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通知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通知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通知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

险性鉴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吉煤安监管应急[2017]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7.01.18

【实施日期】201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通知

(吉煤安监管应急〔2017〕2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梅河口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煤集团,有关突出危险性鉴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11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对症下药精准发力全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16〕4号),现就做好我省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对

症下药精准发力全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坚持高起点、严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国内权威鉴定机构对全省高瓦斯矿井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摸清全省高瓦斯矿井现状,对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按照有关防突规定制定并评估防突措施,对症下药,超前预防,全面提升我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去产能工作,利用两年时间(2016年至2017年),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国内鉴定机构对全省复工复产的15万吨及以上的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04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

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 瓦斯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 ;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 ;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

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2021)

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2021)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0

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2021) 1.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3.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5.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7.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8.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9.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10、11条执行。 10.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①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②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米处);④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⑤尾巷(指高瓦斯与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60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 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定义 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2. 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 nd gas outburst 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 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27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矿山安全)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尚未开工的建设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预测报告必须经过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矿井施工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第九条生产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

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工作实施方案 平寨煤矿 2018年11月2日

会审记录

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 工作的实施方案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2018]29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安监煤矿[2018]8号)文件《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特制订我矿“会诊”自查自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我矿开展一次安全“会诊”自查自改。集中整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能力。 二、“会诊”自查自改时间安排 1、2018年11月1日至11月5日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 2、2018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根据自查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总公司。 根据总公司检查结果进行落实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迎接专家组“会诊”。

三、“会诊”主要内容 1、应该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落实。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没有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4、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5、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AQ 1024-20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 2006-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 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 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 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 c) 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 637-1996的2.3); d) 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MT 637-1996的8)完善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标准 4); e) 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 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 f) 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 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 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 g) 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 h) 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MT 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 637—1996的3、 6、7、9): i) 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 j) 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赵旭生、邹银辉、李秋林、康建宁、张庆华、雷红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审批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也适用于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 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MT/T 49 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

《瓦斯检查工》(高级工)理论、实际操作考核

题目:常用瓦斯检定器的使用及一般故障的排除 1、技术条件:地面用标准气样进行模拟测定 2、工具: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3、考核时间:1h 《瓦斯检查工》(高级工)级工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 姓名单位准考证号考核开始时间:考核终止时间:

《瓦斯检查工》理论考试卷(A) 注意事项: 1.答卷前将密封线内的项目填写清楚; 2.填写答案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不允许用铅笔或红笔; 3.120分钟。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40分,答对的划√答错的划×) 1、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 答案:(√) 2、硫化氢是无色、无味的气体。() 答案:(×) 3、在瓦斯矿井中,调节风窗可以设在风门旁边或风门的门扇上。() 答案:(×) 4、瓦斯喷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不得采用混合式。() 答案:(√) 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常有本煤层抽放、临近煤层抽放和采空区抽放。( ) 答案:(√) 6、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开采第一分层瓦斯涌出量较开采第二分层瓦斯涌出量小。( ) 答案:(×) 7、当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用加大风量解决不了瓦斯超限时,只能减少工作面产量。( ) 答案:(×) 8、充气式防火墙充的气体是氮气或压缩的二氧化碳。( ) 答案:(√) 9、氮气是一种无色、无臭的气体,它不能使人窒息。() 答案:(×) 10、开采煤层的瓦斯含量小,开采时瓦斯涌出量一定小。( ) 答案:(×) 11、瓦斯报警断电具有指示、报警和切断被控电源三种主要功能。( ) 答案:(√) 12、伞式临时防火墙能够借助于风流压力在巷道内迅速展开,阻断风流。( )

关于全国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情况分析

全国煤矿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有关情况分析 一、概况 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为1044个,占全国煤矿总数12923处的8.1%,高瓦斯矿井2197个,约占矿井总数的17%。 在突出矿井中,国有重点235个(占22.5%),地方煤矿101个(占9.7%),乡镇煤矿708个(占67.8%)。从矿井井型看,30万吨以下的752个,占72.1%(6~30万t的455个,占43.6%;6万t以下的297个,占28.5%);30~150万t的196个,占18.8%;150万t以上的64个,占6.1%。 在高瓦斯矿井中,国有重点226个、占10.3%,地方煤矿300个、占13.7%,乡镇煤矿1672个、占76.1%。从矿井井型看,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1650处,占75.1%;30~90万吨(含90万吨)191处,占8.7%;90~120万吨(含120万吨)121处,占5.5%;120~300万吨(含300万吨)156处,占7.1%;300万吨以上79处,占3.6%。 2010年全国突出矿井煤炭产量3.825亿吨,约占全国煤矿产量32.4亿吨位的11.8%。高瓦斯矿井煤炭产量暂无统计数据,估计约占30%左右。 突出矿井中,30万t以下突出矿井的产量为5920万t,占全国煤炭产量的1.83%;6万t以下突出矿井的煤炭产量为838.4万t,占全国产煤总量的0.26%;9万t以下突出矿井的煤炭产量暂无统计数据,估计约占全国产煤总量的0.5%。 二、各省情况分析 各省2010年度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统计见表1。 突出矿井主要集中在贵州、湖南、四川、重庆、河南、安徽、云南、山西8省市,这些省市共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61处,占全国突出矿井总数的92%。其中,贵州省和湖南省突出矿井总数最多,两省突出矿井总数占全国突出矿井总数的60%。突出矿井占全省矿井的比例不同,湖南、贵州和安徽省突出矿井比例较高(见下图)。 图部分省(市)突出矿井占全省突出矿井总数的比例 各省突出矿井产量占全省矿井产量的比例依次为:湖南27.3%、贵州19.6%、安徽18.2%、河南9.3%、重庆7.4%、江苏7.4%、四川7.1%、云南5.1%、辽宁2.9%、宁夏2.7%、新疆2.2%、湖北2.1%、山西1.9%、甘肃1.7%、陕西1.0%、山东0.9%、黑龙江0.7%、吉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附录A 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突出煤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过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地质单元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该有基本相同的煤质相近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B1 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数值最大一天的数值。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井下抽放瓦斯量之和。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系统瓦斯涌出量之和;井下抽放瓦斯量取当月井下抽放瓦斯量的平均值(不包括排放到测定区域回风巷的局部瓦斯抽放量)。测定日每个通风系统的绝对涌出量可按照公式(1)计算: 抽排绝q q q += (1) 式中: q 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 3/min ; q 抽——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 3/min ,取鉴定月的 平均值; q 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按式(2) 计算。 ∑∑==?-??==n i i i i i n i i C Q C Q n q n q 1 1)(10011进进回回排排 (2) 式中: n ——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 =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 =4; i ——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 =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 =1,2,3,4; q 排i ——第i 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 Q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 3/min ; C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

煤矿井下瓦斯检查的方法

井下检查瓦斯的方法 一、巷道风流瓦斯的检查方法 1、巷道风流 巷道风流,是指距巷道的顶板、底板和两帮有一定距离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在设有各类支架的巷道中,是距支架和巷道底板各50mm的巷道空间;在不设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中,是距巷道的顶板、底板和两帮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 2、检查方法 测定巷道风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是应该在巷道空间风流中进行。 2.1当测定地点风流速度较大时,无论瓦斯还是二氧化碳检测仪进气管口应位于巷道中心点风速最快的部位进行。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2.2当测定地点风速比较小时,检测仪和进气管口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比重来确定,测定甲烷或氢气、氨气等气体时,应该在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约1/5处)进行抽气,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测定二氧化碳(或硫化氢、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浓度时,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下部1/5处)进行抽气,首先测定该处甲烷浓度;然后去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测出该处甲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浓度,后者减去前者,在乘以校正系数即是二氧化碳的浓度,这样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 3、注意事项 3.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测定,应在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的测风站内进行。

3.2采区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测定,应在该采区所有的回风流汇合稳定的风流中进行,其测定部位和操作方法与在巷道风流中进行的测定相同。 3.3测定部位应尽量避开由于材料堆积冒顶等原因造成的阻断巷道、断面变化而引起的风速变化大的区域。 3.4注意自身安全,防止铆钉、片帮、运输等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方法 1、采煤工作面风流与采煤工作面回风流 采煤工作面风流使指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两帮(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厚度小于1m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以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空间内的风流。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风流,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是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从煤壁线开始到采区总回风范围内,锚喷、锚网索等支护距煤壁、顶板、底板200mm的空间范围内的风流。支架支护是距棚梁、棚腿50mm的巷道空间范围内的风流。 2、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的检查方法 2.1测点的选取。采煤工作面瓦斯测点的选取。以能准确反映该区域的瓦斯情况为准则。 在风流测点垂直断面上选取测定部位和测定方法与在巷道风流进行测定时的测定部位和方法相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60分)每空2分? 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4、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5、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3分 6、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按照本办

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7、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8、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一、判断题:(30分)每题5分 1、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小的月份,且在矿井在停产产时进行。(错误) 2、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正确) 3、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正确) 4、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正确) 5、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3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错误) 6、喷孔是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

全.煤矿瓦斯检查模拟考试附答案[考点]

煤矿瓦斯检查模拟考试 1、【判断题】矿井供电电缆可以用普通橡套电缆。(×) 2、【判断题】在井下矿灯熄灭后,应及时换上备用灯泡。(×) 3、【判断题】井下每一水平到上水平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4、【判断题】可采取向火区注氮的方法将燃烧物与空气隔绝开来,达到使燃烧窒息的目的。(√) 5、【判断题】对于煤矿使用的安全炸药和毫秒延期雷管来说,为了防止因爆破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要求雷管和炸药爆炸时不能产生火焰。(×) 6、【判断题】测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时,应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 7、【判断题】引爆热源温度越高,煤尘爆炸强度越大。(√) 8、【判断题】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下井检测瓦斯之前,应在井上进行“仪器对零”。(×) 9、【单选题】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爆破。(A ) A、严禁 B、不得

10、【单选题】采区上下山属于( )巷道。(B ) A、开拓 B、准备 C、回采 11、【单选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 )裸露爆破。(A ) A、严禁 B、采取措施后可以 C、不得 12、【单选题】矿井气候条件是指空气( )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A ) A、温度、湿度和风速 B、风阻、风量和空气压力 C、温度、风速和空气压力 13、【单选题】在瓦斯矿井的同一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械化程度越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B ) A、越小

C、与采煤机械化程度无关 14、【单选题】瓦斯爆炸所需的引火温度与含有瓦斯的混合气体压力( )。(B ) A、成正比 B、成反比 C、无关 15、【单选题】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 )。(C ) A、大气压力变化 B、自然条件 C、管理不善 16、【单选题】突出危险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应是( )。(A ) A、经常检查 B、每班4次 C、每班3次 D、每班2次

矿井瓦斯检测系统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综合课程设计 设计说明书 班级:12表2 学号:201214040210 姓名:王志远 指导教师: 电气工程学院 年月日

电气工程学院综合课程设计成绩评定表

目录 引言 (1) 1 文献综述 (2) 1.1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2) 1.2 国内外发展概况及研究方向 (3) 2 总体设计方案 (4) 2.1系统概述 (4) 2.2 系统框图 (4) 2.3工作原理 (5) 3 具体实施方案 (6) 3.1 瓦斯气体检测电路 (6) 3.2 中心控制模块 (7) 3.2.1 8031引脚功能 (8) 3.2.2 8031程序存储器 (9) 3.2.3 8031数据存储器 (10) 3.3 AD模数转换 (11) 3.4系统检测结果的显示 (13) 3.5数据通信 (16) 3.5报警电路 (17) 3.6看门狗 (17) 参考文献 (18)

引言 能源工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飙升,煤炭行业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性也日益显现。然而,中国煤炭行业的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尤其是重、特大煤矿事故屡见报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刺激了煤炭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井下环境恶劣,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件频繁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数百万名矿工的生命安全,给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大影响。在这些事故中,瓦斯爆炸占绝大多数。这其中,固然有很多诱发因素,但是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监测设备不完备、管理手段落后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我国所有煤矿均为瓦斯矿井。瓦斯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从一个侧面告诉人们,在我国,只要控制住瓦斯,就可有效减少煤矿事故。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控制瓦斯事故的重要管理工具,它不仅能够准确地检测甲烷含量,当被测气体中甲烷浓度超过预定数值时,自动发出报警,提醒井下人员立刻离开。使煤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还可立即切断危险区域内的电源,避免事故发生。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较少的原因之一,就是绝大多数煤矿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所以,设计开发瓦斯浓度实时监测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在瓦斯超限时或在矿井中缺少氧气并低于报警限时进行声光报警,并且可以远程显示,告知井下瓦斯和氧气超限的实际情况,使安全局主要负责人对矿主、安检员、某些矿的负责人进行监管,督促他们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实现自动监管功能,进而更好的促进工业的发展。

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篇一:陈四楼突出事故学习心得】 陈四楼煤矿“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通报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陈四楼煤矿“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通知》及相关的会议精神,感触很深。陈四楼煤矿规模大、管理规范的矿井会出现突出事故,想想自己所处的矿井简直不敢想象,何况作为兼并重组且刚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各种技术力量还很薄弱,作为我更感到害怕。 这一事故给集团公司及家庭都带来了灾难性及毁灭性的的打击,同时更暴露出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针对这次事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我感到我们管理上还有一些漏洞,为了堵住漏洞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思想意识教育。特别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要彻底改变瓦斯矿井的思想理念。要利用例会、班前会贯彻学习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瓦斯管理的“十条红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时刻敲响警钟,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立即撤人的理念。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3、盯住薄弱环节保安全。现场管理中找出重点、关键、异常区,同时制定措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实事求是、看死盯牢。每天通报, 达到干部职工人人皆知,人人心中有数。加大瓦斯治理措施的执行,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出现超采超掘现象。 4、加强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学标准用标准活动,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去组织安排部署工作,严禁出现违反规定或存在

侥幸心理。积极学习瓦斯治理及防突技术,严格坚持“先抽后采、监控监测、以风定产”的原则。 5、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作为通防科长我深刻意识到只有把各种规定运用到现场及实际工作中去最为关键、重要。为此我应该做好本职工作,狠抓现场“一通三防”的安全管理,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预测指标及钻孔进尺、瓦斯浓度真实可靠。 通防科:唐进涛 2015年5月7日 【篇二:贵州六盘水市盘县湾田煤矿“4.18”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警示心得体会】 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 湾田煤矿 “4.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心得体会4月18日在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湾田煤矿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感触很深,正是在平常的工作中,稍有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思想稍微一放松,严重的事故就会发生。正是这样的惨痛事故,让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让多少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家境一度深陷困境。这次事故对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内心此起彼伏,感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这些事故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煤矿领导管理工作不到位,在瓦斯治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岗前培训不到位,对煤与瓦斯突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最终导致发生此类事故,日常监管不到位、部分一线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对此类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培训流于形式以上因素造成了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作为矿长深刻感受到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4.18”事故的深刻反思。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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