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

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试行)

【2009-03-03 河南文化网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文化馆建设,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全省群众的精神文化世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性质和方针

第二条文化馆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权益、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当地财政的独立预算全额供给单位。文化馆是组织当地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对当地群众进行文艺培训、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艺作品、研究文化活动规律、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当地社会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中心、培训中

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创作中心,是学习、传播、实践先进文化的主体力量。

第三条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拓宽群众文化生活渠道,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新需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有:

1、培训本地区文化专业人员及社会文艺骨干。联合本地基层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和文化业务交流,并引导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参与培训交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协会(团体)开展培训交流;

2、协调组织本地区下级文化馆(站)业务工作;

3、策划组织本地区各种群众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4、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村、广场、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基层单位的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5、组织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6、搜集、整理、传承、保护、宣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7、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中心工作,创作反映时代、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8、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文化调查研究,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开展地区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10、出版、编发文艺普及资料,提供社会文化信息。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均需设置文化馆。

第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当地文化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文化馆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当

地社会需求分工,科学设立部室。一般要设置活动部、培训(辅导)部、创作部、调研部、综合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业部室。

第五章活动内容

第九条阵地活动。

文化馆要紧密结合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庆及世界节日,组织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宣传活动。其中元旦、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及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期间,均应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结合世界环保日、世界卫生日等世界性节日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

省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150天,市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00天,县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50天。

第十条延伸活动。

省、市级文化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省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5场次,市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30场次。

县级文化馆面向乡村、社区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建设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镇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县级文化馆组织文化下基层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

第十一条培训。

省、市级文化馆参与、指导本地区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各级群众文化工作者进行交流、培训。

省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2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

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36天。

市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48天。

县级文化馆依托阵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文艺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各类长期的群众文化培训。县级文化馆每年联系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群众文化协会(团体)等活动点不少于30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刊物和网站。

省、市级文化馆要建立馆刊,侧重调查研究,及时为文化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馆刊。

省、市级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本馆网站。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级文化馆要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库。做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上报。

全省各级文化馆都要建立工作信息周报或月报制度。工作信息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五条文艺档案建设。

各级文化馆应建立文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本地文化活动相关资料及主要业务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第十六条文化馆在确保开展公益活动前提下,允许适当开展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偿文化服务。

第六章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

省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

市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4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文化活动厅(室)。

文化活动厅指用于馆内辅导、排练、展出等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馆内每个文化活动厅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其中省级文化馆应达到14个以上,市级文化馆应达到10个以上,县级文化馆应达到8个以上。有条件的文化馆还应设立专门的小剧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

第十九条宣传橱窗、栏。各级文化馆均要在馆内、外设宣传橱窗、栏。馆外宣传以各类文化信息为主,至少每月更换一次,馆内宣传栏要充分体现文化馆职能。其中省级馆宣传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