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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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
(青政发[200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我市现行的综合开发有关费用征收中出现的投资缴费主体不明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不清和减、缓、免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过多过滥、城建资金流失严重等问题,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开发费用征收的内容我市现行的城建综合开发费构成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用和开发区片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调整后保留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开发区片内的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开发区片内的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负责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一部分,由政府收取,统筹安排。

除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外,均不得减、缓、免缴。

二、费用征收标准及范围调整后收取的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开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三、使用范围调整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主要用于开发区片外与城市干网相衔接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中水
管网、供水管网)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设施的建设。

四、征收方式(一)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工作,并统一委托青岛市建设收费所收取。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时,按规定到市开发办、市建设收费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缴纳手续。

(三)开发建设地块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再含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到市开发办、市建设收费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缴纳手续。

五、费用管理(一)市开发办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和督促、检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缴纳和计划落实,处理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三)市开发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搞好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城市干网与开发区片及时有效衔接。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征收与使用,由市建设、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六、市开发办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已办理综合开发费减、缓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1996年7月31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综合开发费标准金额的通知》(青政发[1996]122号)同时废止。

八、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自行确定本区域的城建综合开发有关费用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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