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业经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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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经理人协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广东职业经理人协会

酒店总经理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酒店总经理联谊会

英文译名:An Association Of Hotel General Mananger

缩写:HGM

会标颜色:美国兰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从事酒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担任职务为总监(含总厨)及以上人员、行业新闻传媒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广东省职业经理人协会下属分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法律,依法开展活动;本会通过专业沟通、职业素质提升、专业资源共享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为职业经理人创造价值。是致力提升酒店经理人素质及管理能力,团结广大酒店职业经理人,举办各种关于酒店经营与管理的交流论坛、培训班,使之促进酒店业良性的发展。编辑和出版与酒店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有关的杂志和刊物,彼此分享不同酒店职业经理人对经营管理的各种心得。定期表彰酒店行业有着突出贡献、杰出的职业经理人。目标是建立并努力发展成为一个以友谊和专业精神为纽带的职业经理人之家。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单位在广州市堡龙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芳村花地湾悦成路5号房总大厦四楼401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交流联谊:举办各种为会员、广大酒店职业经理人和餐饮娱乐业经理人的交流和联谊活动,推动专业的沟通,促进职业素质的提升,为投资者与经理人之间、经理人与经理人之间的协作搭桥筑路,拓展与有关组织的联系,创造更多的商机。

讲座培训:举办各种酒店职业经理人专题系列的培训班、讲座、研论会,介绍和推广国内外知名酒店的经营管理经验,学习先进的现代酒店经营管理理论和实务,提高酒店经理人的自身素质,提高其服务之酒店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其个人与酒店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社会活动:参与或举办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包括公益活动。扩大联谊会的社会影响力,提高联谊会的知名度,为广大的酒店经理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并服务社会和造福社会。

经营协作:协助会员和所服务之酒店企业或有需要之酒店经理人举办各种旨在提高酒店企业知名度、推广酒店企业形象的活动,帮助其树立良好的形象,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杂志网站:通过与支持单位合作,推出能沟通行业信息,反映行业动态,介绍国内外成功酒店的先进经验的杂志。发布经济信息以及会员企业的相关信息,宣传政策法规,创造更多的商机。

猎头服务:协助会员及会员企业物色和推荐合适所需之人才,与政府相关部门举办专业的酒店职业经理人供需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酒店经理人素质。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联谊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谊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秘书处提供的各项免费和有偿优惠服务;

(四)退会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必要时,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是日常开展活动的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理事的委任;

(七)领导本会各理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别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例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表决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四)管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秘书处全力接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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