
3.洗车液和其他清洁剂应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安全检查(一)洗车场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完好,环境卫生良好。
(二)洗车场应进行定期的消防设备检查,确保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三)洗车员工应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消防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消防应急能力。
四、附则本办法由洗车场经理负责解释。
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规定
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区车辆清洗行业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编制县城区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县城区车辆清洗行业管理细则。
(二)规范县城区车辆清洗场(点)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占道、无证经营的清洗场(点)。
(三)对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申请新建车辆清洗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合开展车辆清洗业务的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配套的工艺方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三)有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其它环保措施;(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新建车辆清洗场(点)应选址在县城入口处或县城区统一规划的地点。
县城老城区禁止新建车辆清洗场(点),现有的合法清洗场(点)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迁出老城区,非法清洗场(点)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新建车辆清洗场(点)申报审批程序:(一)单位或个人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新建车辆清洗场(点)审批表;(二)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依次审核;(三)城管部门审查;(四)工商、税务部门凭审批表办理相关证照。
上述报批手续一律在县政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第七条车辆清洗场(点)建成后,应当及时向城管、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开展车辆清洗业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车辆清洗用水应遵守相关规定,严禁采用地下水或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用水,提倡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2024年洗车店洗车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洗车店洗车管理制度一、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____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
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六、违规处罚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
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____元。
2024年洗车店洗车管理制度(二)一、引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洗车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洗车店的经营行为,提高洗车服务质量,制定本洗车管理制度。
二、洗车店基本管理要求1.合法合规:洗车店必须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环保节能:洗车店应推广使用环保洗车设备和清洁剂,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璧山府办发〔2010〕132号璧山府办发〔2010〕132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璧南河流域污促进城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定,结合我县洗车场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璧城、青杠、河边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机经营、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车辆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第四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我县城区洗车场设置管理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区洗车场(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洗场所)的设置规划,并共同做好城区洗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区洗车场规划、建设理工作;负责城区洗车场污水排放接沟许可办理;依法查处占道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等违反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县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依法查处污水处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
县规划部门依法查处乱搭建、擅自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城区行为。
县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洗车场擅自占用公路留地、边沟及道口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而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城区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3日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加强眉山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区洗车场的申办、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眉山城区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货车、客车、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五条眉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遵循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洗车场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是眉山城区洗车场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眉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审查及备案管理,负责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洗车场进行查处;负责对破坏人行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新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警支队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8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
市长:卓锋2022年3月23日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洗车场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中建设区内洗车场的建设、经营、监管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鼓励洗车场经营者建设具有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节水功能的洗车场。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洗车场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开设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程;(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四)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用水计量设备;(五)具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六)符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开设洗车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应当设置截水沟、沉砂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硬化;(三)室内洗车区和擦车区总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四)《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2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2021年9月13日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排水、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四、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审批办理以及对洗车场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损坏市政设施、占道洗车、不按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混流、溢流)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doc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方法全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以下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视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三)工业集中开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视、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监视、管理工作。
规划、建立、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规划、建立、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开展。
鼓励投资者建立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开展。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效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洗车商户管理制度
洗车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洗车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上注册的洗车商户。
第三条洗车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
第四条洗车商户应当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洗车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五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员工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七条洗车商户应当对消费者投诉要有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第八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对洗车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确保财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的调查和监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适应市场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洗车商户应当设立管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洗车商户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形成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保证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十五条洗车商户应当制定权利和义务,责权对等的组织章程。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七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用工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员工的行为。
第二十条洗车商户应当重视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一条洗车商户应当保证洗车作业的安全和环保,遵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洗车商户应当保证洗车作业的质量,提高洗车效果和洗车速度。
第二十三条洗车商户应当规范服务行为,尊重消费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洗车商户应当保证服务的及时和周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车辆清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清洗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清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文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清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车辆清洗场所第六条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设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区域,不得占用绿地、河道、道路等公共资源。
(二)场所周边环境整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市容市貌。
(三)场所内设有排水设施,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接,防止污水污染环境。
(四)场所内设有垃圾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第七条车辆清洗场所的申请与审批:(一)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车辆清洗场所许可证。
(三)车辆清洗场所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十日,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车辆清洗作业第八条车辆清洗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清洗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车辆清洗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
(三)车辆清洗作业时,应当使用环保清洗剂,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清洗剂。
(四)车辆清洗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场地整洁。
第九条车辆清洗作业的具体要求:(一)车辆清洗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整齐,佩戴工作证。
(二)车辆清洗作业时,应当保持清洗区域安全,设置警示标志。
(三)车辆清洗作业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车辆清洗作业结束后,应当对清洗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车辆清洗场所进行巡查。
《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Full text of "Lhasa vehicle washing yard management measure s"《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保洁服务工作,根据《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对洗车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为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是本市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洗车场污水处理、噪声排放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私搭乱建、改变场地使用性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出入口及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的消防设施、通道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洗车场占道洗车、擦车,损坏路政设施、污水横流、乱堆乱放、乱挂乱晒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市设置洗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洗车场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城市繁华商业街区、重点旅游景区周边、交通要道口或者转弯处、城市绿地等区域设置洗车场。
第七条本市鼓励洗车场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设备,倡导节约用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新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
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警支队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的原则,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在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县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城区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建设、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第八条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
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
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
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以及县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
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
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