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十大辨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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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十大辨析

【摘要】本文从概念、法律依据、订立合同的方式、主体、关系、待遇报酬、生产资料使用、国家的干预程度、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共十个方面进行比对,找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这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十大辨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且都与人的劳动活动密切相关:两种关系一般都要具备双方主体,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更加相近;另外,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种情形更使两种关系难以辨别。为了更好地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笔者从以下十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对。

一、概念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规范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

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形成的特定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合同关系。其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三、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四、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都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范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劳动者),能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双方可能都是单位,也可能都是自然人,还可能一方是的单位。一方是个人。法律法规也未对劳务关系主体提出特别要求。

五、关系不同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动关系反映两个主体之间以特定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人身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它反映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成员。劳务提供者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劳务关系中的用工者虽然有督促检查劳务提供者提供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管理行为,其实质是对对方劳务质量的检查验收。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人身关系。

六、待遇报酬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他对劳动者的报酬有分配权利。报酬的形式较多:工资、奖金、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而且,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日、按周或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固定性的特点。

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向对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报酬,没有最低劳务报酬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类报酬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具有随机性、可变性的特点。另外,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不存在承担对方社会保险的义务的问题。

七、生产资料使用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使用自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八、国家的千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的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的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国家的干预性较强。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上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九、法律责任不同

在对外责任上,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的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相互责任上,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纠纷中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因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综上所述,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仍然存在较大区别,只有正确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才能正确使用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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