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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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科发[2010]170号

阳建科发[2010]170号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文件阳泉市规划局阳建科发[2010]170号关于印发《阳泉市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城镇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切实保障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阳政办发[2010]129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制定了《阳泉市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阳泉市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暂行规定》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泉市规划局主题词: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规定通知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发阳泉市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镇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发展,逐步实现热量计价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行房屋建设、改造、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2010年1月1日后的所有新建、在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严格执行《阳泉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达到计量收费标准。

其中在建工程的住宅建筑必须按照新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达标后方可入网,否则,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四条:按本规定要求设计采用的采暖系统所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分户计量采暖系统时,严格按照《阳泉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严格按照《阳泉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同时,供热单位要对其供热系统的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公布公告(2020)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公布公告(2020)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公布公告(2020)《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经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3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13日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2019年12月25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促进城乡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能力。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温暖的印记

温暖的印记

《娘子关》文学双月刊2023.03总第227期◇田杰城市温度是时代发展的缩影。

有这样一群可爱的人,他们鸡鸣露重起,披星戴月归;严冬一身雪,夏日衣衫湿。

为了让更多用户用上“暖心热”,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干部职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奋战在供热第一线,以满腔热忱和务实作风书写着这座城市越来越“暖”的时代印记。

一次次老旧管网改造、一项项重点工程、一个个无人值守热力站……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中,不同维度的独特标识记录下阳泉热力的非凡五年。

2018年上任伊始,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武文杰定下一个又一个“小目标”。

一系列部署,增强高质量发展鲜明底色。

这是满怀希望的再出发——2018年,阳泉市入选“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2018年,惠企惠民的“三供一业”供热分离移交改造工作全面展开。

通过接管华阳集团的供热业务,阳泉热力实现对市区建成区的全覆盖管理;2019年4月,出台《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方案》,将企业标准化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

8月,标准化站点王垅热力站建成;2019年10月,阳泉市郊区北部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和阳泉市广阳路集中供热管网工程,作为全市重点实施的热电联产、清洁供暖重要工程相继开工,且在供热发展史上工程建设和供热运行同期进行尚属首次;2020年,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公司十项重点工作之一,辐射到各部门各项工作,为实行低成本和精细化战略,逐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2020年4月28日,与清华同方开展EMC 项目合作,同时引入智慧供热平台,实现管网联网、环网运行调度功能,从而达到科学调度、节能增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效果。

这是逐梦未来的新征程——阳泉市集中供热起步于1988年,经历了区域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热、多热源联合供热三个发展阶段。

2023年,阳泉的供热面积从当初的几十万平方米发展到4300万平方米,用户总数近39万户,供热管网总里程超过2100多公里,共有350座热力站投入到供暖运行中,覆盖城区、郊区、矿区、高新区及平定县。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下文是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10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10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100号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省属以上企业: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燃区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180号)所划定范围不变,即本市建成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全部区域;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荫营镇建成区坪上村、街上村、后沟村、老虎沟村、桥上村、下荫营村(不包括农村分散居住的且煤气、集中供热未及的居民区),合计48.46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调整(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确定,我市所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禁止燃烧的燃料组合为: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017年10月底前,除集中供热锅炉和发电厂燃煤锅炉(含自备电厂)外,禁燃区范围现有燃煤设施全部予以拆除或者实现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发电厂燃煤锅炉(含自备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要求。

关于印发阳泉市2019年-2020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9〕82号

关于印发阳泉市2019年-2020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9〕82号

关于印发阳泉市2019年-2020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2019年-2020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2019年-2020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1日阳泉市2019年-2020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禁煤区”范围和建设任务,有效规范“禁煤区”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9〕39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多途径多渠道综合施治,强化散煤污染防治,到2020年底全市域范围建设成为“禁煤区”,实现“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任务。

二、“禁煤区”范围2019年“禁煤区”范围是在2018年划定区域的基础上,将2017年-2018年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增加为“禁煤区”,包括城区、矿区、开发区全部范围,郊区荫营镇区建成区、盂县县城、平定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及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街道村镇,2019年新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参照“禁煤区”标准进行管理(具体名单见附表)。

到2020年底,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煤区”。

三、“禁煤区”建设任务(一)禁止销售使用煤炭。

所有县(区)要在“禁煤区”边界范围设立标识标志,明确“禁煤区”范围、管控要求及举报电话。

11月1日起,“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天然气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天然气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天然气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阳政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天然气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0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阳泉市天然气推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阳泉市天然气推广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清洁能源推广步伐,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利用率,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现各项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清洁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能源的需求持续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能源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因此,清洁能源推广和应用不仅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

全市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作为转变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达到能源消费多元化、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味、改善投资环境、提升产业集中度的目的。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净化城市空气为目的,以我市耐火材料、铸造、粉末冶金、有色金属、客运汽车、民用等范围内应用、推广为依托,抓住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和创建国家园林绿化城市这一契机,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采取有效的综合整治措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2020山西供热标准

2020山西供热标准

2020山西供热标准山西省作为一个能源资源大省,供热行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山西省对供热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年山西供热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山西省对供热设施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山西省对供热服务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在供热过程中,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的投诉和意见,保证供热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供热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供热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供热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另外,山西省还对供热价格进行了规定。

供热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确定供热价格,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同时,供热价格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用户有权了解供热费用的构成和计费标准。

此外,山西省还对供热安全进行了严格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

在供热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过程的安全稳定。

最后,山西省对供热管理进行了规范。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供热管理职责,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2020年山西供热标准的出台,对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供热企业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要求,为山西省的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一、概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通过建设热电联产、热力站等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给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供应热水、蒸汽或热风等能源。

城市集中供热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的优点,能够促进城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进能源改革,提高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制度内容1. 建设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城市发展需要,能够为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供热服务。

2.尽量充分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等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3.合理规划供热站、输热管网等设施的位置、形式、数量等基本参数,保证热力平衡,优化系统运行效率。

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热品质、热力正常运行时间和规定的温度、流量等技术指标。

2. 设备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设备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选用先进、环保、可靠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建造、安装和调试设备。

3.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技术维护、安全监测和定期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管理运行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相关方案、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保证供热质量和安全稳定。

2.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

3.完善监测和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积极开展宣传、文明、环境保护等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4. 收费标准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供热成本、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定价,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2.合理划分收费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用户群体的收入情况和供热需求,实现区域差异化、品质差异化和效费对应等要求。

3.定期公布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票据和维权服务工作,加强用户满意度管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有关情况的报告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有关情况的报告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有关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14
•【字号】阳政办发[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有关情况的报告
(阳政办发〔2008〕46号)
省发改委:
目前,我市市区供热面积为120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集中供热面积为820万平方米,由河坡发电、辰光热电和市调峰热源厂承担,其余部分由阳煤集团小火电机组承担。

尚有1000万平方米缺口由分散小锅炉承担。

河坡发电公司是我市最大、最可靠、最稳定的热源点,该公司供热设计能力为500万平方米,2007年供热期实际接带热负荷达680万平米,已严重超负荷运行。

为缓解当前热源紧张的矛盾,我市紧急建成的调峰热源厂设计容量为5×64MW 的供热锅炉,现已投运两台,即便热源厂全部投运后,仍满足不了全市供热需求,供热紧张问题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峰热源厂也不可能长期存在。

鉴于我市目前实际状况,为保证全市人民冬季正常供暖,河坡发电公司
2×50MW+2×100MW热电联产机组现在不能关停,拟建的2×300MW“热电联产”、“上大压小”项目机组,在没有新建热源的前提下,符合国家“先建后关”要求,我市迫切希望该项目早日报批,以满足我市集中供热需要。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山西吕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细则5篇》

《山西吕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细则5篇》

《山西吕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细则5篇》山西吕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细则地暖巴巴发表:地暖巴巴日期:xx-3-2516:35: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关于阳泉市市区供热运行方案的探讨

关于阳泉市市区供热运行方案的探讨

关于阳泉市市区供热运行方案的探讨赵广忠【摘要】针对阳泉市市区供热运行方案进行了分析,结合当前该地区热源供热能力和供热运行调度原则,分别介绍了热源、热网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对热网的启动和停用方案进行了阐述,对其他类似供热工程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1(037)009【总页数】2页(P130-131)【关键词】集中供热;热源;热网;供热量;运行方案【作者】赵广忠【作者单位】阳泉市热力公司,山西阳泉,04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833阳泉市集中供热起始于 2002年,供热范围由市区逐渐扩展到了城乡结合区域及平定县部分,随着供热面积的逐年增加,供热运行调度按照经济运行、各热源互补的原则,采用多热源联网运行模式,将市区内三个大型热电厂和一个调峰热源按照安全、科学、经济进行有机组合并联合运行的总体思路。

阳泉市现有供热热源三座,分别为河坡电厂、龙川电厂、阳光电厂,调峰热源厂一个,为开发东区调峰热源厂按照其设计能力并考虑富余系数,三个主力热源的供热能力汇总见表 1。

从今年供热期可以看到,河坡电厂、阳光电厂和龙川电厂三热源联网的供热能力,完全能满足今冬 1 150万 m2的采暖需求。

三热源联网供热的实施,可充分发挥各热源供热能力,实现管网经济运行;同时在个别热源检修、故障时可通过其他热源调配,最大限度减少受影响范围。

1)龙川、阳光电厂(以下简称南部热源)位于平定县,河坡电厂(以下简称北部热源)位于市区东部城乡结合部,三个热电厂的联网运行,需要克服市区、平定间较大的地势高差,最高处可达753m,热源点最低处 643m,为了保证提高供热系统的安全性在市区设置中继泵站,中继泵站采用回水加压方式解决高差大带来的运行安全隐患。

热网调节方式采用分阶段变流量的质调节;总结以往运行调节经验和运行数据后可以考虑质量并调。

管网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方式,流量系数为 0.75~1。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2×300MW超临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2×300MW超临界

1 / 1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2×300MW超临界空冷供热燃煤机组项目领导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2×300MW超临界空冷供热燃煤机
组项目领导组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是我市集中供热主要热源点之一,为城市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节能减排,上大压小”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和城市扩容步伐的加快,现在机组已经不能满足我市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

为此,市政府同意以“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为主体建设2×300MW超临界空冷供热燃煤机组。

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山西河坡发电有限公司2×300MW超临界空冷供热燃煤机。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省供热管理条例众所周知, 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 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 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下文是省供热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围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 兆瓦(10 吨/ 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 4.2 兆瓦(吨/ 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 热电联产供热围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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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促进城乡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能力。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换热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避免噪声扰民。

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预留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

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占用、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档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供热管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供热管网建设确实需要穿越建筑物区域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维修、管理、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

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由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协商确定。

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集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补建集中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第三章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一)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二)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四)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养护、维修、改造、更新,确保热源充足供应,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热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因热用户原因导致供热计量装置损坏的,维护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五条供热期发生供热设施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企业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供热企业抢修供热设施,确实需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妨碍抢修障碍物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

热用户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的,产权人应当配合供热企业予以拆除。

抢修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予以合理赔偿、补偿。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企业、供热企业查询有关供热设施情况。

工程建设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负责实施,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内,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二)破坏或者擅自拆卸、改装、干扰供热计量设施;(三)擅自操作、改变、拆卸和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以及标志等供热设施及其附属物;(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埋设电杆、敷设管线、挖掘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爆破和栽种深根性植物等工程作业;(五)在供热管道地沟、井室内,堆放垃圾杂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管理第十八条热源企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热源供应合同,按照供热需求供应热量,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温变化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供热期作出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事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为供热企业提供水、电、燃气和热能的企业,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保障集中供热系统正常运行;(二)设置并公开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为热用户提供规范服务;(三)做好供热前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前通知热用户;(四)采取短信通知、张贴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提醒热用户检查室内供热设施;(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定期向热用户提供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书面告知热用户及时消除或者接受热用户委托进行维修,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六)建立巡查制度,对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设立固定测温点,并将测温数据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利用网络化、大数据技术信息平台,对集中供热实行远程调控、统一管理;(八)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温度标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交费时限、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热企业同意,热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二)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企业工作人员检查、维护、抢修供热设施;(三)私自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热交换装置,私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私接入网;(四)私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用水;(五)私自改变采暖方式和用热性质;(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暖期需要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在当年九月底前,到供热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合同并收取相应热费,在供热设施试运行前,采取暂停用热措施或者完成供热设施恢复。

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热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由热用户自行或者委托供热企业进行隔断或者恢复处理,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六章价格与热费管理第二十六条集中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供热企业、热用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热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

已经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且达到计量收费条件的,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

特殊层高建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热费由供热企业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企业向产权人收取。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缴纳热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等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

热用户拒不缴纳热费及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可以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停止供热。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企业反映或者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反映或者投诉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进行测温,四十八小时内处理解决,并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

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供热企业当年无法处理解决的,按照相应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温度不达标准原因属于热源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先行退还热费,再向热源企业追偿。

供热温度测量以及热费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企业不承担室内温度不达标准责任,不予退还热费:(一)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二)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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