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十大辨析[论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企业用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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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企业用工中的应用在企业用工中,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
它们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作与协议, 对于企业的运作和员工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以及在企业用工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1.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酬, 雇员则需要履行其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存在着劳动合同, 雇主有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员工权益, 而员工也有义务效力于工作。
劳动关系是以雇佣合同为基础, 是一种双方遵守的劳动法律关系。
- 依法设立: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 遵循劳动法律法规。
- 权利义务对称: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中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 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对于违法解雇、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稳定性高:劳动关系在企业用工中具有相对稳定性, 长期与企业合作的员工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
2. 劳务关系的特点- 弹性就业:劳务关系通常采取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形式, 对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弹性。
- 报酬灵活:劳务关系多以劳务合同形式存在, 配合项目需要灵活调整报酬标准, 对于企业具有成本控制的优势。
- 权益保护较少:在劳务关系中, 雇员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少, 尤其是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 双方协商灵活:雇主和雇员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对劳务关系进行灵活调整, 保证生产经营的灵活性。
劳动关系是企业用工中主要的用工形式之一, 适用于企业需要长期稳定用工的场景。
在企业用工中, 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长期稳定合作。
雇员在劳动关系下享有较为稳定的福利待遇, 对企业的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在劳动关系中, 企业还需要遵循劳动法律法规, 对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提供保障,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试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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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作者:王丽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用工的人数不断攀升,劳动力市场呈现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有些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有关劳动法律规范,刻意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为此,笔者特就以上两种关系进行区分,以便于劳动者判定劳动关系,进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只一字之差,且都与人的劳动活动密切相关;两种关系一般都要具备双方主体,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更加相近;另外,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的情形更使两种关系错综交织,难以辨别。
但是,仔细分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之间却存在以下几点重要区别,依此,也可以明确划分出两者的界限。
一、两者概念本身的不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规范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可以看出,两者概念之间差别比较明显。
二、两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都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范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劳动者),能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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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浅析【前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民法和劳动法的角度,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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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与劳动待遇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提供劳动一方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实践中一直是一对难以区别的概念,笔者试图将其二者的明晰区分开来。
当然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和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容易区分的,在这里我们主要区分的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个人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首先我们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第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其中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关系。
第二、这两种关系的成立均以实践为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为了更好的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进行如下比对:一、二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公务员外的用工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随时可以解除劳务。
二、从属性关系不同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劳动者与用人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身份上的从属,组织上的从属,经济上的从属。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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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法律依据的区别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2、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人单位3、当事人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4、当事人承担义务当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务关系中的一方不存在给另一方处分的权利二、根据上面的归纳,讨论哪几类人属于劳务关系?1、退休人员的返聘;2、在校大学生;注:这两种人员,用人单位不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3、部分类型保姆(如家庭保姆)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保姆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对于隶属于家政公司的,这类保姆与家政公司是劳动关系;4、部分建筑工人注:私人聘用的建筑工人,两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对于隶属于派遣公司的建筑工人,这类工人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与建筑公司属于劳务关系。
对于,建筑公司直接聘用的农民工,而不是派遣来的,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几个主要区别。
1、用工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
而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地位不同: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者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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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虽然均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前者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者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及经济环境下仍是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众多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劳动关系。
如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工伤保险法律规规范等等。
这些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以上为二者的主要的不同,其与此,在此类纠纷中,为了减轻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只存在劳务关系的抗辩理由就频繁出现了,那么,如何区别二者的本质差别呢?本律师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在经历了多起类似纠纷后,总结出如下几点,作为区分此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特点: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
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
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要想减轻责任,规避风险,除了签订劳务合同外,还应当注意以上特点。
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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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作者:田慧明来源:《卷宗》2017年第33期摘要:劳动关系又称劳资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的干预程度、适用的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不同。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定义;要素;特征;区别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阐释(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定义又称劳资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在实现劳动生产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而在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2.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中劳动者的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
第一,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第三,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其中一方为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即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第四,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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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活中很多⼈经常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者的含义分不清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分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1、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起。
这是它们相联系的⼀⾯。
(2)在劳动关系调整⼯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事⼯作,正确适⽤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关系,即⾏政⾪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a02071b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3.png)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5d756e185727a5e9856a6165.png)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均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动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即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者有时很难区分,但也存在以下三点区别: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并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当事人之间在人身依附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
人身依附关系是具有法律特性的,并不是简单的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他们之间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和义务,比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一方付出劳动而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前面提到的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
3、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奖惩。
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处分权。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与不平等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并可以通过协商变更、中止、延续。
这表明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平等关系。
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资双方由平等的关系转化为事实上或者说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并可以管理劳动者,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
二、是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追求上存在张力,即劳动者追求的是工资福利的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两者的对抗性是非常明显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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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https://img.taocdn.com/s3/m/d9e1b9bb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02.png)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一、引言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1. 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的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双方确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义务,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工具设备以及劳动安全保障等。
2. 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尤其是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关系的强调,即劳务关系的双方主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权益和义务;二是劳务派遣关系的介入,即劳务关系中存在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这种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中介关系;三是工资支付的特点,即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导,用工单位可能只是通过派遣单位提供相应人员。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的区别在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场所的归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场所通常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工作场所;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提供劳动者的工作场所。
2. 工伤责任的归属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为劳动者的工伤负责;而在劳务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工单位通常不承担工伤责任,工伤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3. 工资待遇的支付方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而在劳务关系中,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中介存在,工资待遇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4. 休假和福利待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休假和福利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休假和福利待遇。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简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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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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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实践中,劳动关系与是很多⼈都区分不清楚的,甚⾄还有⼈以为这就是⼀个意思。
究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我们该如何进⾏区分?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主体区分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与⽤⼈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单位必须具有⽤⼯资格。
⽽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然⼈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资格。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在第⼀部分适⽤范围中对此进⼀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般雇⼯在七⼈以下的个体⼯商户。
”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
根据劳动法的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单位。
”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只能是⾃然⼈,接受劳动的⼀⽅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然⼈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
所以,合同主体双⽅都是个⼈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可能是劳动合同。
⼆、关系的性质区分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份关系,即劳动者是⽤⼈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也⽆的组成部分。
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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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将劳动关系的特征归纳为: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从2008年1月1日起,不应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之提法最早出现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 号)中,一直到1994 年7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因此一直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那段时期,对下列情形:(1)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均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2008年1月1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该条观定可见,并没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那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首先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并不是规定其无效,而是要求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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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引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都与劳动有关,但在性质和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为目的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对等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基础上,劳动者作为一方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报酬。
2. 持续性: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一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限内双方互相履行相应的义务。
3. 依赖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报酬的基础上。
劳动者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机会以谋取生活所需。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关系是指在劳务合同的约定下,劳务提供方派遣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并由劳务接受方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劳务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劳务派遣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委托性:劳务关系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由劳务提供方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务接受方派遣到特定单位进行劳动。
2. 临时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的关系,即在特定时间内,劳务接受方作为劳务提供方的委托人,完成一定任务后即结束劳务关系。
3. 风险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通常承担劳动者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1. 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主动出卖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而劳务关系是由劳务提供方委托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依据劳务合同建立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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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一)概念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国《劳动法》仅调整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预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以下是学理方面的区别:(仅供参考)1、主体方面的差别《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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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不一样。
2.主体是不一样的。
3.所有工作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肯定是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劳务关系就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单独承担这个法律责任。
4.劳动关系必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的,而劳务关系不一样,劳务关系除了用合同契约来确立以外,口头和其它的形式都是可以的。
现在很多农民工都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建筑工地干活的。
他们同工地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
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和劳动关系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那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结合有关知识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案例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案例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aebe05d4da38376baf1faef2.png)
【案例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案情介绍72岁的李阿姨是某门诊部的退休返聘员工,主要从事医疗化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到了工作日的一天,到了门诊部的吃饭时间,因为门诊部是不允许职工在本楼层工作地点就餐,李阿姨就拿着自己的饭盒去八楼吃饭,但在上楼的时候却因没有注意台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因为左股骨颈骨折,行左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构成九级残疾,住院多天花去了不少钱,而门诊部认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不愿意承担相应费用,无奈之下,李阿姨一纸诉状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元。
那么,她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思考一李阿姨与门诊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
准确的说,李阿姨与门诊部构成的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李阿姨作为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返聘人员继续工作,应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就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不适用工伤标准。
(否则,此情况完全可以认定为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如果是劳动关系,势必应适用劳动法律,这类型人员也就相应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等,这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如果是劳务关系,则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较之前者更加灵活,用人成本也相对低廉。
思考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雇主是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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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十大辨析
【摘要】本文从概念、法律依据、订立合同的方式、主体、关系、待遇报酬、生产资料使用、国家的干预程度、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共十个方面进行比对,找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这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十大辨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且都与人的劳动活动密切相关:两种关系一般都要具备双方主体,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更加相近;另外,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种情形更使两种关系难以辨别。
为了更好地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笔者从以下十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对。
一、概念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规范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
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
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形成的特定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关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合同关系。
其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三、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四、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都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范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劳动者),能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双方可能都是单位,也可能都是自然人,还可能一方是的单位。
一方是个人。
法律法规也未对劳务关系主体提出特别要求。
五、关系不同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动关系反映两个主体之间以特定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人身关系。
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它反映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成员。
劳务提供者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
劳务关系中的用工者虽然有督促检查劳务提供者提供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管理行为,其实质是对对方劳务质量的检查验收。
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人身关系。
六、待遇报酬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他对劳动者的报酬有分配权利。
报酬的形式较多:工资、奖金、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等。
而且,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日、按周或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固定性的特点。
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向对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报酬,没有最低劳务报酬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类报酬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具有随机性、可变性的特点。
另外,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不存在承担对方社会保险的义务的问题。
七、生产资料使用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使用自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八、国家的千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的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的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国家的干预性较强。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上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九、法律责任不同
在对外责任上,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的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相互责任上,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纠纷中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因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综上所述,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仍然存在较大区别,只有正确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才能正确使用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