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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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评析()
(2011-02-16 16: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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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问题探析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这里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多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甚至有些情况在司法解释当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还是不够详尽,这恐怕要按照这些规定的精神从法理的角度来灵活处理了:
一、产权房产的分割。
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购房方式的多样化,体现在房产上的夫妻权利也非常复杂,有多种多样的处理方式。
1、婚后购买,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2、婚后购买,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尚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3、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是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还贷款的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5、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导致在实践中对此房屋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
产发生争议,但是本人认为可以从房款与产权证的因果关系来判断,产权证仅仅是法律上对先前购房行为进行确权的一个文书,关键要看全部房款是谁支付的,因为只有支付房款也有产权证的发放。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XX。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7、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当事人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往引发争议。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父母在婚后部分出资,这部分出资该如何认定,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本人个人认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该部分出资在全部房屋中的比例按照现在市场价值认定为个人财产为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拿出借据,证明婚后购买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是向自己父母借的,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法院可以可以对此借据不做实质
性的审查,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是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告知出借资金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诉讼,该离婚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8、房产证上有其它共有人的房屋。本人认为法院可以将该离婚案件终止审理,告知共有人提起确权诉讼或者分家析产诉讼,待这些诉讼结束后再根据这些案件处理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二、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