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GB50016-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共7页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出台,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19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

二、总则
□基本要求
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间的 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要符合 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 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
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综合 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 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 的统一。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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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9共有条文387条,《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9(2019年版)共有 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中强制 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19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 删除114条。
□规范历年版本
1、 1956年《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 2、1960年《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 3、197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共9章6个附录 4、1982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 45-1982 5、198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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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主要内容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 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 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 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 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最新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word精品文档10页

最新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
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
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
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
(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编修订稿)解读

要点二
主要内容
包括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 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和层数、安 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电气、特殊建筑和场所的防火 设计等多个方面。
要点三
特点
本次修订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 化了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 用,同时提高了部分建筑的防火设计 标准。
道。
财产保护
合理设计建筑防火措施,减少火 灾对财产的损失,同时降低火灾
对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影响。
符合法律法规
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建筑防
火设计合规合法。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
建筑设计应注重预防火灾的发生, 通过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设置 防火墙等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 概率。
灭火为辅
消防电梯设置及技术要求
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 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 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 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应设置消防电梯。
VS
技术要求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消防电梯应 设置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消 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 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在消防电 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 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选用高效、节能的水泵,设置备用泵, 确保火灾时水源供应不间断。
03
室内消火栓
按规范要求设置在走廊、楼梯间等易 于取用的位置,配备消防水带、水枪 等器材。
04
室外消火栓
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布置,间距不大于 120米,方便消防车取水。
2019精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讲解杜霞西安语文

1. 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 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2 、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 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 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 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 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 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
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 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 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 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 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 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 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 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1,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识、 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 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和 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 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 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 责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关内容介绍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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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文解读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图文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图文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即将在2023年5月1日执行。
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至于新版到底进展了哪些变化和调整?进展了详细整理: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标准了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进步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展平安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程度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好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程度防火隔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1.以下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间隔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标准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Word版 局部修订2019

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图文解读+旧版对比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图文解读+旧版对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在2015年5月1日正式执行。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
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

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发布后,2019年5月再次修正!新版图示对规范条文进行了扩展和补充,有效指导了设计应用,也存在争议和疏漏!本文分解图示,抽丝剥茧,列示扩展和隐喻内容(共41项)、图示争议(共14项)、规范疏漏(共4项)!的引伸解读!建议下载阅读:→点击下载!第一章扩展·隐喻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当储油容量大于1m³时,可分开设置,每个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5.4.13图示3,P108)二、安全疏散的直线距离,应为直线行走的最短路线。
如下图所示:左侧为老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右侧为新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新版图示更符实际。
涉及图示:(5.3.6)、(5.5.2)、(5.5.10)、(5.5.17)、(5.5.28)等。
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儿童活动场所,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
(5.3.2图示3,P82)专题解读: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四、中庭等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不受应用长度限制。
(5.3.2图示2,P82)中庭的周围连通空间,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宽度并不受6.5.3-1的限制,中庭部位防火卷帘的宽度不计入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专题解读:防火卷帘-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五、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6米。
(5.2.2图示10,P75)六、防烟楼梯在避难层分隔或同层错位时,前室增设连通门,人员可以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或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5.5.23图示2)七、建筑主体上部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
(2.1.2图示,P6)新版图示通过裙房和主体的“轴侧示意图”,解决了投影方式的争议!八、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L,一般不小于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9年10月1日执行

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1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d.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m 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
L2
X+Y>220m
4. 可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民用建筑(该长边应对应建筑消防登高操 作面)
高层住 宅
坡地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水边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三. 民用建筑
1. 建筑分类
与旧规范的主要区别:住宅建筑
旧规范:高层住宅:10层以上 层
新规范: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7m >27m<=54m
8. 平面布置
(9)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 完全分隔。
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 出挑W=1.0m防 火挑檐
或 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同前面(8)的住宅与非住宅部 分)
部分、网吧等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B1层时,B1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d. 布置在地下(B1)和地上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 室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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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解读)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图示】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图示】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图示2】;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图示3】。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图示4】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 层。
【图示1】【图示2】【图示3】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图示1】【图示2】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3】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
【图示】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图示1】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图示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图示3】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图示1】。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图示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图示3】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
条的规定;【图示4】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图示2】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图示1】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图示1】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
【图示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图示2】【图示3】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图示4】;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图示5】。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图示6】。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图示7】。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图示8】。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图示8】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