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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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支持本方的观点、例子:
1、韩国楼市在2001至2004年间上涨得很疯狂,尤其是在首尔,核心地段上涨幅度每年达到10%至20%。韩国政府为了打压高房价,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关键的利器就是“综合不动产税”。综合不动产税是在财产税之上额外征收,主要面对高端住宅,意在打压高房价、促进财富的再分配。虽然综合不动产税是国税,但韩国政府把税款分配到各地方政府,帮助缩小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综合不动产税的第一年,韩国楼市的标准房价出现7年首次下降,全国楼价平均下降了4.2%,首尔核心地段楼价甚至下降了9%左右。
2、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新政策,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3、征收房产税的好处(即房产税存在原因):
从效率角度来度:征收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住房的按需分配;
从公平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价,缩小贫富差距。
房产价值多半与房产主的经济状况大致相符,征收房地产税更能体现通过征税抑富济贫,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初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炒作风,从而平抑房价。房价涨得越高,买得起房的人就越少,自有房率就越低。高房价政策制造富人,扩大贫富差距,人民政府不应当把推高房价作为政绩,而应当提高自有房率定为施政目标。
房产税以个人收入为衡量纳税能力指标进行的对收入再分配,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负担能力区别纳税,体现税收公平。
从财政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我国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随着房产税的税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是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
4、本次两会中刘修文对上海、重庆试点表示“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这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证明试点效果不错,反驳对方不是很有利,毕竟太官方)
5、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为预备项目。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同时做好起草草案等相关工作。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明我国房产税正在修改成熟完善中,不能以房产税所存在的不
足对其完全加以否定,说其不应该存在。否则我国也不会将其由试点逐步推向全国;我国也不会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借鉴)
6、从功能逻辑关系和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看,新房产税功能应该选择强调取得财政收入职能为主、收入分配和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职能为辅的“一主两辅”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看,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稳定的税源,要想建立真正意义的分税制,需要为地方提供一种稳定的税收来源。房产税具有“受益—成本”对应的特点,作为地方主要税源,既符合公共财政内涵要求,也易于在法理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强调房产税财政收入功能、发挥其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资金的作用,也强化了“政府——纳税人”的税收契约关系,强调了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的义务,强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当然也强化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因此,房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职能的凸显,不仅符合房产税内在职能的规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而且,对于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乃至法治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囿于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和土地财政的现状,在当前条件下推出的房产税能筹集到的收入很有限,但对于它的开征定位还是应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这个目标随着房产税制的逐步推开健全乃至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应会得到实现。
6、
反方有可能的观点
一、征收房产税的源头出发:开征房产税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筹集公共资金”
1、首先,我国旧房产税从制定之日就不是出于取得收入目的而设计的。旧房产税的开征目的是“调节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调节收入”,是为了应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通货膨胀过高而制定的,并非是在公共财政制度下设计的房产税制度。在此基础上调整、恢复对个人自住房的征税就能使其成为“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主体税源的观点缺乏充分的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看,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稳定的税源,要想建立真正意义的分税制,需要为地方提供一种稳定的税收来源。房产税具有“受益—成本”对应的特点,作为地方主要税源,既符合公共财政内涵要求,也易于在法理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房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职能的凸显,不仅符合房产税内在职能的规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而且,对于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乃至法治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2、其次,房产税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收入水平的限制。目前,尽管住房拥有率大幅提高,但大部分有住房者并不必然有相应的纳税能力(很多家庭是集三代之力买房)。因此,房产税对个人住房必须给予大量免税,而这又难以保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需要。
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房产税具有较强的二次分配功能。因此我们应该从应该征收房产税,,但也要着力健全税制出发。我们不能因为难而不去做。囿于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和土地财政的现状,在当前条件下推出的房产税能筹集到的收入很有限,但对于它的开征定位还是应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这个目标随着房产税制的逐步推开健全乃至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应会得到实现。
3、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难当重任,主要原因:一是,所得税一次分配作用不明显,最有效的税种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寄希望于次级房产税并不现实;二是,个人收入水平差距并不主要表现为房产拥有上的差异(已回答);三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
同样,我们不能因为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就不去征收。相比而言,有很多税同样是只具有二次分配功能,我们不能说都不去征收。
4、房产税怎么征收,是按交易价格收还是以房产本身的价值收。按照价格收可以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来征收。按照价值收的话,每个房产就要去评估,谁去评估,评估的成本由谁来承担,评估的结果老百姓不接受的话,要诉求到法院怎么去打官司,这样会产生很多社会矛盾,加大很多社会成本。
(回:《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目前我国房产税计算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类。另外,明确说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同类房产进行核定。评估结果部分老百姓不接受很正常,就像法律判决不可能使原被告双方都心服口服,但是作为房产税的征收只要所在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规定即可。至于对方一直强调的房地产税计算公式存在问题,据2016年3月12日新闻报道,我国房地产税最快将在2017年年底通过,即法定房产税计算公式尚未颁布,对方辩友尚静候法条即可)
5、房产税征收还有一个时间杠杠的门槛,如果所有的房产都补交房产税,一是工作量大,二是先期买房子的人会有意见,会制造新的不公平。
(法律上有个名词叫做“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房产税的征收不溯及先期已购房的人,以后买房子的要征收,以前买的不要补征。对方辩友明白吗?所以对于这个点不存在任何争议点)
6、房产税是为了扼制投资性炒房,扼制有钱人的多套购房,增加购房成本。现在上海出台政策只能购买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房采取累进式的梯度税收制度。如果你买了房子空置不住,加额补交房产税。最后通过严格的、严密的、高档累进的税收制度扼制炒房行为,扼制多套购房行为。但是我国社会信息化建设不到位,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个人购房的信息在网上体现不出来,就像现在官员个人资产申报制度,根本报不上来。在国外,买房子在电脑上一打,就会调出你第一套房子在哪,第二套房子在哪,面积多大,花了多少钱一览无遗。我们国家上哪调去?再一个你界定不了谁买的是二套房,谁买的是三套房,谁买的是投机房。如果性质界定不了,税收累进制度的百分比也就确定不了。所以房产税收制度出台之后,全社会都在关注,已经买完房子的担心我要再交一笔税。有些人是大款,资金很雄厚,收点税对他们无所谓。对那些炒房子的,想买房子保值的来说,这点税对他们无所谓。中国的房价再降穷人也买不起,房价再升富人照买不误。
(这个问题更不存在争议了,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房产税是否应该存在,把问题剖开就是说房产税的存在是否对人们有利。而对方辩友说的是什么?说的是因为方法存在问题而使房产税得不了执行。很简单呐,将对方辩友所说的社会信息化建设加以完善,在制度层面逐步做到信息透明化就行了。这些方法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逐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